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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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医院
职工请销假及纪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二、规定
第三条各种假类说明:
(1)、事假:因个人私事需要处理者,可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2)、病假:职工因病需休息治疗的可以请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病假期间工资按XXXX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3)、婚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在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按四川省相关规定,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按XXXX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4)、产假:按四川省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以请产假,产假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工资按XXXX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5)、丧假:三代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后,成都市范围内3天,外地可请丧假5天(含路途)。丧假期间工资按
XXXX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6)、工伤假:职工因工受伤可请工伤假,休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生建议天数,工伤假期间工资按XXXX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工请假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前办理报批并在院办备案,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在请假条上签字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如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需以电话和短信形式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报知,并在事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职工假期结束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告知院办,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职工因公外出,离院办理业务,应提前告知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否则按脱岗处理。
三、责任与处罚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2)、科室负责人请假需报院领导批准,在院办公室备案。
(3)、职工请假需先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领导未审批前私自离开岗位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无工资、绩效、福利,并按《劳动法》及企业相关规定等处理。
第十条病假、工伤等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每次罚款100
元;伪造相关证明,一经查实罚款200元,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假期已满,逾期不归而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请假管理相关事宜由院办公室负责,罚款统一由院财务科收取。
四、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职工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经济处罚50元/次,个人向组织做出检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事假半天论,口头警告一次,记录存档,用于年终考核,扣减本人半天工资。一年内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累计发生3次,均按旷工1日处理,给予警告处方。
第十四条试用期内职工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或有旷工情况者,不予转正,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而不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不计发当天工资,并记录在案用于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5日、一月内累计旷工5日、一年内累计旷工15日、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0次以上者,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四、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岷江造林局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制度解释权归医院。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