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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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法>办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8.03
【实施日期】201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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