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公民在去世后,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对财产的遗赠意愿,并由法律规定的受遗嘱人来继承遗产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维护公民财产权益、保障家庭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也要正视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积极探索完善的措施。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在制度设计及执行方面。
当前,我国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但该法规定的遗嘱继承制度并不完善。
在制定遗嘱时,我国法律规定了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如签名、日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公民的自由意志设置了过多的限制。
遗嘱的变更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公民难以及时调整遗产的分配。
对于遗嘱的执行方面,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不同地区的遗嘱司法实践存在差距,导致遗嘱继承的实际效果有时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较少注重遗嘱的重要性,相信“不可遗之财,贵在社稷”等观念影响了很多人对遗嘱继承的认知。
这种传统思维的影响导致公民对遗嘱的法律意义及重要性有所忽视,许多人对遗嘱继承的知识了解有限。
我国社会流动性较大,家庭关系复杂,这给遗嘱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有时候,由于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冲突,遗嘱的财产分配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应该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进行修法,简化遗嘱的格式要求,降低立遗嘱的门槛,充分尊重公民的遗嘱意愿。
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遗嘱制度经验,如可以通过将遗嘱登记制度引入到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中,加强对遗嘱的监管,提高遗嘱的执行效力。
为了提高公民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认知度,应该加强遗嘱继承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推广遗嘱的知识,使公民了解到遗嘱继承对家庭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可以通过宣传片、宣传报道、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遗嘱继承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遗嘱继承意识。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ot V 麓曩震黧要霪霆曩弱翼霪要纛20l o年-9月(下)i舂{;I’占缸金泷幽泷戳盈函避甾警滋避己里!望.!!!竺!::苎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侯伟莉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问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友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I)923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立法的现状(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l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铍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
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都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
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加该附加条件。
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
例如j“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通过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来解决。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目前,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基础的民法基本制度之一。
通过这一制度,人们能够合法地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并实现家庭财富的传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现行继承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继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1. 多数遗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现行继承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对合法继承人的保护,但也经常导致财产遗产的暴富和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难以协调,这可能导致一些财产被一部分人所垄断,其他人难以获得公正的分配。
2. 对于继承人的限制过于严格。
现行继承制度对于继承人的限制过于严格,法律规定了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和配偶继承的时间,对于同性恋和共同居住的非婚生子女等较为特殊的生存状态,继承制度的法律认可保护仍然不足。
3. 对于遗嘱的认定存在争议。
继承制度对于遗嘱的认定过于严格,不允许非法的遗嘱被认定为有效遗嘱,但如果没有特定的遗嘱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位顺序,可能导致财产的分配令人不满和不公平。
二、继承制度的完善1. 完善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需要在继承的过程中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遗产集中、财富不均等深层次矛盾,加强贫困人群继承权的保障,同时解决多数继承人之间(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利益的分配问题,使继承人之间不必发生争吵和冲突。
2. 解决“黑金”继承现象。
为了破解“黑金”继承的现象,完善继承税制度的相关政策,如增加继承税的认定和征收范围,使得遗产不会被少数人所垄断,避免遗产被一些不负责任的继承人浪费和侵占。
3. 开放遗嘱的认同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遗嘱的权益,应在继承法中放宽对遗嘱的限制,不论是遗嘱型式的认可,还是实物遗物的分配,应修改保证继承法更加公正、更加完整、更加人性化。
4. 加强对继承主体的考察。
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上开展规范化的调查和考察工作,防范继承诈骗和虚假遗嘱的产生。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为 的构成要 件有二个 ,二者缺 一不可 :一是继承 人主观上须具有 杀害被 继承人 的故 意 。过失杀害 和 意外 事件不在此列 。二是继承 人客观上须实施 了杀害被继承人 的行 为 。无论该行 为最 终结果是 既遂还是未 遂 ;犯罪嫌疑人是 亲 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教 唆或者辅助他人 实施 杀害行为 ;是 直接杀
VO 1 . 4 NO. 1 . Fe b. 2 01 4
政 治
・珞 律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吴 锟
( 1 . 福建 江夏 学院法 学院,福建福 州,3 5 0 1 0 8 ;2 .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江苏苏州,2 1 5 1 0 0 )
摘 要 :我 国 《 继承 法 》规 定 了丧失继承权 的 四种 法定情形 ,但 对继承权相 对丧 失法定事 由
害还是 间接 杀害 ,均在所不 问 ,都要 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这里的杀 害是指 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 ,不 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 ,又包括伤害人 。
2 .为争夺遗产 而杀 害其他 继承人 的 。继承 人为争夺 遗产而杀 害其他继 承人 的 ,法院应 当剥 夺该继承人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和其他继 承人遗产 的继承权 ,这是 当今世 界各 国继承法 的通例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的规定 ,构成这一行 为须符合两个 条件 :第一 ,继承人杀 害的对象是其他继 承 人 。第二 ,杀 害的 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即主观上必须具有 “ 为了争夺遗产 ”这一特定故意 ,若 不是为 了争夺遗产 而是 出于其他动机和 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 ,以及继承人过 失杀害其他继承 人
法律知识问题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谈论当前继承系统的缺陷和完善继承是一个古老而经常是新的话题。
由于人类社会有剩余财产,继承作为一种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
继承作为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
继承法律制度在众多民法法律制度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
因此,继承法制一直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我国的继承法是上世纪1985年颁布的,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民营经济尚未得到承认,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私有财产不仅在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继承不够重视。
这一历史背景决定了1985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和制度建设。
1985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
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合法权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和引导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
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主要的生产资料。
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流动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使绝大多数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一定数额。
相应地,由于属性的增加,成分的组成也越来越复杂,人们会更加关注传承的问题。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条件的变化需要继承规律得到体现和服务。
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十几年都一成不变,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生活实际的改变和更新,要求国家的立法不断随之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进步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保障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社会生活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不断发现《继承法》所存在的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因此,关于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的讨论和争议从未停止。
当前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总体来看较为合理,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讨论,而这些讨论主的焦点要集中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权利丧失形式以及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等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细化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适当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范围以及继承权丧失本身的效力范围。
从而使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更为完善,兼具法理与人情,更好地调整继承关系,适应社会发展。
关键词:继承权;法定事由;绝对丧失;相对丧失 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至今的三十余年间,除198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补充以外,并未再次进行修订或补充。
然而,当今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背景较之《继承法》制定之初有着巨大的变化。
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作出调整。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与继承权丧失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是构成我国继承权的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抚养关系这三种人身关系为基础;遗嘱继承权为法定继承人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
“继承权的丧失则是指继承人被剥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丧失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主动放弃继承权,是遵循个人意志的法律行为,不以继承人的过错和法定事由为成立的条件。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己j 口年 9月 ( ) I 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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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继承权丧失制度 的现状及完善
侯 伟 莉
摘 要 继承权 丧 失制 度是我 国继承 制度 中的重要组 成部 分, 该制 度对 于保 障继承人 的合 法权益 , 维护 亲属之 间的伦 理道 德, 维护和 睦 的家庭 关 系, 良好 的社 会秩序 , 建和谐社 会具有 重要 作用 。我 国关 于继承权 丧 失制 度 的立法及 司法解释 均 构
一
、
( ) 一 继承权 丧 失的事 由 我 国《 陆地区 继承法》 7 大 第 条规 定: 继 承人有 下列 行为之 “
一
的, 丧失继 承权: 一) ( 故意 杀害被 继承人的 :二 ) ( 为争夺遗 产而
杀害 其他继 承人 的: 三 ) ( 遗弃 被继 承人的 , 或者 虐待被继 承人情 节严重 的; 四) ( 伪造 、 篡改或 销毁遗 嘱情节严 重 的。 ”
可 以解 决我 国学术 界和理 论界 一直 以来对于有 关 具体 问题 的 争 议 。 如: 未成 年人杀害 被继承人 的, 例 “ 是否应 当被 剥夺继承 权 ?”
这 一问题 就可 以通 过附 』】被判 处刑 年人 可划分 为三 种类型 : 一是未满 l 周岁 的: O 二是 已满
制定 于 18 年 , 9 5 由于 当时立法条 件和技 术的局 限, 国继承权 丧 失制度 的规定 过 于简单化 和原则化 , 我 实务 中操作 性 不强。
本文将 结合我 国 实际 , 述我 国继承 权丧 失制度 的现状 并提 出完善 立法 的建议 。 论 关键 词 当然 丧失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目前继承制度存在的一些主要的缺陷包括:
1. 不公平性:现行继承制度将财富的传承权完全依赖于亲属关系,而不考虑个人的努
力和能力,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
有些人可能会通过继承获得巨额财富,而另一些人
则无法享受到继承财产的权益。
2. 高度中心化:现行继承制度通常将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社会财富的高度集中。
这种中心化趋势不仅导致财富不均,还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冲突。
3. 隐形负债:继承制度将财产传承给下一代,有时可能会引发家族负债的问题。
如果
被继承财产本身存在债务或者税务问题,那么接受继承的人可能需要承担未知的负债。
为了完善继承制度,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 引入个人努力和能力的因素:将继承权从完全依赖于亲属关系改变为更加考虑个人
的贡献和努力。
可以通过设立财产税或者遗产捐赠机制,鼓励个人为社会做出贡献,
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的努力。
2. 实施适度红利税:适度红利税是一种针对继承财产的税收措施,可以有效减轻财富
的集中和不公平现象。
通过设立适度红利税,可以减少财产传承对社会财富分配的不
平等影响。
3. 鼓励家族基金和慈善事业:鼓励富裕家庭设立家族基金和慈善事业,将财富用于社
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社会发展。
这样可以减少财富的集中,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可持续
发展。
4. 建立公正的遗嘱制度:建立公正的遗嘱制度,确保财产继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这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遗嘱登记机构来实现,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保障继承权的公正性。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与发展。
首先,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亲属继承权的保护上仍有一些不足。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而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亲属继承权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措施,导致一些亲属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进一步强调加强亲属继承权的保护,确保亲属继承人能够合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异议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现行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继承人身份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公证机关或者法院的裁定,如果出现继承人身份的异议,就需要通过亲属间的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这一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设立专门的继承争议解决机构,为继承人提供快捷、低成本的异议处理渠道,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还需进一步细化。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以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为主要方式,即按照一定的比例为继承人确定继承份额。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可能比较复杂,单纯的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继承份额的确定方法,确保继承人的继承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公平性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继承人的义务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继承人往往只享受继承权益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对继承人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益的同时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制度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继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继承制度是承担着保护遗产传承和公平分配遗产的重要职责,为逝去的亲人们留下了一份尊严和尊重。
然而,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继承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在不断实践中进行完善。
一、我国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1、现行继承制度存在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现行继承制度仅规定了亲属继承的法定继承顺序,但法定继承顺序下所分配的遗产是否合理却不一定得到保障。
很多遗产的分配都是由亲属们自行协商,而往往较离谱的协商结果就会导致矛盾的产生。
此外,不少老年人自身的财产分配制度也缺乏合理的设计,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2、遗嘱认证和执行困难。
遗嘱认证和执行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规定,但在操作上却表现出了诸多不便,使遗嘱执行的复杂程度和时间成本大大增加。
此外,遗嘱认证和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保护了遗产的诉求和合理性等,也会影响到遗产的分配和流转。
3、继承人纪律、信任和责任缺失。
现行继承制度和相关规定虽然强调了继承人的纪律和信任等问题,但却缺少具体措施的配合,导致继承人关于遗产的信息披露和权利义务的认识度较低,再加上家庭财产的通常隐秘性,便会导致不可挽回的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影响到遗产的继承和有序流转。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1、强化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肩负起保护遗产和公平分配遗产的职责,我国可以考虑加强对遗产分配制度的监管和调控,改善法定继承顺序下的分配方式,强调公平的原则。
此外,我国也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分配方式,比如设立遗产税,鼓励或规定编制遗嘱。
2、加强遗嘱认证和执行的保障。
在遗嘱认证和执行过程中,我国可以加强立法和规定,加速执行和保障遗嘱的合法有效。
比如可以规定遗嘱执行必须遵守的期限、流程、程序等,提高遗嘱执行的效率和法律保障水平。
3、加强对继承人的宣传和纪律的约束。
为了维护公正、透明、合理的遗产继承和流转秩序,我国可以加强对继承人的约束和自律教育,明确继承人的利益和义务。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当前的继承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包括财富集中、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探讨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首先,现行继承制度导致财富集中。
尽管我们生活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但财富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这是因为继承往往将财富传递给既有财富的家庭,而没有为其他人提供公平的机会。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改变财富集中的现状。
其次,现行继承制度存在不公平竞争。
富人可以通过将财富传给后代,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机会和资源。
然而,对于穷人来说,他们的后代往往没有同样的机会。
这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和社会的错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继承制度。
首先,我们可以对继承财产进行限制。
例如,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财产可以被继承,但超出这个金额的部分则需要交给社会。
这样可以避免财富过分集中,同时也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资源。
其次,我们可以采取措施来增加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机会平等。
例如,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教育体系,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通过教育,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知识、技能和机会,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税收政策,调整税收体系,确保富人承担更大的责任。
通过高税率,我们可以减少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资源。
最后,我们应该鼓励富人在他们的继承中履行社会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或捐赠给慈善机构来回馈社会。
这不仅可以帮助弱势群体,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现行继承制度存在财富集中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对继承财产进行限制,增加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机会平等,加强税收政策,并鼓励富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公平、更公正的继承制度。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合法途径所留下的有关财产分配的书面表达意愿,通过遗嘱继承制度,被继承人可以在其去世后对其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由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做出一些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就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遗嘱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由于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对遗嘱的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遗嘱来获取被继承人的财产。
这给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也损害了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公信力。
二、遗嘱执行的困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执行遗嘱所涉及的程序繁琐、要求严格,导致遗嘱执行的困难。
相关部门对于遗嘱的审核和执行也存在监管不严等问题,给遗嘱的合法性和执行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三、遗嘱继承易遭到争议。
由于我国社会风气的不同和人们对遗产的看法存在差异,遗嘱继承在实际中容易遭到亲属之间的争议。
特别是在一些大额遗产的继承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时常发生,给遗嘱继承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遗嘱继承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被继承人可能会受到家庭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从而对遗嘱的内容进行改动或者撤销,这就降低了遗嘱继承的公平性。
一些地方性的风俗习惯也会影响到遗嘱继承的公平性,这也是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方案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规定遗嘱形式,加强遗嘱的合法性保障。
我国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遗嘱的形式和要求,以加强对遗嘱的审核和保护。
这样可以有效杜绝伪造遗嘱的行为,保障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遗嘱执行程序,完善监管机制。
我国可以通过简化遗嘱执行的程序,降低遗嘱执行的门槛和难度,提高遗嘱继承的便捷性。
加强对遗嘱执行过程的监管,加强对遗嘱的合法性和执行的审查,提高遗嘱继承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在遗嘱证明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的继承和分配。
这一制度在保护遗产人遗产自由、维护家庭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传统瓶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实行以家族和男性为基础的家族继承制度,致使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废止了家族继承制度,但是女性的地位提升仍需进一步加强,其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完善。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个人遗嘱的身份验证和证明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由于遗嘱的有效性需要通过相关证据和手续的确认,这给继承人和法院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工作负担。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还存在一些操作和程序上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遗嘱继承的程序相对复杂,以及法律制度和具体操作细则的不明确,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特别是对于家庭财产、特定的财产性权益的继承等问题,制度设计和操作难度较大。
由于遗嘱的制定和修改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以及相应的证明和登记手续,这一制度对于遗产人和继承人的要求较高,且操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增加了遗嘱制定的成本和时间。
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加强性别平等的意识和制度保障,提升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
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政策,明确女性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和保障措施,以及加强对遗产继承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应推动遗嘱的身份验证和证明制度的改革,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操作的便捷性。
可以通过建立遗嘱登记档案系统,完善遗嘱的制定和存储机制,以及明确遗嘱的有效性的证明要素和方式,减少对法院的诉讼和纠纷的产生。
应进一步规范遗嘱继承的程序,明确遗嘱的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要求和手续,减少操作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继承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目的是保障个人意愿的自由表达和遗产的合理分配。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众知晓度较低由于缺乏普及教育和宣传,大部分公众对遗嘱继承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程度较低。
许多人对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方法并不了解,因此往往放弃或忽视了遗嘱继承的权益,让财产继承陷入无序状态。
二、遗嘱效力不够确定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主要以民法典为依据,但法律对遗嘱的效力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导致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受到质疑和争议。
特别是在补救遗嘱的形式和证据方面,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给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遗嘱执行难度较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的执行并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和规范,导致遗嘱的执行存在较大的难度。
遗嘱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亲属纠纷、遗嘱真伪争议等问题,给亲属关系和家庭和睦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四、遗嘱废止标准不够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嘱可以根据法定的废止事由进行废止。
法律对于具体的废止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废止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一不足使得遗嘱的废止程序缺乏明确的依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上述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加强普及教育和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知晓度,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普及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遗嘱的涵义和重要性,以及遗嘱的操作方法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可以借助媒体和互联网等平台,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解析,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应用遗嘱继承制度。
二、明确遗嘱的效力和证据要求为了解决遗嘱效力的不确定性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遗嘱的效力和证据要求,明确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等。
具体来说,可以规定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遗嘱的签署、见证和保管等程序要求,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可证明性。
三、建立完善的遗嘱执行机制为了解决遗嘱执行的难度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遗嘱执行机制。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国家法律对于个人遗产分配的一种规定,它不仅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更是对家庭传承和社会稳定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已经在《继承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当前的《继承法》对于遗嘱的认定、形式、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在实践中易发生争议和纠纷。
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书面形式,可以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亲自签名、注明日期的方式完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容易出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情况。
对于遗嘱效力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遗嘱的执行时常受到争议。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于遗嘱继承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遗留方式,缺乏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出现“遗嘱”被误解、遗产被瓜分的情况。
由于缺乏专业的遗嘱起草服务和遗嘱执行指导,很多遗嘱的起草和执行过程出现瑕疵,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法律保护和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继承法》对于遗嘱的效力和执行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法律保护措施,导致遗嘱的执行时常受到侵害。
尤其是在涉及到高价值遗产和家庭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导致诉讼费用高昂、时间长久的情况。
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立法,明确遗嘱的格式、效力和执行程序。
可以进一步明确遗嘱的书写方式和形式要求,规定遗嘱的可撤销性和效力确认程序,以及明确遗嘱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以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公正性。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认识。
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宣传活动、开展遗嘱继承知识普及和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民的遗嘱继承意识和行为自觉。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规定财产继承的方式。
遗嘱继承制度在我国尚属于较为新近的立法规定,虽然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行,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满十八岁的公民才能制定遗嘱,这限制了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成年的人参与遗嘱继承。
现行法律对于遗嘱的书写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个人书面确认即可,这使得一些不完整的遗嘱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传统的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很多人对于遗嘱制度缺乏认识和了解,导致他们没有制定遗嘱或者制定不完善的遗嘱。
这就给遗产的继承带来了困难和纠纷。
一些人也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不知道如何合理规划遗产的继承,导致一些亲属无法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对公证、见证等环节缺乏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证、见证的程序、要求和有效性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一些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这样一来,当争议发生时,就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增加了争议的复杂性和长时间解决的难度。
对于这些不足,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应该适度放宽遗嘱的制定年龄限制,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成年的人,应该允许他们以合适的方式制定遗嘱,为他们合法继承财产提供保障。
可以通过加强遗嘱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遗嘱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促使更多的人制定遗嘱并规划合理的财产继承。
对于公证、见证等环节,应该明确其程序、要求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公证、见证的操作流程,提高遗嘱对于争议解决的效力,减少遗产继承争议的发生。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规范遗嘱继承的程序和操作,也有助于提高遗嘱继承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遗嘱继承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浅析丧失继承权的恢复制度适用范围
03
恢复丧失继承权的制度比 较研究
恢复丧失继承权的制度概述
恢复丧失继承权的定义
恢复丧失继承权是指因某些原因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后,在符合一定条 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其继承资格的权利。
恢复丧失继承权的法律性质
恢复丧失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 并且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我国恢复丧失继承权制度 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关于恢复丧失继承权的现行规定及其不足之处
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恢复丧失 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 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导致实践
中难以操作。
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对于如何恢复丧失继承权,缺乏 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导 致实践中出现混乱和不一致。
法律冲突
英国的恢复丧失继承权制度的优 点
英国的《财产法案》对恢复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也较为完 善。该法案明确了提起“遗嘱解释”之诉的条件和程序 ,使得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重新获 得继承资格。此外,英国法律还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权和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避免了因诉讼而导致的财产 流失等问题。
04
02
丧失继承权制度概述
丧失继承权的定义和类型
丧失继承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某 种行为或事件不再具备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资格。根据性质,丧失继承权可分为绝对丧 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因行为 或事件导致永久性丧失继承权,例如杀害被 继承人;相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因行为或事件 暂时性丧失继承权,例如因遗弃被继承人而 丧失继承权。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尽管本文对丧失继承权的恢复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 的分析和探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研究 方法上,主要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为依据进行分析和 归纳,缺乏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此外,在研究内容上 ,对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分析还不够深入和完善。
论继承权的丧失
目录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现状 (1)(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1)(二)继承权丧失的分类 (3)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比较立法研究 (5)(一)德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5)(二)美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5)(三)法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6)(四)意大利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7)(五)瑞士继承权的丧失制度 (8)三、我国继承权丧失的理由 (9)(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0)(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1)(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2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3)四、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议 (14)(一)增加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 (14)(二)删除第四项中“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14)(三)增加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15)参考文献: (18)论继承权的丧失【内容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关涉多方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的继承法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在对比其他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后,解析我国该制度的内容,完善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继承法的制定目的便是规制合理的继承秩序,保护合法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团结,化解家庭的矛盾。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遗产继承继承权相对丧失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关系到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切身利益。
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对于调整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都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主要见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7 条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第9 - 14 条和第28 条之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和模糊,欠缺可操作性,学者也未有将精力投诸该问题上,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涉足不多。
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题目:试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目录摘要 (3)一、法定继承制度的概述 (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4)(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4)(三)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趋势 (5)1.继承权平等原则 (5)2.帮扶弱者原则 (5)3.配偶利益不断被强化原则 (5)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要比较 (6)(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6)(三)世界范围内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共性 (7)1.继承要素的法定性 (7)2.继承法实施的强行性 (7)3.前置依据的适应性 (7)三、我国法定继承的几点不足 (8)(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的不合理 (8)1.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设置较少 (8)2.父母在法定继承顺序略显突出 (8)3.配偶在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缺点。
(8)(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 (9)(三)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 (9)四、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几点建议 (10)(一)调整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0)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纳入继承人范围 (10)2.将四等亲以内的其他亲属纳入继承人范围 (10)(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0)1.增加继承顺序、调整父母在法定继承的顺序 (10)2.配偶不再固定继承顺序 (11)(三)法定继承份额的分配 (11)(四)代位继承中代位权的选择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3)摘要一直以来,我国颁布的《继承法》在改革过程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经济水平、财产水平和社会安稳。
可是,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人们财产和涉外婚姻现象的持续增加,使得现有的继承法出现更多的矛盾,急需对继承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同时法定继承又是《继承法》中重要内容,因此对我国法定继承所存在的不足进行探索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和其它国家相比,主要表现为继承范围与顺序的狭小,代位继承权和法定继承份额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对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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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体系,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于1985年颁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存在很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系统论述,在借鉴国外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内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权;继承法;立法建议
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
(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和“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继承权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权人以及有效遗嘱的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私法惩罚。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了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的情形外还包括其他并不能由继承人自己意志所能决定的情形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则仅仅指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时,继承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由法院宣告取消其继承权或自动的被丧失继承权两种。
本文所说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狭义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
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制度,维护着家庭亲属之间的情感与道德关系,并起着惩恶扬善,指引和教育人们善良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它具体的立法意义如下:
第一,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人伦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无论谁对被继承人有不当行为,或对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造成危害,或妨碍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法律更会加以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良好道德伦理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第二,使遗产继承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
如果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增加是得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那么不仅违背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
因此,使此种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才更能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
第三,保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遗嘱自由原则规定,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在活着的时候对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给予处分而订立遗嘱。
倘若继承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后依
然能得到遗产,那么遗嘱自由原则仅仅在于形式。
所以,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权利还能因为继承权的丧失制度得到维护。
二、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一)立法现状
1.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2,因为在实践中要提出客观实在的证据去证明当事人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一完全主观动机是不可能的。
因为很难有相关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杀人者的动机是为了争夺遗产。
其次,如果这里的其他继承人包括所有顺序的继承人的话则与之相矛盾。
因为在继承人顺序之后的继承人在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之前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不会有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在其顺序之后的继承人之说了。
(2)“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对于以情节严重来限制这种情形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使其范围大大缩小,并不全面和合理。
(3)法律仅将上述四种情形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是不全面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其他严重侵犯了继承人的遗嘱自由的权利的情形。
例如,继承人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妨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等恶意干涉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遗嘱行为。
因此,在我国的继承人丧失的法定事由中无此种情形是不合理的。
2.继承权的绝对丧失范围太宽而相对丧失范围太窄
我国在继承权丧失是否能够得到恢复的问题上采取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相结合的方式,这是值得肯定的。
因为这种方式合理的规定了不同的丧失事由有相应的不同法律后果,能针对不同的情形做出合理的差别对待,既充分顾及了当事人的意志并尊重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还避免了由于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使法律丧失强制性和惩罚性。
但是某些具体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应当做相应的修改。
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中除了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是相对丧失外,其他情形都是绝对丧失。
但是,事实上,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并不比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主观恶性大,但前者却是绝对丧失,后者则是相对丧失。
这样的规定违背法律的责罚相适应的原则,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有修改的必要。
3.对继承权丧失后的效力范围规定不明确
对于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以后的效力范围我国法律仅在《继承法》中有一些不具体的规定,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解释和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两个不足之处:首先,法律没有明确的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范围,是一切继承权利还是仅仅指某一方面的继承权如财产权。
其次,此规定因为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而剥夺了继承人晚辈的代位继承权是不合理的。
代位继承权是每一个人固有的人身权,并不能随着长辈的继承权的丧失被剥夺。
因此。
继承权丧失后对继承人的晚辈无代位继承权造成影响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三、对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规定的借鉴
(一)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上的可借鉴之处
日本的法律体系对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相对较完善。
其中在继承权丧失事由上有以下两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第一,《日本民法典》第891条“因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对于继承在先顺位或同顺位的人于死亡,或欲致之于死亡,而被处刑者”这一规定的借鉴之处在于:它并不需要以争夺财产为目的的杀害才使其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能有效避免很难判定杀人者主观心理的难题。
第二,《日本民法典》第891条第4点规定了“以欺诈或胁迫,使被继承人订立、撤销或变更关于继承的遗嘱”同样成立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这种情形与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在本质上都一样,均是以非法的手段去干扰被继承人关于处分遗产的真实意志的实现,违反了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原则,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利。
但是我国的继承权丧失事由却没有规定这一点,笔者觉得应该借鉴此规定,将这种情形加入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当中。
(二)对于继承权丧失后其效力范围的借鉴
对于继承权丧失后其效力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着相同的规定,那就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而我国却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否定了其晚辈的代位继承权,这一规定跟其他国家相比较是不合理的,应该借鉴他们的规定进行修改。
四、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的立法建议
通过对国外制度的研究学习和比较,也吸取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希望其能够更加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强,并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完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
1.将《继承法》的7条第2项“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规定改为“杀害了继承人在先或同其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这一修改解决了我国目前司法上以“争夺遗产”这一主观动机去判断问题的窘态,因为以客观标准代替主观要减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衡量性,详细理由前面已经充分论证了。
2.将第4项“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删去“情节严重”这一限制,这样的修改解决了目前司法上将“情节严重”解释的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也使得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更加合理。
具体理由见上文。
3.在《继承法》第7条上增加一项即为第5项“以欺诈或胁迫,使被继承人订立、撤销或变更关于继承的遗嘱”这一修改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继承权丧失事由不全面的问题。
(二)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种类在保持的基础上加以调整
我国在继承权丧失的程序上所采取的宣告丧失符合我国的国情,应该继续坚持。
在继承权丧失的可恢复问题上采取的是混合主义,这个制度很具有合理性,应当继续沿用,但在其范围上应做些修改。
将《继承法》第7条的1、2项规定为绝对丧失,而3、4、5项则规定为绝对丧失更合理。
这样在维护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的同时也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比目前的规定更加合理和完善。
(三)增加继承权丧失后对隔代继承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继承权的效力,应增加两点:增加规定“继承权的丧失效力及于一切”;将《继承法》中关于继承权丧失后的效力的规定改为“继承人被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可以代位继承”。
这样不仅明确了继承权丧失的效力范围,同时也保护了继承人晚辈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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