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公司供应单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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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供应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分公司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和供应物资的采购流程,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分公司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工作,包括供应单位的入库审批、供应物资的采购计划、供应商的评估和合作发展等内容。

第三条建筑分公司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供应物资的质量和供货的有效性。

第四条建筑分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供应物资的特点,制定供应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供应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供应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分公司应通过招标、邀请竞价等方法,选择供应单位,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建筑分公司应建立供应单位名录,按照供应物资的种类和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第七条供应单位的入库审批由建筑分公司的采购部门进行,需满足以下条件:供应单位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供应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八条建筑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及时支付供应单位的货款。

第九条建筑分公司应定期对供应单位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指标包括供应物资的质量、供货的及时性、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三章供应物资的采购
第十条建筑分公司应根据项目需求和物资储备情况,制定供应物资的采购计划,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供应物资的采购应经过招标、比价、询价等程序,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建筑分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应注重物资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选择供应单价合理、品质稳定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建筑分公司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收货验收,并保证物资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供应商的评估和合作发展
第十四条建筑分公司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信誉度、服务质量、价格竞争力等。

第十五条建筑分公司应根据供应商的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优先选择合作潜力较大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建筑分公司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互相信任,积极推动供应商的技术升级和服务提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分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建筑分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建筑分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建筑分公司采购部门负责,并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的违反者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分公司供应单位管理制度范文(二)
1、项目物资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合格材料供应商(物资供应单位)的评审。

对材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历史、业绩、信誉、满足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不合格品采取补救措施的能力等进行评价,对评审合格的建立“合格物资供方”名册。

2、材料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许可的检验、检测报告、核准证、备案证等。

经评审合格的物资供应单位可以列入公司“合格物资供方”名册。

4、上级部门评审合格的材料供应商可以直接列入“合格物资供方”名册;
5、对提供不合格物资的供应商、政府监督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或受到查处的供应单位、已撤消机构的供应商应当及时从“合格物资供方”名册中删除;
6、严禁从未列入“合格物资供方”名册的供应单位采购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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