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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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
一、表彰奖励的目的、原则
1.为了弘扬先进,进一步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学院“做大、做强、做优”的“三步走”战略作出更大的贡献。学院将对在各部门或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设奖的种类
1.文明处室及文明班组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由宣传部负责组织评选。凡学院处室、班组年度内,在争做现代文明人、争创文明处室和共建文明校园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可评为文明处室或文明班组。评选比例一般为15%。学校除对文明处室、文明班组颁发证书外,对其处室、班组成员发放纪念品。
2.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学院教职工在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可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一般为1x%。根据实际情况,在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再评选出数名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学校除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标兵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3.优秀青年教师
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年龄在4x周岁以下、教龄满3年以上的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并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比例一般为5%。学校除对
优秀青年教师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4.优秀班主任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选。凡热爱班主任工作,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做到言传身教,使班级在班风、学风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考核达到优秀,可评为优秀班主任。评选比例一般为1x%。学校除对优秀班主任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5.“三育人”先进个人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学校教职工热爱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能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取得突出成绩者,可评为。评选比例一般为5%。学校除对“三育人”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6.优秀教学奖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暑假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凡在年度内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成绩优秀者,可获得优秀教学奖。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5%。学校除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
奖励。
7.优秀教科研成果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由科产处、教务处共同负责组织评选。奖励名额从紧掌握,宁缺毋滥。优秀教科研成果奖的评选范围包括:优秀论文、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革新成果、优秀教材、先进实验装置等,凡在以上诸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可获得优秀教科研成果奖。学校除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8.其他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增设其他表彰奖励种类,对获奖者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表彰奖励的实施
根据表彰奖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评选前,由负责组织评选的部门制定具体的办法(包括评选的条件和标准,评选的比例或名额,评选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在全校教职工中进行动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群众评议或推荐,以及必要的考核考查,并组织评委会评出初步结果,报学校批准。最后,公布表彰奖励名单,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状或证书和奖金(品)。
四、对获校外荣誉称号人员奖励
为了鼓励教职工为校争光,学校对在校外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实行奖励。根据受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况,学校召开一定规模的庆功表彰会,以形成“学先进、赶先进、比贡献”的氛围。同时,对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若有文件规定即按文件执行,若
无规定,即按以下标准执行:
1.凡获得国家、省(部)、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xxx元、15xx元、1xxx元。
2.凡获得省(部)、市级先进工作者(综合先进)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xx元、5xx元。
3.凡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颁发先进集体称号的,给予其集体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4.凡获得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性团体颁发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给予其集体成员或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其他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