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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7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的通知中国石化计炼〔2009〕15号

20160607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的通知中国石化计炼〔2009〕15号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的通知中国石化计炼…2009‟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依法抵扣相关税款,降低税收负担,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降低投资强度,经研究后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自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石油石化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投资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油气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调整。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转型实施细则”,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不能抵扣的石油专用设备、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动力设备(蒸汽发电机组、内燃机发电机组、燃汽轮发电机组共3类)、机修加工设备(机床、车床等18类)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现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炼油化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基础设计投资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中,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按100%抵扣进项税;油品销售和化工销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中,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按70%抵扣进项税。

四、对于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扣减设备及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总体(基础)设计编制及审查过程中对投资概算额做相应调整。

已批复基础设计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中相应扣减。

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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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又称标准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征税对象,体现了增值税税负的轻重。

基本税率的高低与各国的经济状况、税收政策、收入水平以及历史形成的税负水平相关联。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低税率,又称轻税率,适用于税法列举的体现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

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13%的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税务问题随着石油行业的快速发展,税务问题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在石油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税务问题,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实践。

一. 增值税与石油行业的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计算并实施税费的税收方式。

在石油行业中,增值税适用于石油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

这意味着石油行业中的企业无论是从事原油开采、炼油、销售还是相关服务,都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进行纳税。

二. 石油行业的增值税申报与纳税义务石油行业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销售额、进项税额等报送给税务机关。

企业应注意填写准确的纳税申报表,将销售和进项税额进行合理分配,并确保其可追溯和可核实。

此外,石油行业企业还需按照法定期限及时缴纳增值税款项,并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三. 石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与税收优惠政策石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产品及相关服务而异。

例如,原油销售一般适用17%的税率,而炼油、油品销售等环节则适用13%的税率。

此外,石油行业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等。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四. 石油行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与合规要求根据税法规定,石油行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填写和保存增值税发票,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妥善管理和维护发票信息,以便于日后税务部门的核验和审计。

五. 石油行业的跨境增值税问题石油行业涉及跨境贸易的情况较为常见,而跨境交易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税务问题。

石油企业在进行跨境交易时,需要关注相关的增值税规定和税务合规要求。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应遵守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领相关退税款项;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合理利用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油气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油气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石 油 天 然 气 生产企 业
增 值 税 额 予 以抵 扣 第十条

其 他 石 油 天 然 气 生 产 企 业 是 指 中 石 油 集 团和 中 石 化 集 团 以 外 的

跨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开 采 石 油 天 然气 的油气 田 企 业 由
、 、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并按 照 各 油 气 田 (井 口 )石 油 天 然 气

缴纳增 值税 的生产 性劳务仅 限 于 油气 田企 业 间相互 提 供属 于 内的 劳 务 增 《 值税 生产 性劳务征 税 范 围 注 释 》

第十 二 条
油 气 田 企 业 为 生产 原 油

天 然 气提 供 的 生 产 性 劳 务
油 气 田企 业 与非 油 气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油气 田 企 业 收 讫 劳 务 收 入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劳
团 )和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从 事 原 油

天然
劳务。
包 括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石 油 集 重 集 团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石 化 集 团 】 组 改 制 后 设

( 四 )国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用 消 费 品

系 列 生 产 过 程所 发 生 的劳 务 ( 具 体

应 当在 劳 务 发 生 地 按 3 % 预 征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在 劳务 发 生 地 预 缴

) 见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增值 税 生 产 性 劳 务 征 税 范 围注 释 》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阅读全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00二年四月>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增值税与石油天然气业的关系与政策解析

增值税与石油天然气业的关系与政策解析

增值税与石油天然气业的关系与政策解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这些行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市场供需平衡的影响,也受到政府税收政策的影响。

其中,增值税作为一种常见的税收方式,在石油天然气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增值税与石油天然气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一、增值税与石油天然气业的关系增值税是一种按照价值增加的流转环节计征的税种,它直接关系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

在石油天然气业中,增值税涵盖了从资源勘探、开采、生产、加工到销售等环节,对整个产业链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增值税可以作为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为国家提供了资金支持。

石油天然气业作为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庞大,日常运营所需的投资和成本都非常高昂。

通过征收增值税,政府可以从中获取相应的税收,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增值税可以调节供需关系,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对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一方面是供应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需求方面的问题。

增值税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对不同环节进行税负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业结构的发展。

例如,对于一些环保型能源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以鼓励其发展,进一步推动石油天然气业的绿色发展。

最后,增值税还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能源节约。

根据税制的设置,增值税可以为企业在购置设备、技术升级等方面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将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石油天然气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石油天然气业的相关政策解析针对石油天然气业的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会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些政策中,增值税政策通常是重要的一环。

首先,对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开采环节,一些国家会采取差别征税的方式。

这一政策意味着在资源开采过程中,根据资源类型、开采难度等因素,对不同企业征收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2.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附件二: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序号固定资产类别固定资产名称1、钻机2、水泥车3、液罐车4、压裂车5、酸化车6、试井车7、清蜡车8、洗井车9、混砂车10、拉砂车11、液氮罐(泵)车12、配液车13、下灰车14、水泥搅拌车15、管浆车16、压风机17、仪表车18、仪器车19、震源(车)20、电缆绞车21、测井支架车22、打拨桩车23、拉源车24、爆炸车25、沙漠车26、射孔绞车27、立放运井架车28、泥浆化验车29、防砂作业车二、施工设备1、汽车吊2、装载机3、挖掘机4、推土机5、拖拉机6、平地机7、压路机8、摊铺机9、抓管机10、履带式拖拉机11、钻孔立杆机12、沥青洒布机三、运输设备1、卡车2、自卸车3、客货车4、油水罐车5、随车吊车6、管子拖车7、平板拖车8、挂车9、大客车10、中客车11、旅行车12、轿车13、吉普车14、地质化验车15、消防车16、干粉消防车17、巡井车18、油水化验车19、水陆两用车20、设备监测车21、通信车22、送班车23、工程修理车24、救护车25、警车26、囚车27、带电作业车28、环保卫生车29、餐车30、冷藏车31、液化气罐车32、计量检测车33、科普车34、安监车35、综合养路车四、动力设备1、蒸汽发电机组2、内燃机发电机组3、燃汽轮发电机组五、机修加工设备1、车床2、钻床3、铣床4、创床5、插床6、锻压机7、制压机8、制管机9、制温机10、套管接箍机11、制氧机12、木工机械13、磨床14、镗床15、齿轮加工机床16、螺纹加工机床17、拉床18、电加工机床六、其它1、气垫船2、登陆艇3、大型计算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新办法颁布“防腐”纳入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新办法颁布“防腐”纳入生产性劳务
其产 生的进 项税额 不得从 销项 税 由生 产 型 改 为 消 费 型 ,将 允 许 税 额 中抵扣 。 企 业 抵 扣新 购 入 设 备 所 含 的 增 值
气 田企业 增值税管 理办法 作 了修 改和 完善。 新的 增值税 管理 办法 将从 2 0 09 年 1月 1 日起 实施 。
性 劳务 中 ,其表 述 为 :“ 防腐 。 正面 影响 。
是 指为 解决 现场 问题 ,保证 油


攻关成果 1 项 2
茂 名 石 化 从 企 业 实 际 出 出适合加 工含 酸原 油的 经济型 破乳 剂。 三是推广 应用先 进检测 技术 。 大
中石 化管道公司原油管线防腐层修 茂 名石 化取 得设备 防腐科技 展 破乳 剂全面 优化 筛选工 作 ,调制 复技术通过鉴定
近 E,中石 化 管道 公司 技术 作业 l
分 公司承担 的 中国石化股 份公 司的科 发 , 积极 开 展设备 防 腐 问题 的 研项 目 “ 在役 原油 管线 防腐 层修 复技 科技 攻关 ,从去年 初 至今 ,已
术及 工艺研 究”通 过 了鉴 定 。
力推广 采用超 声波 检测 代替射 线检
l I 讯 资
nf & r i o ev ew


理 办法 中 ,只是规 定 “ 于非 关药 剂 、防腐 方案 、腐蚀监 测 网络 用
增 值税 应税 项 目、免征增 值税 等 的配 套工程 。 ”
油气 田企业增值 税管理 办法 办 税 额 中扣除 。而 在新 颁布 的管 田稳 产 , 新 解决 腐蚀 问题 而进 行 的相
含酸 含硫原 油的 实际 ,全力开 统的清洗、改造及水质优化 , 使冷却
TOT ALCORROSI ON CONTROL VO J3No. b 2 9 L2 2Fe . 00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略)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3]第14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2002-04-02国家税务总局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二年四月二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附表1,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国税函[2008]3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0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留抵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和确认,继续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此前超缴的增值税款进行清理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超缴的增值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退库或抵减应纳税额。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油气产业的快速发展,油气田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管理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制定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增值税管理的原则、纳税人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税收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便利纳税原则。

税收合法性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定规定履行税务义务,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原则要求纳税人依法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公平竞争;便利纳税原则要求税务部门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征收效率。

其次,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勘探、开发以及输送、储存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对于这些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实行增值税的征收。

关于税率,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税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具体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税率可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变化和税收调整的需要。

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上,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一般采用按月征收的方式,即纳税人需要每月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准确申报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税额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缴纳增值税。

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部门还要求油气田企业加强内部的会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同时,税务部门也会对纳税人进行定期的税务检查和核实,以确保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工作的合规性。

总结起来,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增加油气田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推动油气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税收征收的合规性和公平性,也为油气田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商业环境。

新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出台,必将促进我国油气产业的良性发展,提高油气田企业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合规管理。

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提升税务管理水平,为油气田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财税[2009]8号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九日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油气资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油气田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油气田企业的税收管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税收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油气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合资合作企业等。

其中,油气田企业涉及到的增值税主要包括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等。

二、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主要基于增值税法的规定,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进行计算,并按照税率进行征收。

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进行。

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则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

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的情况,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

三、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油气田企业在销售和购买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的开具需要按照税法和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进行,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油气田企业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发票的开具应当明确注明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

2. 发票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3. 发票的使用应当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用于非法转让、偷税、逃税等活动。

四、税收的监管和执法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管理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

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税务核算和税务风险评估,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处。

另外,税务部门还应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偷税、逃税等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缴税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税收的优惠政策针对油气田企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油气田企业的发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doc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doc

(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1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2.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3.石油、石油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简称油气田企业。

这里并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具体范围包括:1地质勘探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

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2.钻井(含测钻)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链)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连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

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

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

其有关过程包括:(1)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

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解读集团公司财务部尹凤兵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落实增值税转型要求,结合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

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办法》和原规定的差异两方面对《办法》作分析解读,希望对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办法》有所帮助。

一、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1994年,我国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确立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部分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保留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制度。

这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初步接轨,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新税制规定,石油企业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征收增值税,汽、柴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缴纳营业税。

执行新税制后,石油企业税赋水平普遍加重,据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测算,和税改前相比,税改后税负增加了2至3倍。

偏高的税负,不仅制约了石油企业的发展,也导致部分石油企业出现较严重的欠税情况。

1995年至2005年,各产油地区税务部门和石油企业连续举办了11届石油企业国税征管研讨会, 交流研讨石油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

在第一至第四届研讨会上,税企双方一致认为导致石油企业税负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税范围有交叉;二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油气生产的特点导致进项抵扣不足。

油田企业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分别组建了勘探、钻井、油建等二级单位,向油田开发单位提供勘探和钻井等劳务,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内部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关于我国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一些探讨

关于我国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一些探讨

关于我国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一些探讨叶钢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油气田企业既不同于一般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同于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叶钢
【作者单位】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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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1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2.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3.石油、石油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简称油气田企业。

这里并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具体范围包括:1地质勘探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

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2.钻井(含测钻)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链)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连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

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

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

其有关过程包括:(1)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

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2)钻前准备工程。

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

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3)钻井施工工程。

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4)试油(气)工程。

包括完钻试油、特种作业及其他配套工程。

(5)技术服务。

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

(6)海洋钻井。

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3.测井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井射孔。

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

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4.录井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

有关项目包括:地质、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5.试井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

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

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6.固井指向井内下人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

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困井。

7.井下作业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

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技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8.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过程。

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厂)、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9.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

包括:(1)注水工程。

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间、注水站、注水管线等工程。

(2)注汽工程。

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面设施工程。

包括:修建的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3)三次采油工程。

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酸碱、表面活性剂等,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

包括: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10.滩海油田工程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

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11供排水工程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

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

12.供电工程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13.通信工程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信工程。

包括修建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14.油田建设工程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15.其他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

包括:运输、租赁油气田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以及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环保、消防等服务。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油气田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传递各油气田所在地税务机关。

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属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规定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目录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其工程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应当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油气田企业问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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