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DJ04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DJ04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DJ04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编码(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批准设立机关证照名称证照号码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至组织机构代码坐落地类别□城市□县城或镇□乡村注册地址及所在行政区域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及所在行政区域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合伙人数雇工人数其中固定工人数网站网址国标行业□□□□□□□□□□□□□□□□纳税人所处街乡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建帐方式□自建复式帐□自建简易帐□委托代建复式帐□委托代建简易帐□无建帐内项目容联系人姓名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业主办税人员业主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分店情况分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投资总额(单位:万元)合伙人投资情况姓名国籍地址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投资金额(万元)投资比例分配比例税务代理人名称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电子邮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附报资料:备注:经办人签章:年月日业主签章:年月日纳税人主管税特殊统□集贸市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税务登记机关(盖章)受理人签章:年月日后台录入人员签章:年月日审核人员签章:年月日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发证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核准开业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发照日期
年月日
开业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银行种类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币种
是否缴税帐号
生产经营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业人数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行业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币种
投资总额
投资币种
所在市场
摊位号
商品货物
存放地址
面积
e-mail地址
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税务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纳税人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纳税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填用;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2、核准开业通知书;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办税服务厅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退纳税人一份;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纳税人名称 业主照片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经营 地址邮政编码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业主住所联系电话合伙人情况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住所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照工商工商机关名称机关营业执照名称营业执照字号发照日期年月日开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银行种类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币种是否缴税帐号生产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从业人数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注册资本注册币种投资总额投资币种商品货物存放地址面积E-mail地址所在市场摊位号12纳税人(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受理日期:年月日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年月日纳税人状态:所属税务机关(公章)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核准税务登记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七、生产经营地址:个体经营经营地的地址;八、联系电话:个体经营经营地的电话;九、业主姓名:填写经营者姓名;十、业主住所:填写经营者家庭住址;十一、业主照片:贴经营者照片;十二、合伙人情况:1、姓名:填写合伙者姓名;2、身份证号:填写合伙者居民身份证号码;3、住所:填写合伙经营者家庭住址。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模板】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2)填写表样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3)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税务资质信息表业务类型
税务资质信息表业务类型
《税务登记表》分五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涉外企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表格,纳税人按要求填列。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种类型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
(三)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填用。
(四)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装一致,下载高清无水印
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五)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
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填用。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网络税务预登记填表说明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网络税务预登记填表说明纳税人名称: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准业执照信息工商机关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工商机关标志应选择“是”;由其他批准设立机关核发执业证照的纳税人,工商机关标志应选择“否”。
工商机关名称:指工商执照上签章单位名称。
证照名称:指工商执照的名称。
证件号码:指工商执照上的注册号码,冠字及号码均需填写。
批准设立机关:指工商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的核发机关,以签章单位为准。
工商发照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日期。
开业(设立)日期:指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生产经营期限: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书上的生产经营期限填写。
如:年月日至年月日或长期等。
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书上未标明生产经营期限的,起始时间按照证照中成立日期填写,终止时间可空白。
注册地址: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执业证照上的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执业证照上的地址的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执业证照上的地址的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
纳税人的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其生产经营地址确认原则:①制造、生产、加工型纳税人,以制造、生产、加工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②对于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型纳税人,以销售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③对于无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型纳税人,以固定办公场所为实际生产经营地;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经常变化,难以确定的,注册地视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④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纳税人,以注册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⑤广告业、旅行社、中介服务、社会团体纳税人,以固定办公场所为实际生产经营地;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经常变化,难以确定的,注册地视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⑥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的纳税人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⑦其他行业纳税人,以注册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的邮政编码。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声明我声明:此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业主或业户(签章):某某某2011年02月01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日期:2011年02月01日经办人签章:某某某业主签章:某某某2011年02月01日税务机关填写事项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纳税人状态: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税务登记经办人(初审录入岗):税务登记经办人(复审发证岗):受理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日期:发证日期:税务登记机关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领取人签字:某某某2011年02月01日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表证单书示例
表证单书示例(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二)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三)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四)变更税务登记表(五)注销税务登记表审批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 公司章程复印件;5.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格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合用个体经营 )国税档案号码:填表日期:纳税人辨别名:地税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种类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组织机构代码开业(建立)日期同意建立机关生产经营限期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点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生产经阵营点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合伙人数雇工人数此中固定工人数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 □□□□ □□□□业主姓名国籍或户籍地固定电话挪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经营范围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余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分店名称纳税人辨别名地点电话分店状况合伙人国籍或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投资本额投资分派比率姓名地点件名称(万元)比率合伙人投资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状况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经办人 ( 签章) :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业主签章:年月日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所(科)能否属于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共管户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意日期:同意日期:受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目:本发证日期:年月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目:本发证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合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司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许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许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好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供给以下证件资料(所供给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查,复印件保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供给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余同意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借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供给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借的场所,请供给租借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供给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范本
年月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联系电话
0592XXXXX
生产经营地址 合伙人数 网站网址
业主姓名
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 571 号 之六
邮政编码
361026 / 东 孚:361027
联系电话
0592XXXXX
0
雇工人数 2
其中固定工人数 2
国籍或户籍地
国标行业 □6 5□ □□ □□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王 XX 身份证件名称 经营范围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局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中国
身份证
证件号码
0592XXXX 139XXXXXXX w@ 3502XXXXXXXXXXXXXX
(请按营业执照填写)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分店名称 分店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 人 姓 国籍或地址 名
合伙人投 资情况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投 资 分配 (万元) 比例 比例
生产经营期限
20xx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
20xx 年 6 月 18 日至 20xx 年 6 月 17 日
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国、地税机关各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年月日
年 月日
税务代理人:
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编码:
税 务 登 记 表(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识别号: 4406811980010100××××
纳税人名称 登记类别
佛山市顺德区×××副食店
单位纳税人□ 个体纳税人√□ 临时税务登记 □ 扣缴税款登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财务负责人
姓名 陈×
身份证号码 4406811980010100××
实际 经营 零售:副食品。 范围
备 注
从业人数 1 人 其中外籍人数
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名:陈×× 经办人签章:李××
(纳税人公章) 20××年××月××日
受理人签章:
录入人员签章:
审核人员签章: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
固定电话 222201××
移动电话 137000000××
பைடு நூலகம்
办税员 国有控股情况
建帐情况
/
国有绝对控股 □ 国有相对控股 □ 其他 □ √
自行建帐□ 委托建帐□ 不建帐□√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实际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
出租方:× ×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06060000001)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管理码□□口□□口□口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1、文字项目(有“________ ”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二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 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6、“经营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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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2)填写表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3)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
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4)填写范例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20xx年xx月xx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