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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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5.22
•【字号】鲁教科发〔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科学技术其他规定,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
新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教科发〔2015〕2号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2日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作品的作者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第三条对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作品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
等奖3000元。

第四条对获得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的学校给予奖励。

每个获奖学校奖励5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发科技创新作品。

第五条奖励资金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次年5月底前拨付到各有关高校。

第六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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