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已经核销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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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征税处理前其对应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核销,可以按如下办法处理:
(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退税凭证的货物以及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在货物出口的当月企业已经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了免抵退税出口额,因此,在申报计征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所属月份,企业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利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菜单对征税的出口记录作冲减处理,生成的冲减记录其“单证不齐标志”栏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单证不齐标志一致,其“所属期标识”栏应与冲减记录的“所属期”的“年度”一致,其“备注”栏应录入“内销征税“字样。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出口明细(不予退免税货物除外),可忽略申报系统出现“该手册已经核销”的错误提示;
(2)、填报《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但该表第7栏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为该手册已多计算的免税料件金额,应按下面的调整方法调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才发现数据录入错误的处理
由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核销,数据错误无法在申报系统通过负数冲销和正数补正的处理方法来达到调整数据的目的,发生如下情况的应对整本手册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处理:
(一)错(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
错(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的,除了采用正负冲销法调整(或补录)进料数据外,还必须对已核销手册,按错(漏)申报的进料金额直接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调整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
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实际出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
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征税率×A货物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征税率×B货物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
本手册的平均退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退税率×A货物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退税率×B货物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
上述公式中的“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间接出口)企业应从申报系统“综合数据查询—免抵退基础数据查询—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查询”中查询。
分局退税部门可从审核系统“生产企业历史数据查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历史数据”中查询上述数据(审核系统中没有“实际出口总值”名称,但审核系统中的“直接出口总值”与申报系统中的“实际出口总值”数据相等)。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进料金额×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本手册平
均退税率。
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进料金额×免抵退税出口比例×(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平均退税率)。
上述两公式中的“进料金额”是指错(漏)申报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当多报进料金额时,“进料金额”为负数;当少报进料金额时“进料金额”为正数。(视同内销时为多报)
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根据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有关办法,虚拟手册调整申报系统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直接调整,(例如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为100元,表示以前多计不得抵扣税额100元,即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应填报“-100”,增加企业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为-100元,表示以前少计不得抵扣税额100元,即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应填报“100”,调减企业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若为视同内销时申报表表二20栏为正数)
此外,对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且超过规定期限的,分局退税部门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虚拟手册的概念
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税务机关申报核销后,发现个别手册原申报数据有误,通过对手册免抵退税额或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重新计算,需要调整企业免抵退税额时,则需要在申报系统虚拟一本手册,通过调整企业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来达到调整免抵退税额的目的。
二、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某手册在申报系统已经办理核销,后来发现漏申报了一份免税进口报关单,进料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主管分局除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且由于漏报该进口报关单已少计算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必须虚拟手册调增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假设该手册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为13.5%,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比例为80%,那么该本手册:
少计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00×80%×13.5%=1080元,
则多计的免抵退税额=0-(-1080)=1080元。
少计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00×80%×(17%-13.5%)=280元,
则多计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80)=280元。
因此,企业原多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80元,应让企业补计原多转出的进项税额280元,请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作负进项税额转出(若属于少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应作正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免抵退正式申报时提交书面说明,说明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包含“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调整数据。)
但对于企业多计的免抵退税额1080元如何调整呢?我们设法在申报系统增加企业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80元,那么就可以减少企业的免抵退税额1080元。企业可以按如下的步骤在申报系统进行处理,达到增加或减少企业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目的:
第一步:在申报系统进行虚拟手册登记。
虚拟手册号按如下办法虚拟:大写字母“C”+企业代码+顺序号。
如某企业的企业代码为4420930147,即可以虚拟的第一本手册号码为“C44209301471”。
虚拟的手册原币币别统一为“人民币元”(RMB),其计划进料总值为75000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00000元,即计划分配率统一为75%。
“手册有效期”为企业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当月,“备注”栏应录入“虚拟手册”字样,与其他手册区别开来。
第二步:根据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倒算出录入的虚拟进料加工出口金额。
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退税率÷虚拟计划分配率
(这里的退税率全市统一为17%,虚拟计划分配率为75%)。
如本例企业需要调增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1080元,即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应为:1080÷17%÷75%=8470.59元。
注:当需要调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时,则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也应为负数。
第三步:录入一条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明细数据。根据第二步的计算结果,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一条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明细记录。
录入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记录的有关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