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各施工、建设等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光盘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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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74次局(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6年5月26日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归档文件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档案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依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

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规则中“件”是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本规则中“档号”是指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四条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符合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D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899-2011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29-2011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2011-09-08发布2011-11-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1〕10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1]1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99-2011。

其中,同意将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3.0.2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准确,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现就加强勘察外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意见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没有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本意见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

未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分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只能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档案工作交底

档案工作交底

档案工作交底一、档案工作前期准备工作:1、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内容、套数、质量、报送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负责收集、整理本工程的所有过程形成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保证与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同步,真实、有效,并进行立卷归档。

2、应向建设单位收取该工程报建时所提供的施工单位人员名单、施工许可证及各单位资质文件等,需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施工单位人员名单、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任命书。

3、施工单位进场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报验申请。

4、在进行定位放线时,应按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测量控制成果表上的坐标点进行定位放线工作,并做好定位放线测量记录。

5、在进场施工前,应进行原始地貌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存档〔后有详细拍摄要求〕二、材料控制:1、所有材料进场时,应提供厂家检测报告、合格证及进场数量清单复印件〔注明:时间、规格、型号、数量等〕,有资质的,需提供资质文件资料。

2、所有进场的材料检测报告及合格证须为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厂家加盖红色印油公章。

进场后,施工单位应雕刻材料章,上面需注明:工程名称、进场日期、进场数量、规格型号、批号、使用部位,报告编号、经办人、监理人员、原件存放处。

3、水泥进场应提供3天检报告及合格证,及时送检,送检时需注意水泥的品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与检验报告合格证相符。

并及时向厂家索要28天强度试验报告。

〔不建议送多个厂家〕4、混凝土标准养护应注意高标号的不易评定合格,应每个部位多送一组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建立同条件温度台帐进行送检。

5、其余试验按标准要求进行送检。

三、施工过程资料由资料员形成统一版本后进行。

四、施工过程资料包括:1、综合文件:主要有单位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材料目录、单位工程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变更、事故和问题处理意见、强制性条文、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总结等。

2、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试验报告、汇总表:〔主要有水泥、钢材、钢筋连接、钢结构、预拌混凝土、砖、砂、石、防水、装饰、节能、给排水、电气、智能、通风、电梯等材料〕3、工程平安和功能性检验文件:主要有基岩持力、基桩承载力、锚杆〔索〕抗拔、混凝土抗压、砂浆抗压、结构实体、门窗四性、栏杆推力、高强度螺栓、钢结构涂层、室内空气、后置埋件、外墙面砖、外墙节能、生活给水水质等检验报告。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渝水[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二、验收组织及准备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四条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4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4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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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8〕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306-2018,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结束——。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

1.0.3 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电子文件electronic construction records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主要包括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两大类。

2.0.2 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ion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公共客运、规划、勘察、设计、抗震、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的,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业务及技术文件。

2.0.3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电子文件、监理电子文件、施工电子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和竣工验收电子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可简称为工程电子文件。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

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8〕138号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城建(含房产、地籍)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与管理,规范档案资料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8]2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类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是专业性城建档案资料管理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类城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档案资料证明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4]225号规定标准执行,即:(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①纸质档案资料每张:静电复印A4纸0.40元,A3纸0.70元,缩微片还原复印A4纸1元。

②照片档案资料每张:扩印照片5寸2元,7寸4元,10寸10元,12寸20元,翻拍照片15元,加修30元。

彩色扫描复制(A4纸)每页15元。

③录音档案资料复制每盘: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CD复制15元。

④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每盘:VCI复制15元;DVD复制20元;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转录为DVD30元;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及以内的120元,30分钟以上的170元。

⑤档案资料扫描每盘:刻录软磁盘10元,刻录光盘20元。

(2)档案资料证明费。

①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证明材料每份20元。

②出具房屋、土地、财产、债权、债务及商标等证明材料(含依据性材料)每份:对个人50-100元,对单位200-400元。

2、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303号文件授权省辖市制定的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工程档案编审费、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收费标准每次:一般城建档案资料8元,地下管线档案资料12元,珍贵城建档案资料25元。

城建档案著录、报送、移交和利用

城建档案著录、报送、移交和利用

城建档案的著录、报送、移交与利用一、著录1、定义:对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2、背景:2001年3月出台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编号GB/T50323-2001,2001年7月施行。

2002年8月出台“补充通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的补充通知。

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市建委的补充通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的补充通知3、意义统一城建档案检索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4、著录的格式、方式与级别格式:表格式、段落式级别:工程(项目级)、案卷级、文件级方式:根据城建档案接收现状,采用接收一个项目著录一个项目的原则,工程项目级著录与单位工程级著录并行的方式。

即按工程项目级或单位工程级著录。

5、具体案例。

重庆市采用的表格式著录补充:1、城建档案著录:编制城建档案目录时,为提取城建档案信息,对城建档案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2、案卷: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3、条目:档案著录的结果,是反映工程(项目)、案卷、文件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项目的组合。

4、著录格式:著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5、档案目录: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汇集,是档案管理、检索和报道的工具。

档案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

6、依据著录对象不同,可将档案著录划分为工程(项目)级、案卷级、文件级三级。

7、著录详简级次指著录的详简程度,分为简要级次和详细级次。

简要级次仅著录必要项目包括:正题名、文件编号、工程(项目)地址、第一责任者、时间、专业记载、档号、微缩号、存放地址号、主题词。

详细级次著录部分或全部选择项目包括:并列题名、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其他责任制、附件、稿件与文种、密级、保管期限、载体与数量、附注、题要、档案馆代号、电子文档号。

8、著录用文字必须规范化。

9、著录中文件编号、时间项、载体与数量项、专业记载项、排检与编号项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2020〕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2020〕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方式(一)调整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

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均可在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自2020年2月1日起,不再受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申请,《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已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性能认定的,在有效期结束后自然失效。

(二)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督促民用建筑项目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项目能效测评及联合验收重点核查内容,切实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实施质量抽查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要求,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使用全过程质量追溯机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予以通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渝市政委[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市政委〔2014〕9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环卫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市政委制订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2号)。

现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

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2、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BJ50-129-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城建档案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员参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议。

2021年资料员模拟试题8章

2021年资料员模拟试题8章

2021年资料员模拟试题8章21年资料员考试真题8章第1章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的范围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 )机构移交。

A.建设单位档案管理B.质监单位档案管理C.本单位档案管理D.本单位信息管理E.建设单位信息管理答案:A,D解析: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本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本单位信息管理机构移交。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本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报告既可用于向上行文,又可用于向下行文,如调查报告等。

( )答案:错解析:报告是上行公文,是上下级纵向联系、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

案卷装具可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厚度分别为( )mm。

A.10B.20C.30D.40E.50答案:B,C,D,E解析:①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分别为20mm、30mm、40mm、50mm。

②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一般为20mm、30mm。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施工试验记录应由试验检测单位编制检测计划,监理单位审核。

( )答案:错解析:施工试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检测计划,监理单位审核。

以下属于厂房结构中的主要受力构件的是( )A.排架柱B.抗风柱C.连系梁D.柱间支撑答案:A解析:排架柱是厂房结构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它主要承受屋盖、吊车梁、墙体等传来的荷载,并将这些荷载连同本身的自重一起传给根底。

21年资料员考试真题8章第2章甲公司投标承包了一栋高档写字楼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经业主方认可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乙公司,工程施工中因乙公司分包的工程发生了质量事故给业主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而产生了赔偿责任。

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 )A.业主方只能要求乙赔偿B.甲不能拒绝业主方的10万元赔偿要求,但赔偿后可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乙追赔C.如果业主方要求甲赔偿,甲能以乙是业主认可的的分包商为由而拒绝D.乙可以拒绝甲的追赔要求答案:B解析: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工程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基建管理工作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后勤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档案是重要的工程技术资料,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历史凭证,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维修、改建、扩建的依据。

第三条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的工程档案根据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勤处内部的工程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接受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部门立卷的管理体制,由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条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基建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后勤处指定1名副处长分管档案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和分工做好所在科室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努力学习档案工作专业知识,忠于职守,认真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有关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或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基建档案和工程资料的保管、安全、保密和提供利用。

(五)定期检查档案装具及案卷的保管情况,防止虫蛀、鼠咬和霉变情况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参加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各种检查、评比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工程档案管理按项目分阶段进行,各项目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同时应做好基建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后由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整理、管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不含房地产权属等档案)。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利用方式:阅览、摘录、复印、拷贝等。

第五条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接收进馆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第六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1(一)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

(三)党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公检法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建(构)筑物工程档案。

(四)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六)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档案。

(七)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查验、留存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作好相关登记。

第八条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一)利用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2(二)利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三)利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须经档案移交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利用人身份证;单位利用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利用以上范围之外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九条利用档案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条为保护档案原件,应尽量提供电子档案利用。

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程竣⼯档案是⼯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关领导和单位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建设施⼯单位交纳⼯程保证⾦,削弱了⼯程竣⼯档案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对⼯程竣⼯档案管理缺乏⾏之有效的治档法规。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相关内容,⽂章希望⼤家喜欢! ⼀、⼯程档案的验收 列⼊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程竣⼯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程档案进⾏预验收。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件,不得组织⼯程竣⼯验收。

⼆、⼯程档案验收的内容: 1、⼯程档案齐全、系统、准确、规范。

2、⼯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程建设活动和⼯程实际状况。

3、⼯程档案已整理⽴卷,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竣⼯图绘制⽅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整洁,盖有竣⼯图章。

5、⽂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签章的⽂件,其签章⼿续完备。

6、⽂件材质、幅⾯、书写、绘图⽤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三、⼯程档案移交、份数及⼿续 列⼊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程,建设单位在⼯程竣⼯验收后3个⽉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套符合规定的⼯程档案;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套⼯程档案,便于⽇后维护、管理利⽤;建设单位⾃⾏保留⼀套⼯程档案。

并办理移交⼿续,填写移交⽬录、双⽅签字、盖章后交接。

四、停建、缓建建设⼯程的档案的管理 应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五、对改建、扩建和维修的'⼯程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程档案。

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程档案,并在⼯程竣⼯验收后3个⽉内向有关单位移交。

【拓展阅读】 建设⼯程档案⼯作总结 ⼀、⼯程及档案概况: 梨园坝煤矿⽡斯抽采站⼯程位于重庆市綦江县⽯壕镇梨园村。

本⼯程由⽡斯抽采泵房、配电室、热⽔池、冷⽔池组成。

结构安全等级:⼆级抗震等级:⼆级结构类型:框架砖混设计年限:50年 建设单位: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煤国际重庆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重庆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单位:中冶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建筑⼯程分公司 我公司领导对档案⼯作⾮常重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公司领导多次到⼯地检查指导档案⼯作。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第一部分依据及有关解释1、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的法律依据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颁布前各类已建管线,其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于条例实施一年内将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2、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要求答:详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的有关通知》(渝建〔2017〕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重庆市城乡建委网站查阅文件。

(/xxgk/wjtz/2017-01-25-9383289.html)3、已建管线工程的具体时间界限答:已建管线工程指2017年1月1日前已建成完工的管线工程。

4、已建管线工程涉及的管线种类有哪些?答: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5、什么是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答:指管线工程在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建设工程档案的一种。

6、如何判断已建管线工程档案是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还是区(县)城建档案馆?答: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区(县)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室);跨区县的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7、乡镇的管线档案是否需要移交?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指“本市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则上乡镇管线档案应移交。

第二部分移交内容8、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的具体移交内容是什么?答: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指各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将现有的已建管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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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7]116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后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工程档案,对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应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形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同时报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化扫描处理的内容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4、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用地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单位)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9、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及备案书;
10、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3、其它重要文件。

(二)竣工验收文件
1、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质量责任书和人员名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表1-12);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7、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高切坡、航道、港监等)。

(三)竣工图
1、建筑工程
(1)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2)地下管网专业竣工图;
(3)建筑竣工图;
(4)结构竣工图;
(5)给排水竣工图(包括消防);
(6)电气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电气);
(7)通风空调竣工图;
(8)电梯安装竣工图;
(9)其它竣工图。

2、市政工程
(1)总平面竣工图
(2)综合地下管网竣工图
(3)各专业地下管网竣工图
(4)道路工程竣工图
(5)桥梁工程竣工图
(6)隧道工程竣工图
(7)给排水工程竣工图
(8)电照工程竣工图
(9)其它工程竣工图
二、扫描处理文件技术要求
电子文件格式:
(1)电子文件采用图形扫描处理,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文件存储格式为黑白二值图tif(Group4)或彩色、灰度图jpg(不低于中质量压缩)。

(2)电子文件存储路径及命名规则。

电子文件命名:首字母+4位页码+5位备用码+文件扩展名;
封面首字母:F;
目录首字母:M;
正文首字母:N;
备考表首字母:Z;
备用码:00000
例如:封面第1页扫描后命名为:F000100000.jpg 目录第2页扫描后命名为:M000200000.tif
正文第23页扫描后命名为:N002300000.jpg 路径:工程名称 / 4位案卷序号 / 电子文件;
例如:XX小区的档案电子文件存储为:
XX小区/0001/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JPG;
0002/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TIF
N000400000.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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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600000.JPG;
0003/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JPG;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今后建设工程档案除具备符合规定的纸质档案外,还应有声像和电子档案,其中能源、交通、市政、公用、高层、公共建筑等重点工程,设计公共安全和申报各类优质奖项的工程,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纸质、声像和电子文件三种载体档案
(二)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城建档案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学习。

(三)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扫描处理工作,应在工程档案分类形成保管单位卷(册),经检查达到归档要求之后再进行。

(四)为了搞好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城建档案部门联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市城建档案馆和主城各区城建档案馆(室)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其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进馆工程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的数字化。

联系电话:63624226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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