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库分类和编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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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标发[1988]115号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标发[1988]115号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正文:----------------------------------------------------------------------------------------------------------------------------------------------------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1988年5月7日国家标准局发布国标发[1988]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是进行信息交换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搞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步伐,建成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制第三条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信息分类编码专业标准在某个专业(或某个部门)范围内统一、适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信息分类编码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范围内统一、适用,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批准、发布;信息分类编码企业标准,在某一个或若干个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统一、适用,由企业或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发布。

第三章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管理第四条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是我国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的归口单位和科研中心。

其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二)负责制、修订或组织制修订信息分类编码国家标准。

(三)开展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理论研究和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范及指导性文件。

(四)对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制订和贯彻信息分类编码标准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负责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的技术协调和业务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一)保基本。

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

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

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四)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各地及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满足信息系统内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遵循代码等长、有规律和易于扩充的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类数据库(表)及其所管理指标的构成规则、信息分类、指标编码、数据库和字段名的命名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建设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

第四条本通则所涉及的指标及指标代码优先采用已经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业务类指标体系第五条业务类指标是信息系统中反映信息主体(如单位、个人等)的属性和度量的原始指标。

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名称、编码、类型、长度、数值单位、检索项标识和指标解释。

第六条指标名称采用国际、国内已有的标准名称,或使用通用、明确的词语。

第七条指标的编码采用四层六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指标的定义级别、所属业务类别、信息主体类型特征和顺序号等。

表示形式如下:××××××第一层定义级别第二层业务类别第三层信息主体类型第四层顺序号第一层指标的定义级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中:A—部级:部级指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使用。

B—省级:省级及省级以下级别的指标,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C—市级D—县级第二层指标所属的业务类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A—Z顺序排列,其中:A—综合类: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共用具有相同含义(如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等)的指标。

B—法制和劳动关系管理类: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领域的指标,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标准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领域的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通用服务规范。

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就业人群、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类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基本要求(一)依法合规。

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二)诚实守信。

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

对各类服务对象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

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

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

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为规范(一)岗责分明。

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窗口单位负责人也要挂牌上岗,并在服务场所规定位置监督服务。

(二)仪表端庄。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

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月目录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构建依据 (1)(一)法律法规 (1)(二)部门规章 (1)(三)其他 (2)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 (3)(一)全面系统 (3)(二)科学分类 (3)(三)开放兼容 (3)(四)适度超前 (3)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4)(一)标准体系结构图 (4)(二)标准明细表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规范、促进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指南》、《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2013年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

一、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部门规章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6.《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三)其他1.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3.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4.《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草案)5.《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GB/T 24620-2009)6.《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68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二、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原则(一)全面系统立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部业务领域,把握当前和今后标准化工作的重点领域,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结构完整和重点突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人社部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是:LD/T31-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年11月11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11-11发布2011-01-01实施)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指标编码结构5 指标内容5.1 指标类型5.2 指标长度6 基础指标集6.1 指标使用说明6.2 用人单位监察信息6.3 监察执法信息6.4 监察案件信息6.5 网格管理信息6.6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信息附录A(规范性附录)指标补充编码前言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建华、翟燕立、赵森、杨春明、崔尧、汪诚。

引言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标准,规范全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标准,并作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开发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信息规范。

该标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人社部发〔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网信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积极推广电子证书。

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网信等部门对有关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站平台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督促指导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许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结合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未经许可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网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网站平台进行处置。

二、严格网络招聘服务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网上预警监测。

严格招聘信息管理,督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落实招聘信息审核责任,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审核人员管理,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1.02•【文号】人社厅函[2011]581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各个地区(机构)的标识项,是确保地区间信息交换源头地和目的地的唯一代码。

为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和数据完整准确,需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并规定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流程和规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系统适用范围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原则上均使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

跨地区业务类系统(异地转移、异地退管、异地就医等)、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联网监测、财务交换库、基金监管、就业监测等)、社会保障卡类系统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应与部里实现同步更新。

本地业务类系统(社保核心平台、劳动99、新农保系统等)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可根据统一版本适时更新。

二、变更管理原则(一)统一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结合本行业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制定本行业行政区划代码扩充规则。

具体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的附件2。

(二)集中管理。

部里根据各地变更申请情况,依据扩充规则,集中编制并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启用。

(三)稳定实用。

凡独立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地区(机构),在系统中均须具有对应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人社部发〔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是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载体(文中“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是人民群众体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直接窗口。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但同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分散、信息系统繁杂、服务标准不统一、业务协同困难、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加快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决策部署,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便捷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在社会保险领域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发力,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经办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

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各级平台的服务形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构建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盘棋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人社部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2.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各类档案的分类编号方案

各类档案的分类编号方案

各类档案的分类编号方案档案的分类编号方案是将档案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码,以便于管理、检索和利用。

不同机构、行业、国家或地区可能拥有不同的分类编号方案,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档案分类编号方案。

一、按照档案种类分类编号1.文书档案:按照文件类型进行分类,如公文、函件、备忘录等。

2.图像档案:按照图像的类型进行分类,如照片、绘画、地图等。

3.音频档案:按照声音的特征和用途进行分类,如录音、音乐、广播等。

4.视频档案:按照视频内容和类型进行分类,如电影、纪录片、电视节目等。

二、按照组织机构分类编号1.中央档案:按照中央政府的机构组织进行分类,如国务院、中央军委等。

2.地方档案:按照地方政府的机构组织进行分类,如省、市、县等。

3.企事业单位档案:按照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进行分类,如部门、科室、项目等。

4.学校档案:按照学校的组织结构进行分类,如学院、系、班级等。

三、按照主题分类编号1.行政管理档案: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类型进行分类,如规章制度、办公室文件等。

2.经济管理档案:按照经济管理活动的内容和类型进行分类,如财务会计档案、采购档案等。

3.人力资源档案:按照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内容和类型进行分类,如人事档案、培训档案等。

4.科研档案:按照科研活动的内容和类型进行分类,如科研项目档案、科技成果档案等。

四、按照时间分类编号1.年代档案:按照年代进行分类,如20世纪50年代、21世纪等。

2.年度档案:按照每年的时间进行分类,如2024年、2024年等。

3.季度档案:按照每个季度的时间进行分类,如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等。

4.月份档案:按照每个月的时间进行分类,如1月、2月等。

五、按照地理位置分类编号1.国家档案:按照国家进行分类,如中国档案、美国档案等。

2.省市档案:按照省市进行分类,如北京档案、上海档案等。

3.区县档案:按照区县进行分类,如朝阳区档案、徐汇区档案等。

4.乡村档案:按照乡村进行分类,如村级档案、户级档案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库分类和编码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库分类和编码规范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
1104
工资支付保障
1109
其他
12
劳动标准
1201
劳动疋贝疋额
120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203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1204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209
其他
13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
1301
机关工资制度
1302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1303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
1304
艰苦地区津贴及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市场监测与调控
0406
选调干部备案管理
0407
解决干部两地分居备案管理
0409
其他
05
军官转业安置
0501
军转教育培训
0502
军转安置
0503
自主择业管理服务
0509
其他
06
职业能力建设
0601
职业培训
0602
技工院校
0603
职业分类与新职业
0604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0605
职业技能竞赛与表彰
0606
公开招聘
0805
考核管理
0806
奖惩管理
0807
培训管理
080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其他
09
农民工工作
0901
农民工工作
0902
家庭服务业工作
0909
其他
10
劳动关系
1001
劳动合冋
1002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冋
1003
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政策
1009
其他
11
劳动报酬与福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各地及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满足信息系统内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遵循代码等长、有规律和易于扩充的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类数据库(表)及其所管理指标的构成规则、信息分类、指标编码、数据库和字段名的命名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建设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

第四条本通则所涉及的指标及指标代码优先采用已经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业务类指标体系第五条业务类指标是信息系统中反映信息主体(如单位、个人等)的属性和度量的原始指标。

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名称、编码、类型、长度、数值单位、检索项标识和指标解释。

第六条指标名称采用国际、国内已有的标准名称,或使用通用、明确的词语。

第七条指标的编码采用四层六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指标的定义级别、所属业务类别、信息主体类型特征和顺序号等。

表示形式如下:××××××第一层定义级别第二层业务类别第三层信息主体类型第四层顺序号第一层指标的定义级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中:A—部级:部级指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使用。

B—省级:省级及省级以下级别的指标,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C—市级D—县级第二层指标所属的业务类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A—Z顺序排列,其中:A—综合类: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共用具有相同含义(如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等)的指标。

B—法制和劳动关系管理类: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领域的指标,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标准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领域的指标。

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
5 数据库(表)名称编码方法
采用层次编码法,由字母和数字混合构成,共四位,前两位从左至右依次表示业务类别、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后两位为顺序号。代码结构如图所示:
第一层业务类别、第二层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分别与上述数据库(表)字段名称编码方法中的第二层业务类别、第三层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所述概念相同。
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
第1部分
跨地区共享服务系统数据库(表)结构与代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八年一月
前言
为适应劳动力流动就业服务需要,规范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发展,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为开展跨地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基础标准规范。本指标体系按照《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试行)>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0〕55号)文件要求,对现行指标编码和代码进行了修订。指标体系包括基础信息类、招聘服务类、就失业登记类、就业扶持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共五类。
(四)就业扶持类指标库(表)
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情况表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基本情况表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类指标库(表)
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表
高校毕业生接受就业服务情况表
7 数据库(表)结构
以下共13张表,250项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类型
指标长度
L—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指标,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等,其中的医疗费用结算类指标共用医疗保险中的指标。
M—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指标,其中的医疗费用结算类指标共用医疗保险中的指标。
P—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等领域的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2.30•【文号】人社部发[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现将《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67次常务会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要求,提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信息化,涵盖了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

它承担着联通政策制定与实施、就业与失业管理、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信息监测与市场监督等重要功能,是掌控就业局势、推动就业工作的基础手段和重要信息来源,可以有效地支持落实就业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提高管理效能和为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监测信息。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是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的重要支柱。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不仅承担着整个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支撑任务,还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源,为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支撑。

同时,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与社会保险信息化相互联系、互为依托,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领域做好服务、搞好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掌握情况、把握形势的重要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0.12•【文号】人社厅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做好公共服务工作,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分别申请了12370和12333公益服务号码,并注册了网站域名。

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已有272个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了12333公益服务号码,其中100多个地级市依托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对外提供咨询服务,部分省市还成立了专门的电话咨询服务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部门在服务社会公众、了解社情民意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推进全国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和业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级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电话咨询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形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包括就业服务、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管理和服务对象数量多、范围广,所涉业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电话咨询服务系统除了传统的电话、传真等服务形式外,还能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易于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应当成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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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动(人事)争议仲裁
2309
其他
24
公务员管理
2401
基本制度
2402
职位管理
2403
考试录用
2404
考核奖惩
2405
公务员的纪律惩戒和申诉控告
2406
培训与监督
2409
其他
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
2501
系统规划
2502
网络与信息安全
2503
统一应用软件
1305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制度
1306
驻外人员工资制度
13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制度
1309
其他
14
养老保险
1401
基本制度
140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40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404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405
补充养老保险
1406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409
其他
15
失业保险
1501
基本制度
1502
失业保险管理
1503
失业保险与再就业联动
1509
其他
16
医疗保险
1601
基本制度
160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60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60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605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606
城乡医疗救助
1607
商业健康保险
1608
补充医疗保障
1609
其他
17
工伤保险
1701
基本制度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
1104
工资支付保障
1109
其他
12
劳动标准
1201
劳动定员定额
120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203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1204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209
其他
13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
1301
机关工资制度
1302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1303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
1304
艰苦地区津贴及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库分类和编码规范
编码
类别
01
综合
0101
综合性政策法规
0102
信访工作
0103
规划计划
0104
统计工作
0105
信息管理
0106
财务管理
0107
组织机构
0108
标准管理
0109
科技管理
0119
其他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
0201
行政执法监督
0202
劳动保障监察
0209
2504
公共服务
2505
社会保障卡
2509
其他
26
外国专家管理
27
国际公约
市场监测与调控
0406
选调干部备案管理
0407
解决干部两地分居备案管理
0409
其他
05
军官转业安置
0501
军转教育培训
0502
军转安置
0503
自主择业管理服务
0509
其他
06
职业能力建设
0601
职业培训
0602
技工院校
0603
职业分类与新职业
0604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0605
职业技能竞赛与表彰
0606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0607
高技能人才管理
0609
其他
07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0701
专家管理
0702
职称政策管理
0703
留学人员和回国(来华)专家管理
0704
博士后管理
0705
继续教育与培养培训管理
0706
职称评审
0709
其他
0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0801
综合监督
0802
聘用管理
0803
岗位管理
0804
公开招聘
0805
考核管理
0806
奖惩管理
0807
培训管理
0809
其他
09
农民工工作
0901
农民工工作
0902
家庭服务业工作
0909
其他
10
劳动关系
1001
劳动合同
1002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1003
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政策
1009
其他
11
劳动报酬与福利
1101
最低工资
1102
企业工资宏观指导与调控
1103
2003
补充保险基金监督
200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2009
其他
21
社会保险综合
2101
基本制度
2102
社会保险经办
2103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2104
社会保险稽核内控
2105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
2106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2109
其他
22
行政事业性收费
2201
基本制度
2202
行政性收费
2209
事业性收费
23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1702
工伤保险管理
1703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704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1709
其他
18
生育保险
1801
基本制度
1802
生育保险管理
1809
其他
19
农村社会保险
1901
基本制度
19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0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909
其他
20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2001
基本制度
2002
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其他
03
就业促进
0301
积极的就业政策
0302
公共就业服务
0303
就业管理
0304
创业指导服务
0305
大学生就业
0306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0307
困难人员就业
0308
外国人与港澳台人员就业管理
0309
其他
04
人力资源市场
0401
市场监管
0402
服务机构管理
0403
招聘会审批
0404
人力资源服务业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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