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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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档案管理制度

大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大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服务大局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大队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大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大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知识,提高档案管理意识,积极参与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材料。

(二)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三)对重要档案材料进行复制,以备不时之需。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材料的内容、形式、时间等特征进行分类。

(二)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二)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档案损坏问题。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权限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丢失档案。

(三)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历史价值、科研价值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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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交警队开支付(垫付)通知书篇一:支付交强险所需手续支付交强险所需手续:1)交警责任认定书2)交警队出具的支付通知书3)医院证明、预交款收据、已发生医疗费用清单(要求注明:科室、床位号)4)医院全称、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财务室电话5)行车证;驾驶证篇二: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试行)[1]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省档案局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安交警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交警大队档案概念及各类档案内容(卷内材料)公安交警大队档案是指公安交警大队在本辖区(路段)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各类档案案卷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专业档案1、交通事故卷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适用一般程序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交通事故案卷。

适用简易程序时形成的材料按资料保存。

交通事故卷正卷内存放:(1)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3)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现场图;(6)交通事故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传唤证;(9)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10)视听材料目录;(11)询问笔录;(12)谈话笔录;(13)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14)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15)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1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17)求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18)死亡证明;(1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20)其他检验、评估报告、鉴定书;(21)交通事故认定书;(2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3)听证文书;(2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撤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25)行政复议文书;(2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27)委托书;(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29)尸体处理通知书;(30)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31)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包括不立案、不受理、不调解等);(32)送达回执;(33)其他行政法律文书。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分为《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中央驻赣单位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赣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省特级为最高标准。

评估内容总分110分,各等级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分值要求是:省特级为101分以上(含101分,其中基本评估项得分不少于95分,针对特级评估项得分不少于5分),省一级为95至100分,省二级为85分至94分,省三级为75分至84分(含75分)。

第五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坚持自愿申报、公正评估,实事求是的原则。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应由被评估单位自行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开展评估活动。

第六条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情况的,不能进行申请。

第七条评估工作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评估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申请评估相应的等级。

车管所驾管科档案管理制度

车管所驾管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车管所驾管科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车管所驾管科档案管理范围包括:驾驶员档案、机动车档案、驾驶证档案、行驶证档案等。

2. 档案资料应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1)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2)档案收集工作由驾管科负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3)档案收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档案资料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原则。

(2)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装订、标识等。

(3)档案分类应按照档案资料类别、时间顺序进行。

(4)档案编目应包括:档案名称、档案编号、档案数量、档案页数、档案形成单位、档案形成时间等。

(5)档案装订应采用统一规格、质量保证的装订材料。

(6)档案标识应清晰、醒目,便于查阅。

3.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查阅原则。

(2)档案保管分为:纸质档案保管、电子档案保管。

(3)纸质档案保管:1)档案存放应选择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的场所。

2)档案存放应采用档案柜、档案架等专用设备。

3)档案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4)档案存放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4)电子档案保管:1)电子档案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

2)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3)电子档案查阅应使用授权账号和密码。

4.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原则。

(2)档案查阅需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说明查阅目的。

(3)档案查阅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4)档案查阅结束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

5. 档案销毁(1)档案销毁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2)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

(3)档案销毁应由驾管科负责人批准。

(4)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高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车管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管部门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二)统一管理:车管部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岗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时间等分类,实行科学管理。

(四)规范利用: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确保档案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车管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一)车管业务文件:包括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报废、事故处理、驾驶证核发、审验等业务文件。

(二)车管内部文件:包括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内部通知等。

(三)车管业务数据:包括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信息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车管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档案资料应逐件编号,填写档案目录。

(三)档案资料应装订整齐,封面标注档案名称、编号、起止页码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中。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摆放,便于查阅。

(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资料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损毁、涂改。

(三)档案资料归还时,应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资料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资料。

(二)经批准不再保存的档案资料。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建立、保存、利用的记录公安工作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活动的载体。

第三条公安档案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平衡利益、科学管理、便民服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管理负责单位为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公安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履职、主动服务、分类管理、安全保密、规范运作。

第六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公安档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及公安工作、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活动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形成公安档案。

第九条公安档案的建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建立;(二)真实性原则,记录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三)及时性原则,信息应当及时记录,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完整性原则,记录的信息应当完整,不可遗漏关键信息。

第十条公安档案的类别和格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采用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或者其他形式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编制第十一条公安档案的编制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

第十二条公安档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卷题名,明确记录案卷的名称和内容;(二)档号,给予案卷编号,便于档案的检索和管理;(三)责任者,明确案卷的负责人和编制人;(四)时间,记录案卷的编制时间和涉及的时间范围;(五)案卷的构成,明确案卷包含的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六)备注,对案卷的记录、关联事项等进行备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档案编制规范,明确各类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档案进行分类保存。

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管部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车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管部门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合法、合规。

(二)统一管理:车管部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车管部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车辆登记档案:包括车辆注册、转移、注销、变更登记等档案。

(二)驾驶证档案:包括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吊销、注销等档案。

(三)机动车检验档案:包括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等档案。

(四)交通事故处理档案:包括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档案。

(五)其他档案:包括车管部门内部管理、培训、会议等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收集:车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二)档案整理: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内容性质等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条理清晰。

(三)档案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封面、目录。

(四)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将立卷的档案送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火、防盗。

(二)档案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

(三)档案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丢失。

(四)档案销毁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询:车管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档案,应填写查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档案复制:需复制档案的,应填写复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制。

警情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警情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警情管理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内所有警情管理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不得遗漏、损毁和篡改。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实际。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4. 效率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方便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5. 规范化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业务部门:负责将警情管理系统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3.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警情管理系统的工作需要,制定档案收集计划,明确收集范围、收集时间、收集方式等。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来源、内容、性质等特点,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等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满足各单位、各部门对档案的查阅需求。

七、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2. 档案销毁: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1.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要求。

在公安工作中,公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下面将从档案管理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公安档案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公民个人权益。

公安档案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因此,要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避免档案信息泄露。

第二,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只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犯罪侦查、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加强公安机关的管理能力。

公安档案管理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提高公安机关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其次,公安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了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公安工作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这些档案包括了公安机关内部的档案、安全生产档案、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档案等。

公安档案管理的范围广泛,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档案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另外,公安档案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合规。

公安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安机关的工作得到法律的授权和保护。

第二,安全保密。

公安档案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三,便利查询。

公安档案管理要保证档案的及时整理和分类,方便查询和使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效能。

第四,信息共享。

公安档案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到信息互通互联。

总之,公安档案管理是公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严格履行档案管理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提高公安机关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公安系统档案规章制度

公安系统档案规章制度

公安系统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档案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安系统档案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资料和档案、文件的归宿,是公安系统对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公安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立足现在、服务未来、依法管理、科学运用、规范操作、深化改革”的原则,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系统、规范和科学。

第四条公安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合规,保障档案安全,杜绝瞒报、漏报、错报等行为,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五条公安系统各级各类档案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六条公安系统档案按照内容、形式和用途等不同,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条公安系统档案应当分为常规档案、特种档案和临时档案三类。

第八条常规档案是指公安系统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文件报告等档案,应当按照文件号、日期、主题等要素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特种档案是指公安系统中特定的案件或事件产生的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并严格保密。

第十条临时档案是指公安系统日常工作中暂时未定归宿的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档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的归档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整齐、准确和可查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二条公安系统档案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库房,并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库房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确保档案的保管环境。

第十四条档案的借阅、查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档案管理人员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档案的利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篡改、翻新档案,确保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档案的复制和传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外传,必须经过档案管理人员的许可。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治理,有效地爱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截了当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储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畴执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建立健全机构,保证档案事业进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爱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奉献的;(三)将重要或者宝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五)举报、禁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和谐,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进展打算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分为《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中央驻赣单位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赣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省特级为最高标准。

评估内容总分110分,各等级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分值要求是:省特级为101分以上(含101分,其中基本评估项得分不少于95分,针对特级评估项得分不少于5分),省一级为95至100分,省二级为85分至94分,省三级为75分至84分(含75分)。

第五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坚持自愿申报、公正评估,实事求是的原则。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应由被评估单位自行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开展评估活动。

第六条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情况的,不能进行申请。

第七条评估工作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评估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申请评估相应的等级。

公安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汇报人:XX 2023-12-25
contents
目录
• 档案管理制度概述 • 档案分类与归档 • 档案保管与利用 • 档案信息化管理 • 档案安全与保密管理 • 档案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督
档案管理制度概述
01
公安行业档案管社会稳定
公安档案是维护社会治安 、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依 据,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信息化管理
04
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录入、存储、检索和使用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 性、可用性,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推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促进公安工作的高效 开展。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
系统架构设计
采用先进的系统架构设计理念,构建高效、稳定 、可扩展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功能模块开发
开发档案录入、存储、检索、使用等功能模块, 满足公安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系统测试与优化
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和优化,确 保系统性能稳定、功能完善。
电子档案备份与恢复策略
定期备份策略
按照档案分类和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包括文件材料的鉴别、分类、排列、编号 、编目等。
装订要求
采用适当的装订方式,如线装、胶装等,确保档案的牢固性和美观性。同时, 注意保护档案内容,避免装订过程中损坏文件。
03
档案保管与利用
档案保管措施与要求
档案室建设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 专业的档案柜和存储设备 ,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权利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安全、规范和高效的档案管理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泄露敏感信息,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公安机关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使用等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2. 公安档案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涉密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分级处理,采用不同级别的保密措施。

3. 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公安档案的保护期限和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4. 公安机关对有关涉密信息的人员进行认真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意识和能力,加强保密意识和责任心,保证公安档案的保密性。

5. 公安机关对公安档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加强对公安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顺畅高效。

总之,公安档案管理制度是公安机关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

警方事故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警方事故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警方事故档案管理,确保事故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所有事故档案,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刑事案件等。

第三条警方事故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及时准确,真实可靠;(三)安全保密,便于查阅;(四)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事故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处置组应立即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填写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经审批后,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

第六条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基本情况;(二)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四)相关证据材料;(五)事故处理决定;(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事故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一般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事故档案的管理与保管第八条事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

第九条一级档案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二级档案由县级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级档案由基层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事故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材料制作;(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时间顺序排列;(四)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当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事故档案的利用与保密第十二条事故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三)不得擅自修改、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事故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警务室档案管理制度

警务室档案管理制度

警务室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警务室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警务室文书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警务室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警务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真实性原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密档案要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4.便捷性原则:库房的存放管理要设立一套方便快捷的存放、检索制度和方法。

5.清晰性原则:文件要求内容清晰易懂,排版整齐美观。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1.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档案管理的协调、监督和督办工作。

2.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3.各警务室在每个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一名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档案的分类警务室档案主要包括案件档案、行政档案和日常办公档案。

其中案件档案按案件性质、案发地点和案件卷宗的关系分为刑事档案、行政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

六、档案的管理1.立卷管理。

对于每一个案件,应立立案档案。

立案档案包括案件登记表、勘验笔录、呈请报告、检察建议书、判决书及相关证据等。

案卷按时间的先后建档,按利用和管理的所需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

2.完整性管理。

对于每一个档案,要求内容的完整性,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保管管理。

对于纸质档案,要求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

对于电子档案,要求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4.案卷的利用。

对于案卷的利用要求经过审核和审批,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档案的销毁。

对于已经使用完毕或者过期的档案,要求进行合法销毁,以免占用过多的存储空间。

七、档案管理的技术手段1.建立完善的文件归档系统,方便存档和检索。

2.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于电子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3.使用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

公安档案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有保护公安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业务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公安档案工作。

公安档案数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地级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安档案馆;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室。

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馆室合署办公。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室合署办公。

建立公安档案馆,由本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档案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公安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安档案工作人员除应当具备人民警察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将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案卷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案卷档案在交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工作是交警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广大执法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写照。

第三条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各级交警主管部门在交警执法
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过程与结果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级交警主管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案卷
档案由同级交警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警主管部门的交警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
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案卷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执法案卷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每次执法活动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整理好,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案卷范围及分类:
1、交警查处的各类违法案卷。

2、交警事故处理的纠纷案卷。

(三)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档案时,须逐件查点清楚,根据类别和保存期限准确、工整地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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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省档案局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安交警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交警大队档案概念及各类档案内容(卷内材料)公安交警大队档案是指公安交警大队在本辖区(路段)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各类档案案卷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专业档案1、交通事故卷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适用一般程序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交通事故案卷。

适用简易程序时形成的材料按资料保存。

交通事故卷正卷内存放:(1)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3)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现场图;(6)交通事故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传唤证;(9)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10)视听材料目录;(11)询问笔录;(12)谈话笔录;(13)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14)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15)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1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17)求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18)死亡证明;(1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20)其他检验、评估报告、鉴定书;(21)交通事故认定书;(2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3)听证文书;(2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撤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25)行政复议文书;(2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27)委托书;(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29)尸体处理通知书;(30)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31)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包括不立案、不受理、不调解等);(32)送达回执;(33)其他行政法律文书。

副卷内容:(1)审批表;(2)报告书;(3)呈请(回避、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侦察终结、起诉、撤消案件)报告书;(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5)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公告或撤销通知;(6)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如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7)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8)司法机关调卷公函;(9)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10)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1)认尸启事;(12)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书材料;(13)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

2、侦查卷处理触犯刑律(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侦查卷。

正卷内存放:(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2)传唤通知书(副本);(3)拘传证;(4)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回执)、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5)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6)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7)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8)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9)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0)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副本);(11)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12)讯问笔录;(13)其他刑事法律文书;(14)案件需要的其他文书同交通事故案卷内容。

副卷内容:同交通事故卷3、行政处罚卷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行政处罚案卷(交通事故卷中的行政处罚材料不单独立卷)。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时形成的材料按资料保存。

行政处罚卷卷内存放:(1)受案登记表;(2)交通管理行政案件审批表;(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听证申请书;(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7)举行听证通知书;(8)听证报告书;(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1)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通知书;(12)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收缴物品清单;(15)罚款没收专用现金进账单;(16)罚没现金专用收据;(17)责令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排除障碍通知书);(18)送达回执;(19)传唤证;(20)询问笔录或自述材料;(21)证人证言;(22)物证(照片及说明);(23)检查笔录;(24)扣留物品发还凭证;(25)检测结论;(26)被处罚驾驶人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7)其他证据材料;4、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卷在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建立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卷。

该卷由车管部门管理。

卷内存放:(略)5、备查卷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建立备查卷。

卷内存放:(1)各种犯罪嫌疑线索、报案未破材料;(2)各类调查材料;(3)其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县市区政府成立结算中心后由结算中心保管),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帐簿,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薄、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3、会计报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单位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4、其他公安交警会计档案。

(三)科技档案1、基本建设档案2、设备仪器档案3、科研技术档案4、鉴定检验档案(四)文书档案本大队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材料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警、有关部门下发的,对本大队工作有约束力或指导等作用的文件材料,应该建立文书档案。

主要有两类:1、公安交警大队在工作中形成的本所文书材料。

如计划、总结、年报、月报、会议记录、简报、专题报告和各种登记薄册、统计报表等;2、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文件及贯彻情况。

如本大队收到的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规定、办法、条例、细则、重要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应与本大队贯彻执行中形成的相应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五)视听档案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媒体材料应建立视听档案。

在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书在输出纸质文件保存的同时,应定期刻录光盘或拷贝磁盘,形成电子档案;驾驶员、车辆管理信息定期刻录光盘或拷贝磁盘,建立电子档案。

视听档案分为四类:1、照片档案主要存放:(1)建队以来的队容队貌;(2)历任队领导、民警相片;(3)上级领导来队视察等相片;(4)各种荣誉相片;(5)每年本大队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现场相片;(6)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相片。

2、录音带主要存放:工作中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带。

3、录像带主要存放:工作中有保存价值的录像带。

4、其他类主要存放:(1)年度驾驶员管理信息备份光盘(磁盘);(2)每年车辆管理信息拷贝光盘(磁盘);(3)工作中形成的文书电子档案光盘(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信息及载体。

二、档案分类及档号和保管期限公安交警大队档案分为专业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视听档案五大门类,各门类又分为若干种类。

各类档案由若干卷案卷组成,各案卷的档号由全宗号(暂空)、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具体档号和保管期限划分如下:(一)专业档案(JZ)1、事故卷类别号:JZ1,目录号:按保管期限划分,1-永久 2-长期 3-短期,案卷号:从1编起,将满1000号(不跨年度)转下一轮目录后再从1编起。

保管期限:2004年5月1日以前为:永久-特大事故,长期-重大事故,短期-一般事故;之后为:永久-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长期-致人伤残、死亡1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其他有永久保管规定的除外);短期-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2、侦查卷类别号:JZ2,目录号:1,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永久3、行政处罚卷类别号:JZ3,目录号:按保管期限划分,1-长期 2-短期,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有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短期-无限制人身自由处罚。

4、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卷类别号:JZ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注销后短期。

5、备查卷类别号:JZ5,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二)会计档案(JJ)1、会计凭证类别号:JJ1,目录号:1,案卷号同专业档案。

保管期限:长期。

2、会计帐簿类别号:JJ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3、会计报表类别号:JJ3,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4、其他公安交警会计档案类别号:JJ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三)科技档案(JK)1、基本建设档案类别号:JK1,目录号:1,案卷号同专业档案。

保管期限:长期。

2、设备仪器档案类别号:JK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3、科研技术档案类别号:JK3,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4、鉴定检验档案类别号:JK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四)文书档案(JW)按年度、保存期限分类组卷。

1、50年案卷类别号:JW1,目录号:1-永久 2-长期 3-短期案卷号:从1开始,按保管期限编大流水号,将满1000号(不跨年度)转下一轮目录后再从1编起。

2、51年案卷类别号:JW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3、类推至2003年案卷类别号:JW5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4、2004年起类别号:JW,目录号:2004,案卷号:每年从1开始,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编小流水号。

5、保管期限分类:(1)计划、总结、年报永久(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长期(3)各种登记簿册长期(4)月、季度报表短期(无年报者为永久)(5)上级来文卷长期(五)视听档案(JS)1、照片类类别号:JS1,目录号:1(数量多也可分目录),案卷号:从1编起,将满1000号(不跨年度)转下一轮目录后再从1编起。

2、录音带类别号:JS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3、录像带类别号:JS3,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4、其它类(磁盘、光盘等)类别号:JS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视听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同类内容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酌情确定。

三、档案组卷方法和要求组卷,就是将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它们的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是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的过程。

各承办人完成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集中保管,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

公安交警大队文件材料组卷的原则是:必须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文件材料的不同价值,尽可能使一卷中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一致;组成的案卷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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