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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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1、概念 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 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所有权移转的完成, 意味着一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通常是在当事人 的合同中规定的。 所有权的移转类型:动产——交付不动产—— 登记
(七)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消灭原因 (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 (2)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 (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5)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 换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 无效的民事行为均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4.移转占有
(三)本质及制度价值 本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 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 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本价值 : 保护商品交易安全,稳定物的占有关系, 进而维持经济秩序,促进交易。 (四)排除适用——对于赃物和(遗失物)一般不适用

(五) 法律后果: 1.保护善意第三人:从实际占有该财物起取得动产所有 权,且为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 基于转让人的权利获得,他人在原权利之上享有的权利, 如添附等,应不复存在,只能请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2.保护原所有人:令让与人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不足市 价则填补不足,超值所得或者赔偿损失视为原所有人同 意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仍然要返还。


3.本质 共有权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 营目的,将起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
(二)分类 总有——合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互有— —建筑区分所有

1.总有 (1)台湾入渔权 (2)日本人会权 (3)韩国樵牧权 2.合有 (1)有份额之分 (2)不可分割

二、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 分权能
(一)占有权
1.概念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是主体对 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2.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 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这种对物可以进行 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合同债权 和物权);无权占有就是无本权的占有。 。

(二)继受取得 1、概念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 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分类: (1)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内容没有变更,如所有权的让 与、债权的让与。 (2)设定的权利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然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设 定了性质不同的权利,如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等。

学习与讨论 一、案例材料 1、王某又一7岁女儿,家里为看护小孩雇有一保姆 李某。一日,王某女儿玩耍中将王某一价值数千元 项链放入一空盒中。王某视空盒为垃圾,安排保姆 李某丢弃,李某下楼丢弃垃圾时,盒中项链外露, 李某将其悄悄占为己有。事后,王某发现项链丢失 ,曾询问李某是否看见项链,李某否认。一段时间 后,李某以为婆母购买生日礼物为由,将项链赠送 给自己婆母张某。王某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讨要项 链。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王某能否要回项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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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种类: 买卖合同——继承财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 因(如合伙)

四、所有权的行使 1、概念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 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2、分类 (1)所有人直接行使。 (2)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授权他人行使各种 权能,从而使得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
《法国民法典》 第544条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 除外。 第545条 非因公益使用之原因并且事先给予公道补充,任何人均不受强迫让与其所有权。 第537条 个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本人的财产,但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变更限制。 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管理与让与,仅得按照与之相关的特别形式与规则进行。 《德国民法典》 第903条 所有人的权能 在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 一切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能时,必须遵守以保护动物为目的的特别规定。 《日本民法典》 第206条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765条 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2、后果 : (1).绝对消灭:财产不复存在; (2).相对消灭:一方丧失,同时另一方取得了财 产所有权; ( 3).除了责令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外,依情况, 还可以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八、所有权的类型 一般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区分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形态的特殊表现:共有、建筑区分所有权
3.本权和占有的关系 (1)保护占有一保护本权 (2)本权可强化占有 (3)有本权一有权占有;无本权一无权占有

4.无权占有的类型——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使用)和恶意占有(使用)的区分对于从 法律上确认非法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非法使用人 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1)善意占有(的一种)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 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 最后可产生有权占有的效力。 (2)占有人明知其物权占有的权利或对其物权占 有的权利有怀疑,则为恶意占有

三、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1、概念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 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产的所有 权。


2、根据 先占、 劳动生产、收益(如孳息)、添附、 无主财产(如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国家强 制、人体变异物 新增土地,因填海形成的土地、因河流淤积、 河道变更或者其他方式而自然增加的土地,归国家 所有。
(二)所有权的性质

现代所有权的性质——观念性、绝对性、私权性 所有权性质(与限制物权比较)——完全性、弹力性、 恒久性、原始物权性
(三)所有权的特征 1.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 3.强烈的排他性 4.客体的特殊性,即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四) 所有权与财产和产权的关系 所有权与财产的关系 1.财产可以是有形物或者无形物,而所有权的客体 限于有体物(财物)。 2.财产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 所有权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文献导读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 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 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 久性物权。 所有权的三层涵义:所有权法律制度、所有 权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对物享有的权利


讨论:如何理解所有权的限制

二、共有权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 财产的所有权。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不是分 别所有。

2.特征
共有的主体为复数——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或者集合物——共有人平等地(按份或等份)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适用:无法识别各原来所有人的物,或者识别成本过高。 归属:若可以区分主从,按从物随主物原则,应有主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权;不能区分主从, 共有。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而共同形成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 经拆毁不能达到原始状态。 适用:原来各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够识别,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归属:一般归财产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原财产价值小的一方取得与财产价值相当的 补偿。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广义加工,包括表面 加工,修理、装饰不算加工。 归属: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补充,合同优先。如果加工物的价值明显超过了 材料的价值,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否则为材料所有人所有,但加工人恶意时除外。



3.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 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4.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 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此类共有关系,主要以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 财产共有关系为主。产生的社会关系基础可以基于法律 规定和契约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习惯产生。 在德国,只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共同关系,即合伙 关系、夫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


五、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 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 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二)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 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 止或者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

3、添附 加工——混合——附合
(1)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是指民事主体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者和劳动成果 合并形成另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如果要恢复原状在实施 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依法 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如何理解混合、附合与加工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区分并形成新的财产。


2、共有权判决书(见资料) 3、适用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93、94、95、96、97、98、99、 100、101、102、103、104条。


2、我国使用权的特殊内涵
土地使用权——独立的物权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为孳息的收取,孳息是财 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依物之自然生长规律而 生的天然孳息和依民事法律关系而生的法定孳息。
(四)处分权 1.概念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 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 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2.分类 (1)直接消耗财产的事实上处分 (2)通过法律行为处置财产的法律上处分。法律上的 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

5.区分意义 (1)善意的购买行为一善意占有一善意取得。 (2)经过法定占有时效,善意占有获得对其占有财产 权的所有权。 (3)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和恶意返还的范围不 同。 (4)返还原物的时候不同。

(二)使用权 1、概念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 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的权利叫做使用权。

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 1.产权是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下位概念。

2.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相对应,它是指以财产利益 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凡是具有 经济价值的都可以纳入产权的范畴。 3.产权可以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有 权只是物权的一种,所以也是财产权的一种。 产权是经济学对财产的表达;财产权是法学对财产 权利的表达。



5.互有 依共有物之性质,共有人无分割请求权的共有,如 共有水井、门户。 6.建筑区分所有





(二)准共有 1.概念 两人以上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享有的共有权。 2.客体 各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所有权外的其他 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3.注意 准共有的标的仅限于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不 得为准共有的标的。 准共有,除适用财产权制度的特别规定外,还要 适用有关共有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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