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卫室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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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警卫室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警卫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火源管理
1. 警卫室内部严禁使用明火,如需动用明火,需提前向安保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2. 动用明火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明火作业安全。

3. 禁止在警卫室内部吸烟,如需吸烟,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确保烟头熄灭。

4. 禁止在警卫室内部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用电管理
1. 警卫室内部用电设备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维修,严禁私自接线、改装电器设备。

2. 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 警卫室内部电线、插座、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4. 严禁使用非标准电源线、插座等不合格产品。

5. 警卫室内部照明灯具、空调等电器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四、安全检查
1. 警卫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警卫室用火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3. 警卫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用火用电安全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五、应急处理
1. 发生火灾时,警卫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工作顺利进行。

3. 火灾扑灭后,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吸取教训。

六、奖惩措施
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相关制度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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