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8-2015《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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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158-2015《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6 光缆线路敷设安装

6.4 架空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6.4.8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4.8-1的规定。

表6.4.8-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应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表6.4.8-2的规定。

表6.4.8-2 架空光(电)缆架设高度表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4.8-3的规定。

表6.4.8-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注:1 供电线为被覆线时,光(电)缆也可在供电线上方交越。

2 光(电)缆必须在上方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 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和接触网的上方位置。

7 电缆线路敷设安装

7.4 架空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4.8条的有关规定。

8 光(电)缆线路防护

8.3 光(电)缆线路防雷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8.3.5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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