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视角下国家限度性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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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视角下国家限度性问题探析
摘要:从人性恶到社会契约的形成,霍布斯的《利维坦》利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逻辑,构建了一个绝对主权国家,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代表。从社会契约的原则、内容与主体间关系来看,作为国家基础的公民被国家所吞噬,国家享有对公民的绝对主导地位。然而从国家主权产生方式、社会契约的基础与目的来看,人为构建的利维坦,仍然具有自身的限度,这也是为什么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作,证明了社会契约论视角的双重性。关键词:社会契约;国家;绝对性;有限性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001-03
在霍布斯国家学说的代表名著《利维坦》中,他从人性本恶的人性观出发,在激情与理性的碰撞下形成了社会契约,在人们让出部分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国家就此诞生。这种社会契约国家被认为具有绝对主权,以公民的绝对服从为基础,公民一旦订立契约,便无理由再反悔,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安全和平的环境,基于这一使命对公民具有最根本的意义,因此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力。社会契约论成了论证国家起源及其绝对权威的逻辑。然而利维坦既然来自公民的授权,她的目的是实现公民安全和平这一自然权利,这与绝对性国家又是相矛盾的,那么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就必然具有限度。利维坦绝对性内涵的限度性,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人性恶到社会契约
要理解社会契约国家绝对性与有限性,首先得知道社会契约的形成机理,这种国家产生方式本身必然预设着国家的特性,因此它是我们分析国家特性的密钥。
(一)“人性恶”与斗争
霍布斯的论证从分析人性开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所约束,具有行动的绝对自主性,被赋予平等的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能力最弱者可凭群体之力与最强者对抗。在这种同等条件的基础上,人们具有共同的欲望,人人具有自我优越感,个人不受限制的所有权也产生了虚荣,虚荣的内在扩张性,使得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成为最有权势者,如果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美好的生活也保全不住,甚至危及自身的存在[1],斗争由此产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缺乏共同的权威加以威慑,对别人的侵犯成为人们得以自我保存的方式,这种以攻为守的思维促使不断征服成了一些人的需求。所以霍布斯总结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竞争、猜疑、荣誉,相对应的人民追求的是利、安全和名,因此在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2]。探求战争的根源,人性恶的论断成了他政治观的基础,被称为人性现实主义。人性本恶,自然状态缺乏正义的土壤,人人相互为恶为战,战争无原则可言,暴力与欺诈成了战争的美德。人们行动的绝对自主带来的是没有任何保障的自由,连起码的安全保障都得依靠不断的斗争。
(二)激情、理性与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下的斗争,在人们的激情与理性的驱使下获得超越。“激情是人的自觉运动的发端,人们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的所必需事务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获得这一切的希望。”
[2]正是这种激情产生了社会契约的动力,它表明了人们追求和平的需求,当然仅有这种欲求还远远不够,人们还需要实现超越斗争的和平条件。和平条件产生的必要条件是人们的理性,后者催生了被称为自然律的和平条件。“自然律是种戒条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手段的事情,促使人民去做自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2]分析这条法则可发现,它只是提出了力求和平的原则,并没有告诉我们在自然状态下,如何克服人性恶去实现和平,这就为第二自然律的产生提供了空间。第二自然律规定在别人同样愿意做的条件下,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会自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绝对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限方面,满足于等同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这要求大家推己及彼,做出同等的让步,以达到和平的目的。在激情与理性的推动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相互转让权利,达成社会契约,契约的履行需要强力的保证,使双方认识到不履行的后果坏于履行。
二、社会契约国家的绝对性
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被认为具有绝对主权,是专制的象征,它以保护人民的和平与安全为职责,而对人民的权利却没有任何限制,人民一旦订立契约便只能绝对服从。利维坦的绝对性在契约原则上
已经体现,以契约内容加以具体,并在契约主体间的不对等下得到保证。
(一)契约原则与国家绝对性
自然状态下的人人为战,迫使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社会契约是人们让出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授予国家这一人格。然而霍布斯却为这条契约订立了一条原则,那就是“社会契约一经订立就不可改变,建立国家的过程一经开始就不可逆转”。霍布斯之所以会订立这样的原则,与《利维坦》的产生背景分不开,霍布斯处在一个新旧更替的时代,文艺复兴运动让人们开始摆脱神权的束缚,英国内战,整个国家充满了斗争,探索内战的根源,议会与国王的争权的背后是权力来源问题,在他看来代表人民的是国王,而人民已经受到蛊惑,出现了动摇。霍布斯看到内战的现实,要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和平,国家必须掌握绝对的主权,断绝人民已授权利受到挑战的任何机会,因此他制定了契约一旦订立就不可更改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利维坦的绝对主权,他的利维坦具有统一的绝对权威,任何人对利维坦的挑战就是对契约的违背,也就是对他自身的违背。此种状况下,国家为了保证契约得到执行,对臣民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正义的,而且这些措施以武力为后盾,因为只有带有惩罚的契约才会得到执行,没有武力的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
(二)契约内容与国家绝对性
契约为改变人的自然状态而达成,而契约的内容本身决定了契约
的执行条件,为了保证契约原则,使契约得到执行,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下制定的契约内容,可谓是精心设计,以确保国家的绝对主权不受侵犯,并使其具有正义性。在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中,他要求人们必须履行所订立的信约,并努力适应别人,这已经确定了国家绝对主权的正义性,也就为他的绝对主权国家埋下了伏笔。只要通过契约内容确定国家的权利,在必须履行的条件下,相当于国家的绝对主权已经确立。整体上,契约内容是在显化契约原则,在讨论主权者的权利时,他指出主权者权利来自人们间相互订立的信约,是不可能违背人们的,人们也就不能违背对她的服从,由于得到了多数人的同意,那些持异议者必须服从,每个臣民都是授权者,臣民处死主权者是不义之举,这无疑在向他们自己宣战,这是与人性相违背的,也不符合自然法思想。以上的权利内容更多的是论证,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权利规定,包括制定法律、颁布荣誉、审查语言及学说的出版、任免权、司法权及对外的宣战与媾和等权利,最重要的是暴力垄断权。这些内容直接表明国家这一人格,是臣民整体的人格化,具有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具有绝对的所有权,也就具有了绝对主权。
(三)契约主体的非对等性与国家绝对性
社会契约是人们相互订立而转让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国家并非契约的订立主体,而是契约的授权对象,这种契约基础上的国家,以其占绝对优势的地位,获得了绝对的主权。社会契约的制定,作为主权者国家,并没有参与,也就没有了违背契约的可能性,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