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位俩主人 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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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原 审 判 决讼 争 车 位 使 用 权 归 刘 华 志 所 有 ,有 法律依 据 。此 外 ,万科 公 司、 万科 物 业 并 不 禁止 车 位使 用权 的 转让 ,故 郭 明 强主
张 车 -  ̄用 权 的 转 让 未 得 到 万 科 公 司 的 许 t  ̄4 可 、车 位 转让 无 效等 ,不 予采信 。
合 同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 : “ 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 、 超越 代理权 或者代 理权终 止后 以被代 理人 名义订 立
因此 而遭 受损 失 ;郭 明 强主 张讼 争 车位 市 场
价 格 约 68万 元 , 该 价 格 与 本 案 无 关 联 , 郭 .
合 同 ,相对 人有理 由相信 行为人 有代 理权 的 ,该 代
华志办理车位停放 手续。 21 0 0年 1月 6日,郭 明强到万科 物业签订 《 车 位 服务协 议书》: “ 甲方 ( 白) 空 ,乙方万 科物 业 ; 甲方 已购九街 区 5 3号车位 ;乙方将 向甲方发放本小 区统一 车辆 服务 I c卡……”签名人栏郭 明强签名 。 就 这样 ,一个车 位有了两个 主人 。后来 ,5 3号 车 位实 际 由郭 明强 使用 。2 1 0 0年 6月 1 3日,刘华 志 因无 法在 5 号车位停放 车辆 ,向 当地法院提起诉 3 讼 。刘华 志认为 ,他 已与郭 明强签订 转让协 议 ,并
用权 。
签订 《 车位服 务协 议 书》: “ 甲方 :六街 区 10幢 6 5 2室刘华 志 ,乙方 万科物业 ;甲方 已购 九街 区 5 0 3 号 车 位 ; 乙方 向 甲方 发 放 本 小 区统 一 车 辆 I c卡
… …
” 签约人栏刘 华志签名 。 同 日,万科 物业 为刘
均 合 法有 效 ,双 方应 当全 面履行 相 关 的合 同
( 简称购 置协议): “ 出卖人万 科公 司 ,买受人 郭位 俩 主人 办 理停 放手 续
21 0 0年 1月 5日,刘华 志携带购 置协议 、转 让
协议 、发票原件 至上海万科 物业 管理有 限公 司无 锡 物业分 公司魅 力之城物业 服务 中心( 简称万科 物业)

法院 经过 审理 认 为 : 鉴 于 郭 明 强 与 郭 子 美
审判 决 :车位 转 让 有效
系父女 关 系 ,刘 华 志 有理 由相信 郭子 关就 转 让 车 位使 用权 有代 理 权 ; 同时 ,讼 争 车 位 系
原 价 转 让 , 刘 华 志 为 善 意 相 对 人 , 郭 明 强 未
同 日,郭子 美将 车 位原 价转 让 给同 事刘 华志 , 双方 《 车位 转让 协议》 简称转让 协议 ) 明 : “ ( 载 甲方 郭 明强 ,乙方刘 华 志 ;甲方 将 5 号 车位 转让 给 乙 3 方 ,由乙方 自行处 置 ;车 位定价 1 万元 ;乙方 已于
20 0 9年 1 5日将车位转让 费 1万元一次 性付 给甲 月
强 ;出卖人提供无 锡万科城市花 园地下 车库 5 3号车 位供买受 人使用 ;车位 价格 1 万元 ;买受人 于 2 0 09
年 1 5日一次性 支付 车位购置款 ;出卖人 于 20 月 09 年 1 月 3 前将 车位交付 买受人 使用 ;车位 的管 2 1日
理人 为上海万 科物业 管理有 限公 司……”郭子 美在 买受人栏 签 “ 郭明强” 。同 日,郭子美代父亲 以同样 方式签约 ,另购得万科城市花 园九 区 5 2号车位 的使
方 。 甲方 签名处 郭子 美书 写 “ 子美 ( ) 。万 ” 郭 代 ”
科公司开具发票载明: “ 付款方名称郭明强,收款
方名称万科 公司 ,5 号停车位价款 1 3 万元 ……”郭
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车位 应归他所有 。郭明强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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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是 自己的女 儿与刘华志签 订的 ,属 于无 效。
理行为有 效。 ”同时 ,物权法第 七十 四条规定 : “ 建 筑 区划 内,规划用 于停放 汽车 的车位 、车 库应 当首
先满 足业 主的需要 。建筑 区划 内 ,规 划用 于停放 汽
子 美 就 讼 争 车位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郭子 关与 刘 华 志签 订 的 转让 协 议 合 法有
21 0 1年 4月 1 1日,无锡 市 滨湖 区人 民法 院依
法院调 查得 知 :当时刘华 志拿 出购 置协议 、转
让 协议 、购置 发票 原件 ,物 业 公 司认 为材 料 齐全 ,
法 ,作 出判决 :5 3号车位使用权归 刘华 志所有。
终 审判 决 :驳 回上 诉 ,维 持原 判
近年来 。随着私 家车数 量 的增 多 ,城市 小 区业 主对停 车 位的 需求 日益增 长 。由
车位引发的各种纷争诉讼不断。不久前 , 江苏无锡就发生了一起车位转让纠纷——

车位俩 主人 归谁
◆ 佳木 江南
书写 : “ 明强 ( 郭 刘华 志付 款)
子 美将购置 协议和发 票原件 交 锡市万科房地产有 限公 ( 简称万科公 司) ,代父亲郭 明强 签订 《 无锡 万科 城 市花 园地 库车 位购 置协 议》
21 0 1年 7月 1 2日 ,无 锡 中 院作 出终 审判 决 : 驳 回上诉 ,维持原 判决 。
( 注:文 中人 名均为化名)
车 的车位 、车库 的归属 ,由 当事 人通 过出售 、附 赠
或者 出租 等方 式约定 。 ”
法 院认 为 :本 案 车 位 购 置 协 议 、 转 让 协 议
郭 明强不 服一 审判决 ,向无锡 市 中级 人 民法院
提起上诉 。
给办 了停 放手续 。随 后 ,郭 明强来 办理 车位手 续 时 表示 原件 丢失 ,要求 补办 。经 电脑查 询 ,郭 明强是 5 3号车位 的购买人 ,经办人 对郭刘之 间是否存 在转
让协议 不清楚 ,所 以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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