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保护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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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确保公司出现怀孕女员工的健康和劳动保护控制。

二、适用范围

公司出现怀孕的女员工。

三、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负责向总经理汇报SA8000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2 人事部负责公司有关怀孕的女员工的管理。

3.3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内部有关SA8000的信息沟通。

四、定义(无)

五、程序

5.1 公司给予怀孕女工98天产假休息的有薪待遇。

5.3 对夫妇双方同在我公司的给予男工陪护理假的时间15天的有薪待遇。

5.4 任何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5.5 工资保护制度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

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5.6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

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5.7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

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8 哺乳期规定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

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9 任何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

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司法解释: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

次日六点这段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

间。” 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

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人事部予以有薪假待遇。 5.10 定期进行总结怀孕女工的生活和工作安排的总结,由管理者代表汇报总经理,确实保护怀孕女工的健康。

六、相关文件(略)

6.1 BSCI标准

6.2 员工手册

6.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七、相关记录

7.1 怀孕女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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