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庆与被告牛广明牛新平牛广法牛凤枝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民初字第02950号原告王天庆,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广明,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新平,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广法,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凤枝,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天庆与被告牛广明、牛新平、牛广法、牛凤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牛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新平、牛广法、牛凤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天庆诉称,原告多次为被告运输白云石,到2013年12月29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运费215264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2014年1月份,原告又为被告运输,运费为5102.64元。后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至今仍欠原告120366.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运费120366.64元。被告牛新平系牛广明之妻、被告牛凤枝系牛广法之妻,因牛广明、牛广法承包熟料公司之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牛新平、牛凤枝应对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牛广明辩称,2011年6月,被告牛广明和牛广法合伙承包了林州市昊辉白云石熟料有限公司后,和原告王天庆协

商,由原告为被告牛广明、牛广法运输白云石,运费每吨12元,陆续给原告结算。欠原告的运费款被告牛广明认可,但听牛广法说又给了原告5万元。所以应扣除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牛广明和牛广法承包了林州市昊辉白云石熟料有限公司后,和原告王天庆协商,由原告为被告牛广明、牛广法运输白云石,运费每吨12元,陆续给原告结算。到2013年12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牛广明、牛广法欠原告运费款是215264,二人为原告出具了欠据。2014年1月份,原告又为被告牛广明、牛广法运输,运费为5102.64元。后二人给原告运费10万元。至今下欠原告运费款是120366.64元。另查明,被告牛新平系被告牛广明之妻,被告牛凤枝系被告牛广法之妻。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借据一张及运输单据6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牛广法、牛广明与原告王天庆订立运输协议,由原告为其运输货物,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运输费用。现原告持被告牛广法、牛广明所写欠据诉求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牛广明称经牛广法手又给了原告5万元,原告否认,被告牛广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原告称被告牛新平系牛广明之妻、被告牛凤枝系牛广法之妻,因牛广明、牛广法承包熟料公司之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牛新平、牛凤枝应对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责任,应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且二被告牛广明、牛广法系共同经营期间与原告发生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由此二被告承担责任,与二被告之配偶并无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牛新平、牛凤枝承

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广明、牛广法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天庆运费人民币120366.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被告牛广明、牛广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路文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