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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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指人类智力成果的原创性劳动成果,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由法律所保护。

2.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成果所享有的版权。

包括对作品的构思、写作、修改、演奏、演唱、展览、发表、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3. 商标权:指商标人对其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包括对商标的标识、使用、宣传、注册、续展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4.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其创作的发明或者设计所享有的专利权。

包括对发明、设计、方法、产品及其改进所享有的权利。

5. 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2年颁布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等。

6. 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颁布的一部保护商标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续展、侵权处罚等。

7. 专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颁布的一部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期限、侵权处罚等。

除了上述七部法律法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体系下对于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赋予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专利法专利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者或者设计人,对于其实施新颖、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享有在一定时期内排他权的一种权利。

专利法保护创新技术的创造者,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商标法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等形式。

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混淆和恶意抄袭。

三、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文学、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软件等各类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立性,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专有技术秘密是指由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独立开发或者掌握的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获得合法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技术秘密的所有者,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和非法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法律。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间谍等不道德和非法手段,该法律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以指令代码形式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资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软件著作权和维护软件市场秩序的措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七、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实施。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创作者和创新者的保护,也是对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总结知识产权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有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大全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大全

知识产权名词解释⼤全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全⼀、名词解释:1、⼯业产权:是指⼯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经济意义的⼀种⽆形财产权,确切的说,⼯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们基于⾃⼰的智⼒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智⼒成果⽽产⽣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的确认、保护和利⽤着作权、⼯业产权以及其他智⼒成果专有权利的⼀种法律制度。

4、⽂学产权:是关于⽂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其保护范围,从⽽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着作权⼈对⽂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定物体上,由⼀系列伴⾳或⽆伴⾳的画⾯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着作权主体:或称着作权⼈,是指依法对⽂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包括⾃然⼈、法⼈和⾮法⼈单位,在⼀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着作权主体。

8、其他着作权⼈: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法⼈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或⾮法⼈单位⼯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起,它是法⼈或⾮法⼈单位安排其雇员或⼯作⼈员履⾏职责和任务⽽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公民个⼈的作品,也⾮法⼈或者⾮法⼈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

⼀般情况下,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然⼈或组织也可能成为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5、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9商标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10、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4、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5、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16、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17、商品装潢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人们对其智力成果(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之统称.2.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著作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基于特定作品的人身权和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有其利益的财产权的结合体,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5.文字作品: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6.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形式表现的作品7.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8.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9.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10.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以及为反映地形地貌,说明事物原理结构而绘制的地图和示意图.11.模型作品: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绘制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产品模型.12.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3.委托作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创作的作品14.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15.演绎作品(派生作品):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的表达而形成的作品16.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享有的,与人身相连,无直接财产利益的权利17.发表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18.署名权: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作品之间特定关系的权利19.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20.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1.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为了经济利益使用,处分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角度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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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本文档旨在解释与知识产权法学相关的一些重要名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的含义。

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现某种知识或信息时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各类法律保护的权益。

2. 专利权
专利权是对发明的独占使用权,即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立的、排他的权利。

它可以保护发明的技术内容,防止他人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关领域内复制或使用该发明。

3. 商标权
商标权是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指
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可以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
上使用相似的商标。

4.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对以文学、艺术或科学形式表达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凡是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记录下来的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5.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是指某个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一种特定的技术或专利。

通过专有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并保护自己的技术知识不被他人非法使用。

6.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计算机软件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以上是对《知识产权法学》中一些重要名词的简要解释。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业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3、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4、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5、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力: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种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6、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7、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提供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各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10、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

11、广播组织的权利:是指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制度。

13、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14、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15、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16、著作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2020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2020

一、名词解释: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 驰名商标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制止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其依法获得的权利。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有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著作权人的权利成。

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品的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著作权法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

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1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2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4.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5.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 分,共20 分) 1.商标2.专利制度3.驰名商标4.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5.地理标志二填空题(每'1 分'共'8 分' 1.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可将商标分成_视觉商标__________,____听觉商标味觉商标___________过_____________三种.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_注册条件__________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__法定程序_______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3.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___行政保护,司法保护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两种方式. 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优先权分为__外国优先权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本国优先权_____________. 5.按照我国《专利法》,执行复审的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_______(专利复审委员会)____________. 6.根据《专利法》的规定,______(任何单位)______________或_____个人______________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7.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_____法人____________或者___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8.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_著作权人___________许可,并___支付报酬___________. 9.两个权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管理机构是____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的含义.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3 分),在国内公开使用过((3 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2 分),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3 分)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3 分) (3)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除表演者权外都属于财产权范畴.(4 分) 五,论述题(22 分) 答: 1.论述重要性给6 分. 2.能阐述应注意的问题给8 分. 3.说出使用许可合同主要条款给8 分. (此题为综合分析题,无标准答案.由阅卷教师根据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灵活掌握.)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发表权: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4、署名权: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禁止他人署名5、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6、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内容的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7、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8、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复制件的权利9、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10、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11、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2、机械表演:将录制下来的现场表演再通过录音机等技术设备向公众播送13、放映权:通过放映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影视作品等的权利14、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5、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6、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7、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8、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9、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20、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21、职务作品: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22、演绎作品:在原有作品上二次创作(包括改编、翻译、汇编、注释等)23、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必须要有共同创作行为24、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25、孤儿作品:尚在保护期内,作者身份不明,一时找不到作者26、剽窃:将他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发行27、邻接权:对他人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成果的权利28、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29、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30、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31、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32、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相关权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33、法定许可: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著作权人与相关权利人的前提下,只向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指出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无需征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一种制度34、强制许可:他人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主管机关批准获得对作品的使用权,但应向作者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一种法律制度35、专利:国家依法定程序颁发专利证书、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时期内享有独占实施的专有权利36、专利法:调整发明创造的专利归属、实施与保护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38、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的新的技术方案39、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40、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41、抵触申请: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进入公开程序后,则被认为丧失新颖性。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所依法产生的权利。

3.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5.展览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邻接权: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7.合理使用: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8.法定许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9.专利权: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事实特定技术的财产权利。

10.优先权原则:已经在某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请,则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11.许诺销售: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12.平行进口:在国内已经销售的专利产品或注册商标商品被转口到他国,他国的权利人将其相同的专利产品或注册商标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13.首次销售: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

14.先行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通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15.商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

16.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7.显著性:标记的含义或所产生的观念,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没有直接的相关,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知识产权法是一部维护和保护知识创造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许多专业术语和名词,这些名词需要我们逐一加以解释和理解。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知识产权法名词的解释汇总。

一、版权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在原创作品完成后即自动形成。

版权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绘画、摄影、录音录像等。

二、专利专利是对新的发明创造给予专门保护的一种权利。

它是对技术创新和发明的奖励与鼓励,保护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所创造的技术进行独占。

专利的形式可以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商标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字母、数字、声音等。

商标可以用来识别某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分。

商标的注册可以保护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

四、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完成的原创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它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事实等。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五、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发表、制作、出售、租赁等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内部具有独创性、保密性和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这些信息在未公开的情况下,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竞争优势。

企业需要采取措施保护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以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七、域名域名是用于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网站的字符序列。

它通常由字母、数字、连字符组成,用于指定互联网上的计算机或者网络服务的地址。

域名可以作为企业的标识,在互联网上建立自身品牌。

八、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着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着作权主体:或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着作权主体。

8、其他着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B===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表演合同:即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订立的容许表演者以某种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而由著作权人收取报酬的合同。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播放权:指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编辑作品:是指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联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人签订的许可传播者使用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的合同。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如机器设备、装置用具、物资材料等,其存在形态可以是固体、液体和气体。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实施时的依赖关系,前一项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后一项专利,或者相反。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D===独创性(专利):是指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集锦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集锦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集锦知识产权法渊源——知识产权发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是用以表彰整个经营者的营业的,是经营者信誉的象征,它是由纯文字构成的。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认为因素。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也可以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使用原则——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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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一、名词解释:二、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三、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着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五、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六、5、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七、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八、7、着作权主体:或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着作权主体。

九、8、其他着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十、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十一、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十二、11、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着作权的人。

十三、12、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四、13、电影作品: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十五、14、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

十六、15、线路图:是指运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

十七、16、解剖图: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各种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

十八、17、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

十九、18、戏剧作品: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二十、19、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二十一、2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二十二、21、工程设计图纸作品: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二十三、22、电视作品:是指利用无线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二十四、23、录像作品: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二十五、2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二十六、25、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十七、2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二十八、27、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情性。

二十九、28、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就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也无法实现复制作品所追求的经济利益。

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三十、29、制片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着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摄制。

三十一、30、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着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着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三十二、31、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三十三、32、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三十四、33、着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三十五、34、着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着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三十六、35、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三十七、36、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三十八、37、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着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三十九、38、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着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着作权人。

四十、39、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虽非着作权,却是与着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四十一、40、着作权集体许可合同:着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着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这是为了便于着作权许可证贸易的开展,简化许可使用手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许可合同。

四十二、41、着作权许可证贸易: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着作权人,将着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着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作着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着作权人实现其着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四十三、42、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四十四、43、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着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四十五、44、着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着作权人的活动。

四十六、45、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十七、46、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简称为“专利”。

四十八、47、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四十九、4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五十、49、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

五十一、50、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十二、51、对比文件: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相关的或有关的文献。

五十三、52、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五十四、53、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五十五、5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五十六、55、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五十七、56、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五十八、57、非职务发明创造:也称自由发明创造,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五十九、58、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六十、59、单一性原则: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六十一、60、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它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六十二、61、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六十三、62、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六十四、63、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六十五、64、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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