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学校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
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
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
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第二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第三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第四类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第五类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公司奖励规章制度(通用15篇)
公司奖励规章制度(通用15篇)公司奖励规章制度(通用15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奖励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奖励规章制度篇1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需要每位员工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凝聚力。
个人的付出与收获跟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为开创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大家遵守。
一、奖励制度:1、工龄奖:在本公司食堂连续工作满一年者,报销第二年的健康证费用。
2、满勤奖:员工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奖励15元,在发放当月工资时发放。
3、带薪假日:每位食堂员工每月允许有两个下午带薪休息日(须完成中午开餐后的工作)由班组长同意,主管批准:但不具有满勤奖获奖资格。
(每天不得超二人)4、优秀奖:对食堂各项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表现优秀者,公司经予100—200元奖金,每季度评审一次,年终发放。
5、特别奖:对公司的业务、管理技术、厨房内部存在的问题等提供建议性的改善意见,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营业绩这意见或建议,用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经公司分别研计评审后,(包括如下内容)A举报某领导处事不公正,内部人员问题,收受礼品、回扣;员工假公济私,私带公司物品、破坏公物等破坏公物等破坏行业。
(公司经予保密)B对厨房运作过程、作业方法或等程序,提出改进方法、有助降低成本、减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实行的。
C对公司组织机构提出调整意见,能精简机构或强化组织功能效益者。
D对于公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或方案,具有重大价值可增进收益者。
E对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出具体研究报告,或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有参考价值可以采纳的。
6、表现优秀、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员工,可以自我推荐,经公司核准培训合格后经予调整新的工作岗位。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责任重于能力、意志创造奇迹”的企业核心精神,建设强大幸福、品质一流的现代建筑产业集团,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切实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传播创业兴企正能量的目的,本着集团各项工作常态优秀、整体优秀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表彰奖励指企业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需要,推选出工作成绩和贡献、业务能力特别突出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宣扬、鼓舞、表彰、奖励的工作行为,是树立榜样、典型引路、推动工作、弘扬正能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所有表彰奖励工作,所属各级表彰奖励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表彰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1.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的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3.群众推选、组织把关、集体决策的原则;—2—4.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第五条机关各部门是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表彰奖励工作计划、评选办法和实施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发布表彰奖励通报文件。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表彰奖励工作统筹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汇总表彰奖励计划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决议会议审批。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设立第七条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分为综合类表彰奖励(含临时性表彰奖励)和部门专业类表彰奖励两个层级。
综合类表彰奖励是指以对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完成作出突出贡献,或对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产生重要积极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为对象的表彰奖励。
部门专业类表彰奖励是指以机关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对象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突出品德、绩效制订评选标准和条件,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原则,经业务部门部务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负责把关。
第九条原则上,一个部门每年只能设置一项部门专业类表彰奖励项目,其中专业类先进集体表彰奖励一般不超过纳入评选范围单位的 1/2,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一般不得超过计划名额。
表彰奖励标准暂行规定
XX县教育科技局关于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的暂行规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使表彰奖励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县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如下:一、规范表彰项目,提高奖励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严格控制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除配合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我局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两种。
(一)常设表彰奖励项目1.集体类⑴综合表彰类优秀盟区:用于表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九大盟区,在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盟区职能,有效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优秀盟区典型。
表彰评选细则由教育局盟区办公室出台。
发展性评估先进单位:用于表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在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经全面评估成绩突出的学校。
表彰评选细则由由教育局督导室出台。
⑵单项表彰类特色名校:用于表彰我县在特色名校创建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果的中小学、幼儿园。
表彰的特色类型和办法,由基础教育股依据《太谷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创特色建名校的实施方案》(太教[2014]28号)文件负责执行。
德育工作先进单位:用于表彰在中小学德育序列化建设中卓有成果,育人环境创设富有实效,德育工程、公民素养工程、队伍建设工程、养成教育工程、家校一体工程等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
表彰评选细则由政教股负责出台。
教学质量优秀单位:用于表彰以打造高效课堂为依托,以完善校本课程为核心,以建立绿色评价体系为抓手,以形成个性特色为宗旨,全面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构建多元完善课程体系,有效促进太谷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单位。
表彰评选细则由教研室、进修校负责拟定。
2.个人类名师、名校长:用于表彰在推进我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打造太谷教育名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省、市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的中小学校长。
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
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表彰奖励的管理规定也越发重要。
教师表彰奖励是对教师工作的肯定和激励,能够有效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然而,由于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的缺失或不健全,导致表彰奖励制度的效果不够明显。
因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健全评选机制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的第一步就是健全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避免一切不正当的干扰和人为因素的介入。
评选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包括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多方面的人员,形成共商共议的决策机制。
二、丰富奖励形式教师表彰奖励应该有丰富的形式,既有物质奖励,也有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可以是奖金、旅游等,精神奖励可以是荣誉称号、表彰信等。
不同的奖励形式能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同时也能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三、注重过程管理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中应注重过程管理。
评选过程要规范、透明,不应该有后门、非常规的操作。
评选的结果应当经过公示,并向整个教师队伍进行解释和说明。
同时,教师在进行教学活动时,也应有一定的过程管理规定,确保评选奖励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强化考核机制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还应强化考核机制。
评选的依据应当建立在教师的教学质量、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研究等多方面指标上,而非简单地以学生平均成绩作为唯一标准。
只有建立全面、综合的考核机制,才能够真正反映教师的工作水平和贡献。
五、加强动态管理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应加强对获奖教师的动态管理。
这包括对获奖教师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对表彰奖励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分析。
同时,对获奖教师的个人成长和发展也应给予关注和支持,使他们在教育事业中不断进步和提高。
六、确保奖励公正教师表彰奖励管理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奖励的公正性。
评选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不公。
对于评选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建立申诉和复核机制,确保每一位教师都能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待遇。
教职员工年度表彰规则
教职员工年度表彰规则1. 总则为了表彰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激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育事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则。
2. 表彰对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教职员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验员、管理人员等。
3. 表彰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员工,可予以表彰:1.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学生、同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为国家和学校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提升了学校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
4. 在学校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5. 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值得表彰的。
4. 表彰程序1. 各学院、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年度拟表彰教职员工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2. 学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门提交的表彰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表彰对象。
3. 学校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表彰仪式,对受表彰教职员工进行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5. 表彰名额与奖金1. 年度表彰名额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职员工总数的5%。
2. 年度表彰奖金标准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6. 表彰后的管理1. 受到表彰的教职员工应珍惜荣誉,继续发扬成绩,为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2. 受到表彰的教职员工在下一年度如有重复表彰对象,应综合考虑,确保表彰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7.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解释权归学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以上为教职员工年度表彰规则,仅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奖励通知公告事项
奖励通知公告事项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的激励政策和奖励制度,现向大家宣布以下奖励通知公告事项。
一、个人表彰奖励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公司决定设立一系列个人表彰奖励,具体如下:1. 员工表彰奖该奖项将每季度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项目执行、创新改进、业务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团队协作、责任担当等方面的表现。
获奖员工将获得荣誉证书一份,以及额外的奖金作为鼓励和认可。
2. 客户服务优秀奖该奖项将每月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客户服务方面表现出色、得到客户一致好评的员工。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响应速度、解决问题的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获奖员工将获得荣誉证书一份,以及额外的奖励作为激励和奖励。
二、团队协作奖励为了鼓励团队的合作精神和共同进步,公司决定设立以下团队协作奖励:1. 项目团队协作奖该奖项将每季度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项目中表现出色、协作默契、共同攻克难关的团队。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合作、任务分工、项目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获奖团队将获得荣誉证书一份,以及额外的奖金作为鼓励和激励。
2. 优秀团队激励奖该奖项将每年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整个年度中展现出卓越团队协作、共同成长的团队。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果、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获奖团队将获得荣誉证书一份,以及额外的团队旅行奖励作为鼓励和奖励。
三、优秀成果奖励为了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和突破,公司决定设立以下优秀成果奖励:1. 项目成果奖该奖项将每季度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项目中取得杰出成果和突破的员工。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创新、商业价值、市场影响等方面的表现。
获奖员工将获得荣誉证书一份,以及额外的奖金作为鼓励和认可。
2. 技术创新奖该奖项将每年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技术领域展现出杰出创新成果的员工。
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贡献、专利申请、软件开发等方面的表现。
获奖员工将获得荣誉证书一份,以及额外的奖励作为激励和奖励。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有效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司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主要原则(一)总体原则:围绕战略、体现激励、提供保障。
(二)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定期表彰和临时表彰相结合;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管理。
(三)表彰项目: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
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设立的综合类表彰项目,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二)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三)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为国家及地方专项工程、重要活动或重要对外展出等重大事件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无固定的评选周期。
第七条向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推荐申报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的划分、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按照集团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公司级表彰奖励项目包括:(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含突出贡献团队、先进集体、最佳员工、先进个人)等;(二)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先锋团队、劳动竞赛先进集体、三八红旗手、科技成果奖(待设立)、质量奖(待设立)、专利奖(待设立)、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三)公司级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根据本办法前述表彰奖励项目设立条件,由业务相关部门牵头申报立项、组织评选,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每项重大事件只开展一次表彰评选。
学生表扬奖励管理规定
学生表扬奖励管理规定在学校教育中,表扬奖励是激励学生积极向上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学生表扬奖励的管理,提高教育效果,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生表扬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明确表扬奖励的目的学校表扬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发挥潜力,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因此,学校需要将表扬奖励放在教育目标的优先位置,使学生在受到表扬奖励的过程中感受到学校对他们的关心与肯定。
第二、制定明确的表扬奖励标准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校教育目标,制定明确的表扬奖励标准。
表扬奖励标准既要考虑学生在学习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学生在德育、体育、艺术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标准应当有一定的区分度,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够得到相应的表扬奖励。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表扬奖励体系学校表扬奖励体系应当分为班级、年级和整个学校三个层次,形成多层次的激励机制。
班级层面的表扬奖励可以通过评比、积分等方式进行,年级层面的表扬奖励可以通过评选优秀学生、公开表彰等方式进行,学校层面的表扬奖励可以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等方式进行。
第四、明确表扬奖励的程序学校应当明确表扬奖励的程序,确保表扬奖励的公正公平。
程序包括提名、评选、公示、颁奖等环节。
提名环节可以通过班级推荐、评选环节可以通过教师评定、公示环节可以通过公告牌、校报等途径进行,颁奖环节可以通过学校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五、加强表扬奖励的宣传学校应当加强对表扬奖励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表扬奖励氛围。
可以通过校报、校园广播、班级会议等途径,将获得表扬奖励的学生事迹宣传出去,激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向上。
第六、建立激励机制学校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例如,每学期表彰一批优秀学生,他们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如提前选课、优先参加社团活动等。
这样的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推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七、补充表扬奖励的内在激励学校表扬奖励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激发内在的动力。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表彰奖励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员工表彰制度
企业员工表扬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员工乐观向上、发挥个人才略,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依据企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订立本《企业员工表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章表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表扬工作应公平公正、明确公开,坚持政治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原则,确保表扬工作真实、准确、客观。
2.适度竞争原则:鼓舞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促进员工的进步和成长。
3.激励导向原则:通过表扬,激励员工发扬优良品质和精神,树立正面模范。
第三章表扬类型依据员工表现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表扬:1. 优秀员工奖对于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企业将授予其“优秀员工奖”。
获奖员工将获得奖金、荣誉证书等嘉奖。
2. 创新奖对于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想法、改进工作流程或推动企业发展的员工,企业将授予其“创新奖”。
获奖员工将获得奖金、荣誉证书等嘉奖。
3. 杰出团队奖对于协作搭配默契、共同完成紧要工作的团队,企业将授予其“杰出团队奖”。
获奖团队将获得奖金、荣誉证书等嘉奖。
4. 先进工作者奖对于在工作中乐观进取、勤奋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企业将授予其“先进工作者奖”。
获奖员工将获得奖金、荣誉证书等嘉奖。
5. 优秀新人奖对于刚加入企业不久但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秀的新员工,企业将授予其“优秀新人奖”。
获奖员工将获得奖金、荣誉证书等嘉奖。
第四章表扬程序1.员工表现被提名:任何员工及相关单位可以提名表扬对象,需要供应明确的表扬理由和相关证明料子。
2.表扬料子审核:表扬工作负责人将对提名料子进行审核,确保提名料子真实、准确。
3.表扬评比:由企业表扬委员会负责评比,并依据评比结果进行公示。
4.表扬决策:企业高层依据评比结果决议是否授予员工相应表扬,并确定嘉奖内容。
5.表扬公示:公示表扬决议结果,在相关部门进行公示一周时间,接收员工反馈和申诉。
6.表扬颁奖:在企业员工大会或其他紧要的场合,由企业高层颁发表扬奖项和嘉奖。
第五章表扬嘉奖1.表扬嘉奖将向获奖员工发放奖金,金额依据获奖情况和企业资金情形确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激励和调动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应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奖励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放在一线干部职工,市管干部一般不列入奖励表彰范围。
第五条各级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第六条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及以下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及以下奖励。
第八条除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部署的奖励表彰事项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单独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确需奖励表彰的,由主办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党团工作表彰奖励的规定
关于党团工作表彰奖励的规定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党内和共青团内表彰工作,更好地激励广大党员和团员青年的生产积极性,针对党、团内表彰工作中只有表彰评比的办法和依据,缺少实行奖励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奖励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现将有关标准规定如下:一、党内表彰1、表彰时间:每年七一前夕及年底。
2、表彰项目:(1)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好领导班子)。
表彰对象为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站)党工委,每年度表彰3个党工委。
(2)五好党支部。
表彰对象为公司所属基层党支部,每年度表彰2个基层党支部。
(3)六好共产党员。
表彰对象为公司在册共产党员,每年度表彰人数,根据党员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4)优秀党务工作者。
表彰对象为公司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度表彰3名。
(5)股份公司(含省部)、集团公司(含地市)表彰项目及名额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确定。
3、奖励标准:(1)被公司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好领导班子)”的各发给奖金5000元。
(2)被公司评为“五好党支部”的各发给奖金2000元。
(3)被公司评为“六好共产党员”的各发给奖金300元。
(4)被公司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各发给奖金500元。
(5)被集团公司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标准,单独研究确定。
二、共青团内表彰1、表彰时间:每年五四前夕。
2、表彰项目:(1)优秀团组织。
表彰对象为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队团组织,每年度表彰3个优秀团组织。
(2)优秀团员。
表彰对象为公司在册共青团员,每年度表彰20名。
(3)优秀团干部。
表彰对象为公司专兼职团干部,每年度表彰3名。
(4)优秀师徒。
表彰对象为“导师带徒”活动师徒对子,每年度表彰数量,根据当年所结成的“导师带徒”师徒对子总数确定。
(5)股份公司(含省部)、集团公司(含地市)表彰项目及名额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确定。
3、奖励标准:(1)被公司评为“优秀团组织”的各发给奖金1000元。
(2)被公司评为“优秀团员”的各发给奖金200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5•【字号】鲁政发[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8]6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奖励表彰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本《规定》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奖励表彰的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等方面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
为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制止和纠正“三乱”,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的奖励表彰活动。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鲁政发[1990]114号、鲁政发[1991]141号及鲁政办发[199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
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一、表彰奖励的目的、原则1.为了弘扬先进,进一步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学院“做大、做强、做优”的“三步走”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学院将对在各部门或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设奖的种类1.文明处室及文明班组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由宣传部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院处室、班组年度内,在争做现代文明人、争创文明处室和共建文明校园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可评为文明处室或文明班组。
评选比例一般为15%。
学校除对文明处室、文明班组颁发证书外,对其处室、班组成员发放纪念品。
2.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院教职工在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可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比例一般为1x%。
根据实际情况,在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再评选出数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
学校除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3.优秀青年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年龄在4x周岁以下、教龄满3年以上的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并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青年教师。
评选比例一般为5%。
学校除对优秀青年教师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4.优秀班主任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热爱班主任工作,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做到言传身教,使班级在班风、学风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考核达到优秀,可评为优秀班主任。
评选比例一般为1x%。
学校除对优秀班主任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5.“三育人”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校教职工热爱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能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取得突出成绩者,可评为。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表彰奖励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电力报国内统一刊号CN36-0038 邮发代号43-162008年12月06日第946期(每周六出版)主站电力报一版二版三版四版五版六版七版八版七版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人资【2008】752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表彰奖励事项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典型性。
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省公司的改革、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圆满完成省公司年度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利于调动员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表彰奖励办法范围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县供电公司及其员工。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第五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包括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
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和省公司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
非常设项目是指,没有一定评选周期,根据省公司工作需要或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专项活动结束后,需评选表彰的项目;或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特批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项目。
第六条省公司常设的表彰奖励项目为:(一)集体项目:省公司“四好"领导班子、文明单位(标兵)、农电“双十佳"、长周期安全考核(百日安全运行)奖、科技进步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特殊贡献奖。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有效的表扬、奖励与批评、惩罚,可以增强自尊心和荣誉感,培养他们积极进取的精神,使他们朝着教育者期望的方向发展。
下文是表彰奖励实施细则,欢迎阅读~!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一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
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
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二为鼓励先进,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本职多做贡献,学校特制定教师节表彰奖励方案如下:一.学校成立表彰奖励评审领导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成员:全体行政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干部二.表彰时间:教师节三.表彰奖励形式: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
四.申报办法:全体教职工对照条件自行申报(表彰类型中的(一)(二)(四)(五)(六)不必个人申报,由学校根据评比条件并结合考核结果或群众推荐结果确定),不申报者不表彰。
9月2日下午16:00前,各部门(年级组或教研组)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向人事干部上报推荐名单和材料,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
推荐表可自行复印。
申报人(或年级组、教研组)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所获荣誉必须是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获得。
绥化表彰奖金标准
绥化表彰奖金标准
一、荣誉证书
为了表彰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绥化公司特制定荣誉证书颁发制度。
荣誉证书分为金牌、银牌、铜牌三个等级,分别颁发给表现卓越的员工。
获得荣誉证书的员工将得到公司及社会的认可,提升个人声誉。
二、奖金
绥化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特设立奖金制度。
奖金分为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三种,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在当月或当季度末发放,年度奖金在每年年终发放。
奖金的额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三、奖品
绥化公司为了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设立奖品制度。
奖品种类丰富,包括电子产品、家居用品、旅游券等。
员工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完成重要任务,都有机会获得奖品。
奖品是对员工工作成果的肯定和激励,也是公司文化的一种体现。
四、培训机会
绥化公司重视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发展,特设立培训制度。
公司会定期组织内外部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员工可以通过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同时也能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五、其他福利
绥化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其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带薪年假、员工旅游、节日福利、定期体检等。
这些福利旨在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包括医院向上级单位申报的评选表彰和院内自行组织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认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条件、群众推荐、基层评议、医院审批、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应面向基层,向临床一线倾斜。
四、凡向院外申报各类集体、个人的先进或荣誉称号,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1、收到从卫健委、教育部、XX市、全国总工会等各个口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并在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2、在院内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3、由各个基层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名单。
4、主管部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通过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5、根据工作需要,将初步候选名单报党办、院办、医务处、护理部、人事处、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6、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初选结果。
7、对拟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上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8、公示后如无异议,可上报评选结果。
9、如遇有时间紧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有关事宜。
五、医院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审核XX:1、以党委、医院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比例、奖励待遇、组织领导等),上报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评选表彰程序原则上与向院外申报各类先进或荣誉称号一致。
3、表彰奖励活动要从严控制次数和表彰奖励的规模。
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有评选资格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10%。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六、表彰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表彰奖励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评选程序操作的,或是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是获奖集体、个人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撤消评选表彰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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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一、表彰奖励的目的、原则
1.为了弘扬先进,进一步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学院“做大、做强、做优”的“三步走”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
学院将对在各部门或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设奖的种类
1.文明处室及文明班组
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由宣传部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院处室、班组年度内,在争做现代文明人、争创文明处室和共建文明校园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可评为文明处室或文明班组。
评选比例一般为15%。
学校除对文明处室、文明班组颁发证书外,对其处室、班组成员发放纪念品。
2.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
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院教职工在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可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比例一般为1x%。
根据实际情况,在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再评选出数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
学校除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3.优秀青年教师
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年龄在4x周岁以下、教龄满3年以上的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并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青年教师。
评选比例一般为5%。
学校除对
优秀青年教师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4.优秀班主任
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热爱班主任工作,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做到言传身教,使班级在班风、学风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考核达到优秀,可评为优秀班主任。
评选比例一般为1x%。
学校除对优秀班主任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5.“三育人”先进个人
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学校教职工热爱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能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取得突出成绩者,可评为。
评选比例一般为5%。
学校除对“三育人”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6.优秀教学奖
每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
凡在年度内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成绩优秀者,可获得优秀教学奖。
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5%。
学校除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
奖励。
7.优秀教科研成果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由科产处、教务处共同负责组织评选。
奖励名额从紧掌握,宁缺毋滥。
优秀教科研成果奖的评选范围包括:优秀论文、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革新成果、优秀教材、先进实验装置等,凡在以上诸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可获得优秀教科研成果奖。
学校除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8.其他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增设其他表彰奖励种类,对获奖者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表彰奖励的实施
根据表彰奖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评选前,由负责组织评选的部门制定具体的办法(包括评选的条件和标准,评选的比例或名额,评选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在全校教职工中进行动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群众评议或推荐,以及必要的考核考查,并组织评委会评出初步结果,报学校批准。
最后,公布表彰奖励名单,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状或证书和奖金(品)。
四、对获校外荣誉称号人员奖励
为了鼓励教职工为校争光,学校对在校外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实行奖励。
根据受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况,学校召开一定规模的庆功表彰会,以形成“学先进、赶先进、比贡献”的氛围。
同时,对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若有文件规定即按文件执行,若
无规定,即按以下标准执行:
1.凡获得国家、省(部)、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xxx元、15xx元、1xxx元。
2.凡获得省(部)、市级先进工作者(综合先进)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xx元、5xx元。
3.凡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颁发先进集体称号的,给予其集体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4.凡获得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性团体颁发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给予其集体成员或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其他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