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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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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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04•【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等•【施行日期】1990.06.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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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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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卫生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的原则和主体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设施学校应配备健康检查室、厕所、饮水设施等基本卫生设施,要保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条卫生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卫生教育,让学生掌握自我保健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第二章卫生工作的具体要求第六条卫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卫生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卫生监测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监测机制,定期对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加以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疫情防控学校应当设立应急预案,认真组织疫情防控和防控工作,确保学生、教职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九条校园环境卫生学校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校园环境的整治,保证学校环境的清洁和舒适。

第十条食堂卫生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配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每年对食品安全系数进行检测,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卫生教室、宿舍等教育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配备必要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床具、被褥等清洗消毒设施,确保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垃圾清理学校应当制定严格的垃圾清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垃圾清理设施设备、垃圾的堆放、分类、制度执行等方面的规范。

第三章卫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监督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学校各项卫生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评估机制学校应当开展卫生工作的评估工作,对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处罚和补救第十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学校对卫生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卫生常识、存在重大责任漏洞、存在隐患问题的行为,必须立即给予必要处罚。

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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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最新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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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1990年6月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2 页共9 页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10章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第10章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一、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对新 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 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 监督。
(一)教学和作息时间
根据我国教育部和卫生部的规定,学 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为:小学不超 过6个学时,中学不超过8个学时,大学 不超过10个学时。
学校还必须保证学生有课间休息的时 间,课间休息时间应当至少保证有10分 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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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二)劳动卫生
适度安排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不 仅能让学生增强劳动观念,提高动手能 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也是学校搞 好学生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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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二、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可以 成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开展中小 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 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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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第10章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 参加适当的劳动,安排适当的劳动工种 和劳动量。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要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 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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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新版全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规范校内卫生管理工作所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学校等因素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卫生要求:规定学校环境的日常清洁、垃圾分类和处理、灭蚊灭鼠等各项卫生工作的要求,以确保整个校园的环境整洁和安全。

2. 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供应单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提供健康、安全的食物,对食品的采购、检验、处理和储存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3. 学生卫生健康管理:规定学生个人卫生的重要性,要求学生进行日常清洁、勤洗手、遵守卫生习惯,加强疾病的预防和传染病的控制。

4. 卫生设施管理:包括学校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例如:卫生间的清洁和消毒、水供应设备的维护和清洁等。

5. 灾害事故防控:制定校园内突发灾害和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保障师生的安全。

6. 卫生督察考核:规定卫生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总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主要是为了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扎实有效地进行校内卫生管理和卫生工作,保障全体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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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制度

学校卫生制度

学校卫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整洁、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全校动员、学生参与、家长支持、社会关心的原则,提高全校师生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学校卫生工作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体育锻炼、心理健康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卫生保健教师等组成。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卫生工作。

教务处负责健康教育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总务处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政教处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养成;保卫处负责传染病防治和体育锻炼;各部门共同负责卫生宣传和活动组织。

第六条班级设立卫生委员,负责本班卫生工作。

卫生委员由班主任提名,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家长要关心子女的健康,配合学校做好卫生工作。

学校要定期召开家长会,宣传卫生知识,提高家长对卫生工作的认识。

第三章健康教育第八条学校要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卫生知识。

第九条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第十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活动,利用广播、橱窗、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卫生知识,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校园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全校师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学校要定期进行环境卫生大检查,对卫生状况良好的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卫生状况不良的班级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食品卫生第十四条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食堂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食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卫生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卫生部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学校卫生法

学校卫生法

【法规名称】学校卫生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2-06【正文】学校卫生法第 1 条为促进学生及教职员工健康,奠定国民健康基础及提升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本法所订事项涉及卫生、环境保护、社政等相关业务时,应由主管机关会同各相关机关办理。

第 3 条各级主管机关及全国各级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应依本法办理学校卫生工作。

第 4 条各级主管机关应指定专责单位,并置专业人员,办理学校卫生业务。

第 5 条各级主管机关应遴聘学者、专家、团体及相关机关代表组成学校卫生委员会,其任务如下:一提供学校卫生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提供学校卫生之计划、方案、措施及评鉴事项之意见。

三提供学校卫生教育与活动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四提供学校健康保健服务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五提供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六协调相关机关、团体推展学校卫生事项。

七其他推展学校卫生之谘询事项。

第 6 条学校应指定单位或专责人员,负责规划、设计、推动学校卫生工作。

学校应有健康中心之设施,作为健康检查与管理、紧急伤病处理、卫生谘询及支援健康教学之场所。

第 7 条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班级数未达四十班者,应置护理人员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应置护理人员二人。

专科以上学校得比照前项规定置护理人员。

学校医事人员应就依法登记合格者进用之。

第 8 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办理学生健康检查;必要时,得办理学生及教职员工临时健康检查或特定疾病检查。

前项学生健康检查之对象、项目、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9 条学校应将学生健康检查及疾病检查结果载入学生资料,并随学籍转移。

前项学生资料,应予保密,不得无故泄漏。

但应教学、辅导、医疗之需要,经学生家长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规定应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wsf10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wsf10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第四节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一、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对新 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 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 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根据上述职责行使 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 会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教育部、卫生部还制定了许多规章。1999年卫生 部根据WHO《健康促进学校发展纲领》制定了《健 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2002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 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1996年 卫生部发布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2002年11月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学校食堂 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3年7月,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 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还批准颁布了一系列学校卫生国家标准,包括: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小学校教室 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87)、学校课桌椅卫 生标准(GB7792—87)等。
(三)体育活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 的体育活动时间,体育及格率在85%以 上。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 体质健康状况,合理安排适合学生的运 动项目和运动强度,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还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 要的照顾。
二、教学设施卫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 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 学设施中活动。《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 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①学 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其选址、设计应当 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 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③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 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④学校体育场地 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⑤设置厕所和洗 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XXX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1、条例简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XXX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2、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XXX、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3、工作要求第一条黉舍讲授建筑、情况噪声、室内细小气候、采光、照明等情况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该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该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答应。

竣工验收该当有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五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学校卫生制度

学校卫生制度

学校卫生制度学校卫生制度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卫生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校卫生制度1学校卫生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增强体质,促进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从而提高其学习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此,我校把学校卫生放在重要方位,特制定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经常与突击相合,对公共场所一天二小扫,一周一大扫,一月一清扫。

突击与平时相结合,事后检查公布,以互比、互学、互超、促进校园保持整洁。

二、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以“卫生为荣,不卫生为耻”的社会风尚,利用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卫生宣传,使学生获得并增进防治疾病的知识,从而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

三、做好学生的视力保护工作,向学生强调“二要”“二不要”的用眼卫生守则。

四、加强传染病管理工作,发现各类各种传染病应及早报告、隔离、治疗。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疾病(或异常体征)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或提治疗意见),使学生得以疾病的有效治疗。

五、积极做好学生中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一般急救工作。

学校卫生制度2一、每周制定代量食谱,每季进行一次营养计算。

二、饭菜做到"四搭配"即(干稀、甜咸、荤素、粗细),烹调过程中三、要掌握火候,防止维生素的破坏和损失。

四、饭前工作人员及幼儿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擦干净。

五、各班老师要按时提饭,按要求使用餐具,并向幼儿介绍饭菜。

六、各班老师要照顾好幼儿的'进餐,掌握每名幼儿的进餐量,教育幼儿不偏食,少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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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
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 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对学校提供 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没有 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 罚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根据上述职责行使 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二、学校卫生监督员职责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
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 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学 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 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阶 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 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 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学校还必须保证学生有课间休息的时 间,课间休息时间应当至少保证有10分 钟。
(二)劳动卫生
适度安排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不 仅能让学生增强劳动观念,提高动手能 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也是学校搞 好学生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 参加适当的劳动,安排适当的劳动工种 和劳动量。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要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 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地方病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 术指导,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四节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一、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对新 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 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 监督。
(二)完善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要有完善的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 健康卡片,应当纳入学生档案。学校要配备可以处 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供学生使用的文具、 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五、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 指导。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 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 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搞好学校卫生其意义在于: 第一,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二,是提高学习效率的有效途径。 第三,是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的基础性工
作。 第四,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力
措施。
第二节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一、教学卫生
(一)教学和作息时间
根据我国教育部和卫生部的规定,学 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为:小学不超 过6个学时,中学不超过8个学可,新建、改建、扩 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 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 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没有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 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 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体育场地和 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
第十章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一、学校卫生的概念
学校卫生,是指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 育的特点,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提出相应的学校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 消除各种不利于儿童和青少年学习和生 活的因素,创造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 保护和促进学生的正常发育、身心健康, 以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教育目标的卫生活动。
三、学生卫生保健
(一)开展健康教育
(二)开展健康检查
学校应当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 查,有条件的应每年对中、小学学生作 一次体检,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 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 诊治疗。
四、学生健康管理
(一)建立与健全卫生管理的综合组织网络
学校应当建立与健全卫生管理的综合组织网络,充 分发挥学校保健科(室)、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学校红十字少年组织、班级卫生值日等组织机构的 作用,制订学校卫生规章制度,建立由师生共同参 与、各司其职的学校卫生岗位责任制。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 会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教育部、卫生部还制定了许多规章。1999年卫生 部根据WHO《健康促进学校发展纲领》制定了《健 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2002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 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1996年 卫生部发布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2002年11月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学校食堂 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3年7月,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 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还批准颁布了一系列学校卫生国家标准,包括: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小学校教室 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87)、学校课桌椅卫 生标准(GB7792—87)等。
三、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
任务主要是:监测学生的健康水平,对学生进 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 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 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学校作为社会制度 或文化系统的存在,不仅是教育系统,也是社 会体系、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学校卫生工作 任务的完成,很大程度上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能。 因此,必须注重于学生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 应等综合能力,协调学校教育和社会生活环境 之间的互动联系,采取科学的学校卫生保健措 施。
(一)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 实施的工作原则。
(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
学校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
生的公共卫生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 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要 加强卫生教育,将公共卫生贯穿在日常 教育之中,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 的预防,安排必要的课时进行相应的健 康教育,使防病防疫知识深入人心。要 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 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及时发现传染病 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 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三)体育活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 的体育活动时间,体育及格率在85%以 上。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 体质健康状况,合理安排适合学生的运 动项目和运动强度,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还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 要的照顾。
二、教学设施卫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 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 学设施中活动。《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 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①学 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其选址、设计应当 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 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③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 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④学校体育场地 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⑤设置厕所和洗 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
二、学校卫生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政
务院颁布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状况的决定》。 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全日制 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高等学 校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 卡片》等30余项学校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979年和1980年,教育部和卫生部相继联合颁布 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高等学 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1982年宪法规定,国 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 化水平;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健康 问题的关怀,也为我国学校卫生立法提供了依据。
二、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可以 成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开展中小 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 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任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 列任务: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 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 病动态。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
第三节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一、学校卫生管理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 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 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 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城市普通中小学、 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 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 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 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 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 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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