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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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证 规 则

认 证 规 则
重大危险源及其影响 ,方针及目标策划情况来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 ,了解组织对审核 准备的状态,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的重点 。
2. 第一阶段审核之前 ,首先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 文件进行审核 ,出具《文件审查 报告》,并将《 文件审查报告》反馈给受审核方。文件修改的符合性可在一阶段审核时 确认,需要时,申请方对《管理手册 》作适当修改后,再次报送 ZJQC 复审。文件审 查确认不影响现场审核时,才能安排现场审核。
6. 下列情况时,ZJQC 将对获证组织进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非定期监督审核 : l 国家认监委(CNCA)、国家认可委 (CNAS)对 ZJQC 提出相应要求时; l 收到对获证组织投诉; l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体系正常运行; l 对因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符合被暂停的组织进行追踪; l 根据收集到的获证组织信息,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非定期监督审核,不需要获证组织支付审核费用 。ZJQC 将视情况做出保持、暂 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7. 当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一段时期内被持续证实其有效性 ,使 ZJQC 对其
1. ZJQC 对《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 ,做出是否准予认证注册的决定 , 并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2. 通过注册的组织,由 ZJQC 颁发认证证书,并在电子媒体或相关的出版物上予 以公告。
3. 未被批准的受审核方 ,将在《不批准认证注册通知书》中说明原因。 六 、发证后的监督
1. 监督的目的是验证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监督审核分 为定期监督审核和非定期监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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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版本:1 修改:0
2013 年 01 月 30 日实施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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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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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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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CNAS-SC132-20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32-201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3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upgrade vision ofQMS certific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构成 (4)R部分 (4)R.1 认可总体要求 (4)R.2 认可申请 (5)R.3 认可评审 (5)R.4 认可决定与认可范围授予 (6)R.5 认可保持 (6)R.6 认可范围扩大 (7)R.7 信息通报 (7)R.8 其他 (7)C部分 (8)C.1 基本要求 (8)C.2 认证文件 (8)C.3 资源和能力 (8)C.4 过程要求 (8)G部分 (9)G.1 认证人员能力提升指南 (9)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CNAS针对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简称“升级版”)认证活动开展认可所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本文件内容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这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用术语“宜”表示建议。

本文件2018年首次发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范围1.1 为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简称“升级版”)认证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一致性,指导申请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理解并满足相关认可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包括对“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补充和指南,适用于CNAS对“升级版”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R部分和C部分分别是对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补充,本文件G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

1.3 对“升级版”认证活动中从事“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行业特色”)及“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简称“行业特色加分级”)的,本文件中作为分项认可制度提出补充要求或指南以便开展认可活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

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

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CNAS认证流程

CNAS认证流程

CNAS认证流程实验室认证流程初次认可1.1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XXX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XXX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CNAS秘书处应向申请人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1.2正式申请1.2.1申请人应按XXX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1.2.2 XXX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活动运作处于稳定运行状态,聘用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则可予以正式受理,并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否则,应进一步了解情况,需要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实施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

如申请人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则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1.2.3在资料审查、走访进程当中XXX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告诉申请人,不做咨询。

1.2.4当申请人申请进行检测、校准或其他能力的认可,必须提供参加了至少一项相宜的能力验证打算、比对打算或测量考核的证实。

只有在申请人证实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且表现满意,CNAS方予以受理。

1.3评审准备1.3.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和非歧视性的原则指定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

1.3.2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告诉申请人采取改正措施。

秘书处按照评审组长的提议,以为需要时,可与申请人协商进行预评审。

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相识,不做咨询,但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预评审报告。

在申请人采取有用改正措施解决发现的首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2021年最新的TL9000要求手册R6.3中文版

2021年最新的TL9000要求手册R6.3中文版

2021年最新的TL9000要求手册R6.3中文版本TL9000要求手册按R6.3 版翻译,红色字体是R6.3的修改之处。

R6.3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4组织环境4.1:理解组织环境:无4.2:理解相关方要求:无.4.4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4.3.C.1要求手册和测量手册适用性声明组织必须在它的注册界面中声明确定不适用的要求和任何声明的测量豁免。

注解1: 假如要求(手册)是在组织已经选择的TL9000注册专项之外的范围,对组织而言,声明TL9000 不适用不是必须的。

同样,当要求本身或相关的注解要求表明针对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类型不适用,对组织而言,声明不适用也不是必须的。

注解2:参见测量手册中的测量豁免定义。

4.3.C.2TL9000概况和范围4.3.C.2 TL9000概况和范围组织寻求认证,必须与认证机构协调,确定:--TL9000的范围描述;--ISO9001的范围描述;--不适用的要求决定;--测量的豁免;--注册的专项选择;--NACE的编号--产品类别;--位置和地址;--ISO 9001的版本;--TL9000要求和测量的版本,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程序( ASRP)的应用。

所有注册必须在QF注册管理系统(RMS)的注册概况中记录和维护。

TL9000管理者必须把相关信息给认可的认证IAF数据库。

被认证公司发行的证书必须参考在概况创建时,TL9000管理者分配的TL编号注册管理系统(RMS)的注册概况。

范围描述必须包括:a)组织被注册的身份,可以包括整个组织,一个组织的单元,或多个单元的结合,和b)被注册所覆盖的产品/产品线,假如不是所有产品/产品线包括的注册中,那么包括或排除的产品/产品线必须被列出;范围描述不需要包括:a)产品类型的编号,b)位置或地址;,c)ISO 9001, 要求手册和测量手册的版本;,d)注册专项的选择,和e)其他在注册概况中被定为个别行业的特征;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无5领导力5.1领导力和承诺5.1.1总则:无5.1.2客户为中心5.1.2.C.1 客户沟通方法组织必须建立并保持方法以与选定的客户沟通分享期望,并确保产品质量的改进。

9000体系认证流程

9000体系认证流程

9000体系认证流程
9000体系认证通常包括以下流程:
1. 确定认证目标:确定需要认证的组织或企业以及需要认证的管理体系范围。

2. 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内外部评估,了解组织或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改进计划。

3. 编写文件和程序:制定符合ISO 9001标准要求的文件、程序和工作指南。

4. 培训和意识培养:对组织内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理解和意识。

5. 内部审核:进行内部审核,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6. 管理审核:由高级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7. 准备认证申请:准备并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申请表、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8. 外部审核:由认证机构安排审核师进行外部审核,包括现场审核和文件审查。

9. 审核报告和改进:审核师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组织或企业根据报告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进行改进。

10.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改进情况作出认证决定,决定是否批准认证。

11. 认证颁发和监督: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或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12. 维持和改进: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根据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的结果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实验室管理相关标准汇编

实验室管理相关标准汇编

实验室管理相关标准汇编法规法规名称⽂号实施⽇期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认可(2002)20号2002-05-0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政处罚若⼲规定国家认监委(2003)17号公告2003-12-09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4)4号公告2004-02-20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63号2004-08-01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81号2005-11-01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82号2005-11-01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3号公告2006-03-01实验室能⼒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9号公告2006-05-01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739号2006-12-0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24号公告2007-12-01⾷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质检总局令(2015)165号2015-06-19认证认可申述投诉处理⽅法国家认监委(2011)1号公告2011-01-1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141号2011-09-0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163号2015-08-0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质检总局令(2015)164号2015-08-01 GB标准名称实施⽇期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2008-08-01GBT 20001.4-2015 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试验⽅法标准2016-01-01GBT 21785-2008 实验室玻璃器⽫密度计2008-09-01GBT 21785-2008 实验室玻璃器⽫密度计2008-09-01 GBT 2227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件建⽴和管理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档案.2009-04-01 GBT 2227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件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体外研究中的应⽤2009-04-01 GBT 22274.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第1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监督程序指南2009-04-01 GBT 22274.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第2部分:执⾏实验室检查和研究审核的指南2009-04-01 GBT 22274.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第3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检查报告的编制指南2009-04-01 GBT 22275.1-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1部分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2009-04-01GBT 22275.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负责⼈的任务和2009-04-01职责GBT 22275.3-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3部分:实验室供应商对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符合2009-04-01情况GBT 22275.4-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4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现场研究中的应⽤2009-04-01 GBT 22275.5-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5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短期研究中的应⽤2009-04-01GBT 22275.6-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6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计算机化的系统中的2009-04-01应⽤GBT 22275.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第7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多场所研究的组织和2009-04-01管理中的应⽤GBT 22276-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件在另⼀国家中要求和执⾏检查与研究审核2009-04-01 GBT 22277-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件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中委托⽅的任务和职责2009-04-01 GBT 22278-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2009-04-01GBT 25915.2-2010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第2部分:证明持续符合GBT 25915.1的检测与监测技术2011-06-01条件GBT 25915.6-2010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第6部分:词汇2011-05-01 GBT 25915.8-2010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第8部分:空⽓分⼦污染分级2011-06-01 GBT 27401-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动物检疫2008-10-01 GBT 27402-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植物检疫2008-10-01 GBT 27403-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品分⼦⽣物学检测2008-10-01 GBT 27404-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品理化检测2008-10-01 GBT 27405-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品微⽣物检测2008-10-01 GBT 27406-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品毒理学检测2008-10-01 GBT 27410-2010 消费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实验室技术规范2011-07-01 GBT 29471-2012 ⾷品安全检测移动实验室通⽤技术规范2013-07-31 GBT 32146.1-2015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第1部分:通⽤要求2016-07-01 GBT 32146.3-2015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第3部分:⾷品实验室2016-07-01 NY、SC、SN标准名称实施⽇期NYT 1493-2007 农药残留试验良好试验室规范2008-03-01 NYT 718-2003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2004-03-01 SCT 7019-2015 ⽔⽣动物病原微⽣物实验室保存规范2015-05-01 SNT 1482-2004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法 MR统计合并动态跟踪监控技术2005-04-01 SNT 2294.1-2009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1部分总则2009-09-01 SNT 2294.2-2009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2部分信息系统2009-09-01 SNT 2294.3-2009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3部分分类2010-03-16 SNT 2294.4-2011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4部分事故处理规程2012-04-01 SNT 2294.5-2011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2012-04-01 SNT 2294.6-2011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第6部分放射源安全管理指南2012-04-01 SNT 2723.1-2010 实验室能⼒验证第1部分总则2011-05-01 SNT 2723.2-2010 实验室能⼒验证第2部分名词和术语2011-05-01 SNT 2723.3-2010 实验室能⼒验证第3部分能⼒验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2011-05-01 SNT 2984-2011 检验检疫动物病原微⽣物实验活动⽣物安全要求细则2012-04-01 SNT 2989-2011 出⼊境动物检疫实验室能⼒验证技术规范2012-04-01 SNT 2990-2011 质量控制与质量评价实验室过程与测试能⼒指数评定⽅法2012-04-01 SNT 3092-2012 实验室应对公共安全事件能⼒规范2012-11-16 SNT 3509-2013 实验室样品管理指南2013-09-16 SNT 3590-2013 化学分析实验室中的职责和质量控制指南2014-03-01 SNT 3591-2013 实验室标准物质管理指南2014-03-01 CNAS标准名称实施⽇期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2011-07-01 CNAS-CC03:2014 ⼈员认证机构通⽤要求2014-10-01 CNAS-CC11:2010 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2010-09-01 CNAS-CC12:2008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2008-12-14 CNAS-CC13:2008 ⾼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2008-09-15 CNAS-CC131:2014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要求2014-05-01 CNAS-CC14:2008 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2008-09-15 CNAS-CC15:2013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2014-01-01 CNAS-CC18:2014 ⾷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2015-01-01 CNAS-CC21:2006 产品认证机构通⽤要求2006-07-01 CNAS-CC22:2007《产品认证机构通⽤要求》应⽤指南(IAF GD5:2006)2007-12-08 CNAS-CC31:2010《⼈员认证机构通⽤要求》应⽤指南2010-04-01 CNAS-CC41:200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要求2006-07-01 CNAS-CC42:200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要求》应⽤指南2006-07-01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007-04-15 CNAS-R01:2010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011-01-01 CNAS-R02:2011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011-04-01 CNAS-R03:2010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010-11-08 CNAS-RC01:2013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013-10-30 CNAS-RC02:2013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2013-10-30 CNAS-RC03:201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2013-07-01 CNAS-RC04:2013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13-10-30 CNAS-RC05:2014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014-09-04 CNAS-RC07:2011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011-04-28 CNAS-RI01:2007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008-01-01 CNAS-Rl05:2008 实验室⽣物安全认可规则2008-08-01 CNAS-RL01:2011 实验室认可规则(2013修订版)2013-09-01 CNAS-RL02:2010 能⼒验证规则2011-02-01 CNAS-RL03:201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13-03-01 CNAS-RL04:2009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9-03-01 CNAS-RL06:2014 能⼒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2014-05-01 CNAS-RL07:2014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产者认可规则2014-06-01CNAS-AL07:2011 CNAS能⼒验证领域和频次2011-02-12表CNAS-AL08:2011 能⼒验证机构备案要求及2011-02-12项⽬确认需提交资料清单CNAS-CI01:2012 检查机构能⼒认可准则2013-06-01CNAS-CI02:2006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应⽤说明2006-07-01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认2006-07-01可准则CNAS-CL02:2012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认2014-11-01可准则CNAS-CL03:2010 能⼒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2011-01-01CNAS-CL04:2010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产者2011-01-01能⼒认可准则CNAS-CL05:2009 实验室⽣物安全认可准则2009-07-01 CNAS-CL07:2011 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2011-05-01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认2015-06-01可准则在微⽣物检测领域的应⽤说明CNAS-CL10-20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认可2013-01-01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说明CNAS-CL21:201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认2016-10-01可准则在卫⽣检疫领域的应⽤说明(2016-10-1实施)CNAS-CL22:201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认2016-10-01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说明(2016-10-1实施)CNAS-CL23:201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认2016-10-01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说明(2016-10-1实施)CNAS-CL26:201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认可2015-01-01准则在感官检测领域的应⽤说明CNAS-CL30:2010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和2011-01-01标签的内容CNAS-CL31:2011 内部校准要求2011-07-01 CNAS-EC-016:2009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2009-08-12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CNAS-EC-017:2009 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2009-04-22管理办法CNAS-EC-021:2007 GB/T 19001-2000/ISO2007-07-25 9001:2000应⽤说明CNAS-EC-028:2009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2009-03-01 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转换说明CNAS-EC-031:2011 CNAS-CC01:2011-02-15 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过渡转换安排的说明》CNAS-EC-033:2011 ⾷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12-01-01机构认可说明CNAS-EC-035:2013 基于PAC-TECH-003 对2013-06-01⾷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说明CNAS-EC-035:2014 ⾷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15-01-01机构认可说明CNAS-EC-041:2014 ⾷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14-07-15机构依据新版专项技术规范实施认证的认可转换说明CNAS-GC02:2014 管理体系认证结合审核的2014-10-27应⽤指南CNAS-GC11:20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2015-12-16证业务范围能⼒管理实施指南(2015年第⼆次修订)CNAS-GC12:201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2013-07-01证业务范围能⼒管理实施指南CNAS-GC13: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2011-07-01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管理实施指南CNAS-GC18:2013 ⾷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2013-06-01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GC21:2013 ⼀般⼯业产品认证业务范2013/10-30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GC31:200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2006-07-01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GC41:200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2006-07-01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GI01:2006 检查机构认可指南2007-04-30CNAS-GL02:2014 能⼒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2014-09-15和能⼒评价指南CNAS-GL03:2006 能⼒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CNAS-GL03:2006 能⼒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2006-07-01定性评价指南CNAS-GL04:2011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2011-03-15CNAS-GL05:2011 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2011-05-01指南CNAS-GL06:2006 化学分析中不确定度的评2006-07-01估指南CNAS-GL09:2014 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2014-05-20分级指南CNAS-GL12-2007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内部审核2007-04-30指南CNAS-GL13-2007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管理评审2007-04-30指南CNAS-GL-26:2014 感官检验领域实验室认可2014-07-01技术指南CNAS-GL29:2010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定值的2011-01-01⼀般原则和统计⽅法CNAS-SC16:2014 良好⽣产规范(GMP)认2015-12-16证机构认可⽅案(2015年第⼆次修订)CNAS-SC21: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2014-05-01证机构认可⽅案CNAS-SC22:2014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2014-05-01机构认可⽅案。

行业管理介绍

行业管理介绍

公司管理人员培训一、认证认可行业主管部门介绍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CNCA)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机构)工作职能:(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TL9000认可方案

TL9000认可方案

TL9000认可方案CNAS-SC12TL9000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TL9000 CertificationBodies(征求意见稿-2010-5-7)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是CNAS对实施TL9000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与指南,并与有关认可规则与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实施TL9000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TL9000认可方案1 目的与范围1.1 为了开展对TL9000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与其他适用认可规则的补充规定与进一步说明。

1.3 本文件C部分是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01)与其他适用有关应用认可准则的补充要求。

1.4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TL9000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注:本文件的R部分与C部分分别是对适用的CNAS认可规则(RC)类、认可准则(CC)类文件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下列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或者版本号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含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CNAS-R03《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GB/T19011-2003《质量与(或者)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019011:2002,IDT)CNAS-GC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QuEST Forum《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QuEST Forum《TL9000质量管理体系测量》TL9000认可机构实施要求(代替原《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A)TL9000认证机构作业规程(代替原《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B)转换途径、审核天数与要求来源(代替原《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D)TL9000认证的高级监督与再认证程序(ASRP)(代替原《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E)TL9000与顾客沟通的指南(代替原《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F)TL9000认证机构审核员的资格与经历要求(代替原《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G)设计过程测量系统的建立与运行(代替原《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录H)TL9000部分认证过程应用电子化审核(e-Audit)的要求TL9000审核员时间3.术语、定义与缩略语3.1 QuEST Forum:通讯业优质供方论坛3.2 ASQ:美国质量协会3.3 UTD:德州大学达拉斯分校R部分R1 认可申请R1.1 申请TL9000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a) 从事TL9000认证的认证机构务必符合QuEST Forum《TL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与《TL9000质量管理体系测量》中对TL9000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本文件与其适用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19-6-10

CNA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文件清单2019-6-10

2019-6-10
备注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二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2019-2-20 第二次修订 2019-2-20 第一次修订 2015-6-1 第一次修订
序类 号别
2015-6-1
2019-4-1
2019-4-1
2017-1-1
2017-1-1
2006-6-1
2015-6-1
2017-1-1 2018-7-1 2015-7-15
2017-1-1 2018-7-1 2015-12-16
2013-10-30 2015-6-1
2014-3-1
2015-6-1
被代替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 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 可状态声明规则》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2015 年第 一次修订)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对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的 认可程序规则》(2015 年第一次修订)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1:2015)(2019 年第一次修订)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ISO/IEC 17065:2012)(2019 年第二次 修订)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24:2012)(2019 年第二次 修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技术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技术

CNAS——R02:2006《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CNAS——R03:2006《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②CNAS(专用的认可规则)——RC系列
CNAS——RC01: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2006《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CNAS——RC03:2006《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GC31:200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 实施指南》
CNAS——GC41:200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 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⑥CC12附件
附件1 认可范围
附件2 审核员时间
附件3 多场所认证
附件4 已认可的认证转换
附2件0215/6/高10 级监督和复评程序
④.CNAS—CC14:2008《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 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用》CAAT——电视电 话会议,网络会议,通过网络进行相互通信,通过电 子方式运程访问管理体系文件或管理体系过程。
1.收集研究产品标准、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认证行 业的管理规定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CAA——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CNCA——国家认监委 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相关要求
2.不断开拓新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并对业务范围进 行管理。
3.建立HXC人员能力评价系统。 4.协助管理者代表建立HXC管理体系文件
2021/6/10
3
二、鉴于落实中心方针,目标及技术部职能,现将
CNAS、CCAA、CNCA相关要求,向与会同仁们
作如下汇报与沟通。
1.与目前HXC管理体系有关的“认可规范文件”作一下简单介绍: 认可规范: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

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制度与程序

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制度与程序

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制度与程序一、医师级别评定标准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

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任务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任务者。

二、各级医师麻醉、镇痛和培训能力评定权限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1~2级病人的麻醉如神经阻滞麻醉、低位椎管内麻醉及部分全麻,一二级手术(手术分级,下同)的麻醉,气管插管术等。

按低年资住院医师培训要求,熟练掌握气管插管技术、椎管阻滞技术、深静脉穿刺技术、动脉穿刺技术和初级CPR技术5项基本麻醉技能,并按期完成全身麻醉250例、椎管内麻醉(含硬膜外麻醉)(其中鞍麻、骶管、腰硬联合不得少于各10例) 100例、各种局部神经阻滞30例和监测下的麻醉管理(MAC)40例。

独立进行以下各种麻醉操作与管理:(1)颈丛、臂丛阻滞;(2)椎管内麻醉;(3)静吸复合全麻、气管内插管术;(4)基础麻醉。

掌握各项监测技术:(1)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心电图;(2)有创动、静脉压;呼末二氧化碳。

熟悉麻醉机及高频通气机的性能及使用。

掌握术中输血、补液原则。

初步掌握心肺复苏技术。

参加麻醉恢复室、ICU、疼痛门诊工作。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No.:00000000000008218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Dur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udit(QMS, EMS, OHSMS)(征求意见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目录 (1)前言 (2)第1部分QMS和EMS审核时间 (3)1.0 引言 (3)1.1 定义 (3)1.2 应用 (4)1.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5)1.4 初次审核时间(第1阶段+第2阶段) (6)1.5 监督 (6)1.6 再认证 (7)1.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 (7)1.8 调整审核时间(QMS和EMS)的考虑因素 (7)1.9 临时场所 (8)1.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9)第2部分OHSMS审核时间 (15)2.0 引言 (15)2.1 定义 (15)2.2 应用 (16)2.3 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17)2.4 初次审核时间(第1阶段+第2阶段) (17)2.5 监督 (18)2.6 再认证 (18)2.7 个性化的第二个认证周期及其以后的认证周期 (18)2.8 调整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19)2.9 临时场所 (20)2.10 多场所审核的时间 (20)前言本文件旨在确保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27021-2007/ISO/IEC17021:2006)实施的一致性,并和CNAS-CC01共同作为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第1部分等同采用IAF 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 MD5:2009《强制性文件QMS 和EMS审核时间》,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机构和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机构。

本文件第2部分参考IAF MD5:2009制定,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机构。

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1 的要求。

审核时间管理程序

审核时间管理程序

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中心对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民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含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的确定和管理.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的引用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1《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CNAS-CC13《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CNAS-CC14《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用》CNAS-CC1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CNAS-CC17《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GC02《管理体系结合审核应用指南》CNAS—TR-004《建筑业组织审核指南》XQC—SC—06001《质量手册》3 术语、定义和应用本程序采用CNAS-CC01和ISO19011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3。

1审核时间审核时间是指按审核人日度量的实施审核活动所需的时间。

所有类型审核的审核时间包括在客户场所的现场时间,以及在现场以外实施策划、文件审查、与客户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和编写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多场所审核时,每个拟审核场所的审核时间基于该场所有效人数计算。

3.2 审核人日一个审核人日通常为8小时,不包括旅途时间和用餐时间.3。

3 有效人数有效人数包括在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和兼职人员。

如果兼职雇员工作小时与专职雇员相当,应将兼职雇员人数进行折算计入组织有效人数.3。

4复杂程度类型(仅适用于EMS)对于环境管理体系(EMS),组织环境因素的性质、数量与严重程度对审核时间有根本影响。

对审核时间有根本影响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型为:高、中、低和有限(附件2).3。

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

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

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1.目的确保充分理解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司有能力按照规范统一且符合认可规定要求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获得充分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控制认证审核风险,得出认证结论。

2.适用范围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包括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它们之间相互组合而成的各种结合类型的认证)及服务认证有关的公开信息发布、申请受理、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准备;审核类型包括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变更审核等。

3.职责3.1市场部:作为申请受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认证受理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工作。

a)负责认证项目的申请受理及监督/再认证项目的联络工作;b)负责申请评审和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的签订。

3.2审核部:作为审核实施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认证项目审核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

a)负责审核方案的策划,下达审核任务通知书;b)负责审核实施过程的监视,对应急/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响应和解决对策。

3.3技术部:a)基于审核组的现场审核结论和必要的考虑因素,作出认证决定;b)针对特殊审核的需要,制定审核规范。

3.4综合部:a)负责认证信息的制修订及公开管理;b)负责制备和提供认证审核所需的必要工作文件。

4.工作程序4.1认证的申请和评审4.1.1认证信息的提供综合部负责通过公司网站以公开文件的形式向外界公开发布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a)盛唐认证机构简介b)认证领域和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c)认证申请指南,包括:认证流程、认证申请及认证合同文本的下载d)申请方和认证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e)认证收费标准f)公正性声明与保密承诺g)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定h)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认证注册的规定i)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j)信息通报制度等市场部及办事处客服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认证委托方提供认证公司最新版本的公开文件。

需要时,就其所关心的认证信息作出说明和解释。

cnas-cc15与cnas-cc15差异对照表

cnas-cc15与cnas-cc15差异对照表
●低风险的产品或过程(对于,表已考虑了该因素);
●对把两个或多个兼容的管理体系整合起来的一体化体系实施结合审核;
——
删除条款号
删除两项减少审核时间因素
——
注:审核中的低复杂程度过程的情况可以在表中获取。
对减少审核时间考虑因素增加注
——
注:计算整合的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参见相应规范文件。
原后半部分单列条款,增加内容
附件

风险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附件

风险级别…
高风险(一级)、
中风险(二级)、
低风险(三级)。
补充注明
填表说明:
()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
()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增加注
用于策划与准备以及编写报告的审核时间不宜使总的现场审核时间少于表所列时间的%。
这些用于非现场组合活动的时间(见条款),不宜使现场总审核时间少于上文计算出的。
修改
第段
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个客户决定策划和完成一个完整且有效的管理体系审核所需的时间。认证机构决定的审核时间及其理由应形成记录。如果认证机构的审核时间在表中给出时间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减,当认可机构在认可评审中或认可机构提出要求时,应能提供减少或增加的理由。
增加
第二段
在分配用于策划和编写报告的审核时间时,通常不宜使总的现场审核时间少于表和表所列时间的%。
第二段
在分配这些组合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在现场或非现场实施)的审核时间时,通常不宜使现场总审核时间少于下文中计算出的。
修改描述
——

注:为使计算的审核时间充分覆盖所有的业务范围,可能需要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审核或者适合倒班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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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3
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Advanced Surveillance and Re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 录
目 录 (1)
前言 (2)
0. 概述 (3)
1. 最低要求 (3)
1.1 前提条件 (3)
1.2 认可范围 (4)
1.3 实施条件和设计输入的准则 (4)
1.4 设计输出 (5)
1.5 证书 (6)
前言
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IAF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 MD3:2008《强制性文件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旨在确保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 27021-2007/ISO/IEC17021:2006)实施的一致性,并和CNAS-CC01共同作为CNAS 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CC13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1的要求。

术语“宜”表示CNAS-CC13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CC13等效的方式来满足CNAS-CC01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式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本文件规定了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ASRP)的准则,用于确保认证机构以一致的方式根据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条款9.1.1对审核方案进行后续调整。

本文件仅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

如果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希望采用ASRP,应取得CNAS同意。

当CNAS同意该认证机构及其客户采用ASRP时,该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并应能向CNAS证实上述符合性。

0. 概述
0.1 当客户组织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地证实其管理体系(QMS和/或EMS)的有效性,从而使人们对其管理体系建立信任时,认证机构经与该组织协商,可以选用本附件所提供的ASRP。

这一高级监督和再认证方案可以更多地(但不是完全地)依靠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包含监督所要关注或解决的目标问题,考虑将来自组织的特定信息作为ASRP方案的设计输入,以及(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以证实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0.2 本文件的目标是确保在组织有经证实的绩效记录时,对其实施更加有效与高效的评价,同时使其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证书保持完整与可信。

0.3 本文件规定了对应用ASRP的最低要求。

认证机构可以采取比本文件的规定更严格的程序或措施,但不能对组织就ASRP提出的正当请求做出不合理或不公正的限制。

1. 最低要求
1.1 前提条件
为了使用ASRP,认证机构首先应向CNAS证实:
a)该认证机构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方案至少已经运行了一个完整的认可周期。

b)该认证机构有能力按照GB/T 19001:2000的7.3的要求,使用下面1.3.2规定
的设计输入准则,为每一个组织设计ASRP方案。

注:这里之所以引用GB/T 19001,是因为该标准规定了认证机构ASRP方案的设计要求,不论其开展的是QMS还是EMS认证。

1.2 认可范围
CNAS应评审认证机构的能力是否满足上述1.1 b)的要求。

如果认证机构经评审满足要求,CNAS应在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中明确说明准予实施ASRP。

1.3 实施条件和设计输入的准则
认证机构应在对每个特定的组织使用ASRP之前通知认可机构,并应能证实其已满足下面1.3.1和1.3.2中的准则。

1.3.1 实施条件准则
a)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的管理体系已被证实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包括
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
注: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三年认证周期结束时第一次再认证审核(不采用ASRP的再认证审
核)的结果来进行上述确认。

b)认证周期内发现的所有不符合均已在使用ASRP前被成功地解决;
c)对于EMS,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确实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并在上面a)所述的
周期内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过;
d)认证机构应已与组织商定了用于判断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的适宜的绩效参
数,并应确保组织始终实现所商定的绩效指标。

(i)对于QMS,这些绩效参数至少应涉及组织经证实的持续提供符合顾客和适
用法规要求产品的能力(见GB/T 19001:2000条款1.1),并应包含对QMS
有效性持续改进的要求。

注:对于QMS,“参数”指有待测量的特性,“指标”指有待满足的定性和(或)定量要求。

(ii)对于EMS,这些绩效参数至少应涉及组织经证实的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与指标和符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的能力(见GB/T
24001:2004条款4.3.2),并应包含对污染防治持续改进的要求。

注:对于EMS,“参数”指有待测量的特性,绩效指标中的“指标”指有待满足的定性和
(或)定量要求,视为与GB/T 24001中定义的“环境指标”等同。

e)认证机构应与组织做出具有实施效力的安排,以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QMS,该
信息指所有收集到的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的顾客满意度信息。

对于EMS,该信
息指所有来自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相关沟通信息,特别是来自相关监管部门的沟
通信息。

如果认证机构有必要与该信息的来源直接进行沟通以核实该信息,则
应遵循商定的保密方针和程序。

f)认证机构应当验证组织遵循GB/T 19011的指南管理内部审核过程,特别是遵循
第7条对审核员能力的指南。

内部审核过程应得到充分地协调与整合,以确保
对整个管理进行评价,而不仅仅是评价单个要素的绩效。

g)认证机构应做出具有实施效力的合同安排,以使其在组织实现既定绩效指标的
能力减退时,能够增加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时间。

1.3.2 设计输入准则
除了专用于某个组织的ASRP设计输入准则外,每一个ASRP的设计还应满足以下准则:
a)认证机构审核的频次和持续时间应足以使认证机构符合本文件(包括下面的b)
和c))的要求和其它要求。

认证机构每次准备使用ASRP时,应依据相关的CNAS强制性文件(适用时,还包括CNAS关于多场所抽样的强制性文件)确定审核员时间的基准水平(不采
用ASRP时的审核员时间)。

如果认证机构在策划一个ASRP方案时,将审核员时
间缩减到低于基准水平的70%,则应在实施前说明理由并向认可机构寻求特别
批准。

注:目前,IAF正在制定QMS和EMS审核员时间的强制性文件。

在这些文件正式发布并被
CNAS采用为相应的强制性文件之前,认证机构宜继续使用CNAS-CC12:2006附件2(适用
时,还包括附件3)和CNAS-CC32:2007附件1(适用时,还包括CNAS-CC32:2007条款
G.5.3.6)来确定总审核员时间(1阶段+2阶段)。

b)认证机构除了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过程抽取数量具有统计显著性的样本进行审
核,以确认内部审核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之外,在每一次现场监督和再认证
审核时,至少还应继续进行下述活动(与ASRP规定的其它活动一起进行,见下
面的1.4):
•与最高管理层及管理者代表面谈;
•评价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包括验证组织实现商定的绩效指标的能力;
•评审内部审核过程,包括内部审核的程序与记录及内审员的能力;
•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并验证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c)认证机构应确保持续满足所有的认可要求(包括CNAS-CC01及适用的认可方案
的要求)。

1.4 设计输出
认证机构每一个ASRP方案的设计输出应包括下述a) – f):
a)认证机构将在何种程度上利用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为认证机构的活动
提供补充。

b)对组织的内部审核进行见证的准则,包括对内审员和接受内审的过程进行抽样
的准则。

c)组织的内审员能力和内部审核结果报告方法的接受和监控准则。

d)审核方案的不断调整(考虑组织在一段时间内经证实的实现商定的绩效指标的
能力)所依据的准则。

e)每次监督和再认证审核(见1.3.2 b))中,认证机构必须评价的管理体系要素。

f)认证机构审核员(适用时,还包括技术专家)的特定能力准则。

1.5 证书
认证机构不应在其颁发的证书上区分ASRP方法与非ASRP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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