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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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现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见附件1)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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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九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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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卫生部、教育部【发布文号】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发布日期】 -09-06【生效日期】 -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 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2021保健人员考试——多选题
![2021保健人员考试——多选题](https://img.taocdn.com/s3/m/227ca02e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f4.png)
2021保健人员考试——多选题1. 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予以发布以及开始施行的时间分别:(BC) *2010年4月1日2010年3月1日(正确答案)2010年11月1日(正确答案)2010年10月1日2011年3月1日2.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 *A. 疾病预防(正确答案)B. 健康检查(正确答案)C.卫生消毒(正确答案)D.食品安全E.体格锻炼(正确答案)3. 托幼机构管理机构职能中以下哪项是正确的:CDE) *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B.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正确答案)D.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正确答案)E.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正确答案)4.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什么条件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
() *A.规模(正确答案)B.班级数量C.总体面积D.具体情况E.接收儿童数量(正确答案)5.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的人数比例标准是:() *A.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B.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正确答案)C.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正确答案)D.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E.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6. 患有哪些疾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A. 精神病患者(正确答案)B.有精神病史者(正确答案)C.患有传染性疾病D.有传染性疾病史E.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7.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适用和参照执行的范围有:() *A. 小学附设学前班(正确答案)B. 单独设立的学前班(正确答案)C. 各类早教中心D.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正确答案)E.各级各类托幼机构8.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以下几个工作方面的具体指导:() *A. 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正确答案)B. 疾病预防(正确答案)C. 卫生消毒(正确答案)D. 食品卫生(正确答案)E. 饮用水卫生(正确答案)9. 托幼机构在哪些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A. 设施(正确答案)B. 建筑(正确答案)C. 人员D. 食品(正确答案)E. 饮用水(正确答案)10.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哪些法规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A. 《食品安全法》(正确答案)B.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确答案)C.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确答案)E.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正确答案)11. 托幼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正确答案)B.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正确答案)C.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正确答案)D.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正确答案)E.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3fca62a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63.png)
案例分析---儿童膳食
● 案例:幼儿园一日生活过渡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
政策重点内容
●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 分析:明确说明幼儿年龄,幼小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重视幼儿安全,加强安全保护教育。
制定安全保护和检查制度是幼儿园保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 。
政策内容梳理
● 第一责任人: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责罚: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 无证处罚: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
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参照执行机构: ● (一)小学附设学前班 ● (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 ● 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度实施细则。 ● 表彰: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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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现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见附件1)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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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6 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77006f8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14.png)
知道扣1分,不熟悉扣0.5分
2.制订计 划并落实
1
制订适合本园(所)年度卫生保健工作计 划,定期(至少每月1次)检查各项卫生保 健制度的落实情况。(1分)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 1、卫生保健计划、总结缺 一项扣0.5分;2、未按月进 行卫生保健自查扣0.5分, 自查后无整改措施扣0.2分。
建立健全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
一、行政管理(6分)
检查项目
分 值
工作内容
检查 方法
扣分理由
1.实行园 长负责制
1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卫生保健工作负 总责,须经卫生计生部门以上卫生保健管理 培训,熟悉卫生保健管理主要业务。(1分 )
1、园(所)长未接受培训
查看 资料 询问
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分,未定 期参加培训或例会扣0.5分。 2、询问园(所)长关于卫 生保健工作的相关问题,不
害预防制度;⑨健康教育制度;⑩卫生保
健信息收集制度。
一、行政管理(6分)
4.卫生保
有各级各类人员(园长、分管园长
健人员 岗位责
0.5
、保健老师、保育员、炊事人员) 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0.5分)
任明确
5.开展工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
作人员
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
卫生保 0.5 包括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
查看现 场
扣0.1分,多个班级合用扣0.3 分,全园合用扣0.5分;厕所与 盥洗室的分隔墙高度小于1.5米 扣0.1分,无分隔扣0.2分;2、 厕所内有污水池1个;3、盥洗 室有流动洗手装置,水龙头不 少于5-6个,间距0.35-0.40m; 4、盥洗室内设有保教人员清洗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a910c76ec3a87c24128c495.png)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45835cff00bed5b9f31de0.png)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f00b58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56.png)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2.01【实施日期】199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见附件)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57532b055270722182ef71d.png)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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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915a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5.png)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正文:----------------------------------------------------------------------------------------------------------------------------------------------------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制度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ff033b62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cb.png)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
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儿童在幼儿园
的生活环境和食品安全符合卫生标准。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管理:明确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
制度和工作规范。
2. 人员要求: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资质要求,包括健康证明、卫
生知识培训等。
3. 环境卫生:规定了幼儿园内部外部环境的卫生要求,包括室内环境清洁、通风、消
毒等。
4. 食品安全:要求幼儿园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采购、贮存、加工和供应的
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5. 传染病防控: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幼儿园内传染病的通报和报
告制度、疫苗接种等。
6. 应急管理:制定了幼儿园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的管理和措施,包括事故和灾难的预
防和处置。
7. 监督检查:规定了各级卫生部门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相关规章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相关规章](https://img.taocdn.com/s3/m/f7118c1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25.png)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相关规章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最常用的规章是2010年9月由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对托幼机构的范围、卫生保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和日常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等作了相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还会经常用到由原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除此之外,在开展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时,需使用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XX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对托幼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时,会使用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XX市在开展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时,还需用到《XX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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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检 头颅 查
胸 廓
心肺
肝 脾
辅 助 血红蛋白(Hb)
身长 (高)
耳
儿童家长确认签
名
cm 评价
皮 肤
左 右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脊柱四肢
咽部
外生殖器
其他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检 查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2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 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 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 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 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 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 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 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 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 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 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
附件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姓名
性别
照
年龄
婚否
岗位
民族
片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 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 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 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 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 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 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 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 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 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 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 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 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留存单)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
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
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Βιβλιοθήκη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 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 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 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 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 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 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化验检 查
淋球菌
滴虫
梅毒螺旋 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 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年度 体检结果
检查单位盖章 年度 体检结果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月日
名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月日
名
日
医生签 年月
医生签 年月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附件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 龄
婚否
编号
照 片
单位
岗 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格检 血压
心 肺
肝脾
查
皮肤
五 官
其他
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 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 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 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 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 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 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 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 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 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 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 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 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 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 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