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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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沪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八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一)中介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现有64个门类(详见附表),从业人员近50万,已成为支撑和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产业。

但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与国内部分大城市相比,在企业活力、体制创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相比,在规模总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差距更为明显。

(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介服务业具有涉及领域广、智力密集程度高、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

面对当前本市调结构、促转型的艰巨任务,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集聚高端人才,加快人才高地建设;有利于发挥上海城市的综合功能和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

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沪府办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全力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立足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础,抓好优势领域突破、创新策源引领、重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龙头企业打造,建立“研发+临床+制造+应用”全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完善“1+5+X”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新布局,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工程。

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生物医药制造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

(二)支持领域。

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高端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及高端制剂,现代中药等。

高端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高端影像设备、高端植介入器械及耗材、手术治疗及生命支持设备、高端康复辅具、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生物医用材料等。

先进装备及材料领域,主要包括生命科学领域精密科研仪器、制药装备和高端原辅料等。

其他领域,包括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医药)产品和服务等。

(三)支持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科研仪器等领域研发、生产、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平台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

主动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药物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围绕新靶标、新位点、新机制、新分子实体,加强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落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沪府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2日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要求,把握全球数字化发展新机遇,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科学家判断技术前景、企业家发现市场需求、市场验证赛道价值、政府营造发展环境为工作方法,协同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数字消费能级,打造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加快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球视野。

牢牢把握全球数字化发展大趋势和数字时代国际大格局,加强前瞻谋划布局,拓展数字经济发展空间,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上海数字经济,为构建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创新引领。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更加注重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作用,不断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以数字技术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加快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

——坚持市场主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沪府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发〔2011〕4号文、国家及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其他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

一、投融资政策(一)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重点,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重点推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等自主发展和联动发展。

(二)本市继续安排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三)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研发资金支持,并由所在区县提供等额配套资金。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四)进一步发挥在沪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市、区县两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继续参股设立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沪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打造新时代全球生物医药重大战略产业高地,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大力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加快基础理论创新和前沿技术突破。

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等创新平台作用,瞄准细胞与基因治疗、mRNA、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新赛道,开展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研究,布局前沿新技术和新型药物攻关。

加强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及材料、现代中药研制。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

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聚焦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设计、新型药物筛选、用药安全分析等环节,加快模型、算法、专业软件等攻关突破和共性平台建设,开展智能化场景应用示范。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顶尖科学家与优秀青年人才项目。

支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的全球顶尖科学家和大师级人物在沪开展颠覆性理论和技术突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在基础研究先行区、各类人才计划等方面,对优秀青年人才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四)加速科研成果向临床前研究转化。

建立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数量、成果本地转化数量等为考核目标的贴息支持机制,推动合同研发机构(CRO)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新药临床前研究服务,按照规定给予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皖政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着力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又好又快发展1.鼓励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积极探索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民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双轨运行模式,按照“控制数量、注重质量、布局合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构建以实收资本亿元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多层次、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力争到2015年,全省有1个资本金超50亿元、各设区市有1个以上超5亿元、各县有1个以上超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加强行业规划引导。

制定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布局规划,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合理布局,使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沪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沪府[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一、降低准入门槛(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

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沪府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1日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支持政策第三章企业培育支持政策第四章投融资支持政策第五章研发和应用支持政策第六章长三角协同创新支持政策第七章行业管理支持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若干政策适用于符合有关条件的本市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含IP、EDA,下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及机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人才支持政策第三条优化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政策。

优化研发设计人员支持结构,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攻关任务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先进封装测试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导向的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研发设计人员。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做大产业规模,对于首次突破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EDA、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

其中,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突破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作进一步放宽。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一、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 号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一、注册资本金增加30 亿元以上(含30 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 万元;30 亿元以下、20 亿元以上的,奖励500 万元;二、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三、并购交易额达到50 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 万元;四、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 亿元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

二、北京极简标题北京中关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2〕33 号一、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 3 年租金补贴。

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 ,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三、天津《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 号一、注册资本10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 万元;注册资本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 万元。

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沪府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促进科技产业化和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本市“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进程,根据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现就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立足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势,抓住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契机,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创新试点,建立健全与上海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与政策环境,丰富业务产品体系,拓宽科技产业化投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当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瓶颈,促进上海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初步把上海建成全国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挥上海在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引导上海银行业建立符合科技企业成长特点的融资服务机制,制定专门的科技企业信贷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支行,制定专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并形成相应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将银监会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要求及差别化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沪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在促进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等实体经济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全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立足国家战略和我市实际,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契机,以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以拓展融资租赁业服务领域为重点,构建完善的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

不断提高融资租赁在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市场渗透率,稳步推动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为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与实体经济连接紧密的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企业达40家,扶持1-2家注册资本超过20亿元的龙头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服务领域逐步拓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全市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达3-5%,成为我市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营商环境和政策扶持体系。

通过5年时间,夯实融资租赁业基础,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将我市建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东北区域融资租赁集聚中心。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外商独资、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国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特别是数控、普通机床、工业机器人、航空设备、智能制造装备、重要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以及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沪府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推进本市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提升本市对外文化贸易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现就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城市精神,按照“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抓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坚持统筹发展、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以开放促发展、促创新,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努力提升上海城市文化软实力,努力打造上海文化出口竞争新优势,推动上海对外文化贸易加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对接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以繁荣发展文化市场为基础,优化上海对外文化贸易结构,提高对外文化贸易额在上海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加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力度,营造上海对外文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

到2020年,培育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强的对外文化贸易骨干企业,一批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文化产品的对外文化贸易重点企业,搭建若干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将上海建设成为文化交流频繁、文化贸易繁荣的国际文化大都市。

二、工作重点(一)按照国家和上海文化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用足用好上海作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优势,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文化贸易发展。

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加快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深化改革,激发文化企业创新活力;积极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培育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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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颁布时间】2010-08-09【实施时间】2010-08-09【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

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

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

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

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

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带动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作用,在积极放大担保功能、带动扩大融资规模的基础上,搞好风险防范控制。

要继续加强本市与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1.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2.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其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

同时,帮助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意识。

3.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

4.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注重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与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带动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5.市、区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编制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预算,充分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建立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机制。

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事项,可参照财政部制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办理。

(二)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通过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强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2.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有关规定、经重新确认登记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区县财政要综合运用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3.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改造重组,鼓励优势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质量。

4.市、区县产业、科技、金融等主管部门要通过各自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产业导向目录和有关企业的发展状况,帮助和指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掌握、了解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本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财政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2.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

3.对市、区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本意见承担的代偿损失补偿,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实施分担。

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具体分担比例为:对高新技术企业,按6∶4比例分担;对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4.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在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充实和扩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

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服务方式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并积极研究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开展分保、联保等业务,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

充分发挥再担保机制重要作用,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开展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再担保机构要不断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和再担保产品,通过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供再担保或反担保,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络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网络服务机构的网络联保贷款新机制,积极开发利用网上注册企业网络商业信用,开展针对网上注册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四)继续探索发展互助担保、个人担保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行业、园区、市场、社区等为单位,积极开展互联互保,鼓励和支持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商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联保小额贷款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

五、营造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

对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向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为融资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担保客户有关的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的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提高和改善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四)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将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

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查询系统,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与对外担保情况纳入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五)由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普及融资性担保知识,努力营造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有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切实加快发展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参加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以及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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