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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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14ca8b4b9d528ea81c77932.png)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
![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https://img.taocdn.com/s3/m/d3140a72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3b.png)
政策法规ZHENGCEFAGUI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一、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更积极有力地应对实体经济、产业发展和科研创新需要,以更大政策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支持企业恢复发展,推进本市产业用地的高质量利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指导思想按照“上海2035”总体规划,对标国际一流、国内最高的产业用地绩效,对标国际化大都市产业空间治理.坚持“亩产论英雄、效益论英雄、能耗论英雄、环境论英雄”,提升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三、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发展和规划引导,统筹用好各类规划产业空问,在总量规模上充分保障产业发展和科研创新需要,在空间布局上加强引导、严守底线,促进产城融合。
打造高质量的产业空间。
坚持质量第一和绩效优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加强产业准入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产业用地绩效,促进实体产业提质增效。
坚持盘活存量和集约高效,着力向存量要空间,加大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力度,拓宽盘活路径。
按产业需求确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鼓励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业用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含产业项目类和标准厂房类)、研发用地(含产业项目类和通用类)及仓储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园区平台,是经区政府认定的,承担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军企业,是经区政府认定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能力的企业。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1、按照“产业基地一产业社区一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突出功能定位和用地结构引导。
区总规划定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的边界,产业用地以空间规划为引导,向产业墓地、产业社区集聚,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内。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59f25149910ef12d2bf9e72d.png)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支持方向)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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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上海行动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14〕67号),加快促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提高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水平,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强基的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解决影响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性能和稳定性的关键技术;(二)重点领域核心基础元器件研发攻关,掌握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技术;(三)围绕关键基础材料开展研发创新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实现关键基础材料的自主保障;(四)面向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可靠性试验验证、工艺改进等产业技术基础支撑能力建设;(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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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核心城区之一,为了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以便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并据此申请相关支持。
二、总部经济发展概述总部经济是浦东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和引领力量。
为了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浦东新区将提供以下财政支持政策:三、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1. 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可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2. 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享受一定的人才培养补贴。
3. 资金扶持资金扶持* 对新设总部企业根据其创造税收及其他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 对已有总部企业在扩大投资、扩大新项目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4. 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建设支持* 浦东新区将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园区的建设力度,提供相应的职能办公场地和基础设施支持。
5.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对总部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在浦东新区持续发展。
6. 创新创业支持创新创业支持* 对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进行创新创业的,提供一揽子支持政策,包括研发资金、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四、申请和评审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条件性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申请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五、政策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财政支持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浦东新区将建立健全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b42adee0eefdc8d376ee32e1.png)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
1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二)产业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3
《闵行区关于聚焦上海南部科创中心核心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20〕4号)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产业创新基础、资源、环境全面优化,核心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制造业能级明显提升,经济密度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智能制造、高端制造、绿色制造的排头兵,形成多个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示范引领的百亿级规模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2
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方案(2018-2025)(闵府发〔2018〕23号)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3b82c8e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cd.png)
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浦东新区作为中国上海市的一个经济特区,一直以来都是推动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
为了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浦东新区制定了《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旨在为企业提供财政援助,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从背景、目标与措施三个方面对细则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总部。
总部经济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带来高端产业的集聚和创新驱动的发展。
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经济特区的核心区域,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十分重视总部经济发展,希望通过财政援助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企业设立总部,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的目标是加大对总部企业的财政援助力度,提供优惠税收政策和资金支持,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并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增加总部企业的数量:扶持发展总部经济是浦东新区的优先发展方向,通过实施财政援助政策,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选择在浦东新区设立,提升浦东新区的总部经济规模和实力。
2.提升总部企业的高端化水平:通过提供财政援助和优惠税收政策,吸引高端和创新性企业设立总部,培育更多的总部经济龙头企业,提升浦东新区总部企业的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3.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创新能力:提供资金支持和科技创新扶持,帮助总部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三、措施《浦东新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援助规定实施细则》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以实现上述目标。
1.优惠税收政策:对于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总部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2.资金扶持:设立总部企业奖补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奖补,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采购等。
3.科技创新支持:为总部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扶持,包括科研项目资助、创新平台建设等,支持总部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bb411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b0.png)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沪经信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75e783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ae.png)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沪农委〔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有关单位: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深化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4月4日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持续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围绕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高品质产品供给,特制定2024年本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提供高品质产品为导向,通过开展品鉴评优活动,进一步推广优势品种和生产管理方式,推进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推动品牌建设,提升地产优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品鉴评优品类根据农事季节和不同品类的特点,综合历年品鉴评优活动情况,选取番茄、西瓜、葡萄、羊肉、稻米、草莓等品类开展活动(计划见附件)。
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域内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品鉴评优活动。
三、参评条件参评主体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应品类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品牌联合体,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5d34f06d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a.png)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款尾增加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精准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工作,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0c228ab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10.png)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为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投资者对经济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紧缩与放松策略,实行《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上海市政府审批,现发布。
一、专项资金来源上海市管理的多种投资资金下面的专项资金,除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特殊资金外,主要来自上海市政府和企业自投资来源。
二、专项资金用途1.支持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开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产业结构,完善产业聚集区,拓展产业市场应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多元发展。
2.建设和改造设施,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储存用水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3.支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包括新兴经济、新技术产业、国家精准扶贫产业等。
4.支持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规划布局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5.支持加强投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促进投资科技类、新兴产业类等项目的发展。
6.支持重点地区规划统一发展,包括免税、补贴、减税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1.上海市政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改进。
2.上海市就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3.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查,公开透明,确保专项资金不会被滥用。
4.上海市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管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海市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实施《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落实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的投资目的,为上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技术创新与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投入,采取有效审慎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调节、投资结构优化、金融政策实施和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全面优化上海市产业发展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着力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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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着力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闵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着力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2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闵行区着力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5日闵行区着力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24年,闵行区坚持纵深推进、迭代升级,聚力四大工程建设,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擦亮营商环境闵行品牌,紧紧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需求,瞄准审批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活力最强、办事成本最低、企业获得感最佳的目标,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为企业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把闵行打造成为近悦远来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区。
一、实施对标世行提升工程,打造高标准国际化营商环境(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行动。
依托企业登记在线系统,拓展更多市场准入准营全程网办服务场景,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全生命周期全程电子化。
创新推广“一企、一照、一码”的场景应用(区市场局、区行政服务中心)。
优化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电子签章进一步减少申请人线下跑动(区市场局、区大数据中心)。
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集中登记地,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度(区市场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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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浦府[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01]5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附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新认定的新产品(其他新产品)及中试产品,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科委、市经委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的产品。
第三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指经市科委、市经委、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产品或项目。
第四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比重不低于,包含本数;所称财政扶持意见,是指《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第六条《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二)条第九款所称经济效益差,按《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加快危房、棚户、简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沪浦管1996262号)中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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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沪府办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聚焦疑难杂症、聚焦前沿技术、聚焦科技创新,深化“产学研医”全链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医防融合、医教协同、医企合作,加强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质量临床研究体系(一)依托高水平医院,构建以创新研究平台为示范,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为核心,以市级医院研究型病房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临床研究体系。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二)对标国际一流,加快推进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上海临床研究中心、上海国际医学科创中心、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等创新研究平台建设。
到2025年,建成2—4个具有国内创新引领作用的临床研究平台。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教委)(三)充分激发本市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潜能,以重大国家战略和临床需求为牵引,聚焦优势学科领域,开展有转化前景的高质量研究。
到2025年,产出2—3项开创性研究成果。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二、加强临床研究规范建设(四)建立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和管理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汇区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汇区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60d63a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24.png)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汇区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27
•【字号】徐府发〔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汇区政府2024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徐府发〔2024〕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对《徐汇区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调整并公布。
特此通知。
2024年8月27日徐汇区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整目录。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9a56e1c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d.png)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沪经信法〔2017〕22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9327c5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ce.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沪府合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合办发〔2009〕7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对口支援工作实际和对口支援地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对口支援项目工作。
第三条援助范围经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纳入计划,本市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库区等上海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当地”)无偿援建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提出每年8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由本市援助的对口支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编制要求,由当地政府和本市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援藏、援疆项目按照上海外派干部选派周期,每三年制订一次总体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修订。
第五条项目审定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受理项目建议3个月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调研分析,综合平衡后于12月份形成下一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援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市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及当地政府对项目的确认函,于1个月内形成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援项目安排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9b7d3b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68.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沪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构建高品质服务消费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以市场驱动、标准对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动上海成为服务消费的品牌资源汇聚地、模式创新策源地和消费潮流风向标,将上海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服务消费标杆城市。
到2027年,在服务消费各领域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全面提升上海服务消费的国际知名度、品牌集聚度、商业活跃度、消费便利度和政策引领度,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50%。
到2035年,形成资源集聚和辐射全球市场的高品质、创新型、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服务消费新体系,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60%。
——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和世界著名旅游城市。
到2027年,城市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化品牌标识度更加彰显、文化竞争力更加强劲。
旅游总收入达5500亿元左右,打造中国入境旅游第一站。
——加快建设国际知名的体育消费中心和世界一流的国际体育赛事之都。
到2027年,人均体育消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4.5%左右,服务型体育消费占体育消费的比重达到45%左右,重大体育赛事溢出效应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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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加强品牌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确定专项支持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初审,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已有项目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新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支持标准)
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发展战略直接相关费用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中国质量奖”、“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级品牌认定企业申报的项目。
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九条(申报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支持资
金。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
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申请书》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项目验收。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项目协议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