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实施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30•【文号】中证协发[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48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陈闯联系电话:************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导读: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中基协发〔2017〕4号各基金募集机构: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办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同时,鼓励募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作出妥善安排,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三、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适当性自律规则执行。
四、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等6类附件表格,是协会根据《办法》及《指引》的.要求,为方便基金募集机构更好的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基金募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情况进行完善。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下载全文。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规程(2023年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规程(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类型评估及转化流程第三章风险测评与适当性匹配流程第四章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中基协发〔2017〕4号)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了投资者适当性在营业网点柜台的业务操作流程,包括投资者类型评估与转化、风险测评与匹配、合格投资者判定等。
投资者适当性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的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该业务在各渠道的操作手册执行。
第二章投资者类型评估及转化流程第三条投资者类型评估(一)个人投资者类型评估1.个人投资者在柜台口头提出业务申请,并将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有效身份证件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提示投资者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
— 2 —2.系统自动完成评估后,经办人员将评估结果口头告知投资者,并打印“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纸质版,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3.经办人员在“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随当日凭证上缴。
如果投资者需要,可以复印一份交投资者作凭证。
(二)机构投资者类型评估1.机构投资者持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台口头提出业务申请,经办人员录入被授权经办人相关信息并提示其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机构版)”。
2.系统自动完成评估后,经办人员将评估结果口头告知投资者,并打印“投资者类型问卷(机构版)”纸质版,交授权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预留印鉴。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7月1日以后)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2022年7月1日以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行为,确保相关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把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标准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效劳的过程中,依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量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效劳,把适宜的基金产品或者效劳卖给适宜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那么:〔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那么。
当公司或公司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那么。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产品或者效劳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精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适宜基金产品或者效劳的重要依据;〔三〕有效性原那么。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四〕差异性原那么。
对投资者进展分类管理,对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异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异适当性义务。
其次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聚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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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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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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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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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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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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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至少分为()个类型。
A.3B.4C.5D.10【答案】 C2、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B.《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D.《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案】 C3、下列不属于场内货币基金的是()。
A.申赎型B.交易型C.申购型D.交易兼申赎型【答案】 C4、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属于个人背景的因素。
A.伦理道德B.法律意识C.社会制度D.科技发展【答案】 B5、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股票基金的股票投资比重在()以上。
A.80%B.70%C.60%D.50%【答案】 A6、(2016年)下列关于基金份额认购中的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前端收费模式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B.后端收费模式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C.前端收费模式的设计是为了鼓励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基金D.前端收费模式下,认购费率根据认购金额设置不同的费率标准【答案】 C7、基金管理人员应当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A.3B.2C.4D.1【答案】 A8、甲在担任A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将A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报告发送给在B基金管理公司做投资研究工作的同学乙供其参考。
甲违反了()规范的要求。
A.守法合规B.诚实守信C.保守秘密D.忠诚尽责【答案】 C9、基金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5B.10C.15D.20【答案】 D10、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观察会员之日起()年,同时符合资产管理规模标准及合规经营标准的,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监管与执行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监管与执行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suitability principle)是金融监管机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基金产品时,必须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等因素,确保所推荐的基金产品与投资者的需求相匹配。
本文将着重探讨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监管与执行情况。
一、监管机构的责任监管机构在确保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得到落实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其职责包括设定相关规范、制定监管政策、监督执行,并处以相应的监管措施。
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机构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分享信息和数据,共同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
二、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机构作为基金销售的主体,有责任确保适当性原则的有效执行。
首先,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风险评估体系,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来为其推荐合适的基金产品。
其次,金融机构应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
三、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尽管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承担重要责任,但投资者自身的保护意识也至关重要。
投资者应加强对基金产品的了解,关注基金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历史表现等信息,避免盲目跟风或听信不实信息。
同时,投资者应定期审查自己的投资组合,及时调整投资计划以适应风险偏好和市场变化。
四、监管与执行的挑战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监管与执行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适用适当性原则的标准和程序得到严格遵守。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提高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确保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避免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
此外,投资者教育也是关键环节,投资者应加强自我学习,提高金融素质,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监管与执行是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分类与评估第三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第四章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的实施保障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我行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代销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行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所称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包括基金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及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期货资管计划”)。
第三条适当性定义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投— 2 —资者。
第四条指导原则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应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与其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备注
目的、依据,无 实质变化
适用范围进一步 明确
删除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 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 删去了不合理或 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 有歧义的表述 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 合《办法》第八条第(一) 、 (二) 、 (三) 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 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 专业投资者 A 类 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 认定程序 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 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 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 引导证券行业有效 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 构” )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 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 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 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明确填写人,删 去不合理字眼
(一) 《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 资者信息及证明材料; (二)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 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 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 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 (四) 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 录等; (五) 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记 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 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 息。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 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利用投资者 评估数据库, 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 力等级。 证券经营机构评估调整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等级的, 应当将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 并以书 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 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 行一次后续评估。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 差异化服务和管理需要, 依据投资者的 年龄、收入情况、风险偏好、生理和心 理状况、资产状况、诚信状况、投资交 易行为特征等因素, 明确可以或不得向 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 以及可以或者不得向各类投资者销售 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对不配合本机构履 行适当性义务、 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 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 不得向其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 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 录的投资者, 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将普通 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 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作为《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第六条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完善
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完善近年来,投资者保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之一。
基金作为一种受欢迎的投资工具,对于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完善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并提出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对潜在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者具备基金投资的适当条件。
在实施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时,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投资者是否适合投资某只高风险基金的依据,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暴露。
2. 投资经验评估投资经验评估是评估投资者对不同类型基金的了解和经验的重要环节。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调查投资者的投资历史、持仓情况等来评估其投资经验,并根据评估结果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基金产品。
3. 投资目标对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的重要因素。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的沟通,了解其投资目标并对接合适的基金产品。
通过确保基金投资与投资者个人目标的一致,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和投资效果。
二、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督,监管机构和基金行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监督机制。
1. 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确保其遵循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处罚。
2.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机构可以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这将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投资者的情况,从而制定更加精准和有效的监管政策。
3.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机构和基金行业可以共同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理财知识,增强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实施指引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第五条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导读: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已经公布,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四、《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说明及参考问题》(自然人、机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警示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等10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解析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解析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投资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如何确定投资者的适当性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定义、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定义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简称适当性原则,是指基金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进行适当的了解,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对基金产品的了解程度等因素,向投资者提供符合其实际需求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适当性原则的相关法规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适当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并要求投资者填写适当性评估问卷,以便评估其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并根据投资者情况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适当性原则的具体操作1. 投资者风险评估基金销售机构应该通过风险评估问卷等方式,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基金产品。
2. 投资者知识水平评估基金销售机构应该评估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了解程度,包括基金的基本知识、风险特征和投资技巧等。
对于缺乏基金知识的投资者,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风险提示。
3. 投资者投资目标分析基金销售机构应该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理财目的等,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4. 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并提供风险提示,让投资者明确了解投资风险。
5. 监测与警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监测投资者的投资情况,一旦发现异常行为或投资者面临重大投资风险,应当及时进行警示和干预。
总结: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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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第五条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四)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七条基金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二)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四)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五)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第八条基金募集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要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向投资者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募集机构时,为确保适当性的贯彻实施,要对基金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
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十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要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 R5 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三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五)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
基金募集机构要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十七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 年。
第三章投资者分类第十八条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
基金募集机构要设计风险测评问卷,并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第十九条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第二十条了解投资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基金募集机构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要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一)基金募集机构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二)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三)基金募集机构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四)基金募集机构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符合《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投资者信息表内容,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得出相对应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六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第二十七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一)基金募集机构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二)基金募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三)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5 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
第二十八条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C1 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进行转化。
投资者转化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所告知、申请的基金募集机构。
其它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将投资者自行转化。
第三十一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一)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基金募集机构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二)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5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三)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一)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二)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三)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基金募集机构要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四)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第三十三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