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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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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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1]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30-75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200-900 m2以内,幼儿园有基本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幼儿园及农村村屯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

(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应设置门卫室(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要求。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八)利用平房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利用民用建筑开办的小规模幼儿

园,应设置在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严格执行消防规定。

(九)小规模幼儿园园舍用房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设施,环境清洁。

(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确保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9m2,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根据其规模确定,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1.5m2。户外活动区域应独立设置,并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设施与其他区域分开。区域内应提供活动器械,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十一)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一的规定。2班型可参照3班型标准执行。

三、设施设备要求

(十二)小规模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辽教发[2011]5号)要求,保证设施设备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十三)小规模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和玩具、材料配备要求应符合表二规定。

(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的房屋、电器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防卫设备;厨房布置应满足卫

生防疫、餐饮安全要求,就餐、食品处理等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室内装修应有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四、人员要求

(十五)教职工的学历资历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质,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尊重幼儿。

(十六)小规模幼儿园应根据班级数,至少配备1名园长。每班应配备1-2名幼儿教师。每班应配备1名保育员。每园应配备1名专(兼)职卫生保健员。

(十七)小规模幼儿园应配备1名专(兼)职会计,1名专(兼)职出纳。

(十八)提供餐点的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炊事员,在园幼儿数超过60人应配备2名炊事员,炊事员应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应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管理要求。

(十九)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职保安员,保安员要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幼儿园应为保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二十)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二十一)聘任教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管理要求

(二十二)各地应建立教育、公安、城建、卫生、餐饮监管、街镇等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城市街道、农村村级自治组织对区域内的小规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二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省定幼儿园评估定级管理不包括小规模幼儿园。

(二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等级外专项分类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小规模幼儿园时,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评估意见;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提供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5万元(不含向

幼儿收取的费用)证明。如使用租赁房舍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契约期限3年以上。举办者利用民用建筑在居民区开办小规模幼儿园,应具有街道、社区相关同意证明。

幼儿园食堂必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件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十五)小规模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超过30人,应严格按年龄和人数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20人、中班(4-5周岁)≤25人、大班(5-6周岁)≤30人。

(二十六)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贯彻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即将颁布的《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二十七)小规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省、市现行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收支帐目,实行收费公示,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

(二十八)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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