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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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10.24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2002年10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上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副局长孟庆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条例修正案(草案)》已于2002年8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是为巩固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提出的。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0〕63
号)中,对改动道路结构及使用功能、封闭或报废城市道路、确定机动车试刹车路线和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这四项行政审批事项已决定予以取消,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事法律规定,还对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体现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相区别的原则。
以上修改说明,连同《〈天津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