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贡献率风险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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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贡献率风险点五篇
第一篇:所得税贡献率风险点
所得税贡献率低易遭查,企业对照这3个主要风险指向自查!
2017-11-05 会计家
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的方法,导致利润最小化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是企业自负盈亏特点所决定的,也是检查的重点内容。

今天主要讲所得税检查的3个主要风险指向1所得税贡献率的预警逻辑计算口径: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收入)*100% 反映的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关系,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时最为关注的指标。

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而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增调减,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后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就得到企业应纳税额。

纳税评估中关注贡献率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经营的逐利本性。

贡献率低说明企业盈利少,盈利少在排除行业特性、经营周期和环境、经济背景等外在因素后,就违背了企业逐利的本性,肯定是不正常的。

如果贡献率偏低,评估人员会根据行业特性分析后,认为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比如商业零售企业会存在账外收入;建安企业收入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纳税而是按照收款进度来确认收入结转和纳税、以虚假发票等多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因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非常多,所以贡献率指标是反映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最为综合的一个指标。

在纳税评估中如果企业毛利偏低、期间费用比率较高,而贡献率也较低,属于单项指标和综合指标均指向企业经营不正常,不符合营业常规,存在涉税问题的可能性很大。

2收入的确认风险点
不少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同形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
个方面:
❶随意虚增销售收入。

其结果是个人得益,企业受损,肥了“骡子”瘦了“马”。

❷销售后移。

为其所谓的“蓄水保需”,采取了“销售后移”,严重扭曲了资产的“真实性”。

❸销售提前确认。

严重影响了资产、负债、权益的合规性、合法性。

❹关联企业,暗箱操作。

实质是违纪违法,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

为此,应从七个方面的“警惕与防范”做起:❶警惕和防范被审单位治理机构有名无实。

❷警惕和防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多变。

❸警惕和防范内控缺失,管理失实。

❹警惕和防范审计人员偏重“函证”。

❺警惕和防范存货虚列。

❻警惕和防范关联交易中的上下转让,暗箱操作。

❼警惕防范审计程序缺位,过程简单。

3费用的确认风险点❶成本费用准确性检查
(1)对材料进行检查。

看企业对购入材料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前后期是一致,有无通过调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关注已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是否存在估价入账问题,如果有,应检查企业估价入账原材料票据是否在汇算清缴前收到,否则,对于以非合法票据入账原材料,以及票据未到原材料已耗用情况,其已结转的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工资、薪金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有无超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有无虚列人员,多报出勤,多算加班,做假工资表和奖金补贴表,虚报领用情况。

(3)对费用的检查:看企业有无利用待摊和预提费用调整成本情况;有无将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赔偿金、罚款及罚金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入期间费用的情况;有无被审计单位为关联企业承担费用;有无在已经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研究开发费用等前提下,发生相关经费支出时不在提取的相关费用中列支,却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❷餐费发票的归属❸会议费列支的证据链条❹利息费用的扣除大全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风险点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税务执法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由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执法风险。

企业所得税执法风险不仅存在税收预缴、税收申报、涉税事项报批备案等日常性的税务具体事项中,更存在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各个环节,如企业的重大投资、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换,以及各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等种种事项中。

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整理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企业诚信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失真现象普遍带来的执法风险。

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在建帐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诚信纳税意识淡薄,会计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几乎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是以企业健全、规范的财务核算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够健全,有的甚至相当不规范,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会计素质较低,即使主管上想健全规范核算也难以实现;二是少数企业管理者心理动机不良,为应付税务检查,有意制造财会混乱,或者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帐或提供虚假的记帐凭证等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匿所得,逃避纳税;三是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直接导致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最终导致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最突出的问题是:收入不入帐和不按规定随意结转成本。

在实务中除个别企业是通过成本核算规范结转成本,大多数企业结转成本,不是以固定的成本结转办法结转成本,而是以固定的利润率从销售收入中倒套出来,更为离谱的是本月我想结转多少成本就结转多少成本,这样的成本核算,对实施查帐征收的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而根据这些财务数据进行分行业分析和风险排摸又有何意义。

所以,企业财务核算的不健全从根本上制约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存在执法风险。

建议:加强宣传,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

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和财政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在全社会营造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上存在着轻管理、重评估和检查的现象,基层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往往只是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和税款的催报催缴及 1
备案事项等方面的管理。

企业汇算清缴结束税款入库,基层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就基本结束,不再有对汇算清缴情况的复核和检查,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

由于企业预缴和汇缴都是由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只是对报表的逻辑性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没有要求也无法要求税管员对预缴和汇缴的实质情况进行复核,这种征管模式往往蕴藏着较大的执法风险。

在预缴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由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在申报缴纳税款时,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的法考虑,有意在财务报表和帐务处理上作文章,不遵守会计制度,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现象,利用各种手段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人为调节利润,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在汇算清缴环节,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缴纳。

由此汇算清缴中存在着纳税人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未计入、应剔除的费用未剔除、应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调整,弥补以前亏损情况常常发生错误,尤其对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中对涉及以前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未作及时调整,等等情况,这些都导致汇算清缴数据出现错误,少缴税款等情况。

由于没有了对汇算清缴复核,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纳税评估和检查,而估计和检查面有限、侧重点不同,过于频繁的评估和检查也会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我们认为应强化征收管理,要加强宣传、指导和辅导,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加强对汇算清缴的复核,让纳
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企业对税法的尊重度,改善税收执法环境,降低税收成本,减少执法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自从市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新的征管流程后,优惠的终结环节都放在了各分局,由于分局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都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优惠政策执行把握错误或不准确。

在具体实务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存在着研发项目的认定、材料的生产领用和研发领用的区分、研发人员的工资和正常生产职工的工资等很难把握,委托研发的费用支出明细真实性难以判别等等。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三是未按规定进行后续管理;四是对跨的事项未进行跟踪管理等等情况。

我们上级税务机关不能也很难做到及时发现,很多分局所做的各项事项只能通过事后或在汇算清缴、或执法督查时才能发现,并且各分局税管员所做的各项优惠项目的质量非常的不尽如意,给整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

建议: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减免税的所有事项纳入CTAIS,并将CTAIS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减免税备案表进行关联控制,未进行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目不能填报。

以此来规范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流程、资料、文书进行规范,确保流程实时监控和追踪,避免工作不衔接、备案滞后的现象,有效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工作质量。

四、不征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税
[2011]70号文延续)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对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不征税收入管理上存在着风险:一是在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上存在分歧。

目前,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关注的热点,在不征税收入的口径的判定和把握都存在严重分歧,而目前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认定管理缺失,既没有要求纳税人申报时要附送相关不征税收入资料,也没有纳入类似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纳税人往往无所适从,认为风险很大。

二是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中存在着风险。

根据规定2008年形成的不征税收入至2012年五年的监管理期已到期,如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2013年的收入总额,但是,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的就会存在纳税风险,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核实的存在执法风险等等。

我们认为,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加强对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重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后续管理工作,核查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所形成的费用,是否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购买设备等的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减少税收征管风险,以防止税收流失。

五、企业清算业务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关闭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清算业务时应根据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换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并按照按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交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清算;二是可变现价值或交换价格衡量标准难以确定,再说许多企业注销时资产还未处
置,可变现价格更难衡量;三是企业即使按规定进行了清算,但这些企业都是要进行关闭、注销企业,形成欠税,税款入库难度很大。

由于这些瓶颈的制约,给我们实际清算过程中造成了很大的,只能是
浅上去分析、去核实,清算不出所以然来,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建议:一是有关指标的衡量标准上,如:公允价值、可变现价格等由市局出台指导性的意见,有一个较为科学的衡量标准,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加强税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实际操作技能;三是是否可以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等。

五、企业重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执法风险。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业务,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中[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着以下现象:一是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时,税务机关未能及时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业务时,我们只能通过工商部门的信息来进行了解;发生债务重组时,只能通过企业的资金情况和帐户处理情况来进行了解;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况只有企业到税务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才知道这一事实,等等;二是企业在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只是以帐面价值进行处理,未公允价值确认进行税务处理;三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才允许按照特殊性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往往情况复杂、且存在大量的关联关系,较难辨别和确认;四是企业对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按特殊性进行税务处理,等等。

六、财产报损事项申报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过去自行申报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原来审批扣除情况下经基层局初审后,由局所得税职能科室审核,再后由局领导审批,层层把关,执行政策风险较低。

现由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企业会存在扩大资产损失范围,损失认定错误、损失申报的资料不全等情况。

企业申报后再由基层税员审核和调查,工作往往处理被动,由于分局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都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未
按规定执行或执行错误等情况,增加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同时,企业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增大了企业的纳税风险。

七、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行业,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未将
上述情况确认收入,在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财务人员税法知识不熟悉,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二是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不会发现,不作调整;三是税务机关监控难,如果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只看报表是看不出来的,只有通过查看帐簿凭证才能反映出来,实际发生时很难进行控制。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存在着较大的执法风险。

八、政策理解不到位带来的执法风险。

一方面来自企业的风险。

有的税务风险的存在往往并并不一定是企业的主观的不遵从或故意避税等原因,许多风险的产生源自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的不到位,导致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与政策的规定出现偏差,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是来自税务机关的风险。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规定多得数不胜数,企业所得税法好象电脑软件一样,每一条文像一个软件,需要很多的补丁加以支持和修改。

许多条文需要咬文嚼字去理解,许多税收专业人才对许多政策的理解都不一致,也会存在偏差,更何况是我们一般的税务人员和企业财会人员。

税务人员对政策的不理解和理解错误,以及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性等等都会产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

第三篇:岗位风险点
岗位职责风险点:
一、一类(一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证、照)类风险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风险点是指行政受理审查、核准的工作人
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局、监督所的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引起申请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

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及时提醒管理相对人或及时处理,可能产生行政处理未到位或难以到位的后果。

(二)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可能导致其向卫生局或上级进行投诉。

(三)在形式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可能产生提前发证(照),导致比较严重后果,引起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二、二类(一级):行政处罚(案)类风险点
行政处罚类风险点是指具体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局、监督所的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引起当事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

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不按规定使用案件系统,查办案件系统外运行,造成人情案、弃案的发生,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出现。

(二)违反办案程序、裁量权等规定,滥用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三)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提前预收罚没款的,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和行政复议撤销和行政诉败诉。

(四)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中,未坚持证据穷尽原则,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遗漏证据,可能导致案件定性、裁量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五)在查办案件环节中,未坚守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或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不能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
讼败诉。

(六)暂扣及罚没物品没能及时进行登记、入库,物品清单中对物品型号、数量等登记不详,可能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侵占、挪用、数量型号出现差错等不良后果。

三、三类(二级):监督检查类风险点
监督检查类风险点是指承担监督检查职能的工作人员,包括:年检、巡查及业务科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卫生局、监督所的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

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对监管责任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缺乏控制力,特别是对重点行业、地区监管不到位,可能造成辖区重大卫生安全隐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等不上报,不登记,可能产生收受当事人的好处等不廉洁行为。

(三)对发现的违法隐患查处、指导不及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四)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法定程序出具《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未及时留存文书档案,以及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不及时给予制止,不及时上报、函告相关单位,可能造成工作失职。

(五)对未办理卫生许可,不认真核查,造成数据不清,可能导致行政行为不合法。

(六)在办理“卫生许可”或日常监督中,故意刁难或设置不必要条件,可能产生给予好处后,才办理卫生许可,或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私自默许继续经营。

(七)对企业恢复核准不认真,可能造成不符合企业恢复条件的企业给予恢复。

(八)复审审核不严格,使不该吊销“卫生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被误吊销,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可能引起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申诉。

(九)利用监督行为,强行收取不应收取的费用,可能导致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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