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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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

When the heart is tired, silence replaces everything.(页眉可删)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的运营中经常需要用到的就是资金的形式,一般来说公司的资金的形式都是在现金以及虚拟货币的两种之间选择,出资也是,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下的公司的出资是有一定的额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接下来关注一下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年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有什么?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四种:(1)货币出资方式(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

而且,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

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

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如以厂房该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三、其他问题(1)“验资报告”能否作为实物出资已经交付的证明1、公司法修订前的实物出资与验资规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大家都知道设立公司之后股东必须对公司进行出资,出资的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过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当中,现在新的公司法对公洞的出资方式做了一定的放宽规定,很多人不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1.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司在经营和发展的同时,为我国的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了不少的力量。

与此同时,为了稳定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转,所有的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必须适用于我国的公司法。

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着相应的管理措施,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一、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二、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登记之后跟着就是监管的问题,登记的内容、标准不同,也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差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公司法入股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入股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股的⽅式是怎么规定的股份制公司是有多个股东,只要有钱或是有技术⼊股,就可以成功公司的股东。

很多⼈对于公司⼊股的⽅式好奇,想要知道什么⽅式才能够⼊股到公司⾥⾯成为它的股东。

那么,公司法⼊股的⽅式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公司法⼊股的⽅式如何规定1、民间所谓“⼊股”多数是指与他⼈合伙。

合伙主要是与⼈的合作,因此对合作伙伴的⼈品、信誉、能⼒、资源、管理和组织⽔平等⽅⾯应当有⽐较充分的了解,最好是对合伙事务的管理与运作有共同的志向和⽬标,性格上也要能基本合得来。

此外,还要注意合伙事务的盈利前景如何。

如果已经成⽴合伙组织,应当考察此前是否有亏损,是否外债未了结等等。

如果是在⼯商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加⼊合伙后应当办理⼯商登记。

如果是个体户,可不经⼯商登记,但⾄少应当签订书⾯的合伙协议。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验资、签署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财产转移⼿续、申请⼯商变更登记,程序⽐加⼊合伙更加复杂。

3、⼊股⽅式主要有资⾦,设备,⼟地使⽤权,知识产权(有⽐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

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

公司法规定资⾦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投资⼊股的注意事项(⼀)⾸先应该确定新加⼊的股东是准备⽤现⾦,还是实物或技术⼊股。

除现⾦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如果新加⼊者投⼊的是现⾦,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式。

1⼊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下⽐较放⼼,当然如果公司⽐较⼩,也就⽆所谓。

2⼊股⽅式要搞明⽩,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续。

股东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股东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股东以实物出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出资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从这一条的文字理解,货币出资以股东将货币存入专用的临时帐户为到位标志,而实物出资应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到位标志。

从这一点来看,案例中的A股东未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并不能以此认定A的出资不到位。

因为作为实物出资的受让人,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出资,方可在登记机关完成转移登记。

这个手续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只能在公司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

按照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成立后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转移的期限是6个月。

虽然笔者认为这个时间过长,但如果以1980年英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的公共持股公司的股东如果以非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该种财产的产权必须在认购之日起的5年内转移给公司,违反此种规定的认购人,必须以现金方式认购其股份,并附加利息[1]的情形来看,还不算长。

既然我国对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期限作了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此规定的期限前股东未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并不能视为出资不到位。

二、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出资地位问题既然在本案中B未完成法律规定的出资行为,但又不能视为出资不到位,那么这些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出资属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仍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这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

让我们来作一下详细分析。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实物出资为房屋和汽车,在我国均为法定的须登记的财产。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公司法出资规定

公司法出资规定

公司法出资规定公司法出资规定是指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出资的内容、方式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公司法出资的规定。

首先,公司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

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不包括货币)方式出资,例如房产、设备、土地等。

其次,公司的出资额应由股东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内部组织和运作等方面进行约定的文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出资额。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出资额应当符合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最低出资额是指以货币出资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50%;以实物出资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有所不同。

此外,公司的出资应当实行实缴制。

实缴制是指股东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实缴,并经过验资确认。

公司法规定,验资确认是指股东出资之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核实,确保公司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公司的出资应当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了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对虚假出资行为进行追溯、责令股东补足出资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对出资的法律后果。

例如,公司的出资不得要求返还,除非经法定程序和条件。

同时,如果股东对其出资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的结果包括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解散公司等。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出资规定了出资的方式、要求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最低出资额的要求,实行实缴制,并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有效。

违反出资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出资)两类。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当中就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规定,另外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半年之内办理,并且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公司法出资方式规定是怎样的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丶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丶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三丶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

四丶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与原公司法相比,有这样几个变化:(1)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3)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所谓非货币财产,理论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

公司法规定的入股方式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入股方式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入股方式主要有哪些公司法规定的入股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作价,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这几种方式。

入股意味着出资,新公司法放宽了对于投资者投资入股的方式,从过去传统的货币出资入股的方式,新调整的入股的方式是比较适合社会和时代的实际需求的,个人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一、公司法规定的入股方式主要有哪些?(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二、投资入股时合同该怎么写以及注意事项:如果想投资一家公司,该注意些什么?合同上面应该怎么写?1、从财务上要注意:先搞清楚要投资的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股份构成、债务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公司人员工资水平;2、从行业上要注意:将被投资企业产品所在行业的前景(是否是朝阳、夕阳或成熟行业)3、从公司文化上要注意: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文化和现任总经理的经营理念;4、环评和国家政策上要注意:现在实行环评一票制,所有对公司的排污等问题也要关注,另外国家政策的倾斜对行业的冲击也很大,投资前最好也要考虑。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我们都知道,要想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出资,但是出资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在我国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进行出资,才能顺利的成为股东,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很多人就想要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究竟有哪些呢?请看下面解答。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

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

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

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公司法中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几个问题

公司法中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几个问题

公司法中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几个问题在公司法中,股东以实物出资是常见的一种方式,而在这种方式下所遇到的问题则十分复杂。

本文将探讨股东以实物出资这一问题,分别从实物的价值的确定、实物出资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关系、股东以实物出资后公司的财务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实物的价值的确定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必须要确定这些实物的价值。

但是,这个问题却往往会引起困扰。

因为不同的实物价值各异,而一个统一的标准则很难确定。

在确定实物价值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实物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实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例如房地产、汽车等等。

对于这些实物的价值,往往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确定。

但是,如果在此基础上加上了个人鉴定、评估等因素,这些实物的价值则显得更加模糊。

2、实物的外在价值外在价值是指实物对于公司的直接价值,例如工厂设备、生产线等等。

这些实物的价值虽然不依托于市场价格,但是关键是要考虑这些实物对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

3、实物的转移价值转移价值是指实物提供给公司的价值,这种价值是由股东以实物交换股份时所体现出来的。

在估算实物转移价值时,必须考虑到实物与股权的价值比例、实物的使用价值等多种因素。

因此,对于股东以实物出资这一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估价制度来规范,否则极易引起争议。

二、实物出资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关系实物出资往往会对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实物出资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

一般而言,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注意股东的出资义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出资,股东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

如果股东不能按规定承担出资义务,则可能会招致违约责任。

2、应注意实物出资时的转移过程如果实物出资时相关手续不齐全,可能会导致实物的所有权争议。

因此,在实物转移时,必须要备有详细记录和证明文件,以便在以后出现争议时提供证据。

3、应注意实物的维护保养股东以实物出资后,应当注意对实物的维护保养,保证实物能够正常使用。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大家都知道设立公司之后股东必须对公司进行出资,出资的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过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当中,现在新的公司法对公洞的出资方式做了一定的放宽规定,很多人不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中对于出资时间并没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的出资时间。

不过,出资时间可以由公司内部自己决定。

当然,各股东早点出资,对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都是有利的。

为了维护企业经营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公司法,企业的注册、经营等事项都不能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我们知道,公司的成立涉及到注册资本的申报,而一个公司会有多位股东共同出资,那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六、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以往的经验中,创办公司的时候往往就是因为股东出资的问题,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是耽误了公司的正常注册和运营。

所以说,公司法中就对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各位股东必须要遵守的,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三、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

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及对外信誉的物质保障,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股东足额出资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公司资本制度成为《公司法》中贯穿始终并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公司法》采用了折衷资本制,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为三万元,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更是放宽至5年。

这不仅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而且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兼顾了法定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授权资本制的灵活优势。

有限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股东若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表明了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转稼给公司债权人的企图,可以认为其存在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广泛的恶意。

从公司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基于相信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章程公示的资信状况,期待着实现其全部债权,若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则必然使每一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债权不能清偿或部分清偿的风险,若出现这种后果,则可以认为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纠纷案件的实务中,有限公司股东违反投资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股东违反投资义务的表现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

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既可出现在公司设立时,也可出现在公司增资时,通常表现为:1、以无实际资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实物出资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物出资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物出资应该注意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实物出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可以作为实物出资的实物包括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不能作价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2、可以转让,无法转让的实物资产不能作为出资,例如,未解除抵押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不能用来出资;3、对公司经营具有有用性,公司经营活动中不需要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4、股东不享有所有权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例如租赁来的实物不可用来出资。

二、必须对实物资产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资产评估作价是实物出资的必经程序。

资产评估必须如实评估,不得高于或低于其价值评估。

三、各股东在出资协议中最好约定对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

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比例,因此,涉及各股东的利益。

出资协议中最好事先约定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否则,一旦评估价值出乎各股东的意料,有的股东可能会难以接受,因此,事先约定清楚,有利于公司的顺利设立。

四、必须把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交付给公司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五、对出资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都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股东必须把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后才能验资,而公司的设立登记,必须先有验资报告,没有验资报告,公司无法成立,而公司未成立之前又无法办理实物资产(如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因此,如果用实物出资,必须采取分期出资、分期验资的办法。

首先对货币出资部分进行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再进行实物出资,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进行验资。

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了分期出资制度,可解决实物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和验资问题。

实物出资怎么做账

实物出资怎么做账

实物出资怎么做账投资活动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活动,企业可以选择很多种类的资产进⾏出资,但是⽤实物出资⼜是怎样进⾏会计处理的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实物⼜称有形资产,以实物出资是指⽤建筑物、⼚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具等具有价值和使⽤价值的物品作价出资。

设⽴担保或租赁他⼈的实物不得作为出资。

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资产评估作价。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在设⽴时,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物出资的账务处理:在实际收到资本时,按照收到货币的⾦额及收到资产确定的价值,做如下处理:借:银⾏存款(货币性出资)固定资产(资产协议价款+相关税费)库存商品(存货协议价款)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额)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上述资产⾦额总和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说明: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以⾃⼰⽣产、委托加⼯或外购的商品⽤来投资,作为投资资本的,应视同销售,按照其确定的合理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投资⽅来说,该项存货在投资时,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被投资⽅,即新公司,如果是增值税⼀般纳税⼈,符合抵扣条件的,对该存货相应的增值税,可作进项抵扣。

另外,如果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税⽬范围内,投资⽅在投资时,同样要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被投资⽅来说,固定资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应作为资产成本的构成部分,增加资产账⾯价值。

在收到各资产以后,固定资产应按相应的⽅法计提折旧,库存商品按使⽤的⽤途进⾏相应会计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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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
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因为实物出资这是区别于货币形式直接出资的,所以对于实物出资当然是要进行评估作价的,而且实物出资有着比
较重要的产权转移的这个流程,实物出资有一点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必须全部一次性付清,另外以实物出资的股东是有义务配合办理对于实物投资的相关转移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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