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公司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3.控制权: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
4.关联方交易管理委员会: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关联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原则,遵循市场化、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申报、审批与公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公示。
1.关联方交易申报涉及到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易方名称及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2)交易的内容及金额;(3)交易的时间及执行方式;(4)交易的有关情况。
2.关联方交易审批(1)公司应当设立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负责对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审批,确保交易内容符合市场条件和公司经营需要;(2)在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审批前,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报告以及有关文件等;(3)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关联方交易公示(1)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等信息。
(2)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执行情况、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到期情况、金额和收益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有保障地处理。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一、背景分析当前,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扩展,企业内的各种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这些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到不同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甚至同一董事会成员的多个公司之间。
如果管理不力,这些关联交易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正性等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损害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势在必行。
二、意义和目的意义:通过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关联交易的不当使用,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健。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旨在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同时遵守所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关联交易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3.同一董事会成员的多个公司之间的交易;4.公司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方的交易等。
四、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公开透明、真实可信。
所有的交易信息应该在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上通告,同时向所有股东提供信息。
2.自愿选择:公司必须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不要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左右。
3.公正合理:交易条件应该公正合理,符合市场规律,不得损害任何股东的利益。
4.依法依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五、决策程序和审批机制1.所有涉及到关联交易的事项都需要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上进行讨论。
2.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需要得到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批准,一些小额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同意。
3.对于涉及到公司重要决策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程序审议并作出决策。
4.财务部门要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严格控制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2.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与审批1. 关联交易决策:(1)关联交易决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关联交易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3)关联交易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
2. 关联交易审批:(1)小额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大额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1. 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关联交易的种类、金额、交易对方、交易时间;(2)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交易条件;(3)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审议结果;(4)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1. 公司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确保关联交易决策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制度
Xxx 公司文档序号:XXGS-AQSC-001 文档编号:AQSC-20XX-001XXX(单位)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控制 管理制度编制科室: 知丁日期:年月日Xxx 公司目录1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3 1.1 关联交易风险....................................................................................................................3 1.2 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32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3 2.1 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4 2.2 关联方界定控制流程........................................................................................................5 2.3 关联交易控制流程............................................................................................................6 2.4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73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8 3.1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流程........................................................................................9 3.2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10Xxx 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制度1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1.1 关联交易风险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 但其中存在的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华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关联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
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利益冲突。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关联交易范围1.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销售、购买、租赁、承包等交易;2.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融资、担保等金融交易;3.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交易;4.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利益转移、费用分摊等交易。
三、关联交易流程1.提交交易申请:公司与关联方需按照公司的交易申请流程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交易的金额、交易的标的、交易的目的等信息。
2.交易审查:公司设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关联交易申请,审查内容包括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3.交易谈判:如果交易申请获得审查委员会的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将进行交易谈判,确保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公正。
4.交易签订:交易谈判通过后,公司与关联方将正式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交易。
5.交易监督: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包括查看交易的执行情况、评估交易的效果等。
四、关联交易报告与公告1.关联交易报告:公司每年度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报告包括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关联交易的利益分配等内容。
2.关联交易公告:公司还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标的、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的目的等。
五、违规处理公司对关联交易行为违规的情况将予以严肃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终止交易:如果发现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公司有权决定立即终止相关交易。
2.追究责任:对于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包括承担相关损失、限制其相关职务等。
3.合规培训:公司将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合规培训,提升其对关联交易的认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在房地产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即公司内部成员或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种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科学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于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关联交易风险,以及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度目的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内部成员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防范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还应该明确公司管理层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方法,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二、制度适用范围房地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成员或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物流、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审批程序1. 公告程序公司管理层应该及时公开当前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应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
2. 初步审查管理层应该对于公告的关联交易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交易对象的合法性、交易实质、价格公正性等方面的审核。
3. 决策委员会审批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公司应该成立专门的决策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决策委员会成员应涵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以及独立董事。
决策委员会应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价格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
4. 独立董事审查如果关联交易涉及到公司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同时交易规模较大,公司应该请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和财务审查。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在审核结果基础上,对关联交易进行终审。
四、关联交易决策过程1. 形成关联交易决策的需要方应向公司管理层提出申请。
2. 公司管理层按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并把关联交易公告。
3. 决策委员会对于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同意的决策,并提交独立董事审查。
4. 独立董事在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进行终审,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和规范化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3.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4. 公司与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3. 独立审查原则: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4. 自愿交易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
5. 利益保护原则: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的程序1. 关联交易的提出: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司提出关联交易申请,申请需包括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
2. 内部审查:公司应当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关联交易申请。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独立审查: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应当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并提供独立意见。
4. 授权决策:审查委员会根据内部审查和独立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申请,并提出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5. 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上市公司成为现代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经营活动牵涉到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等。
而在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关联交易是常见的现象。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用以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因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互为股东、关联关系、人员代表等关系产生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关联方是公司的主要权力控制者;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关联交易易产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挑战性1. 必要性: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有时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的效果。
另外,关联交易也可以帮助上市公司降低运营风险。
2. 挑战性: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相关交易涉及的费用也需要审慎管理,避免财务风险。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内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核心目标是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应遵循透明、公正、合规等原则,确保所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制度中宜明确定义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并设立相关决策机构及职责。
2. 决策参与者决策参与者应明确关联方的识别标准和决策者的资格条件,确保决策者是对关联交易具有适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 利益披露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应设立严格的利益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关联方通过报告、说明书等形式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4.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控制、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等方面,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和公平。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平等、自、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五条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策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维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如下:关联方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二)其他股东;(三)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四)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五)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六)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七)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八)其他对本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权;(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委托经营;(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经理拟订,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应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并通过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条本公司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财务预算中作出特别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第七条关联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净资产%以下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其中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规范关联交易, 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表决;(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 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七)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依据国家及有关证券交易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 担保;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 公司上市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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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如达到披露标准,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
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
5、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和对该关联交易初审意见报送至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进行决策,并及时按决策的结果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和决策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上述两项,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下同。
第十二条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总经理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该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参会的过半数非关联表决权表决通过。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进行慎重、独立的判断,并出具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