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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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一、本文概述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中的基础理论,对于理解物权变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辨析《物权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通过深入探讨其内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揭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和限制。

文章首先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标的物交付或登记等要素,并探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接着,文章将重点辨析物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对比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等法律行为,揭示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及相互影响。

文章还将探讨物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如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限制与困境。

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物权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物权行为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具体作用,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挑战。

文章还将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学者萨维尼的抽象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除债权合意之外,还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合意,并结合物权的公示方法,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于理解物权变动的规则、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和公示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依然有效。

这一原则保障了物权变动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名称:Real Property Law课程编号:开课学期:2学分/周学时:2/2适用专业:法学专业课程类型:院系通识课程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属于民法部门法的学科范畴。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选用教材: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参考书: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

11.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学习和探讨。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习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界定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是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所有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组织。

这些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对特定物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

所有权人对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

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三个方面。

使用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是指所有权人从物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四、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所有权。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五、所有权的限制在我国法律中,对所有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限制,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和限制等方面。

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对所有权的认识,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所有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财产的归属、利用、保护和流转,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内容、实践应用等方面,探讨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和权利救济等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上,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在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公示方式,以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信赖公示信息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可依据诚信原则主张权益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物权,仅能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法获得救济。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用益物权则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制度则是为了维护物的归属感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实践应用物权法的实践应用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首先,在房屋买卖中,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卖方则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当房屋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产权登记,以确保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用益物权,有权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出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当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承租人有义务返还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

再次,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获得贷款。

第7章物权法所有权

第7章物权法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在所有权遭受
妨害、侵夺时所有权人享有的权能,即 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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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钢还是归其母或其父所有,或是他们 几个人共同所有?
四、所有权的限制
(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第54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 权利。 第55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 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 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5条:法律
4.处分
处分权能是以改变物的本体或权利归属的
方式支配物的权能。 (1)事实处分: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 耗财产,改变物的本体。 (2)法律处分: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 财产,改变物的权利归属。
下列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是:
A、将代别人保管的即将发霉的苹果的一
些卖掉 B、向乞讨的流浪汉施舍饭食 C、将年久失修的房屋加以修缮 D、将得病的狗弃于荒野之中 E、在生产中将原材料消耗掉 F、将馒头吃掉
二、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权、排他性;
第二,所有权的原始性:法律直接确认,不
是其他财产权派生的; 第三,所有权的全面性:对财产的完全支配; 第四,所有权的弹性力和回归力:他物权终 止后可重新回复圆满状态; 第五,所有权的恒久性:存在没有存续期间, 不因时效而消灭。
三、所有权的内容
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国家行政
行为
(2)补偿性 (3)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公共利
益的需要 (3)程序性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龙翼飞主编《民事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版谢哲胜著《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台]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张新宝著《侵权责任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开国著《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台]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台]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韩世远著梁慧星主编《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杨立新著《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郭明瑞著《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台]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台]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私法研究》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台]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台]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台]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德]罗伯特?霍恩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日]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日]近江幸治著,祝娅等译《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等译《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4年版 [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物权行为理论的梳理——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为中心

物权行为理论的梳理——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为中心

但 《 物权 5 l条的协调 ,而承认 了j i 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 区
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 为的独 立性会对 民法的逻辑 以及 实践都 有所伤 害,还 可能伤 害意思
自治 与 法律 行 为制 度 。既 然 承 认 所 谓 债 权 合 同 与 物 权 变 动 效 果 相 区 分 的 原 则 , 而债 权 合 同 又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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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 论 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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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 《 物权 法》 的解释为 中心
翟 云 岭 ,骆 东 升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 1 6 0 2 6 )

要 i从体 系解释的 角度 而言 ,可 以认 为 中 国 《 物权 法》 没有 明确 承认物 权行 为的独 立性 ,
( 2 )处 分行 为 的法 律 原 因 ,除 负担 行 为外 ,
实给付 )都要有 法律上的根 源 ( 可 能源于私法 行为 ,也可能源于国家的法律 ,包括但不限于设 定/ 负 担 、清偿 与赠 与 ) … ,“ 就 私法 行 为 所生 的
原 因而言 ,其性 质实 际 为行为 人 明示或 默示 约定 的 目的 ,未 约定 则 为 单纯 动 机 ” _ 2 J 。 自始 缺 乏 原 因或原 因事 后 不 存 在 ,都 会 使其 变 成 不 当得 利 。 简 单地 说 ,所 谓 “ 要 因 ” 即 要 求 有 法 律 上 的 原
包括物权变动的 目的与效果 意思 ,只能承认 物权行 为的独立性 。在 一个 买卖物 的交 易中。有物 权合意的存在 ,实为逻辑的必然 ,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 ,无变通的需要 。
关 键 词 :物权 行 为 ;债 权 行 为 ;物 权 行 为 无 因性 中图 分 类 号 :D 0 9 2 3 . 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0 — 1 7 6 X( 2 0 1 3 ) 0 8 - 0 0 1 4 - 0 6

《物权法》第一讲

《物权法》第一讲

三、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物权在主体上的特征 2、支配性---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其内容。
3、特定性---物权客体上的特征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 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也叫种类物,指依种类、品质、 数量、规格等计量方式予以限定的物。
4、绝对性---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指物权权利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其 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其仅凭自己 的意思和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而无需不特 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又可称为“绝对权”
物权与债权: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并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相对 权和对人权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第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同 自由原则 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以行为为客 体 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 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b.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 他人陷入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 承租人的破产范围,所以权人有“取回权”; c.财产共有人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 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 类 型 法 定 或 称 类 型 强 制 ( numerus clausus der Sachenrechte; Typenzwang ) : 所 有 的 物 权 性 权 利,都必须为法律所规定。
➢ 内容法定或称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物权 内容至少在轮廓上必须由法律强制性地予以确 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法定”什么?
“法”是什么?
• 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我学者常简化为“物权的 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之表述。《物权法》第5 条显然是这一简化表述的 结果。问题在于,种类之 “法定”与内容之“法定” 是否应作相同解释?
•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 司法解释?——以“民通 意见”第118条为例。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概说
公法保护
私法保护
• 《 物 权 法 》 第 38 条 第 2 款:“侵害物权,除承担 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 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物权法》第3章“物权 的保护”,第32-38条。
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含义
法律性质
《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 三、书目介绍(一)
出版社,2008,32元;

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

39元;

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
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
三、确认请求权

物权法学第四章

物权法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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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 1.占有之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2.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 占有、公然占有。 (1)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 (2)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和平占有。 (3)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公然占有。 3.须经过法定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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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此为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许多 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关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的时效取得,准用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时效取得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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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的内容 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 所谓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 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可 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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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又称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得依法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或所有 权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
三、取得时效期间的计算 • 1.取得时效的起算。 • 取得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占有人开始以自己
所有的意思,和平与公然地占有。即取得 时效起算之时应是财产的最后占有人或财 产的让与人(前占有人)符合取得时效事实要 件之时,后一情形被称为“占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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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 (1)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时效期间中止的目的是
第四章 所有权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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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 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对所有权的定义方式主要有两种: ①具体的列举式定义 ②抽象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括式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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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 1.产权是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下位概念。

2.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相对应,它是指以财产利益 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凡是具有 经济价值的都可以纳入产权的范畴。 3.产权可以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有 权只是物权的一种,所以也是财产权的一种。 产权是经济学对财产的表达;财产权是法学对财产 权利的表达。

(二)继受取得 1、概念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 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分类: (1)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内容没有变更,如所有权的让 与、债权的让与。 (2)设定的权利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然保有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设 定了性质不同的权利,如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等。


讨论:如何理解所有权的限制

二、共有权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 财产的所有权。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不是分 别所有。

2.特征
共有的主体为复数——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或者集合物——共有人平等地(按份或等份)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2、我国使用权的特殊内涵
土地使用权——独立的物权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为孳息的收取,孳息是财 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依物之自然生长规律而 生的天然孳息和依民事法律关系而生的法定孳息。
(四)处分权 1.概念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 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 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2.分类 (1)直接消耗财产的事实上处分 (2)通过法律行为处置财产的法律上处分。法律上的 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

3、根据种类: 买卖合同——继承财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 因(如合伙)

四、所有权的行使 1、概念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 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2、分类 (1)所有人直接行使。 (2)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授权他人行使各种 权能,从而使得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

3、添附 加工——混合——附合
(1)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是指民事主体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者和劳动成果 合并形成另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如果要恢复原状在实施 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依法 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如何理解混合、附合与加工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区分并形成新的财产。


五、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 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 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二)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 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 止或者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
适用:无法识别各原来所有人的物,或者识别成本过高。 归属:若可以区分主从,按从物随主物原则,应有主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权;不能区分主从, 共有。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而共同形成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 经拆毁不能达到原始状态。 适用:原来各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够识别,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归属:一般归财产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原财产价值小的一方取得与财产价值相当的 补偿。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广义加工,包括表面 加工,修理、装饰不算加工。 归属: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补充,合同优先。如果加工物的价值明显超过了 材料的价值,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否则为材料所有人所有,但加工人恶意时除外。

六、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1、概念 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 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所有权移转的完成, 意味着一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通常是在当事人 的合同中规定的。 所有权的移转类型:动产——交付不动产—— 登记
(七)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消灭原因 (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 (2)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 (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5)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3.本权和占有的关系 (1)保护占有一保护本权 (2)本权可强化占有 (3)有本权一有权占有;无本权一无权占有

4.无权占有的类型——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使用)和恶意占有(使用)的区分对于从 法律上确认非法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非法使用人 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1)善意占有(的一种)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 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 最后可产生有权占有的效力。 (2)占有人明知其物权占有的权利或对其物权占 有的权利有怀疑,则为恶意占有


3.本质 共有权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 营目的,将起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
(二)分类 总有——合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互有— —建筑区分所有

1.总有 (1)台湾入渔权 (2)日本人会权 (3)韩国樵牧权 2.合有 (1)有份额之分 (2)不可分割


2、共有权判决书(见资料) 3、适用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93、94、95、96、97、98、99、 100、101、102、103、104条。

(二)所有权的性质

现代所有权的性质——观念性、绝对性、私权性 所有权性质(与限制物权比较)——完全性、弹力性、 恒久性、原始物权性
(三)所有权的特征 1.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 3.强烈的排他性 4.客体的特殊性,即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四) 所有权与财产和产权的关系 所有权与财产的关系 1.财产可以是有形物或者无形物,而所有权的客体 限于有体物(财物)。 2.财产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 所有权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文献导读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和处分等方式, 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 久性物权。 所有权的三层涵义:所有权法律制度、所有 权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对物享有的权利



3.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 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4.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 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此类共有关系,主要以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 财产共有关系为主。产生的社会关系基础可以基于法律 规定和契约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习惯产生。 在德国,只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共同关系,即合伙 关系、夫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

学习与讨论 一、案例材料 1、王某又一7岁女儿,家里为看护小孩雇有一保姆 李某。一日,王某女儿玩耍中将王某一价值数千元 项链放入一空盒中。王某视空盒为垃圾,安排保姆 李某丢弃,李某下楼丢弃垃圾时,盒中项链外露, 李某将其悄悄占为己有。事后,王某发现项链丢失 ,曾询问李某是否看见项链,李某否认。一段时间 后,李某以为婆母购买生日礼物为由,将项链赠送 给自己婆母张某。王某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讨要项 链。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王某能否要回项链 。

二、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 分权能
(一)占有权
1.概念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是主体对 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2.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 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这种对物可以进行 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合同债权 和物权);无权占有就是无本权的占有。 。

(五) 法律后果: 1.保护善意第三人:从实际占有该财物起取得动产所有 权,且为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 基于转让人的权利获得,他人在原权利之上享有的权利, 如添附等,应不复存在,只能请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2.保护原所有人:令让与人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不足市 价则填补不足,超值所得或者赔偿损失视为原所有人同 意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仍然要返还。

5.区分意义 (1)善意的购买行为一善意占有一善意取得。 (2)经过法定占有时效,善意占有获得对其占有财产 权的所有权。 (3)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和恶意返还的范围不 同。 (4)返还原物的时候不同。

(二)使用权 1、概念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 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的权利叫做使用权。

2、后果 : (1).绝对消灭:财产不复存在; (2).相对消灭:一方丧失,同时另一方取得了财 产所有权; ( 3).除了责令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外,依情况, 还可以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八、所有权的类型 一般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区分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形态的特殊表现:共有、建筑区分所有权

受让人无偿取得财产,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 换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 无效的民事行为均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4.移转占有
(三)本质及制度价值 本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 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 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本价值 : 保护商品交易安全,稳定物的占有关系, 进而维持经济秩序,促进交易。 (四)排除适用——对于赃物和(遗失物)一般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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