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所得税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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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三、所得税费用
【补充例题•单选题】(2014年)
20×3年,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10万元,包括:20×3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甲公司20×3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20万元,年末余额为25万元(说明进一步确认5万元),上述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产生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3年的所得税费用是()。
A.52.5万元
B.55万元
C.57.5万元
D.60万元
【答案】B
【解析】
①甲公司20×3年应交所得税=(210-10+20)×25%-(25-20)(调减的折旧)=50(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50万元;
②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25-20=5(万元)
甲公司20×3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50+5=55(万元)。
注:
影响损益的(★★★)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当进行调整,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两者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为一增一减,最终不影响所得税费用的总额。因此,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不考虑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210-10+20)×25%=55(万元)【补充例题•综合题】(2013年)
甲公司20×2年实现利润总额3640万元,当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3个资料、2个问题)资料三、其他有关资料: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本题不考虑中期财务报告的影响,除上述差异外,甲公司20×2年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无期初余额,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资料一:自3月20日起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0×2年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支出共计68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支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支出400万元,研发活动至20×2年底仍在进行中。假定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要求1:
对甲公司20×2年自行研发新技术发生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确定20×2年12月31日所形成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
①会计分录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80(220+60)
——资本化支出400
贷:银行存款680
借:管理费用28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80
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法
开发支出:
①账面价值=400(万元)
②计税基础=400×150%=600(万元)
③形成的200万元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理由: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计入管理费用的费用化支出,除据实扣除外,可以加计扣除50%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50%=140(万元)
资料二:20×2年发生广告费2000万元。甲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9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法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9800×15%=53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30×25%=132.50(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32.50
贷:所得税费用132.5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9800×15%=530(万元)
要求2:
计算甲公司20×2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确认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
①甲公司20×2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甲公司20×2年应交所得税=[3640(税前利润)-140(加计扣除)+530(超标的广宣费)]×25%=1007.50(万元)
甲公司20×2年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9800×15%)×25%=132.50(万元)
甲公司20×2年所得税费用=1007.50-132.50=875(万元)。
②确认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875
递延所得税资产13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7.50
第六节所得税的列报
一、列报的基本原则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进行列报。
其中: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1.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进行说明,该说明意义在于在利润表中已列示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对当期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计算得到所得税费用的调节过程。
2.自会计利润到所得税费用之间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
(1)未包括在利润总额的计算中,但包含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的项目;
(2)未包括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但包含在利润总额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