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精神卫生中心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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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精神卫生中心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紧急观察住院制度
一、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疑似患者)指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门诊/急诊目前无法明确诊断的患者。

二、紧急观察住院的指征
疑似障碍患者,经过门诊/急诊医师(精神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评估,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患者送诊人建议实施紧急观察住院: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三、紧急观察住院程序
对于由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来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接诊医师(至少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精神科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评估认为需要住院观察者,应当出具《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
送诊者持《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到住院处办理紧急观察住院登记,送诊者签署《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和《紧急观察住院知情同意书》后(均一式两份,一份交送诊者,一份保留在病史记录中),由住院处安排留院事宜。

疑似患者由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时,应要求送诊人员及时通知患者的近亲属;当疑似患者是外籍人士时,应当及时通知领事馆代表。

四、紧急观察住院时间期限
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观察住院后的72小时内安排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留院观察患者做出诊断结论。

如果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做出诊断结论的,经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评估后,可以延期至14日内做出诊断结论。

五、紧急观察住院期间的治疗
对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实施诊断性治疗前,医师应尽最大可能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如果患者不同意治疗,而医师认为不予治疗将对患者明显不利时,只有在取得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后(签署《紧急观察住院患者治疗知情同意书》),才可以实施治疗
需要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躯体疾病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躯体健康的状况进行临时性对症、支持治疗,但又无法取得其本人知情同意的,医师会将治疗的理由告知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在取得近亲属书面同意(签署《紧急观察住院患者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再行医嘱并实施,并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六、紧急观察住院的终止
如果诊断结论确定被观察者属于严重精神障碍,需要住院治疗的,则启动非自愿住院程序。

主管医师应向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出具《非
自愿住院通知书》以及《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在获取书面知情同意后将该紧急观察住院患者转为非自愿住院患者。

具体流程参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收治患者制度》。

如果确定被观察者无严重精神障碍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护送疑似患者至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办理终止观察出院手续。

如果在期限内仍不能确诊,应建议申请院内医学鉴定。

如果疑似患者或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不接受鉴定建议,可以办理终止观察出院手续。

XX市精神卫生中心
20XX年4月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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