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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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一般提取当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累计数核对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按照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4项收入。

一般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的金额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若上述2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将此作为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两项收入,为什么出现异常呢?为什么增值税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其实,这种差异不外乎2种情况:(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2)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

原因解析:(1)增值税销售额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例1.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

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余额。

增值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征收率或者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按照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者《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中。

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必然大于净损益的金额。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大于申报所得税确认的收入。

例2.预收跨年租金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核算时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确认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增值税纳税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者利得时,要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均销 售 价格 确 定 ; 组成 计 税 价 格 确 按 定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征 消 费 税 货 其 不
物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本 × 1 成 本 利 成 (+
产 机 构 、 供 劳 务等 方 面 的 自产 自用 提 产 品 。 自产 自用 的产 品 、 品 等 在会 商 计 上 应 按 成 本 结 转 ,不 作 为 销 售 处 理 。企业 将 资 产移 交 使 用 时 , 将 产 应 品的 成 本按 用 途转 入 相 应 的 科 目, 借

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 业 务 的 会计
二 、 得税 视 同销 售 业务 的会 计 所
与 税 务 处 理
与 税 务 处理
应 当按 照 公 允价 值 确 定 收入 , 算 应 计
纳 税额 。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增
则 的 规 定 有 8种 行 为 必 须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这 些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 般 纳 对 一
发 生 上 述 业 务 时 都 应 视 同 销 售 确 认 收 入 。 而 在 会 计 上 , 将 自 己 的 产 品 对 用 以职工 福利 的情 形确 认 收入 , 可 见 , 计 与 税 法 的 处 理 一 致 , 需 纳 会 不 税 调 整 。其 他会 计 上 不 确认 收入 , 会 计 与 税 法 出 现 差 异 ,需 进 行 纳 税 调
回的货 币投 出 , 记 “ 借 长期 股权 投 资 ” 科 目, 贷记 “ 银行 存款 ” 目。期 末结 科
转 成本 , 记 “ 营业 务 成 本 ” 目, 借 主 科 贷 记 “ 存 商 品 ” 目。从 以 上 各 情 形 库 科 可 看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 一 部 分 在 会 计 上 也 确 认 收 入 业 务 ,会 计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处 理 一 致 ;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浅析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下面将从税率差异、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以及税收政策调整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税率差异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税率普遍较高,一般为13%或者17%,而所得税税率则相对较低,一般为25%。

由于税率的不同,企业在计算税负时,增值税的税额较大,因此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增值税收入更大,所得税收入相对较少。

其次,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也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在征收增值税时,是以营业收入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的,而在征收所得税时,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所得税的。

而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在利润的计算方式上存在着差异。

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可能存在很多合法的调整项目,通过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征收基础是营业收入,不受企业会计核算调整的影响,因此增值税的税额往往更高。

最后,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之一、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税收政策调整时,往往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方向和程度可能不同,从而导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例如,政府可能在一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上调,而在所得税税率上降低,或者相反,这就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总的来说,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包括税率差异、利润计算方式不同以及税收政策调整。

这些原因导致了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增值税收入较多,所得税收入相对较少。

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减少税率差异,统一利润计算方式,以及优化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减少税收风险。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税务筹划
增值税“ 视 同销售” 在增值税 、 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的分析
广 东 省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黄 海 平
摘要: 增 值 税 的 八 种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无论 会计上如 何处理 。 均 要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销 售行 为 并 不 意 味 一 定 要 交 企 业
行为 , 不 视 同销 售 不 确 认 收 入 。
( 三) 套 计 准 则和 所 得 税 法 对 确 认 收 入 的规 定
收 入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只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就 可 以 确
所 得 税 .这 是 因为 会 计 准 则 对 收 入 的 确 认 规 定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收 入 确
则 确 认 收 入 强 调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人 企 业 ,而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对 收 入 的确 认 不 强 调 “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这 一 条 。
货 物 行 为 计 征增 值税 。
( 二) “ 视 同销 售 ” 在 企 业 所 得税 诸 中 的规 定
企业 处 置 资产 根据 所 有 权 是 否分 离 分 为 内 部 资 产 处 置 和 外部 资 产 处置, 外部资产 处置应按规定作 为视同销售 并确认收 入 , 如: 用 于 市 场
增 值 税 条 例 和所 得 税 法 对 视 同销 售 的 概 念 也 是 不 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认 收 入 是 参 照 所 有 权 是 否 转 让 及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增 值 税 条 例 是 按 照 货 物 是 否 转 移 和 环 节 来 征 收 的 。也 就 是 说 , 在会计核算上 , 如 果 一项 销 售 业 务 它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流 人 企 业 时 .在 会 计 上 是 不 确 认 收 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中国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主要的税种,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两种税种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在增值税中,企业应当按照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是指企业与购买方约定的货物或者劳务价款、税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即:企业向外界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的收入。

在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中,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确认营业收入。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后,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就不能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原则确认营业收入。

收入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时候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款时间确认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交付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2.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增值税下,如果客户逾期支付货款或劳务价格,企业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扣除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记账计提相应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纳税义务的不同:在增值税下,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缴纳,没有特定的纳税义务;在企业所得税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并缴纳,有特定的纳税义务。

四、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营业收入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处理方式和纳税义务方面。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它们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有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1. 税种对象不同: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纳税人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而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纳税人是企业本身。

2. 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企业实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生的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实际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

3. 收入确认时机不同:对于增值税,一般是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发生时确认收入,即征税点发生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在企业利润产生时确认收入,即收入实现的时候确认收入。

4.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实质经济活动原则,即以经济实质为准。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税法原则,即以法定方式为准。

5. 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同:对于增值税,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而企业所得税除了需要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需要进行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和纳税申报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增值税主要关注销售环节,计税基础以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征税发生点为准;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企业利润,计税基础以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收入实现点为准。

增值税的确认原则以实质经济活动为准,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以税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要求进行处理,以合规、规范的方式进行纳税。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为,可归纳为:⼀是将货物(有形动产)⽤于在建⼯程、⽆形资产开发、职⼯福利、个⼈消费等⾮⽣产性⽤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产或者委托加⼯收回的,则视同销售⾏为。

⼆是将货物⽤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相⽐,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的贷⽅,确认⼀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于原在借⽅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产⽣贷⽅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的贷⽅,确认⼀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要依据该⾏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但将⾃产或委托加⼯收回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等,由于⾃产或委托加⼯收回的货物经过加⼯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论货物是否产⽣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

或者是委托I T的 , J U 这个情 况下 的行为就是销售行为。 其实质都与增 0 引 言 值税有关, 都在会计意义上是有效的。 由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外捐 视 同销售是分 为会计 和税 收上 的两条线 , 在进行会计统计时 , 其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 会计 分 销 售 成 果 会作 为销 售 业绩 来 看 , 在 进 行 税 收 时 , 而 则不 并 不 作 为销 售 赠货物不符合确认 收入 的条件 , 录为 : 业绩来看。本 文将对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 的相同点和 借 : 业 外支 出 营 不同点作 了全面的 比较分析。 贷 : 存商 品 库 般来说 ,视同销售 可以分为增值税视 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值 税 ( 项 税 额 ) 销 。 售, 二者其实在本质上并没有什 么不 同, 是属于会计处理的范畴 , 都 2 所 得 税 视 同 销售 但 是 在 税 收 意 义上 的差 别较 大 , 以下 是 对一 些 二 者 异 同点 的 一 些 分 赠 品 实物 一 般 不入 商 品 系 统 而在 系统 外 流 转 ,会 计 处理 以 “ 赠 析和探讨 。
理。企业应按货物的公 允价值确认 收入 , 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 交税 费— — 应 交增 值 税 ( 项 税额 转 出 ) 进 22企业将外购 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 . 如果不是外购 的货物, 而是委托生产或者是委托I JT的, U 这个情
( 接第 6 上 3页 j
征集活动 , 在经公众投票后决定 ; 九寨沟可作为四川旅游的代表性景 会。充分利用各种旅游展览( 会、 销) 博览会 , 精心策划与设计 旅游地 展台 , 吸引观展者 的注意 , 发放旅游宣传手册 等资料 , 积极宣传 、 推介 观, 熊猫 作 为 四J 旅游 的形 象标 志。 I I 34 四川旅游形象的多样性传 播 应根据整合 营销传播理论 , . 以 旅游地形象。 统一 的传播 目标来协调运用各种旅游形象传播方式、 手段 , 使不同的 345节事活动 。根据 四川 的传统文化特色、 .. 民族风情和各民族 传播工具在每 个阶段发挥出统一的、 最佳的和最 有效的传 播影响力。 传统节 日, 科学设计、 策划各类旅游节庆活动 , 如火把节、 女儿节、 转 形象传播方法多种 多样 ,现代 营销管理理论和实践从企业营销的角 山会、 龙舟节、 彝族年等 , 充分吸引公众注意力 , 形成轰动效应与新闻 度, 归纳和提炼 了多种信息传播工具 可用 以推动信息传播 , 如媒体 广 传 播 效 应 。 告、 直接 营销、 促销、 公共关系、 个人销售等。 四J 在针对 目的地形象 I I 346联合促销 。川内各地市、 .. 各旅游景区要加强要加强联合促 传播 的实际操作 中, 应重点关注的信息传播渠道 是 : 销, 同时, 四川要与云南 、 陕西、 西藏 、 贵州、 重庆 、 甘肃等西部省市加 341媒体广告。根据 l I ..  ̄J 旅游形象传播的 目标市场、 I 发展与经 强旅游合作 , 应根据各 自形象定位 , 或优势互补、 或资源共享, 加强分 营时期 、 时段的不同 , 采用不 同形式的广告媒体和手段 , 拟订 广告 媒 工 、 作 , 建 西 部 区域 旅 游 营销 联 盟 , 同 面 对 市 场 , 传 、 育 西 合 构 共 宣 培 体组合策略和计划 方案 , 积极开展广告宣传。 在充分利用电视、 报纸 、 部 旅 游 形 象 。 广播 、 杂志、 户外广告等传统的广告媒体开展宣传 的同时 , 要利 用网 35 四川 安 全 旅游 形 象 塑 造 随 着 旅 游 业 的迅 速 发 展 , 游 安 全 . 旅 络网络、 手机等媒体传播 四川旅 游形象 , 拉近与 受众 的距离 , 制造 舆 问题 日益突显。 旅游业是一个对产业环境十分敏感的产业 , 发生严重 论话题 , 形成 口碑传播。四川应不断完善 自己的旅游网站 , 并进入各 旅 游 安 生 事件 必然 对 旅 游业 产 生 显 著 的 影 响。 汶 川 大地 震 使 E l al J 许 主要网络搜索引擎 , 与一些热 门网站建立链接 , 并充分发挥 网络传 递 多旅游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 ,生离死别或残疾等地震带来的各种后 信息、 收集信息 、 开展数据库营销 、 顾客 关系管理、 有效广告 公关传 果给 当地 居 民 、 会 大众 、 游 从 业 人 员和 游 客造 成 了严 重 的心 理 阴 社 旅 播 、 现 四川 旅 游 文 化 的职 能。 展 影, 给四川旅游业带来 了巨大打 击。在今 后相 当长的时间 内, 塑造 四 342 公 关 活 动 。 公 关 活 动 可 以建 立和 维 持 旅 游 目的 地 与 公 众 J旅 游 的 安全 形 象 , 除游 客 对旅 游 安 全 的担 心 , .. I l 消 显得 尤 其重 要 。 问的良好关系 , 建立、 维护、 改善或改变旅游地形象。 四川旅游形象营 四川安全旅游形象塑造应从以下几 方面着手 :①构建四JI I 旅游 销主要公关手段有 : 各种活动。 ① 如举办新闻发布会、 旅游推介会 ; 安全预警 系统 、 举 旅游安全控制系统、 旅游安全施救 系统和旅游保险系 办旅游发展研讨会 、 座谈会 、 联谊会等。 ②邀请明星、 名人出任 四川旅 统 , 建立旅 游安全 的应急机制 : 在灾害重建与旅游规划开发 中, ② 要 游形 象大 使 或代 言 人 , 用 其 公 众 形 象及 知 名度 影 响相 关 群体 。 邀 充分进行 生态灾难评估 , 利 ⑧ 重新确定人与 自然关 系, 长远规划要注意生 请主要旅游客 源地新闻媒体和 国内外有广泛影响 的新闻媒体记者和 态安全 ; ③建立后 生灾害动态监测 、 、 监控 预防和应急机制 , 要注重地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深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进行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还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纳税人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的习惯于从应税收入范围、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与时间等税收政策层面去分析查找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而忽视了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不同可能导致的数据提取口径不同而带来的申报收入差异问题,致使核查分析工作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以年度申报收入数据对比为例,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即主表第1、5、7、8行的合计数;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

虽然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单独体现,但由于其属于利得范畴,与收入口径不同,不能完整体现收入全貌,缺少可比性,故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提取数据。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增值税与所得税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申报并缴纳的两项主要税种。

根据税收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每年年末需要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将经营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税款。

然而,有时候企业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上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即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符合。

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常见原因。

首先,一个常见的原因是企业会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或购进额乘以税率来进行计算的,而所得税是按照企业实际利润乘以税率来计算的。

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计处理方法等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结果出现差异。

其次,企业可能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或购进额来计算的,而所得税是按照实际利润来计算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销售额或购进额尚未确认为收入或成本的情况,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存在差异。

第三,企业可能存在其他收入或费用的差异。

除了主营业务外,企业还可能存在其他收入或费用,如投资收益、资产处置等。

这些收入或费用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出现差异。

第四,税收法规的变更也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调整会对企业的税务申报产生影响。

例如,税率的调整、税目的变更等都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第五,企业可能存在税务申报的操作失误。

税务申报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录入和计算,如果企业在操作中出现错误或疏忽,就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不一致。

最后,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查也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税务申报进行检查和核实,如果发现申报收入存在问题,就会要求企业进行补正,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不一致。

总结而言,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有: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时间差异、其他收入或费用的差异、税收法规的变更、税务申报的操作失误以及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摘要:比较全面解析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上所存在着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得出:凡是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并进行销售,这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而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进行货物转移,诸如用在管理部门、分部门或者在建工程等等,其行为不以视同销售行为看待,有关企业所得税就不必进行计算,也不需要进行缴纳;除此之外其余均为所得税视同销售。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通常可把视同销售划分为这两条线,即会计和税收,因而有关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也就是视同销售的两种主要形式,在本质上这两种形式都是属于会计的范畴,其差别并不明显;但若从税收这个角度来看,这二者差别就相当显著;因为在实施会计统计时,通常其销售业绩与其销售成果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在具体牵涉到税收时,则不考虑其销售业绩。

以下就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这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解析。

一、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解析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以得到,有关增值税销售行为,可从以下这两方面进行归纳:(一)将货物用于非生产性用途的很多非生产性领域,诸如企业个人消费、企业职工福利、正在进行建设的中大型工程以及无形资产开发等等,都要用到货物这种有形资产,此时有关这些货物的来源就必须加以考虑;当这些货物是以外购方式购进的,则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即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有关这些进项税额必须通过转出方式来操作;当这些货物属于这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也为视同销售行为:自己生产的货物,通过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对于有关增值税销售行为的这种归纳,还必须从其基本原理(增值税)加以把握和理解:第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于紧相随额不得抵扣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必须在“应交的税费→所应交的增值税”这两科目的贷方上,对其中的一项销项税额必须给予确认;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原在借方所确认的进项额在其数量上往往要小于该销项税额,因而贷方余额将产生于“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上,此时就必须把增值税缴纳给国家;对于这种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在这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上,其中的一项进项税额转出在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上必须给予确认,因为这笔进项税额已经转出,与原在借方所确认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是相等的,致使持平这种结果出现于“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上,故有关增值税就不必向国家进行缴交。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探讨

现代营销中旬刊“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提供劳务业务或处理资产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条件,但税法要求将其视为“销售”,并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和缴纳税款。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规避销售行为逃避税收,从而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在实际应用中,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在提供劳务或处理资产时依法纳税,同时也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以便合理规避和减少税务风险。

随着相关法律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规定均明确了“视同销售”相关内容,并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实际上,受税种不同等因素影响,相关规定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能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出现错误理解纳税义务的情况。

部分企业通过转移收入,实施偷税漏税行为,也有部分企业有规划并实施复杂的视同销售业务,扭曲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规定。

长此以往,企业会经营失实,国家层面出现大量税金流失,严重影响社会发展。

因此,加大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研究势在必行。

一、视同销售行为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概述(一)视同销售行为下的增值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按照货物来源有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三种渠道,这里分别把这三种来源渠道用A、B 和C 来代替。

一是来源于A、B,然后用于买断方式下代销、销售代销、跨县(市)销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二是来源于A、B、C,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股东、赠送、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

以上两种方式将税法中常说的增值税10种视同销售情况。

(二)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日常的视同销售行为作了规定,这些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劳务和财产,可以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货、赞助、集体福利、捐赠、利润分配及偿债等目的,但如果国家财政与税收主管部门发布说明,并另做规定的行为则应该排除。

(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视为“视同销售”情况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来看,增值税中所涉及的内容和情况相对复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10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差异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差异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差异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的一些特殊业务(交易或事项)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的事项。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为了有效规避纳税风险,纳税人应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做出纳税调整。

现将差异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方面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人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这是出于以下考虑:1、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中断。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的记账凭证,还是销货方已履行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主要合法凭证。

由于社会的生产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增值税税款的计征、抵扣角度看,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利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的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就不能开据专用发票,下一环节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也就不能抵扣。

因此,对一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其目的市为了满足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了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了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

2、平衡自制货物通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有效堵塞逃税漏洞。

如果对纳税人将自制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方面的货物不视同销售征税,就会产生自制、委托加工货物通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现象。

同时,对自制、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征税,纳税人就有可能利用税法的漏洞,改变其生产方式,将用于上述方面的货物,由购进变通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方式,从而逃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浅析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浅析

行 统 一 核 算 的纳 税 人 ,将 货 物 从 一 个 机 构 移送 其 他 机 构用 于
销售的 , 应 视 同销 售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无 类 同规定 。 、
增值 税 中如 此 规 定 , 者 认 为 主 要 是 基 于货 物 无论 何 种 原因 , 最 终均脱离了企业 的范围 , 考 虑 到 税 收 监 管 的 困难 , 出 于 保 证增 值 税 税 源 的 目的 , 无论 货 物 是 否 产 生 增值 额 。 均视 同 销 售 计算 缴纳 增 值 税 。
Ap r . 2 0 1 3 V0 I . 1 0 N o . 4
第 1 0卷 第 4期
黄珍 力 , 谢 苏闽
( 郴 州 职业 技 术 学 院 , 湖南 郴 州 4 2 3 0 0 0 )

要: “ 视 同销 售 ” 属 于税 法 的 一 项 特 殊 规 定 , 在 多 个税 种 中均 有 所 体 现 并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尤 其 是 在 增 值 税 和
关键 词 : 税法 ; 会计准则 ; 视 同销 售 ; 增值 税 ; 所得 税
“ 视 同销 售 ” 属 于 税 法 的一 项 特 殊 规 定 , 是 指 纳 税 人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的规 定 , 在 发 生 处 置 资 产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业务 时 , 不 能
则) : 设有两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 货 物 从

第 1 4号—— 收入》 ( 2 0 0 6 ) 等规定 为依据 , 试对视 同销售行为 探 讨 .以 期对 增值 税 和
所 得 税 研 究 有所 裨 益 。 视 同销 售 货 物行 为 的增 值 税 规 定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_赵文超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_赵文超

贷:库存商品
20000
[ 例 2]企业用自产产品投资于另一企 业 ,成 本 8 万 元 ,出 厂 :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0×17%)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技术探索 Technical Probe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赵文超
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都有所涉及,而在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中尤为复杂,本文将对这两个税种中视同销售行为的常 见难点进行辨析。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 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 销售包括:(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将货物、财产、劳务 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一)货物只要移送到另一县市的另一机构,就要视同销售吗? 不一定。首先,只有被移送的货物用于销售,才视同销售。如果总公 司将一台电脑移送到外县市的分支机构用于办公,则不需要视同 销售。其次,即使移送的货物确实是用于销售,也需要满足一定的 条件才能视同销售。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广州某家具厂作为总机 构,将家具送到附近县市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二者统一核算。分 支机构将家具销售给北京某企业,广州总机构以自己名义开具发 票并收款。广州某税务机关认为,广州总机构向外县市分支机构的 “移送并用于销售”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广州总机构 觉得非常委屈。那么,这种移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国税发[1998] 137号文件对此做出解释:“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方(而非发货方)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注意不是两种情形同时发生)的经营行为:一 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按照该解释,分支 机构没有向客户开具发票,也没有向客户收取货款,而是由广州总 机构开票并收款,因此应由广州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机构间移 送行为不视同销售。 (二)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自用,都要视同销售吗? 不然。 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含义。《增值税条例实施 细则》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 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 只要自产货物不用于列明的这几项,就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就不应视同销售。 例如电脑公司将自产电脑用于本公司办公、造纸厂将自产纸 张用于本厂办公、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用于碰撞实验,都属于用于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1、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

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究系列之三: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究系列之三: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究系列之三:视同销售
提到视同销售,很多人都会想到增值税视同销售,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存在视同销售的说法,那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不是一回事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如何填报呢?本文给予分析。

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与联系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存在一定的差别,增值税视同销售包含10项,包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列明7条及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3条,延续了增值税在流转环节征税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含8项,涉及资产的所有权均发生转移,涉及劳务的均为已经发生,会计上统一不做收入确认,税法上要求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成本。

具体区别与联系如下: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填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填报顺序遵循先填A105010表第1-20行,再自动带入A105000第2行和第13行,最后导入主表A100000第15-16行。

具体如下:
三、视同销售填报注意事项
1、既然是视同销售,跟销售还是有区别的,填报时注意调表不调账,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不做账务调整。

2、视同销售的价格除有特殊规定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0号公告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那什么是公允价值
呢?公允价值本身是个模糊概念,具体到征税上就是征纳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就是公允价值,实务中可以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①参考自身同类同时期产品或服务收入;②参考市场同类同时期产品或服务收入;
③按照成本利润率来核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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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在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这样的情形:即如果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作为奖励发放给职工,则该企业不仅要将有关产品按增值税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而且还要按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此类情形比较常见,而且新老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该类问题均规定了需视同销售。

长此以往,许多人就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凡是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经济行为也同样存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即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口径和标准一致。

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尽管两税视同销售常常同时存在于同一经济行为中,但两税视同销售还存在很多差异。

为此,笔者根据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理论和实务(结合案例)两个角度分析如下。

一、两税视同销售异同点的理论分析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该实施细则第五条还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不同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区别: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注意:国税函〔2008〕828号文改变了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货物”和“财产”的概念,统称为“资产”)。

可见,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

但笔者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但是,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两税视同销售所分别表述的“货物”或“资产”都是指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各类财产和物资,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包括能够产生货币流量和不能够产生货币流量的两种)。

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而且还涉及财产、劳务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可见,两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也明显不一致。

2、两税视同销售涉及“货物”或“资产”的属性不同对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和“资产”的具体性质问题,增值税税法比较清晰明确。

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涉及到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三种属性的货物。

但从该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当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仅涉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两种属性的货物,不涉及购进的货物。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需作所得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的属性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针对企业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作了补充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的资产既涉及企业自制的资产,也涉及企业外购的资产。

因此,今后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要转变观点,即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仅涉及企业自制的资产,而且也可能涉及外购的资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属于外购资产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税法规定按资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购入时的价格又是视同销售扣除的销售成本,此时对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实际上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已无影响。

然而,尽管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由于税法规定了将外购资产移送他人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需进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所以,即使该视同销售不一定影响计税所得额,但企业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如实申报将外购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从两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资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货物,而且还涉及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如为其他单位销售的代销货物。

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资产(不管是企业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3、两税视同销售对“货物”和“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准不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中不一定都要求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两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形均需作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要求资产的所有权必须发生转移,如果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不能视同销售,所以,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断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重要标志。

二、两税视同销售异同点实务举例及分析1、不涉及流转税视同销售,但涉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如果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在会计核算上不需要确认销售的实现,而且也不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畴,但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此时,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视同的销售。

举例如下:如某农资经营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遭受病虫灾害的农村捐赠自己经营的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农药和化肥,且按照所捐赠农药和化肥的成本额全部列入了营业外支出。

此经济事项虽不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但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即需计算所捐赠农药和化肥在正常对外销售情况下能够实现的所得或损失。

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案例涉及两类纳税调整的问题:一是因对外捐赠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二是因捐赠在税前扣除限额上可能存在的纳税调整,如果捐赠的实际支出额(注意:此处实际支出额需按照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没有超过企业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则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过,则需要就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注意:这部分为永久性差异)。

2、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涉及流转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如果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在会计核算上不需要确认销售的实现,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畴,但属于增值税法税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此时,企业处置货物的行为仅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举例如下:如甲公司将自己生产的500吨成本价为15万元,正常销售价为18万元的水泥用于对厂房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此行为虽不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形,但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的规定,甲公司需按正常销售价18万元对该领用行为进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注意:补缴的增值税计入对厂房更新改造和维修的成本)。

又如,乙公司将自产产品交付丙公司代销,但发出代销的商品已一年多仍未收到丙公司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乙公司也一直未作销售处理。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规定,乙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的此笔业务应该进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因此,乙公司需对已发出超过一年的代销商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但是,对于此类委托代销行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就没有规定需进行视同销售的问题。

从以上分别从理论和实务(结合案例)两个不同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判断企业同一经济行为是不是同时存在需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时,切不可一概而论。

须知道,尽管两税视同销售在多数情形下一致,但还要充分考虑和认识到由于两税视同销售分别由不同的税法条文进行规范,对具体经济行为需分别从两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不仅在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资产的范围、口径和性质上可能不一致,而且在对货物、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的要求上也可能不一致,常常存在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但不一定同时存在企业所得税也需视同销售的问题,反之,当存在需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时,也不一定同时存在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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