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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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绘制现场比例图应根据现场实际尺寸和选用的图幅 规格,通过计算确定最佳比例。比例确定之后为省 略计算,提高绘图效率,应借助比例尺直接缩绘。 使用A、B型纸绘制比例图时,可优先采用1:200的 比例。
(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基本 要求
1、适用普通程序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均应绘制 现场记录图。现场比例图、现场断面图、现场 立面图、现场分析图可根据需要选择绘制。适 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不绘制现 场图。
2、现场记录图是记载和固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客观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全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形象地表现道 路交通事故客观情况。但一般案情简明的道路 交通事故,在能够表现现场客观情况的前提下, 可力求制图简便。
3、绘制各类现场图须做到客观、准确、 清晰、形象,图栏各项内容填写齐备,数 据完整,尺寸准确,标注清楚。用绘图笔 或墨水笔绘制、书写。
4、现场立面图。表示交通事故现场某一物体侧面 有关痕迹、证据所在位置的局部视图。这种图也 称侧面图,是一种立起来的平面图。立面图主要 用于表现车辆碰撞或刮擦的面,一般要求以比例 绘制,也可部分按比例绘制。它还可以表现立体 物一个面的局部成为局部特写,以更细致地表现 该局部状况。
5、现场分析图。表示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 人不同的运行轨迹和时序及冲突点位置的平面视 图。现场分析图可以形象地表示事故前、事故中、 事故后,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的位置、运动方向、 运动轨迹和相互冲突的地点,在判断事故过程、 分析事故原因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现场图种类
1、现场记录图。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现场环 境、事故形态、有关车辆、人员、物体、痕迹的 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图形记录。现场记录图 是事故现场图的主体,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各 类道路交通事故都要绘制现场记录图。现场记录 图一般都是在事故现场徒手绘制的,要求在现场 当场绘制完成,所以现场记录图的工整程度要求 不是很高。但是,在满足现场记录图快速绘制, 准确、全面地记录现场勘查内容基本要求的情况 下,应力争提高现场记录图的工整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章 现场处置第五章 现场勘查第六章 调 查第七章 检验、鉴定第八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 复 核第十一章 处罚执行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 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讲解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讲解

3、现场断面图,表示交通事故现场某一横断
面或纵断面某一位置上有关车辆、物体、 痕迹相互关系的剖面视图,这种图是利用剖 切作图的方法,根据需要、设想切除遮表现的内部的各种关系,以及与外 界的联系,现场断面图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勘查中应用较少,在需要表示道路不同高度
交通事故元素图形符号:机动车图、非机动车、 人体、牲畜等图形符号;
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图形符号:道路结构、功能 道路 、桥、路面等 图形符号、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信号灯、隔离带、警告、指示标志等 ;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树木、建筑物、 停车场、电杆、路灯、里程碑等;
动态痕迹图形符号:各种轮胎印迹、血迹、散落 物等图形符号;
尺寸起止符号 尺寸数字 尺寸线 尺寸界线
50
现场记录图中车辆、人体、物体、痕迹、
标志、标线、基准线、基准点等之间的距 离,一般使用尺寸线、尺寸数据标注或说明, 应尽量省略尺寸界线,因为图上尺寸界线太 多易使图面繁乱,且容易引起差错,不能省略 或者省略后易引起异议的应画尺寸界线,
1、尺寸界线
1、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一般从被测物 体、痕迹的固定点引出,一般情况下可以省 略,用物体、痕迹图形符号的轮廓线或尺寸 线代替,
2、现场记录图是记载和固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客观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全面、形象地表现道路 交通事故客观情况,但一般案情简明的道路交通 事故,在能够表现现场客观情况的前提下,可力求 制图简便,
3、绘制各类现场图须做到客观、准确、 清晰、形象,图栏各项内容填写齐备,数据 完整,尺寸准确,标注清楚,用绘图笔或墨水 笔绘制、书写,
将现场范围大小、道路、地物、车辆、痕迹以及它 们之间的距离相互关系等按实际尺寸,缩小若干倍后 画在图纸上,这种缩小的倍数关系即绘图比例,即图上 某一线段的长度I与地面上相应线段的水平距离L之 比,其表达式为1/m=I/L,式中m是缩小的倍数,例如: 地面上两点之间的水平距离是50m,在图上以0.5m长 度表示,则该图的比例就是0.5m/50m=1/100即1: 100,

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如何赔偿

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如何赔偿

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机动车方当场赔付400元(含)以内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后,机动车方当事人可持《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包括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由各方当事人到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比(2018.4.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比(2018.4.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照表图上注明。

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图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照明以及道路、设施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监控设备情况;(四)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可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五)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挡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等安装及使用情况;(六)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形态、尺寸、位置以及固定或者提取情况;(七)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八)肇事车辆不在现场的,应当记录初步调查认定的肇事车辆驶离的方向、车型、牌号、车身颜色等情况;(九)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至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大体是:(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2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不论是否是轻微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报警,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不需要报警。

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按一般程序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

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

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

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一、报警;以下条款是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条款进行规定的;公安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交通警察到达现场;三、现场处置、现场调查(未逃逸):不需要检验、鉴定的,第4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四、现场处置、现场调查(未逃逸):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则上有伤亡发生的需要检验、鉴定)。

1、第47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2、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第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九、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1、第60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第6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3、第6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4、第63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①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5、第6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6、第65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④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⑤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7、第66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调解依据;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③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④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⑤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⑥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8、第6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①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③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呢?一、交通事故办案程序有哪些交通事故办案程序有哪些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子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子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完整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完整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3
施救费
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施救单位出具的相关收据(根据投保时相关条款看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当事人自行主张未及时保存证据,或者保险公司未将该项赔付,刻意漏项。
4
鉴定费
鉴定时向司法鉴定所缴纳的费用 实报实销
鉴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当事人自行主张未及时保存证据,或者保险公司未将该项赔付,刻意漏项。
2.当事人自行主张存在已经修理,但是无票据的可能,也存在等待保险公司定损,但是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的可能,导致该项费用主张权利丧失。
2
重置费
车辆灭失(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着火已经烧毁、调入河中被冲走等)或者无法修复(大部分损坏或已无法修复价值),为购买一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
一、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当事人自行主张存在保险公司刻意按最低价格确定该车的重置费的可能,或者未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不懂诉讼程序,会存在败诉的可能。
3、损坏严重的车辆;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院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车辆维修清单。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受损照片。
当事人自行主张可能存在对该项费用的漏项,以及针对该项费用主张时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从而导致该精神抚慰金
辽宁省现行标准为:若造成伤者死亡,精神抚慰金一般为5万元;十级伤残为最轻级别,精神抚慰金3000元-5000元,每增加一级伤残金额相应向上累计

交通事故认定书救济手段(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书救济手段(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一、复核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二、重新认定和内部监督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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