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辽宁省功勋教师、优秀校长、模范学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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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辽宁省功勋教师、优秀校长、模范学
校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3]9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3.06.12
【实施日期】2003.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辽宁省功勋教师、优秀校长、模范学校的通知
(大教[2003]9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属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2003年辽宁省开展“三名”活动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3]85号),现将我市评选辽宁省功勋教师、优秀校长、模范学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辽宁省功勋教师、优秀校长在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专(高中)教师和正职校长中评选;辽宁省模范学校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和职业中专(高中)中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辽宁省功勋教师条件
1、被命名为中小学特级教师或受到省以上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
2、在实施素质教育中成绩卓著。其业绩在全省、全国教育系统有较大影响。
(二)辽宁省中小学优秀校长条件
1、曾获省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2、在校长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在推进素质教育中所创造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在全省、全国同类学校中产生较大影响。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用于学校管理实践中,其领导的学校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在改造薄弱学校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