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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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目的,即通过确保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意味着安全生产应以预防事故发生为中心,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防治结合强调了在预防的基础上,要进行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综合治理则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覆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会等相关主体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责任制,坚决防止和遏制事故,努力提高全国安全生产水平。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原则。

安全第一意味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为主是指预防事故发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任务。

强化责任制则要求相关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坚决防止和遏制事故强调预防和应急处理的重要性。

提高全国安全生产水平则是指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对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管理方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鼓励和支持。

这样既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又可以降低事故风险。

第五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推行强制性和基准性安全生产标准。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的要求。

推行强制性标准是为了确保各类生产活动按照安全要求进行。

基准性标准是为了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设的要求。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以下是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的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国法律另有规定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法适用于国内安全生产活动,也适用于境外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但在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人民安全至上、全员参与。

释义: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以预防为主、将安全放在首位、人民安全至上、全员参与。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创新驱动,奖惩并举,公开透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实施安全生产的方针,包括以预防为主,治理事故的根源,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创新驱动,同时采取奖励和处罚,并公开透明。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以下将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文进行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一条这个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自治。

它的触动范围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释义:本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防治事故和职业危害,有效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财产安全。

释义:安全生产应首先做好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同时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自然环境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释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投资第四十九条国家对投资建设生产工艺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安全评价。

释义:国家对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应实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释义: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包括政务处分和行政处罚。

政务处分是对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性处理。

按照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规定。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的宗旨和需要实现的目标。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概括性,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经营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但是,追求利益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

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比如2004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6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照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劳动保护,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这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

本法对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总则作了规定,并在分则中专章作出具体规定。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本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门法,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包括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的权利,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处分或者作出其他不利于从业人员的决定。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文的简要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原则,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重大危险源的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即鼓励并支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第四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政策,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包括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治理、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科技兴安,全民动员、群防群治,社会参与、共同治理。

保证本法的贯彻执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安全生产事业。

本条制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治理、依法治理,改革创新、科技兴安,全民动员、群防群治,社会参与、共同治理。

同时还强调了贯彻执行本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全文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安全生产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与可以由市场调节的其他环节和要素不一样,其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条文释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

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一、国外有关情况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定,经常雇用工人在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瑞典工作环境法》规定,在每个正式雇用5名或者更多人员的工地上,应委托1名或者多名雇员作为安全代表,在每个正式雇用50名或50名以上人员的工地上,应有一个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安全委员会;《日本劳动安全健康法》规定,对规模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劳动省令规定,选拔任用安全健康总管理员,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照劳动省令规定,从具有劳动省令规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用安全管理员;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人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做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时考虑到一些行业领域比较特殊,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行业领域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同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

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总的来说,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

按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2、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如果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这里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法律责任1.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为在实践当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十分复杂,危险物品种类不同、违法行为性质不同等,其主管部门也不同。

除安全生产法外,我国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还制定有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因此,本条没有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而仅仅作了衔接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上述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条文释义】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应当给予奖励,通过彰显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一、奖励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显著提高的,都应当给予奖励。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

三、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奖励的范围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受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三、奖励的方式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对相关人员提职、晋级奖励等方式。

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共同实施。

除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子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预导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二、法律责任1.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法,规定的各项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般来说,凡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各种情形,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可以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实际中往往还要根据工作经验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主动予以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视情况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违法行为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这些年在实践中,尤其是在采矿业、建筑业等行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协议”,一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补偿,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

法律对此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是对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的这一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要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协议”,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单独订立的协议,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而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有管理指挥的权力,又有承担全面责任的义务。

此外,实践中些民营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掌握最后的决策权,因此,在处罚对象中特别列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即直接由个人业主负责,而不是他所招用的管理人员负责,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一些个人业主招用其他人挂名而逃脱自身应尽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1.协议无效。

即该协议是违法订立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产生效力,因而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仍然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承担责任。

违法订立的无效的协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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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煤矿安全质量监察科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印制前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版《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强化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了各项安全法律制度,加大了安全处罚追究力度,对于预防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矿井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方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新规定、新亮点,使职工能够真正把握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深刻领会新法的实质内涵,促进新法真正落地生根,安全科对新法条文释义进行了逐条梳理,并汇编成册。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煤矿安全科2014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法律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

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

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

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来衡量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表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反之则表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取得实效。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办法,使事故发生率和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断下降。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多发的态势尚未根本扭转,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固有的风险以及人类认知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局限等因素,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是不现实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条规定既表明了制度建设努力追求的目标,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根本目的。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必须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这部法律的制度设计始终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制利器。

(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原来立法目的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单位重特大事故频发,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进程,也会严重干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严重损害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形象。

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不仅仅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更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新表述,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中,进一步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

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这就要求我们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是个大概念,除生产安全外,还包括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这些方面的安全与生产安全性质不同,管理的制度、方法、手段也有很大不同。

本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是为了将生产安全与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区别开来,也就是说,本法只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安全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

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对特定领域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做出灵活处理在明确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同时,本条还进一步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些领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共性,又有明显的特点和差异性。

比如,消防安全涉及社会各类单位和个人,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预防和扑救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救援也有明显不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都属于流动过程中的安全,其中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又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不能完全适应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同时,这些领域的安全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明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不是适用除外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安全生产法》在这些领域的适用,只是明确相关法律优先适用。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是这次修改时增加的。

增加“特种设备安全”,是考虑到特种设备安全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督管理已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增加“核与辐射安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核与辐射安全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包括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在内的安全,都不同于常规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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