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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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

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

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2022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精选13篇)运用调查研究和预测技术这两种科学方法能有效的写好工作方案。

在计划开展某项工作时,我们需要为上级提供多种工作方案,写工作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2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篇1一、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原则以《省防震减灾规划》为指导,结合市规划内容,坚持科学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以震情为已任,抓地震监测预报不放松;以服务社会为目的,抓综合防御、行政执法不放松;以震情为背景,抓地震应急不放松;以效果为目标,抓地震科普宣传不放松。

不断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使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20XX年,市地震局将按照省地震局和市委、政府要求,继续在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方面,加快发展,取得新的成绩。

(一)进一步优化台网运行管理,提高震情监测预报水平。

一是对全市27个观测台、26个宏观骨干点的监测信息进一步优化,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证监测信息的畅通、准确、及时、完整。

二是完善县级地震台网中心的运行管理,加强对县级地震台网中心管理人员的培训,利用监测台网中心信息平台,优化地震监测预报软件,发挥监测预报资源整合优势,提高震情监测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是完成长岛、昆嵛山观测点建设任务。

四是继续开展地震监测预报专业研究,将科研课题分解到具体的专业人员,力争在监测预报上有突破性。

(二)进一步依法行政,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一是加强对地震小区划评审结果的应用和管理,制定出台《市地震小区划应用管理使用办法》,为市主城区和县级城市城区提供更加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认真落实省地震局和省发改委《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力度,依法审批,严格审查,确保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实现“应评尽评”。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预先制定的,旨在组织、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的方案。

第三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实用、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五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地震风险评估、地质地貌、建筑物抗震性能、应急资源等因素,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六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案的目标和原则;(二)地震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三)地震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程序和措施;(四)地震应急救援的物资、设备、设施和技术保障;(五)地震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六)地震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七)地震应急救援的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八)其他需要纳入的内容。

第七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评审和论证。

评审和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加,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预案审批和发布第八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预案,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和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预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地震办法】辽宁省防震减灾办法

【地震办法】辽宁省防震减灾办法

【地震办法】辽宁省防震减灾办法防震减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七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2024年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二篇)

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二)贵阳抗震管理办法(二)一、引言贵阳市位于中国西南地区,处于地震活动频繁的地带。

为了保障贵阳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贵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抗震管理办法。

本文将继续介绍贵阳市的抗震管理办法,包括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技术培训等方面。

二、建筑物的抗震要求1. 抗震设防烈度根据贵阳市所处的地震带以及建筑物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贵阳市制定了不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等级。

在建筑物设计和施工中,必须符合相应的设防烈度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2. 建筑结构抗震性能贵阳市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抗震性能,包括抗震设计和施工、使用功能区划和布局合理、施工质量控制等要求。

同时,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工程项目,还需要进行专项抗震技术评估和验收。

3. 抗震设备和材料贵阳市鼓励建筑业使用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建筑设备和材料,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认证和监管。

对于新建建筑物和重要的公共建筑,要求使用抗震支撑、补强和隔震等技术和设备,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能够承受一定的荷载。

三、地震应急预案贵阳市建议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警机制、人员疏散、伤员救治、设备保护、物资储备、应急通信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1. 预警机制贵阳市在地震灾害监测和预警方面进行了大力推进,建立了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公众进行了相关宣传教育。

地震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预警信息接受渠道和相应的响应措施。

2. 人员疏散和救援地震发生时,贵阳市要求各单位和场所采取迅速疏散人员的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提前制定人员疏散路线和集合点,并对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进行演练和培训。

3. 设备保护和物资储备地震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对重要设备的保护措施,包括固定设备和贵重设备的防护等。

此外,还需要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食品、水、医疗药品等物资,以供地震发生后的应急使用。

四、抗震技术培训为了提高贵阳市民对抗震知识的了解和应对能力,贵阳市政府定期组织抗震技术培训。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提高抗震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及时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预防救援、群防群治。

3.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与评估等。

4.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综合运用地震预警技术和科学知识,科学合理地确定应急预案的各项内容。

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6.地震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应当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机制,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7.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地震应急预案,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5.31•【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长期和中期活动趋势,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制定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投资及日常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设专门的地震监测台网,并负责管理,接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学校防灾减灾管理制度模版(3篇)

学校防灾减灾管理制度模版(3篇)

学校防灾减灾管理制度模版北京小学防震减灾工作以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为宗旨,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方针,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制度如下:一、制定全年的防震减灾教育学校工作计划,把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学校中心的议事日程,落实活动经费。

二、成立防震减灾教育学校工作领导组,明确职责分工,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落实防震减灾科普工作。

三、组建防震减灾科普兴趣班,设立防震减灾科普老师,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

四、提升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场所综合层次,完善硬件设施。

学校要不断更新增加项目,定期更新科普宣传内容,增加配备必要的现代传媒设备,提高科普教育的手段。

五、开展大型防震减灾宣教活动,营造学校科普宣传氛围。

每学期开展大型科普活动,定期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科普讲座。

六、积极开展青少年校外防震减灾知识教育,举办防震减灾科普夏令营。

七、健全必要的防震减灾科普资料,各类活动要有记载,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办好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学校。

八、扩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学校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并参与到学校的活动中来。

学校防灾减灾管理制度模版(2)一、总则本学校防灾减灾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安全,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本制度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有效、科学的防灾减灾管理办法。

二、组织与责任1. 学校将成立安全与灾害防范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防灾减灾工作的规划和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情况。

2. 学校将设立防灾减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包括灾害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

3. 学校将明确各级指挥机构的成员和职责,并进行相应岗位培训,确保应急组织能够迅速、高效地响应和处置灾害事件。

三、灾害风险评估与排查1. 学校将定期进行灾害风险评估,了解学校所面临的自然和人为灾害的潜在风险。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牌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牌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社会参与、信息共享,全面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应急预案;(二)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地震观测台网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三)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小区划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防震减灾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五)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地震监测与预警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

第七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技术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及时、连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占用、损坏地震观测设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和范围。

第十条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轻地震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地震灾害风险防治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确定重点防御区域和重点单位,制定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二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二)重要生命线工程;(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地质灾害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

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一)省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地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合理设置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六)涉及邻省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与邻省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共同做好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无锡市政府令第150号——无锡市防震减灾办法

无锡市政府令第150号——无锡市防震减灾办法

无锡市政府令第150号——无锡市防震减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无锡市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无锡市政府令第150号《无锡市防震减灾办法》已经2015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5年3月11日无锡市防震减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震情监测、震灾预防、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并作为震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机构负责。

第七条地震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29【实施日期】200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省地震工作部门和省辖市、县(市)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和有关专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淮政规[2012]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淮政规[2012]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玉溪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玉溪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玉溪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玉溪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5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玉溪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联席会议制度。

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减灾、综合减灾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工作与投入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8•【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02.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防震减灾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地震灾害的预测和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等工作,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六条省地震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是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建设、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7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7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对防震减灾的重大决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协调,对防震减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的组织编制、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土地、房屋管理、民政、公安、卫生、消防、民防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支持地震监测预报等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31•【字号】淮政发[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1〕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自然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地震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建设、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市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在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在发布临震预报或地震突然发生时,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分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坚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各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纵向分级、横向分类、条块结合、结构完整.第五条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五级,以及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重大活动等五类.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或者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化工、矿山、加工、制造和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口密集的社会服务组织或单位.本办法所称社会基层组织是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大型会展、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政治和社会活动.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队伍,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及工作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队伍工作组,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应急处置程序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和物资保障,后期处置等.第七条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及其他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国务院负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以下地方及其他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国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和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和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八条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全国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中国地震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九条中国地震局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另行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中国地震局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征求上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需求,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本单位批准实施.第十三条社会基层组织应当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本组织批准实施.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举办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保障方案,征求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意见后,由举办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五条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若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地震应急预案实行逐级分类备案制度.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其中,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街道、社区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备案文本.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平台和评估工作机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研究和评估工作.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办法及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本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实施结束后,应当向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末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报送工作总结.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比工作,并对地震应急预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进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注:报备单位说明应注明本预案是初始编制还是修订;编制或修订的主要理由和主要内容;批准实施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本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报备单位与备案单位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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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有组织和系统的开展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防震减灾工作,有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培训和演练,增强对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况,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建设期间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办函〔2005〕36号)《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震指办〔2002〕1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4.1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4.2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共用设施。

4.3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5 职责
5.1 公司基建期间防震减灾指挥部组成与主要职责
5.1.1 公司防震减灾指挥部组成
公司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公司防震减灾工作。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的预防、应急与救灾工作。

公司防震减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总经理
副指挥长: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监理总监
成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专业人员、监理副总监、当班值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部,综合部负责人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5.1.2 公司防震减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5.1.2.1 向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报告震情、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5.1.2.2 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5.1.2.3 统一领导全公司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根据震情、灾情向上级部门提出援助请求,尽快恢复生产,保证发供电的安全。

5.1.3 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5.1.3.1 制定防震减灾培训演练工作方案和计划上报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实施;指导检查各施工单位的防震减灾工作;
5.1.3.2 汇集、上报震时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5.1.3.3 贯彻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1.3.4 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与行政部开展抗震救灾新闻宣传工作;
5.1.3.5 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1.3.6 参与审定震后重建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4.1.3.7 承担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预警预防行动
6.1.1 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各部门排查并处理所管辖区域建筑、设备的防震隐患,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值班人员每天检查电话、对讲机完好情况,保证通讯畅通。

6.2 宣传、培训和演习
6.2.1 宣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员工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在提高员工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动员员工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工作方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工作方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员工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6.2.2 培训: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级工作方案管理、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6.2.3 演习: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3 指挥与协调
6.3.1 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发挥指挥协调功能,在震时应及时了解震情、灾情,迅速上报。

组织员工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协调和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发供电设备,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恢复和保障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疏散、安置受灾员工。

6.3.2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6.3.3 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6.4 应急自保、自救、互救
6.4.1 当突发地震时,当班值长应根据震情判断地震的大小和远近,迅速下达保证继续生产或停止设备运行的指令,并汇报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岗位负责人,根据值长指令,应迅速组织本岗位人员进行自保、自救和互救工作。

6.4.2 室内应迅速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避开门窗,躲过主震后,再迅速撤至室外空旷地带,远离房屋、烟筒、冷却塔及高压线路等。

撤离时注意护住头部,避免二次伤害。

室外人员要等到地震危险期(约一分钟)过后,再设法去抢救被困人员。

各部门现场负责人迅速组织抢险队伍,进行现场抢救。

6.5 救援队伍保障
表1 救援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7报告和记录
无。

8 检查与考核
8.1 凡违反本办法者,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公司工程部、综合部或监理报请奖励。

8.2 本办法考核和奖励程序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奖惩制度》中7.1和7.2考核和奖励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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