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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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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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那么,该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1⽇起施⾏。
为了进⼀步规范民事执⾏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法院民事执⾏⼯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和申请执⾏⼈。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协助的,⼈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并送达协助执⾏⼈。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通知书送达时发⽣法律效⼒。
第⼆条⼈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地使⽤权,依据⼟地使⽤权的审批⽂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书⾯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的,⼈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依据的法律⽂书⽣效后⾄申请执⾏前,债权⼈可以向有执⾏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的财产。
⼈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即执⾏。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执⾏程序后,⾃动转为执⾏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本规定第⼆⼗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民法院对被执⾏⼈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活所必需的⾐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活必需的物品;(⼆)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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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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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2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公通字[2021]30号印发)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一条第二章查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查封扣押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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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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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一、冻结财产的期限在我国,法院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冻结财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如果冻结期满后,诉讼仍未结束,需要继续冻结财产的,可以延长冻结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如果冻结财产的事项已经处理完毕,或者诉讼结果已经确定,对于被冻结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如果被冻结的财产已经被转移或者变卖,同时转移或者变卖的人已经得到了该财产,法院应当将冻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冻结被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下达冻结令,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
被告应当在收到冻结令后,自觉履行冻结令,不得妨碍执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冻结令,法院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追究其责任。
二、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拖延、损毁、转移财产,法院可以通过查封财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被查封人,并为被查封人提供接受法律援助的机会。
同时,法院也应当及时公告被查封的财产,并严格限制被查封财产的使用、收入、处置等行为。
被查封的财产不能进行转让、变更、拆分、违法抵押等行为。
如果被关押人员的财产确实影响到公众利益,可以适当缩短或直接取消查封的期限。
在查封期间,如果法院发现被查封的财产已经丧失保管价值或价值急剧下降,可能诱发越权使用、侵占或毁损等行为时,可以及时解除查封,或者协助对被查封的财产拍卖或变卖。
三、扣押财产的期限扣押财产,即法院将涉案的财产收缴并保管在安全的地方,以便将来交还给其合法归属人或者履行其他法律责任。
扣押财产应当是支付给权利人或者被解决的面料在保管期限内保存得起来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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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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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查封:对涉案⼈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冻结:为防⽌违法⾏为⼈转移资⾦、抽逃资⾦⽽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种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案件当事⼈处分、转移财产⽽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2、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查封到期法律规定(3篇)
![查封到期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0b251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61.png)
第1篇一、引言查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查封并非永久性的,一旦查封期限到期,相关法律规定将决定如何处理查封物。
本文将详细解读查封到期法律规定,旨在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查封到期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查封期间,查封物产生的孳息归权利人所有。
”三、查封到期法律程序1.查封期限届满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在接到通知后,向行政机关申请解除查封。
2.解除查封申请当事人接到查封期限届满通知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解除查封决定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当事人对解除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查封到期法律后果1.返还查封物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物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有权取回查封物,并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查封造成的损失。
2.孳息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查封期间,查封物产生的孳息归权利人所有。
行政机关在解除查封时,应当将查封物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给权利人。
3.赔偿损失因查封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查封物本身的价值、因查封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五、查封到期特殊情况处理1.查封期限未满但查封物已不存在在查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若查封物已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如查封物为动产,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如查封物为不动产,可以采取注销查封登记、变更权利人等方式处理。
查封财产顺序的法律规定(3篇)
![查封财产顺序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938ff92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65.png)
第1篇一、引言查封财产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查封财产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查封财产顺序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查封财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第二,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有价证券;第三,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动产;第四,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不动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第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第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第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第四,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三、查封财产的顺序1.银行存款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这是因为银行存款是当事人财产中最易变现的部分,能够迅速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通知开户银行,并要求银行协助执行。
2.有价证券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有价证券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向有价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动产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动产。
动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向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后执行。
4.不动产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动产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不动产。
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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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查封扣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法院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机关开展查封扣押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程序要求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查封扣押的前置条件、程序要求和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查封扣押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不能随意滥用职权。
其次,查封扣押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查封扣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最后,查封扣押的执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三、实践中的问题尽管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院在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当的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一些执行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不当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此外,一些当事人可能存在逃避查封扣押的行为,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查封扣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
四、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查封扣押程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查封扣押程序的规范运行。
其次,建立健全查封扣押程序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车辆查封管理制度
![车辆查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149abd4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dd.png)
车辆查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车辆查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保车辆查封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和高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查封的车辆,不适用于军队车辆和外交车辆。
三、查封条件1. 车辆不符合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2. 车辆存在违法事实或嫌疑,需要查封以保全证据的;3. 车辆所有人交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需要查封以进行教育或制裁的;4. 其他需要查封的情形。
四、查封程序1. 查封依法由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实施,必须出具查封通知书,详细说明查封理由、查封时间和查封地点。
2.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接到查封通知书后应立即协助查封操作,并签字确认。
3. 查封单位必须在查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送达指定地点,由查封单位负责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并对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4.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如对查封理由有异议,可向查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单位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处理。
5. 查封期间,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配合查封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不得私自擅自移动车辆。
五、查封期限1. 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查封期限届满后,查封单位应及时解除查封手续,通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前往领车。
六、查封后处理1. 查封解除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尽快领取车辆,领取时需将查封通知书、身份证明和车辆证件带齐。
2. 查封期间车辆因非人为原因受损的,车辆所有人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索赔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 查封期间车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的,相关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规处理1.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查封期间有以下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执照等处罚措施:(1)擅自移动车辆;(2)拒不配合查封单位工作;(3)伪造查封通知书或恶意妨碍查封工作等行为。
八、附则1. 查封单位必须尽职尽责,确保查封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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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2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公通字[2021]30号印发)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一条第二章查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关于超标查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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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标查封的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调整)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2号
(二)本案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关于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
关于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a550992b9f3f90f76c61b99.png)
关于《查封规定》的理解与实务操作查封,是执行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执行措施之一。
但查封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
从执行理论而言,查封是指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在我国是执行法院)为进行强制执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行剥夺债务人的处分权,改由代表国家的执行法院取得处分权的执行行为。
一、查封的实施依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商案件的执行,必须由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开始进行。
但是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实施查封,则不需要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应凭其职权实施。
⒈实施查封的人员《查封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至于具体由谁实施查封则没有明确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实施查封的人员有不同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实施查封时书记官应督同执达员进行。
执行实务中,一般均由执行人员来办理,如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正常情况下法官应是实施查封的主要人员。
执行人员在去实施查封时,应严格遵循执行纪律,必须两人以上同去办理查封手续。
⒉协助查封的人员纵观民诉法及其适用意见,《查封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虽规定执行法院在查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查封,但是具体由谁协助则未作明定。
实务中,一般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有特殊资质的人员协助,职能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证券公司等,特殊资质的个人如珠宝、名画鉴定人等,均无疑异。
但对于警察能否协助,则有不同的看法。
流行的观点是警察不属于协助执行人的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暴力抗法,公安机关基于其与法院的良好关系而出面维持执行秩序。
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并不足取。
正如前述,协助查封的人员具体有哪些,法律并未明确。
换一角度理解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警察不是协助查封的人员,而且实务中在查封时难免会遇到暴力抗拒,如果不予以排除,势必无法查封,也损害执行法院的权威,从这角度来看,警察在执行法院邀请其协助查封的情况下,有义务予以协助查封。
查封扣押规定
![查封扣押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e94824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9a.png)
查封扣押规定查封扣押是指法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以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损毁或丧失的行为。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涉案财产,确保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作了规定,以下是对其规定的简要介绍。
一、查封的基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对被诉财产进行查封措施。
查封的目的是保护财产,防止其被转让、损毁或丧失。
法院在查封时应出具查封决定书,明确被查封财产的内容、数量、位置等要素,并告知财产的所有人。
查封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但可以根据情况延长。
查封期间,财产的所有人仍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处分,否则法院可解除查封。
二、扣押的基本规定扣押是指法院对涉案物品或相关证据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丢失、损坏或转移的行为。
扣押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物证、证据物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涉案物品。
扣押的决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依据,出具扣押决定书,并告知扣押的事实和理由。
扣押期间,扣押的物品或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全程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擅自处理。
三、查封扣押的解除与追究查封和扣押都是临时措施,一旦查明事实情况,法院必须及时解除。
对于没有查封或扣押必要的财产,法院应当迅速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滥用查封扣押权力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查封或扣押实施后无法证实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财产所有人可以要求法院返还财产,并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赔偿。
四、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特定案件。
在涉及债权纠纷、财产保全、赔偿责任、刑事犯罪等各类案件中,法院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查封扣押是我国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合理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注重权利的平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查封扣押,并加强对滥用查封扣押权力的监督和打击,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
![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b6932fb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ba.png)
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查封是指依法对财物或场所作出限制使用的行政措施。
查封通常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民事纠纷的解决或犯罪的调查取证等目的。
最新的规定明确了查封期限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
首先,最新的规定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查封期限。
一般情况下,财物或场所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财物或场所,查封期限可延长至六个月。
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犯罪调查取证需要,特别治安需要,环境污染等情况。
其次,最新的规定还规定了查封期限的延长和解除的程序。
当查封期限届满后,若相关情况尚未解决,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的原因和必要性。
相关机关在经过审核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查封期限。
如果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被批准,相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延长的期限。
最后,相关机关在经过审核后认为查封已经达到解封条件的,应当及时解封。
解封应当在相关机关作出解封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在解封之前,相关机关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核实,并向当事人发出解封通知。
解封通知应当包括解封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解封的要求和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解封通知的要求,配合做好解封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或场所,查封期限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具体期限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总体来说,最新的规定明确了查封期限的具体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正、有效的查封工作提供了指导。
当事人在面临查封时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相关机关在进行查封工作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最新的规定操作,确保查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查封法律规定
![查封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12fa722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6.png)
查封法律规定查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特定财产采取暂时控制措施,以达到保全、禁止、追索或执行等目的。
查封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是其最基本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查封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或者财产,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转移。
在依法开展刑事诉讼过程中,如在被告人的住所、仓库、车辆等场所发现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被告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后扣押,以确保它们不会被转移、销毁或以其它方式消失。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是指为了保全民事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保全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变价,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过程中,如债权人要求保全被诉财产的价值,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查封,以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期间受到损害或不当处置。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查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交易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不动产实施查封,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此外,土地、矿产资源等特定领域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查封的实施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执行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查封在执行中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并且受到相关利益方的监督。
同时,法院、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查封过程中应当确保查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得滥用职权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查封作为一种司法措施,是为了保全、禁止、追索或执行特定财产而进行的暂时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对查封进行了广泛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保证查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和实施,为社会的法治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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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
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
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
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
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
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
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
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
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
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
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
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