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第一篇:黄光裕案件分析黄光裕个人简介:黄光裕,17 岁随其兄弟来到北京,用 3 万元的贷款开始了家用电器的经销。
1987 年 1 月~1997 年 7 月,国美电器任总经理;1988 年 7 月~1992 年 7 月,中国人民大学一分院学习;1997 年 7 月~现在,鹏润投资公司任总裁。
到今天,鹏润投资的国美电器连锁已占有国内家电分销市场的 35%,2002 年 10 月 26 日,黄光裕重新执掌国美。
2003 年,黄光裕只以仅仅 5800 万港元的成本控制了一只原名“京华自动化”(493HK)的香港股票,并在后来改名为“中国鹏润”。
2004 年 6 月,黄光裕让市值只有 2 亿的“中国鹏润”掏出 88 个亿,来收购他全资拥有的国美电器 65%的股权。
这项收购之前,胡润把黄光裕所有财富定格在 46 亿,而此次交易后,黄光裕的账上财富迅猛飙升近一倍。
2004 年 9 月 10 日,“中国鹏润”正式更改为“国美电器”。
2004 年9 月底,黄光裕卷土重来,再次配售3 亿股。
配售价每股 3.98 元,“国美电器”融资成功高达 12 亿港元的现金。
专题: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案件缘由的三大猜测在黄光裕事件爆发后,各家媒体一直在“寻找”黄光裕,并通过各种关系求证黄光裕究竟是否已被拘查以及其背后真正的原因。
目前,黄光裕控制的国美电器(0493.HK)中关村科技、(000931)以及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 金泰(600385)都已停牌,等待进一步公告,相信水落石出的日子不会太久。
猜测一:“涉嫌操纵股价” 记者从有关人士得知,黄光裕此次所涉及资本市场违规之事与 ST 金泰无关,而是涉嫌操纵另外一只股票股价。
分析人士认为,国美电器是香港上市的公司,如果黄光裕在香港操纵股价,应该由香港警方介入,而不是内地公安机关。
因而,这位分析人士认为黄光裕操纵股价也应该将国美排除。
在“鹏润系”中,仅三联商社没有停牌,这表明三联商社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要求,那么三联商社应该与操纵股价无关。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德发案”是指1994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地为当时温州市的经济特区——白鹿经济开发区德发公司。
该案涉及到德发公司的董事长喻浩平与副董事长喻浩凯,以及多名公司高管、员工、职工和其他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骗取资金达数百亿元。
案件的背景是1990年代初期,中国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民间借贷活动兴起,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苦于没有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支持,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
德发公司利用了这一市场需求,通过高额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存款人。
德发公司并没有将吸收到的存款用于正当的经营和回报,而是用于扩大规模、购置房产等非经营性支出。
这导致了该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无法为存款人提供正常收益。
随着被骗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存款人纷纷报案。
最终,该案暴露出来并在1994年9月爆发。
此案的影响之一就是引起了中国金融体系的震动。
案件曝光后,许多类似的非法集资骗局相继被揭露,人们对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中国政府也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遏制非法集资现象。
“德发案”也反映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薄弱之处。
在该案中,德发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长期存在,而相关监管机构并没有及时发现和干预。
这既与金融监管的滞后有关,也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密切有关。
此案也成为中国政府反腐倡廉和金融监管改革的起点之一,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此案也使人们对金融投资的风险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
虽然非法集资案件属于非正常的金融活动,但其背后暴露出的信任危机和金融风险仍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此案也对投资者提出了警示,要谨慎选择投资项目,保护自身权益。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引言企业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以创新、创业为基础,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增长。
然而,有一小部分企业家却选择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报告将对2023年企业家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犯罪类型及案例分析1. 财务犯罪案例1:虚假财务报表在2023年,虚假财务报表成为了企业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
许多企业家为了掩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通常会通过夸大收入、隐藏债务、漏报损失等手段,虚构财务数据来欺骗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
案例2:内部控制缺失另一个常见的财务犯罪问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缺失。
一些企业家会通过篡改财务数据、操纵股价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并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
2. 腐败行为案例3:行贿受贿在商业环境中,行贿受贿是一种常见的腐败行为。
企业家为了获得合同、政府支持或其他资源,可能会通过行贿手段来满足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4:侵占公款另一种常见的腐败行为是企业家侵占公款。
一些企业家滥用职权,将企业的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或者虚构虚假支出来获取非法收入。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损害了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5:盗窃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侵权是企业犯罪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企业家通过盗窃商业机密、侵犯专利权、抄袭产品等方式,窃取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还破坏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生态系统。
影响及应对措施企业家犯罪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企业家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措施: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企业犯罪的打击中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是中国金融界的一桩重大刑事案件,此案涉及到一系列金融诈骗行为。
徐翔作为案件的主犯,率领一众成员以虚构项目、制造市场炒作等手法,通过欺骗、操纵股价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首先,徐翔团伙案件的背景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不健全和监管层出不穷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徐翔和他的团伙得以借助市场漏洞和监管缺失实施违法行为。
他们利用虚假信息炒作股票,通过收购股票控制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屡次获得非法利益。
其次,徐翔团伙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样且巧妙。
他们从项目模式的虚构、市场营销手法的渲染,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一系列针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欺骗手段都得到了运用。
他们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炒作股价、制造市场恐慌等手段,达到违法获取利益的目的。
此外,徐翔团伙案件给金融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徐翔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扰乱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化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对于徐翔团伙案件,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破案经验和技术手段,成功侦破了案件,并将徐翔等主要犯罪分子抓捕归案。
以上是对徐翔团伙案件的简要总结汇报,此案的发生一方面揭示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不足和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市场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应对类似案件的发生,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09年12月30日法人杂志文本刊特约研究员王荣利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09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9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研究,形成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涉案落马的企业家概况本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的国企企业家,影响较大的至少有10人。
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中国华[0.09 -7.14%]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陕西省科协原副主席葛雄;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浙江巨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志翔;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原厂长、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原总经理廖为宏;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德新;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旭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阜阳分行腾达支行原副行长李群。
上述落马的10人中,年龄最大者为曾德新和黄旭明,均为63岁;年龄最小者为李群和廖为宏,分别为45岁和46岁。
10人的平均年龄为53.6岁,恰好与笔者所做《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出的国企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53.69岁非常接近。
上述10人涉嫌犯罪的罪名,除了康日新尚未明确、李群涉嫌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犯罪之外,其余8人均为受贿罪。
8名涉嫌受贿犯罪的人员中,除了叶志翔受贿金额尚未公布之外,其他7人受贿金额合计3631万元,人均518.7万元。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媒体违法案例分析:《XX日报》重大违法事件案例时间:2005年案例地点:某省某市案情细节:2005年7月1日,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媒体违法案件。
当天的《XX日报》在头版头条刊发了一篇名为《政府贪腐案爆发,高官一网打尽》的报道。
该报道中指控某政府官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致使政府投资巨额资金造成巨大损失。
此事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然而,经过后续调查与核实,发现《XX日报》的报道存在严重的失实和诽谤成分。
首先,所谓的政府贪腐案并未得到确凿证据的支持,且相关涉案官员也并未受到正式的调查与起诉。
此外,报道中所称的巨额资金损失也是站不住脚的,整个报道完全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经法院的审理,于2006年1月18日,该报社编辑主任以及参与撰写该报道的相关记者被依法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敕》第23条,以虚假不实的报道,诽谤他人名誉,破坏社会和谐。
编辑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记者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支付了巨额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媒体违法案件,涉及到虚假报道与名誉侵权。
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履行社会责任。
但不幸的是,有些媒体在追求轰动新闻和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忽略了应有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在这个案例中,《XX日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新闻出版署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平与社会和谐的稳定。
媒体在报道时必须注重事实真实性,并且应当对报道对象进行严格的梳理和核实,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若出现失实情况,媒体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此外,媒体工作者也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即便是按照编写报道的要求,媒体从业人员也应当清楚,在报道中切不可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
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这起媒体违法案例,提醒我们媒体机构与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履行好新闻传媒的社会职责。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褚时健——推动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悲剧代妍摘要褚时健曾意气风发的带领云南红塔集团创造了奇迹,却在他即将卸任之际,因经济问题而接受调查,最终锒铛入狱。
法律的正义当然不容践踏,然而今天当我们再反思褚时健案件时却不得不承认,正是这样一个曾经备受尊敬的企业家的悲痛经历,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褚时健经济问题法律的正义法制完善社会进步案情简介1979年10月,褚时健开始担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当时该厂生产设备落后,生产规模仅相当于一个乡镇企业,而褚时健上任后,大力推行改革措施,使得企业迅速翻身并快速成长,而后他更进一步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在十几年的打拼之后,红塔集团(前身为玉溪卷烟厂)成为当时亚洲最一世界第五的烟草企业,累计为国家利税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红塔集团年利润最高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然而就在褚时健将要功成身退的时候,却因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主谋私分公款355万美元(其中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以及家人的严重经济问题而被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褚时健后因身体健康问题而被允许保外就医,现在经营着自己的一片果园,过着半隐居的生活。
一、法律公正不容践踏1995年,时任云南红塔集团总经理的褚时健被人举报贪污,在之后对该案件的调查中,负责督办的该案的中央纪委第九监察室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一道,排除万难,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最终将褚时健等人送上法庭。
在褚时健案件的审判中,其律师提出,褚时健为红塔集团(及其前身玉溪卷烟厂)工作打拼10多年,将一个濒临破产的小厂,变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国际知名企业,其间为国家创造利税数以千亿计,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法院考虑这些贡献,从轻判罚。
而法院认为对于褚时健的贡献,国家和党从政治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相应的荣誉和待遇,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功劳多大,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犯罪了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刑罚。
企业家犯罪报告刘志军案凸显官商勾.doc
企业家犯罪报告:刘志军案凸显官商勾结现象严重-;; 去年年底,陕籍律师王荣利发布了《2013年度反腐败打老虎案例分析报告》,聚焦23名副省部级以上的落马官员。
不到一个月,王荣利再次推出另一份犯罪报告,关注落马的企业家。
117例国企高管和233例民企老板在2013年度犯事,几乎相当于每天曝出一起大案。
; 这分别是他自2009年至今编制的第五份和第六份年度反腐败报告。
对比两份报告,会发现许多落马官员与落马企业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耐人寻味。
; 被誉为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第一人的陕籍律师王荣利,再次推出《2013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
; 与历年来相关报告不同的是,王荣利将其与此前推出的《2013年度反腐败打老虎案例分析报告》(本报2013年12月24日报道)对比来看,发现许多副省部级以上的落马高官,与落马企业家联系紧密。
; 涉案国企高管人均贪腐1935万; 与往年一样,这份报告的相关信息全部来源于官方及新华社等媒体的公开报道。
此外,该报告由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牵头申报,被正式列为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培育项目,项目组别为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王荣利被聘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 持续一年的跟踪观察与素材积累,王荣利统计的涉嫌企业家刑事犯罪或涉及企业家法律风险的案例资料约120万字,最终分析报告有三万余字。
2013年度涉及企业家犯罪案例为350例,其中国企高管涉案117例、民企老板涉案233例。
相当于平均每天发案一起!; 在117例国企高管涉案案件中,除了自杀等5例外,其余112例均构成或涉嫌刑事犯罪,分别处于组织调查或立案调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一审、二审阶段,部分案例已结案。
112例案例中,已经明确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67件,占案例的近六成,其中仅4例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等罪行,63例均属于经济犯罪,占到94%。
其中,已确定犯罪的罪名多达80个(次);受贿罪最多,30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次之,分别为13例和11例。
媒体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同时,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本文将以某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为例,对媒体法律新闻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某知名媒体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引用了匿名人士的言论,指责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
该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给某知名企业家带来了极大的名誉损害。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对某知名企业家进行指责,侵犯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知名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核实事实,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进行指责,侵害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2)报道内容涉及某知名企业家的隐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某知名媒体赔偿某知名企业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
四、启示与建议1. 媒体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媒体在报道涉及个人名誉的问题时,应充分核实事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名誉损害。
3.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总结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过程中,部分媒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家团体逐渐壮大,并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中国企业家也卷入了各类犯罪活动中,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本报告将就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原因以及对策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一、现状分析1.日益增多的企业家犯罪案例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呈上升趋势。
据公开报道,一些企业家在虚假宣传、违法建筑、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方面涉及犯罪活动,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巨额财产损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声誉。
2.原因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一些企业家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只追求私利和个人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其次,竞争压力和市场环境不良也给了企业家一定的借口。
同时,监管不力和治理不善也给了企业家犯罪以可乘之机。
最后,一些企业家对法律系统有误解或不了解,认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对策建议1.加强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家的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严肃查处,构建健全的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
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减少企业家的犯罪空间。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通过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家遵守法律,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行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规范行业发展,加强道德教育,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4.增加制度约束和企业内部监管企业应增加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企业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
对于高风险行业和高风险企业,要加强监管,提高制度约束,防范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和企业界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同抵制和打击国际金融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经济安全与稳定。
褚时健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褚时健,一位从贫困中崛起,历经风雨,最终成为我国烟草行业领军人物的企业家。
然而,在2012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褚时健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涉及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
二、褚时健案件背景褚时健,1938年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是我国烟草行业著名企业家。
他曾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2001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于2012年被逮捕。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3. 证据问题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实褚时健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包括财务凭证、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审理过程褚时健案件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判决结果经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褚时健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五、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褚时健案件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
触犯法律的舆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情事件层出不穷。
这些事件往往涉及到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以“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受贿案”为例,分析此类舆情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内部腐败事件。
该高管在担任企业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三、舆情分析1. 舆情传播路径(1)社交媒体:在事件发生后,网友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迅速形成舆论热点。
(2)新闻媒体:传统媒体对事件进行报道,进一步扩大舆论影响力。
(3)网络论坛:网友在论坛上发表观点,引发更多讨论。
2. 舆情特点(1)关注度高:事件涉及知名企业高管,具有很高的关注度。
(2)负面舆情:事件曝光后,舆论普遍对涉事高管和企业表示不满。
(3)传播速度快: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极快,使得舆情迅速发酵。
3. 舆情原因(1)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内部监管不力,导致高管腐败现象发生。
(2)社会风气问题:部分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
(3)媒体监督作用:媒体对事件的报道,促使事件得以曝光。
四、应对策略1. 企业层面(1)及时回应:在事件发生后,企业应迅速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
(2)加强内部监管: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廉洁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追究责任:对涉事高管进行严肃处理,维护企业形象。
2. 政府层面(1)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2)舆论引导: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事件,避免舆论误导。
(3)法律制裁:依法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社会层面(1)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公民法律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2)监督举报: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腐败行为。
(3)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廉洁的社会风气。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张文中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
案件涉及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多项罪名,最终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家犯罪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文中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物美集团董事长,涉嫌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文中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贪污公款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挪用资金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企业负责人,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企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单位行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2019年2月,中国国家安全部门成功破获了一起涉及中国多个省份和境外的跨境制毒案,被称为“德发案”。
该案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制毒案之一,吸引了全国甚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文章将从案件的背景、案情、影响和思考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案件背景2018年底至2019年初,广西、云南、贵州等省份警方接连破获多起制毒案件,掀起了整治毒品犯罪的高潮。
在此背景下,国家安全部门接到线报,称有一伙境外毒枭要从中缅边境运输大量毒品至华南地区。
接到任务后,中方警方便与缅甸警方及时合作,追踪目标、收集情报,针对目标展开地毯式搜索,最终成功查获毒品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案情此案共涉及企业家秦某、赵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从缅甸向中、越、泰等国家进行跨境制毒贩毒活动。
该团伙精通制毒技术,多次成功制毒并进行销售,毒品主要流入华南等地。
此案查获毒品477.91千克,逮捕缅甸籍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枪支45支、子弹1552发。
三、案件影响“德发案”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制毒案之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首先,该案件使毒品犯罪受到了有力的打击,有效地减轻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其次,该案件再次彰显了中国警方在打击毒品犯罪上的坚定决心和严密组织,证明了中国反毒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效。
再次,此次案件的办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体现出中国政府在全球反毒合作中的积极职责和贡献。
最后,此次案件也启迪人们更为深刻地反思并加强对毒品犯罪整治的认识和实践。
四、思考从“德发案”中,我们不难看到,制毒犯罪是极具危害性的,需要各方共同打击,发现和打击毒品犯罪靠各级部门联手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也有必要加强整合中国及周边国家的执法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换来完成长期困扰公安机关的国际犯罪问题,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的滋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在国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中,对于毒品犯罪的整治,还需要提出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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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放纵的权力和贪婪的欲望,是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且最难以制约的因素,而规制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制约权力。”李仲民表示。
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看来,目前我们关于预防企业家犯罪已有很多制度建设,但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贯彻。
“现在感觉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中央确实抓得比较紧,抓得比较多;二是自媒体、网络等渠道逐步兴起。”吴情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之所以感觉以前企业家犯罪案
李仲民认为,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案发率可能还会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实施完毕至案发往往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相当部分贪腐类犯罪实际上发生时间较早,只是在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期间案发。
“随着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国企高管新犯贪腐案件的数量可能又会慢慢减少。”李仲民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亦认为,反腐体系由司法体系、监察体系、党内监督体系等共同构成,目前的反腐措施已经不算少,但措施有,规定得却不能说完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要与时俱进。
“所有企业内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既不能玩忽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为自己谋利,亦不能为他人谋利。很多制度我们是有的,只是没有落到实处。”上述刑事司法专家亦表示,这需要一种长期有效的制度建设,此外,制度出台之后要严格执行,严格监督。
在2016年的最后一周,《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新鲜出炉(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本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旗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并联合中国杂志社共同发布。这已是法制日报社第8年发布相关年度报告。
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家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既有外部立法、执法和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因素。
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如此,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口,企业家犯罪现象凸显的意义更为重大。
导致数字增长的双重因素
就8年以来的企业家犯罪数据来看,企业家涉案数量一直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有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度增加的因素,亦有持续反腐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因素。与此同时,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数据的持续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生存环境仍不容乐观。
但与此同时,尽管反腐工作在大力推进,但腐败的现状仍屡禁不止,反腐败制度性建设并未完善。
李仲民认为,国企高管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的共通性,即都难以彻底消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公众可能会陷入疑惑,为何打击腐败的力度越大,腐败现象越严重?是不是打击腐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感性判断。党的以后,党和国家加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确立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李仲民表示,从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无论政策上还是法律上,打击腐败的力度都在加大。
“对于数据增长背后的原因,我认为是多方面的,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类型来分析。”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仲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仲民认为,就民营企业家犯罪而言,主要涉及三类:融资类犯罪、经营类犯罪及腐败类犯罪。其中,近几年融资类犯罪数量的增幅一直处于前列。
究其原因,一方面,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仍面临着融资压力,在制度性融资受阻后,往往会将融资需求转向民间的非制度性融资,由此容易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罪名;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裁判文书的上网、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移动终端的信息共享、专家学者的专题性研究等多层面措施的深入和推进,使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的可检索范围扩大,由此也会导致统计数据的增长。
一直以来,国企高管涉案情况远高于民企,凸显国企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而随着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等技术手段结合的犯罪现象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相关的犯罪。在2016年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p2p等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类型十分突出。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意见的发布,被认为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有积极意义。
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
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近几年连续查处了一批涉嫌贪污腐败的国企高管,2016年的犯罪报告显示,国企高管贪腐类犯罪再次成为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
就今年的报告数据来看,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者不乏其人。如省物资集团原董事长庄耀,这位曾经带领企业扭亏为盈的全国劳动模范,最终沦为涉嫌贪腐5.7亿元的巨贪;与之类似的还有龙煤集团于铁义案,涉案金额3亿元;以及回国自首的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永明案,涉嫌诈骗和贪污金额高达2.5亿美元。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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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吕斌
最新的犯罪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涉案情况仍不容乐观——共有超过600名企业高管涉案。
“显然,前者是企业家生存环境方面的原因,后者是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方面的原因。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企业家涉案数量的增长,并不完全意味着犯罪的绝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可统计的范围扩大而导致犯罪‘黑数’减少。”李仲民认为。
“国家近些年来对于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企业家犯罪的查处,我觉得某种意义上也是个同向关系。”一名刑事司法专家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