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模板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个萝卜一个坑,在职务犯罪内,不同的罪名又会有不同的立案标准。
某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包括哪些方面?以下将由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知识。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一)贪污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行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13号【发布日期】2009-03-20【生效日期】2009-03-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非法手段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王某还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1)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万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的法律依据(1)受贿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滥用职权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诱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职务犯罪的种类范文
职务犯罪的种类范文职务犯罪指的是在职务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通常是由公职人员或担任特定职位的人员从事,其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
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个种类,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1.贪污受贿: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上滥用权力,通过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私利。
这些行为都是针对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滥用行为,旨在获得非法利益。
2.贿选:贿选是指候选人或其支持者为了获得选举或竞选胜利,向选民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旨在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自己在选举中的机会,破坏了公正选举的原则,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3.侵占公款:侵占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擅自占有或挪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财物的行为。
这些财物通常是通过行使公职权力而产生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位侵吞这些财物,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
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因过失而违背职责。
这种行为通常是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公共资源浪费的结果,破坏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正常运作。
5.法律滥用:法律滥用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对他人进行不当限制或迫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将法律权力用于个人目的,以压制、打击或恐吓他人。
6.犯罪串通:犯罪串通是指公职人员与犯罪分子勾结,通过泄露机密信息、提供保护或其他非法手段,从事或协助犯罪活动。
这种行为是滥用职权的一种形式,旨在实现私人利益。
7.非法行使职权:非法行使职权是指公职人员超越或滥用职权,以违反法律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处罚、限制或迫害等行为。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8.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滥用职权或其他不当手段,侵占国家资金、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对公共财产的盗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特定职位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职务犯罪案例,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Just say three things to people, don't throw all your heart awa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根据职务犯罪案例,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我们社会生活的安定得益于各种法律规范的顺利实施,国际机关有监督各项规范落实的义务,而国家机关的权利是由人民所赋予的,国家机关的职员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国家机关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现象。
根据职务犯罪案例,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一、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根据职务犯罪案例,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模板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模板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一、对纪检部门审查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核心提示: 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
有的虽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 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 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时间内向组织交代问题, 接受审查。
这分别是一种党内执纪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
对于经过纪检监察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而转入刑事诉讼程序。
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多为纪检)审查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 对于在纪检审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犯罪问题的人, 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被纪检审查的人一般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一定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在特定的环境下交代问题的(对那些未经审查即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的人, 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
检察机关受理这些案件后, 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承认其在纪检审查期间所作的交代, 不作改变, 对以上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情况。
据此, 适用自首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亦即”自动投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认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三)职务犯罪的手段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有的学者表述为,指利用自己在授权或委任或基于契约而从事的岗位上的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便利条件。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下方面来加以分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司法实务中,对是否包括公务和劳务之便分歧较大。
1.对“职务”含义的正确理解。
对“职务”词义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
而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因而职务的范畴应当包括公务和劳务。
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划等号,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职务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分析,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公务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犯罪。
而1997年刑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许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等。
刑法规定的后一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实施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是相同的。
刑法并没有将二者仅因利用不同的职务便利而分别规定为两种不同的犯罪。
因此,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包括了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
关于职务犯罪立功的认定
一、关于职务犯罪立功的认定
关于职务犯罪立功的认定如下: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职务犯罪留置最轻会怎么判
被留置三个月的公务员最轻的处理为开除职务的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涉嫌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检察机关在查明以后,判断该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则会提交相关
材料和证据进行提请公诉。
公务员一旦被留置,最轻处理是开除公职,有的涉嫌犯罪可能会被判刑。
法律案例职务犯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层的不当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连续多年亏损。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经调查,发现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张某以及副总经理王某涉嫌职务犯罪。
二、案情简介1. 案件发现2018年,市国资委在例行审计中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审计部门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2. 调查过程专案组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企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将不存在的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虚增利润。
(2)隐瞒债务,虚减资产。
企业通过隐瞒债务、虚构债权等手段,虚减资产,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3)违规处置资产,侵占国有资产。
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关联企业,从中谋取私利。
3. 涉案人员经调查,发现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张某以及副总经理王某涉嫌职务犯罪。
具体如下:(1)李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审核。
李某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指使下属虚构收入、隐瞒债务,为企业非法谋取利益。
(2)张某,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
张某在经营过程中,纵容、指使李某虚构收入、隐瞒债务,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资产。
(3)王某,企业副总经理,负责企业资产管理。
王某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与关联企业串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从中谋取私利。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职务犯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2019职务犯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一)2019职务犯罪的认定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
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
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
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
(二)2019职务犯罪量刑标准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例分析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行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的管理、监督职务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涉及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各个层级和领域。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对于职务犯罪,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裁措施。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例,对职务犯罪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及案件处理过程。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县的A先生,担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负责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在担任该职务期间,A先生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进行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批准了一批私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申请,未遵守规定程序,且对相关土地使用费进行违规处理,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该案件被县纪委监委发现并立案调查,经侦查取证后,将A先生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的管理、监督职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法违规行使职权,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犯罪分子身份特殊: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是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在相关单位担任管理、监督职务,有较大的权力和资源支配权。
3.社会危害性: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还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市民合法权益,行为危害性较大。
4.社会关注度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其行为受到广泛关注,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必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影响恶劣。
四、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就以上案例中A先生的违法行为而言,他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进行违法操作,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此类职务犯罪一旦构成,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参照行贿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事实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事实分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诉案号:XXXX被告人:XXX尊敬的法院:根据我院掌握的案件材料和证据,经过仔细审查和分析,对被告人的职务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如下:一、犯罪事实概述被告人XXX,担任XX公司的高级经理职务,其职责包括负责公司部门的管理和决策等工作。
依法,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阶段对其涉嫌职务犯罪立案,并将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二、犯罪事实分析被告人XXX利用其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对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点犯罪行为进行具体分析:1. 贪污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被告人XXX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虚构报销费用、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法,私自占有公司财物。
公安机关在监控记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据的证实下,明确了被告人XXX的贪污行为。
2. 受贿被告人XXX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贿赂。
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证人A曾经向被告人XXX行贿,以期获得公司的合同及项目,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安机关调取了A证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并获得了被告人XXX收受贿赂的证据。
3. 窝藏赃物被告人XXX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提供帮助,包括窝藏赃物等。
警方在其办公室搜查时,发现了大量被盗物品和其他非法财物。
经调查确认,这些物品都是被告人XXX存放,用于其个人消费或者赠送他人。
这些物品的来源均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4. 揭发、指使他人行贿被告人XXX还涉及揭发、指使他人对公司进行贿赂等行为。
根据公司内部举报人的证词和监控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XXX曾向下属员工提出贿赂要求,并指使他们行贿以获取利益。
以上仅为部分犯罪事实,根据案件材料和证据,我们对被告人XXX的职务犯罪事实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窝藏赃物,以及指使他人行贿等犯罪行为。
我们将依法提起公诉,要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特此上诉,请法庭审慎裁判。
职务犯罪样本
不容,她们都以法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手段惩办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利益和江山社稷稳固。
国内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规定惩办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
当代意义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人运用职务进行犯罪,狭义讲指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惩罚行为总称。
这里仅从狭义上职务犯罪谈起。
一、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首要基本特性,也是其本质特性,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
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特殊性——具备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体现出其比普通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明显特性。
详细体现为:㈠危害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
如关于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关于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导致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崩塌导致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状况发生,四川虹桥崩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㈡导致公共财产大量流失家和人民利益。
由于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她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导致大量公共财产流失,就会导致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公共财产损失。
㈢腐蚀国家肌体,危害国家长治久安贪污贿赂、失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但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减少国家和政府名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削弱国家职能。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结果评估与预测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结果评估与预测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经营并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的犯罪结果进行评估与预测如下。
二、犯罪结果评估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单位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违反了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罪。
1. 滥用职权罪评估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某单位经理,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单位及他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侵犯了单位财产权益。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并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带来了信任危机和经济困境。
在犯罪结果评估中,需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危害程度以及实施的后果等因素。
鉴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员工和公司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其主观恶性较为显著。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滥用职权罪进行量刑时,可以考虑处以较重的刑罚。
2. 挪用公款罪评估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单位经理期间,挪用该单位的公款用于非法牟利活动。
被告人的挪用公款行为侵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违反了对公款的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隐瞒和转移,其犯罪手段较为隐蔽且危害较大。
在犯罪结果评估中,需要综合考虑挪用金额、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对单位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
同时,挪用公款的行为也触犯了国家财经秩序,给单位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在量刑时应予以从重处罚。
三、犯罪结果预测根据目前的案件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结果进行预测如下:1. 罚金处罚被告人的违法经营行为牵涉到一定金额的非法利益。
起诉书模板职务犯罪
起诉书模板职务犯罪【正文】起诉书模板职务犯罪被告:XXX地点:XXX时间:XXX原告:XXX我系原告,XXX,直属于XXX。
特以此为起诉书,控告被告XXX,涉嫌职务犯罪。
一、案情概述XXXX年XX月XX日,我接受举报并展开调查,发现被告XXX以其职务之便利,滥用职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具体事实与犯罪事由1. 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被告XXX担任XXX职务,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
2. 被告XXX通过XXXX方式,XXXXXX行为,并且其行为属于XXX犯罪。
三、证据清单(仅列举部分证据)1. XXXX2. XXXX3. XXXX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被告XXX 之行为构成职务犯罪。
五、请求鉴于上述事实与证据,特向法庭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XXX犯有职务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XXX应立即停止其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3. 追究被告XXX对国家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被告XXX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六、证据保全申请为了确保案件证据的公正、真实性,特向贵庭申请保全以下证据:1. XXXX2. XXXX七、陈述申请在贵庭审理期间,我将提供更多证据,详细陈述案情,并对法庭的要求提供详尽的解释。
八、其他事项1. 本案系刑事案件,并属于重大犯罪之范畴。
2. 贵庭请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公正裁决。
以上为起诉书正文,特此申请立案,请求法庭依法审理,维护法律公正,还我公平正义。
原告签名:日期:XXX【结尾】以上正是起诉书模板职务犯罪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重视和公正裁决。
在这里,我们呼吁了解本案的公众朋友们一起关注并支持,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态度决定一切,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希望法庭依法审理,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还被害人以公道。
以上。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要件是什么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要件是什么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
对于职务犯罪构成要件,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
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
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
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
“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
”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
邓小平(1904~1997)同志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
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
有关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与立案标准
有关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与立案标准一、贪污罪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2条)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罪的立案与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4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5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指导案例办案要旨:职务犯罪
指导案例办案要旨:职务犯罪检例第3号: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检察要旨: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4号: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检察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检察要旨: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6号: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检察要旨: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检例第7号: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检察要旨: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检察要旨: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职务犯罪相关案由及标准[1]
职务犯罪相关案由标准汇编二○○九年六月一、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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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职务犯罪案件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对纪检部门审查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
【核心提示: 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
有的虽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 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 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时间内向组织交代问题, 接受审查。
这分别是一种党内执纪措施或者行政调查措施。
对于经过纪检监察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而转入刑事诉讼程序。
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中多为纪检)审查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 对于在纪检审查期间出于各种原因交代了犯罪问题的人, 能否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被纪检审查的人一般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一定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在特定的环境下交代问题的(对那些未经审查即自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的人, 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
检察机关受理这些案件后, 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承认其在纪检审查期间所作的交代, 不作改变, 对以上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它罪行的情况。
据此, 适用自首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亦即”自动投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这种盘问、教育的情况显然应包含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方式。
因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人, 无论其交代的问题是组织上已经掌握还是尚未掌握的, 都应当视为符合成立自首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认定自首的第二个条件, 亦即”如实供述”问题。
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表明, 如实供述并不一定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只要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同时, 也不限定供述以后不得翻供, 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即可。
这个条件是比较宽泛和具有灵活性的。
据此, 对于那些在纪检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人,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 只要能继续承认主要犯罪事实, 不翻供, 或者即使翻供, 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一般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至于是否”自动投案”,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供述是否出于”主动”, 如果是被动地交代问题, 能不能视为自首?
一般来说, 如果在党组织找其个别谈话时, 就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 不论组织
上事先是否掌握其问题, 这种态度都是主动交代, 对此认定自首不会有很大争议。
可是, 纪检审查是在组织上已经掌握了一定线索和证据之后才决定实施的, 被纪检审查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交代问题, 特别是只交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 或者是与已掌握的问题同种性质的问题, 能否视为”主动交代”?对此认识是有分歧的。
实际上, 行为人在纪检审查期间的认罪态度成为对认定自首影响最大的因素。
有的虽
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但因为认罪态度不好, 交代问题是被动地”挤牙膏”式地”挤”出来的, 这种情形就难于认定其为自首。
要解决这个问题, 必须充分认识法律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
是否构成自首, 不能拘泥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哪个机关投案或交代犯罪事实, 关键要看这种投案和交代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并要与其进入司法程序和在司法机关
的表现联系起来。
也就是说, 这种行为是否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改之意, 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反映了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因此, 要区别以下情形分别对待:
一是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 或者在纪检
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对这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和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或者在被纪检审查
期间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在进入司法程序后, 应当视为向司法机关投案和如实供述。
将其认定为自首, 符合自首制度中鼓励犯罪分子悔改
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立法原意。
但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司法机关供述时, 没有推翻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 愿意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接受审
判。
二是被纪检审查后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
对这种情形难以认定”主动交代”, 但由于此时毕竟还没有进入司法机关立案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还不能等同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 而且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还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和节省司法资源考虑, 只要其在纪检审查期间不逃跑, 接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最终接受审判, 能够视其为”自动投案”;其不推翻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 也能够视其为”如实供述”, 对此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是在被纪检审查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但在纪检审查期间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逃跑的。
这种情形反映了其不愿真心接受处罚, 人身危险性较大, 因而不能认定其先前的行为是自首。
当然, 如果其逃跑后又能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投案, 且不推翻先前的如实交代或供述, 其行为依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件, 能够认定是自首。
四是在纪检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但在移交司法机关后, 推翻了其先前向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
这种情形也反映其并不是真心悔改, 其先前交代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如果后来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对行贿人如何区别处理的问题
【核心提示: 在实践中, 有很多行贿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人, 由于在进入司法程序前, 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而未受到法律追究。
这对于检察机关收集、固定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 无疑是有利的。
可是, 司法机关应当掌握的是, 法律对此情形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