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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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在位于位置建设了一期项目,因现场地理环境因素,需要对项目北侧护坡进行支护工程施工,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对相应的技术措施有充分考虑,双方经慎重协商,根据《合同法》,就“”有关承包施工事项签约如下: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范围:建筑物主体开挖范围内基坑边坡支护工程,具体包括:

1.3.1 护坡工程:建筑物主体开挖基坑边坡范围的基坑支护工程,相应的护坡桩、修坡、排水沟等所有辅助工程,以及相关的设计工作(具体基坑支护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等施工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地质资料及周边道路、建筑物情况提出详细设计方案),甲方批准后执行。

1.3.2 包含基坑边坡支护以及可能发生的地基处理、塌方工作,不另外取费。

1.3.3 工程所涉及需申办的手续全部由乙方负责,相应外协工作均由乙方完成,所需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1.3.4 有关施工产生的扰民的全部责任及协调工作由乙方完成,相应责任及

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1.3.5 为完成上述工作而进行的必要的其它工作。

1.4 工程造价

1.4.1 承包方式:现有施工方案范围内,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不作任何调整。护坡工程

承包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上述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测量放线、成孔、锚固、钢筋网、喷射砼、基坑周边水平方向的喷锚网返坡工程费用、护坡桩、修坡排水沟制作、沉降观测等所有辅助工程费用、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技术措施费(如因冬雨季施工、周边管网和地下障碍物阻碍等原因发生的计措费等),有关施工产生的扰民责任和费用、安全文明环保责任及相关费用、外协责任及相关费用、政府收费,以及所有机械、人工、运输、管理费、设计费、利润、税金、可能发生的罚款、风险等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1.5 工程期限:开工及竣工日期应紧跟土方开挖进度,如进度延迟所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人工)等由乙方承担。

1.5.1 工期说明:

1.5.1.1 开工

a、乙方应当在现有条件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b、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5.1.2 工期延误

(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不作经济补偿:

a、因甲方、监理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b、因国家或市政府的有关政治活动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不可抗力,详见本合同第六条不可抗力。

d、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

工期。由于乙方的原因,受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罚,工期不予顺延。1.5.1.3 工程竣工

(1)工程完工后,甲方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一次验收即通过甲方及监理的验收,以甲方认可的申报竣工验收日为本工程竣工日期。如一次验收

未通过,则以最终通过甲方及监理验收日为竣工日。

(2)工程量变更在总投资额的1%范围内增减时,工期不做调整,超过上述范围,则以总造价除总工期每天完成造价相应时间予以顺延。

1.6 工程量:

1.6.1 边坡支护工程量自现场自然标高算,按实际施工平方米计算。

1.6.2 边坡支护工程量依据乙方实际施工量计算,不得调整相应的现有工程量和价格。

1.6.3 如果有设计变更发生,则按本合同相对应部分的综合单价来计算工程额。

1.7 本合同附件1《施工方案》明确了本工程各部分的详细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安排等具体要求。

第2条施工管理

2.1 甲方工作

2.1.1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本合同工程内所有的文件变更、洽商签证必须先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上报公司审批。签证金额超过壹万元的项目需办理补充协议方能生效。甲方代表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

2.1.2 组织乙方、总包方及监理参加施工交底。提供标高、桩点等。

2.1.3 积极协调乙方和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2.1.4 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拔款签证等工作。

2.1.5 负责提供乙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乙方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2.1.6 提供施工、照明用电及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

2.1.7 组织对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2.2 乙方工作

2.2.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与土建总包方签定《总分包施工配合协议书》、《安全协议书》,并服从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落实好总包方提出的各项要求,合同总金额2%总包管理费由甲方扣除支付于总包方。

2.2.2 乙方指定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项目经理如须更换,乙方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2.3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及技术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罚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2.2.4 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次。

2.2.5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完整的相关产品的材质、性能检测等证明文件。

2.2.6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送甲方审查批准。施工中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经甲方核准的总进度计划具有法律效力(见本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

2.2.7 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标准》和乙方施工方案中所作施工技术、组织安排来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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