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随便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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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随便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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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急着办个贷款,要找人担保,帮帮忙吧,也就一年时间,还款肯定不用担心。
”“只要签名就可以了,还款完全不用你负责,就当帮朋友一次吧!”
听到这样的请求,你会不会碍于朋友情面、亲戚关系就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呢?要知道,这一笔下去,你可就承担了连带的还款责任,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欠款,你就要负责“兜底”。
所以,不要轻易为他人担保,你很可能面临债务风险。
签字容易担责难
金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很“受伤”的担保人。
他的朋友柳女士经营一家餐厅,并在2013年11月16日将餐厅转让给顾先生,转让价格12万元。
当天,顾先生、柳女士和金先生签订担保协议一份,载明金先生自愿为柳女士担保,担保协议中柳女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情原本就这样结束了,谁料由于房东不同意,接手店铺的顾先生无法正常营业,于是双方同意,顾先生退还饭店的使用权,而柳女士按原来的转让费和结算方式归还钱款。
重新签订“支付方式”时,双方约定,柳女士归还顾先生113885元,该款项于2014年1月10日以前全部支付完毕,遇上星期六或星期日则往后延两天,否则柳女士支付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该“支付方式”的落款处由金先生作为担保人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到2014年初,眼看付款日期已过,柳女士下落不明,顾先生无奈把担保人金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偿还原告欠款113885元及日千分之三的自2014年1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
金先生辩称,自己仅仅是担保人,没有能力偿还,而且欠款系饭店转让产生,目前饭店尚在,顾先生可将饭店收回。
可是法院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金先生以自己名义为柳女士提供担保,现在柳女士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按“支付方式”上约定日期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支持顾先生所要求的归还欠款113885元,同时要求金先生支付违约金。
两种担保方式最好明确
其实,我们身边的“担保”并不少见,尤其在一些中小微企业的经营中,为了资金周转而申请贷款时,往往需要有人为其提供担保。
但是,担保意味着法律责任,一旦成为担保人,你就潜在承担了一份债务。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我国《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前者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而后者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还债,其就必须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一般保证比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小。
但注意,《担保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在协议中没有厘清“保证”的类型,就很可能要承担比较严格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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