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发[201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

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一)统一政策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

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9•【文号】医保函〔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123号王连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

截至2020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参保人数达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

您提到的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筹资机制、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是试点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关于制度定位。

在制度设计之初,我们就明确制度目标是要建立独立于医保制度的单独险种,主要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

《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并就建立独立筹资机制、基金单独建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参保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主要目标。

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主要任务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设立转移参保过渡期,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间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医保函〔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20号孙诚谊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快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立足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通政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服务管理质量,缩短区域之间待遇差距,大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到2013年底,全市逐步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医疗生育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一卡通”管理服务,形成具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范围1.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16•【文号】医保函〔2021〕19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194号谭祖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稳定居民参保缴费标准,稳步推进医保法制建设”的建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

“十三五”期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16年的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2020年的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80元。

总体来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约67%,是主要筹资来源。

从个人负担情况来看,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当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9%左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保的个人缴费,还可通过医疗救助获得参保资助。

从实践情况看,在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大背景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标准,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您对推进医疗保障立法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考虑是一致的。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医疗保障法》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国家医保局与相关单位共赴部分省份进行实地调研,先后组织召开部分省市医疗保障立法座谈会,专家、行业协会及各相关主体代表立法集中研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现已面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集全局、全系统之力,高效率高质量推动《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的期盼。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9•【文号】国办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10月19日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

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14•【文号】医保函〔2020〕122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聂鹏举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医疗保障是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减轻人民就医负担。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群和非就业人群,截至2019年底,职工医保参保人达3.29亿人,居民医保参保人10.2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参保群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普遍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居民医保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

在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基础上,国家健全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费用负担,这其中居民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

符合规定的贫困人口还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倾斜支付和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注重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

一、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建议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关工作。

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明确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也明确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

基本医保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对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相关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基本医保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行业或企业自保统一纳入保险监管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意见》还指出,要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

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

《意见》强调指出,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

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

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

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作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

《意见》明确要求,保监会要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房贷险、车贷险等业务要稳步发展保险服务水平有待全面提高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

近年来随着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信贷的兴起,为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的房贷险、车贷险产品有较大市场需求。

但由于国内信用环境不容乐观,赔付率太高,房贷险、车贷险问世不久便淡出市场。

现有保险产品中基本缺乏这类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国外较为常见的产品。

《意见》指出,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要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要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国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1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0〕26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1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0〕26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1号建议的答复仇冰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信息化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2018年5月挂牌成立后,国家医保局为加快形成自上而下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积极谋划部署、深入调研,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含公共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等14个应用子系统,搭建国家和省级两级医保信息平台。

到2021年底,按照标准全国统一、数据省级集中、平台分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将初步建成,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目前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进展顺利,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指导各地依托全国统一的技术体系和架构,建设本地全新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二、关于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为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明确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医保自有渠道及由全国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引导群众方便、安全、快捷地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目前,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APP、地方医保APP、国家及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APP 等50多个渠道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云南玉溪医保财政补助、医疗待遇、报销比例

云南玉溪医保财政补助、医疗待遇、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参保费的逐年提高,因事关民生,所以备受关注。

针对市民对医疗保险参保费逐年提高的疑虑,市医保中心对国家 近年来的医保财政补助、医疗待遇、报销比例相关变化进行了详细说 明和解读。

个人缴费增,政府补助同样增据了解,我市自 2008 年 6 月启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至 2014 年,成人个人缴费标准都保持 每年 70 元不变,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则从 2008 年的 10 元人年,逐 渐提高,从 2014 年开始,不再分成年与未成年,统一标准为 70 元人 年;到了 2015 年个人缴费增加至 110 元人年;2016 年个人缴费标准 120 元人年。

在个人缴费提高的同时,政府每年补助也在不断的提高,从 2008 年的人均补助 170 元,到 2016 年人均补助增加到了 448 元。

在 2017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标准方面,人 均筹资总额为 598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300 元、省级财政补助 68 元、市县财政补助 80 元、个人只需缴费 150 元。

市医保中心副主任佘芸秀告诉记者近期居民参保所交的 150 元 是参加 2017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除了个人缴费外,国家还补助每人 448 元,个人缴费只占人均筹 资总额的 25,个人缴的是小头,大头都由政府承担了。

缴费后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可享受到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 及大病保险待遇。

患有慢性病的杨女士表示现在国家政策好了,增加了补助,把我们慢性病患者纳入到了医保,所以这几年看病,报销的比例也增加了, 比去年多交 30 块钱确实值得,毕竟钱都是花在自己身上。

现在门诊也能报销,生病不用担心了。

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有大幅提升佘芸秀解释说,在参保个人缴费增 长的背后,相伴相生的是各项医疗保险待遇较之往年有大幅提升,而 且各项保障更加全面完善。

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政 府补助标准每年不断提高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也是必要的。

医保生育保险基本政策解读介绍

医保生育保险基本政策解读介绍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1、国家(政府)医疗保险模式
也称为免费型医疗保险,指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 通过税收形式筹措医疗保险基金,采取预算拨款形式给 国立医疗机构,医生以及有关人员均接受国家统一规定 的工资待遇,国民看病不需缴费。 典型:英国和瑞典。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与个人按一定比例 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雇员及家属看病 就医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典型: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的台湾。
建立多层次、可选择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 (1)保低,保基本,鼓励参保 (2)菜单式,可选择
4、可 持 续
保障制度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1)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医疗消费需求相 适应,充分考虑财政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3)费用分担
根据大数法则,通过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集中社会资金防范参 保人员医疗费用风险,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保险概述
(二)医疗保险的特征
(一)建立保险的目的与意义
(三)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
(四)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建立医疗保险的目的与意义
根据大数法则,通过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财 政补助,集中社会资金防范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风险,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是社会保险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障全民病有所医, 解决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问题。
基本方针
01
广覆盖
02
多层次
03
保基本
04
可持续,保障水平与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基本方针
1、广 覆 盖
人人享受医保,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为全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 证全民看得起病、看的好病。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医疗保险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疾病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①。

生育保险制度则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生育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全国较为统一的制度模式和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相对较大,《社会保险法》只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关键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当然,这也是由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特征决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统筹层次不同,权利与义务主体自然也就有所差异。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参保对象方面,根据《决定》的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23条亦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制度模式与资金来源方面,《决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0年12月31日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公平性、协调性。

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按管理权限落实参保、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切实维护公平。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水平。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黑市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提高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推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1年6月30日前,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协议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建立全市统筹、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基金管理模式,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完善筹资机制,稳定参保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功能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理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基金监督,提升全市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精神,国家于2017的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进行试点。

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行文要求全国各地于2019年年底前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

(一)利于降低基金征缴成本。

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同步参保登记,减少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环节,节省征缴成本。

(二)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仅为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的5.25%。

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利于发挥基金的“大数效应”,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基金运行可持续。

(三)利于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目录,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督管理,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系统服务,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四)利于促进参保缴费公平。

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两险同步参保登记,可以避免个别单位选择性参保,或者降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既促进单位缴费公平,又保障职工个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二、两险合并实施后是否损害参保人的利益?答:两险合并实施不是简单的合并,仍然保留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两个险种,其缴费政策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文件明确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三、两险合并实施是否增加用人单位负担?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为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近日,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平顶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国家部署的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2020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2020年9月2日,省政府又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落实此项工作,明确要求各省辖市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主要内容《方案》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方法措施、组织保障五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市级统筹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

市、县两级政府主导推进,部门协同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二是权责清晰。

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三是平稳衔接。

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基本政策。

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等政策。

二是统一待遇标准。

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支付政策。

三是统一基金管理。

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是统一经办管理。

执行统一的医保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

五是统一定点管理。

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协议管理办法和准入条件,加强监督管理。

六是统一信息系统。

执行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编码标准,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医保信息系统。

(四)方法措施。

一是明确市、县两级管理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级和县级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度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本着精简文风的要求,制定了涵盖我市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等工作内容的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浙政办发〔2014〕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号)。

3.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5.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

6.市政府《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

8.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9.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第一部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实现“四统一、一确保”。

1.“四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2019年12月31日前,市内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之后则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仍按合并之前的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也维持不变。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个人直接结算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规范经办流程,结合全市智慧医保系统建设,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2.“一确保”: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规定: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没有就业的,也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报销后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二)《意见》第二部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包含了2020年的筹资标准、大病基金统收统支、大病商保承办及医保扶贫政策四块内容。

1.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0年,全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450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85元,财政补贴965元;市区大学生仍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贴480元。

均包含了大病保险缴费。

2.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22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每人每年33元)。

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全年标准一次性缴纳。

3.实现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同时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立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的动态调整机制。

4.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

从2020年起,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内的大病保险业务,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体承办全市大病保险业务的盈亏共担的商业保险公司。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定商保公司盈亏率,对超出预定盈余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和合理分担机制。

5.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

主要为三方面:一是明确贫困人口定义,贫困人口是指绍市医保〔2019〕34号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二是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100%,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100%;三是贫困人口和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员,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降低50%。

(三)《意见》第三部分,对强化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作了明确。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