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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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的业务管理,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出口企业出口后应收账款由于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系指县级联社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凭借获得出口信用险保险单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国际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信保融资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信保融资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二)与国外进口企业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三)企业在县级联社已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且核有相关的授信额度;(四)企业在县级联社无不良结算记录;(五)有真实贸易背景: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六)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七)企业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能出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确认的《出口申报单》(附件一),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八)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单赔款权益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保险公司及县级联社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附件二);(九)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县级联社签订《代理索赔协议》(附件三)或《索赔权转让协议》(附件四);(十)合同约定卖方购买运输险时(如价格条款为CIF 或CIP),企业需购买约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十一)尚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十二)对于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的企业不得进行融资;(十三)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1. 简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信用保险,旨在保障出口商在海外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本手册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户手册,旨在为保户提供详细的使用指南和相关信息。

2. 保险范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贸易风险:包括买方违约、政治风险、转帐限制等。

•非商业风险:包括政治风险、货运风险、不可抗力等。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的具体需求和风险情况,制定适用的保险范围。

3. 投保条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需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

•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贸易信息和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

投保人应详细了解并满足以上条件,以确保能够顺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4. 投保流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流程如下:1.投保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包括投保金额、投保期限等信息。

2.审核评估: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基于投保人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制定保险方案。

3.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缴纳保费: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时间,缴纳保费。

5.出口保险单:保险公司出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投保人获得保险单后可进行出口贸易活动。

投保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逐步完成投保程序,以确保能够获得有效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5. 理赔流程在出现实际损失时,投保人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立案通知: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并与投保人进行沟通。

3.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承担理赔责任,并通知投保人理赔结果。

4.理赔支付:若理赔申请获得批准,保险公司将按照理赔金额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投保人应在理赔申请时,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配合理赔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福费廷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福费廷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加强和规范我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信用保险指国家为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是指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得到保险公司核准买方信用限额的特定买家的出口业务向银行申请融资,在银行、保险公司、出口商就该保险项下的赔款转让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前提下,银行对出口商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和出口押汇。

第四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是申请该项业务的客户在我行对其总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是在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下对该客户授予的分项授信额度。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根据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程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各分支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应使用我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等。

鉴于本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个别需增加的内容可在上述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中体现。

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条件和有关规定第六条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和出口经营权,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出口业务;2、具有优良的信誉,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无虚假出口、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口欺诈、逃套汇等不良行为;3、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在我行和/或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史;4、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外币结算帐户,已经或打算将50%以上的出口结算放在我行办理。

短期出口信用险理论与实务

短期出口信用险理论与实务

内容提要
1 基础知识 2 产品 3 流程 4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核心内容解读
信用保险 产品树
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险 短期出口项目信用险
海外投资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项目信用险
国内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险 国内项目信用险
9
一年期以内
课出程口大信纲用保险 产品
出口日期的确定
出口日期
(运输工具办理离 境手续的日期)
货物装柜 入港 报关
查验、征税 放行 装船 离境 结关
签发报关单
申报日期
放行日期 提单日期
报关单签发日 期
适保范围(3)
保单对于合同订立形式不做限制,但要求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 效,这是企业确定贸易债权的前提
列举贸易合同应具备的内容要件,作用仅在于提醒被保险人规范的 合同可以有效保护其利益,但保险人对合同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情况下,贸易合同真实性可通过公证机构确认,合法性和有效 性则可通过律师确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 款》共分十四部分四十一条
其中,核心内容包括:
适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等
适保范围(1)
关于适保主体 不能接受境外企业投保, 境外企业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共同被保
险人出现在保单 投保人可以是出口企业,也可以是非出口企业(04年起进出口经营
信用证应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适用
信用期限的规定可能与贸易合同不同,应提醒投保人 支付方式的规定可能与贸易合同不同,应提醒投保人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综合模式)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综合模式)

知书》 ,出口企业按照中国信保制定的账户进行支付。中国信保收款后出具 信息咨询费发票并寄送出口企业。 8、其他问题提示 (1)关于与买家沟通资料的留存 建议出口企业与买家洽谈合同到安全收汇整个贸易流程,妥善保存全 程的沟通资料和相关贸易单证, 包括且不限于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妥善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以备发生案情后配合中国信保进行案情处理。 建议贵公司一定注意纸质文件沟通,尽量避免与买家口头达成任何涉及债 务、货物等重要事宜的协议。 (2)关于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是判定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 据,同时,也是我公司在出现赔案时判定是否为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因 此,贵公司一定要重视与买家贸易合同的签订,贸易合同中,除正常的数 量、价格等条款外,还至少应包括争议认定及解决方式等内容,以免在出 现纠纷时,买卖双方无法判定责任,影响我公司赔案处理效率。另外,合 同中需有明确的付款方式及账期的规定, 并与向中国信保申报的内容一致。 三、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功能操作流程 1、 《赔款转让协议》签订。出口企业有借助信保进行贸易融资意向后,
� 网上出运申报 � 发票号、买家名称、发票金额、支 申报及保费 付方式、海关编码、出运日期等。 � 每月底保费计算及保费发票打印 � 收汇情况跟踪
� 拖欠风险应收款日 60 天内,其它风险 10 天内报损 索赔及理赔 � 有关贸易单证的提报 � 定损核赔 � 赔后追讨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1、限额申请环节 (1)业务员在与国外客户有合作意向阶段,即可通过信保通提交《信 用限额申请表》 。超过 50 万美元需要再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超过 200 万美元需要填写《200 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以上表格 的填写尽量客观详细,尤其是与买家合作背景,交易历史等信息。 (2)申请限额的买家必须是签订贸易合同并承担付款责任的合同买 家;申请金额以一个账期(信用期限)内向买家最大放账规模来申请;限 额申请的信用期限是从提单日(L/C 结算方式下为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日) 到买家应付款日; (3)限额申请提交日至批复日,一般来说,平均 10-15 个工作日, 但 是 L/C 限额审批速度一般较快。这就要求出口企业申请限额需在签订贸易 合同前提前申请。 (4)限额批复后,中国信保将批复信息在信保通中发布,另外,我办 事处将打印《信用限额审批单》并加盖业务章,然后传真至出口企业,出 口企业签字盖章回传至我办事处,以备存档。 (5)限额批复后,业务人员必须自限额生效之日起方可安排发货。 如 果批复生效日在出运日之后,业务人员要督促中国信保办理限额倒签业务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

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综合模式)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综合模式)

� 网上出运申报 � 发票号、买家名称、发票金额、支 申报及保费 付方式、海关编码、出运日期等。 � 每月底保费计算及保费发票打印 � 收汇情况跟踪
� 拖欠风险应收款日 60 天内,其它风险 10 天内报损 索赔及理赔 � 有关贸易单证的提报 � 定损核赔 � 赔后追讨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1、限额申请环节 (1)业务员在与国外客户有合作意向阶段,即可通过信保通提交《信 用限额申请表》 。超过 50 万美元需要再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超过 200 万美元需要填写《200 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以上表格 的填写尽量客观详细,尤其是与买家合作背景,交易历史等信息。 (2)申请限额的买家必须是签订贸易合同并承担付款责任的合同买 家;申请金额以一个账期(信用期限)内向买家最大放账规模来申请;限 额申请的信用期限是从提单日(L/C 结算方式下为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日) 到买家应付款日; (3)限额申请提交日至批复日,一般来说,平均 10-15 个工作日, 但 是 L/C 限额审批速度一般较快。这就要求出口企业申请限额需在签订贸易 合同前提前申请。 (4)限额批复后,中国信保将批复信息在信保通中发布,另外,我办 事处将打印《信用限额审批单》并加盖业务章,然后传真至出口企业,出 口企业签字盖章回传至我办事处,以备存档。 (5)限额批复后,业务人员必须自限额生效之日起方可安排发货。 如 果批复生效日在出运日之后,业务人员要督促中国信保办理限额倒签业务
说明:本操作流程介绍仅供业务操作参考,如有涉及任何与保险 责任有关的事项,按照短期出口信用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单条款来处理。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流程图 � 《投保单》及相关投保资料 � 保单年度投保金额,投保范围 � 费率厘定 签发保单 � 保单签订 � 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 最低保费/年度保费缴纳 � 资信调查及限额申请费缴纳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1.09.26•【文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1.保单代码;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3.出口商品;4.合同金额;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0.01.11•【文号】•【施行日期】1990.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1990年1月11日发布)根据国家领导批准的[(89)保发字第080号]文件精神和[(89)保发字第34号]文的通知,出口信用保险已按总公司的要求在部分地区试行。

这项工作是国家为了支持出口,要求我公司开办的一项完全不同于其他保险的新业务。

出口信用险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风险也较大,我们必须采取审慎、稳妥的方针,加强内部管理,才能达到既支持外贸出口,又保证我公司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目前总公司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只作为现阶段各地业务管理的依据,以后随着业务的开展,总公司将陆续补充新的内容。

一、展业工作(一)出口信用保险是新开办的业务,国内各外贸、工贸公司希望得到收汇风险保障,但对此保险的具体内容及手续还不了解,为此,业务人员应主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除上门服务外,还可采取召开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座谈会,刊登广告和在报刊杂志写文章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展业人员应主动调查本地区的出口和收汇情况,了解各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险的要求和意见,确定展业的对象,逐个做好进一步的展业工作。

各分公司每年要制定展业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在每年的12月份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书面汇报本年度的信用险业务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对展业对象应了解其创办历史,主要的出口商品及销售的主要国家,年计划出口额。

了解买方资信管理情况,包括以往的收汇情况及坏帐记录,坏帐后采取何种办法处理等。

同时应掌握出口企业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主要部门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对外签约经历,索要出口企业的年报。

目的是为了积累被保险人的信息资料,建立专门档案,供确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时参考。

(四)展业前经办同志和主管负责人应研究好承保方案,包括向对方介绍保单和条款的主要内容,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相关款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买方拖欠货款即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付款期限后四个 月。如付款期限已按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展延,赔偿等待期为该展延期限后四个月;2、买方拒 绝收货及付款即本条款第一条第(三)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货物重新卖出或处理完 毕后一个月;
目录
01 基本概念
02 相关款项
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名词解释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 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 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 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 (D/A)方式或赊账(D/P)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 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内容摘要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份保单,它为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提供保险。然 而,在某些情况下,经过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放帐期可以延长到360天。这种保险在国际贸易 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为出口商提供了保障,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并更放心地开展 业务。
相关款项
除外责任第二条 无论其它条款如何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概不负责: 1、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 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 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未按本条款第十八条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1.10.15•【文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1991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一、核赔权限的划分原《管理规定》中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赔案由分公司审批,10万美元以上的赔案由总公司审批。

根据目前具体情况,现作以下调整:1.赔案无论涉及金额大小,承保分公司都有理赔责任,都有义务指导保户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索赔申请书”,协助其搜集和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并进行赔款理算,然后按权限由分公司或总公司核定后办理赔款给付手续。

2.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每一赔案的核定权,以总公司给其下达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的五分之一为限,但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

同一被保险人向同一买方出口发生的几批陆续受损的索赔应视为一个赔案。

3.业务开展不到一年的分公司无核赔权;未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上交保费收入的分公司在交清应交保费收入前无核赔权。

这两种分公司受理的赔案,须一律报总公司,经核定后方可赔付。

4.分公司(包括所辖机构)当年累计赔付金额加根据可能损失通知书和有关有效买方信用限额计算的估计赔款已经超过总公司下达给其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时,赔案不管涉及金额大小,一律由分公司上报总公司核定。

5.总公司单行批复扩大核赔权限的,由分公司按实际批复执行。

6.分公司下属机构的核赔权限由管辖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核赔权限内另行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7.总公司内部的核赔权限为:主管正、副处长30万美元以下;部门正、副总经理1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赔案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二、可能损失通知制度(91)保出信字007号文“关于发送《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函”规定,被保险人在获悉下列情况已经发生并可能损害其利益时,须立即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1.买方已经破产或接近破产;2.买方收货后逾期5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3.买方不收货或拒绝收货;4.买方国家发生属于保单责任范围内政治风险项下的任何事件。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办理流程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办理流程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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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

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

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2002年底,****************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了协议,今年我司也开始投保出口信用险,这将成为我司扩大出口的一大利器。

出口信用险,不仅能提高我司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保障我司的收汇安全,也为我司实施“出口多元化”和开拓新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入世后,国际贸易日趋复杂,信用风险日益增大,单一的结汇方式丧失了很多贸易机会。

今年,我司已开始投保出口信用险,望各业务员把握时机,积极拓展业务。

为了鼓励各业务员用好、用足出口信用险,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1、申请信用额度。

非证方式的业务应积极投保信用险,尤其T/T,必须投保,且获得批复的额度后必须申报。

业务员在有合作意向但未签正式合同前就可申请额度,以便及时安排出运。

同时排查不良资信的客户,避免风险。

(一般批复限额需7-10天)。

2、公司内部审核。

不得超限额发运,不得擅自变更付款方式,如确有需要,请业务员说明情况,交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并向信用险公司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出运。

3、出运申报和缴纳保费。

货物出运时,由业务部填写出口申报单并提交财务部,以便及时传真和寄至信保公司。

没有填写出口申报表的,原则上不得擅自出运。

缴纳保费。

出口货物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支付方式、不同期限交纳相应保费。

公司将承担全部费用,如发生索赔,获得理赔后,全额保费由业务员承担。

4、保费清单的审核。

财务部专职人员定期对出口申报表、保费计算书以及扶持发展资金进行审核。

5、跟踪结汇,建立业务预警制度。

定期对买家进行评估,进行分类,对有拖欠货款的客户由信息中心、财务部向有关业务部门和业务员发出预警及催收货款通知,有恶意拖欠货款的客户将在公司内部网上予以公布以起警示作用。

6、理赔。

对于出险货物,业务员一方面向保险公司申报(发现收汇风险十天内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积极提供所需的索赔单证,另一方面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对外催收货款,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2.1可保风险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信⽤保险操作指南短期出⼝信⽤保险操作指南⼀、短期出⼝信⽤保险概述何谓出⼝信⽤保险出⼝信⽤保险是政府为⿎励企业扩⼤出⼝、保障企业收汇安全⽽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信保是我国唯⼀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

在出⼝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企业或相关银⾏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所在国家发⽣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发⽣商业风险,导致出⼝企业或相关银⾏(被保险⼈)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的经济损失。

出⼝信⽤保险按照信⽤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信⽤保险和中长期出⼝信⽤保险。

短期出⼝信⽤保险承保信⽤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为360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为付款条件的出⼝,以及信⽤证项下的出⼝。

短期出⼝信⽤保险主要产品中国出⼝信⽤保险公司短期出⼝信⽤保险主要产品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证保险、特定买⽅保险和中⼩企业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综合保险承保出⼝企业所有以⾮信⽤证为⽀付⽅式和以信⽤证为⽀付⽅式出⼝的收汇风险。

它补偿出⼝企业按照合同或信⽤证规定出⼝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导致的出⼝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既承保信⽤证⽀付⽅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信⽤证⽀付⽅式下的收汇风险,保险⾦额⾼,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低。

(⼆)统保保险统保保险承保出⼝企业所有以⾮信⽤证为⽀付⽅式出⼝的收汇风险。

它补偿出⼝企业按照合同或信⽤证规定出⼝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导致的出⼝收汇损失。

(三)信⽤证保险信⽤证保险承保出⼝企业以信⽤证⽀付⽅式出⼝收汇风险。

它保障出⼝企业作为信⽤证受益⼈,按照信⽤证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不能如期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费率较低。

(四)特定买⽅保险特定买⽅保险承保出⼝企业对⼀个或⼏个特定买家以⾮信⽤证⽀付⽅式出⼝的收汇风险,其适保条件与统保保险相同。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0
•【文号】保监许可〔2016〕943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943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特定合同保险产品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信保发〔2016〕49、234、29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分别为(中信保)(审-保证)〔2016〕(主)1号、(中信保)(审-保证)〔2016〕(附)1-15号。

此复
附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0日
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费率表。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福费廷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福费廷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加强和规范我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信用保险指国家为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是指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得到保险公司核准买方信用限额的特定买家的出口业务向银行申请融资,在银行、保险公司、出口商就该保险项下的赔款转让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前提下,银行对出口商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和出口押汇。

第四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是申请该项业务的客户在我行对其总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是在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下对该客户授予的分项授信额度。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根据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程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各分支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应使用我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等.鉴于本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个别需增加的内容可在上述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中体现.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条件和有关规定第六条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和出口经营权,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出口业务;2、具有优良的信誉,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无虚假出口、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口欺诈、逃套汇等不良行为;3、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在我行和/或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史;4、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外币结算帐户,已经或打算将50%以上的出口结算放在我行办理。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要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要点

2019/2/18
2
新增客户的程序
3.
增加K3代码及追加终端客户: 新客户一定要增加K3代码,否则财务无 法做帐;只有追加终端代码,业务员才可以 下单。 终端代码由下单工厂的财务追加,所以 审批表上一定要注明下到哪个工厂。
2019/2/18
3
新增客户的程序
调查客户信用情况及申请信用额度: 调查客户信用情况是委托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调查的,所以要求填写信保基础资 料表,而且一定要填写完整正确。 只有客户信用度好,信保公司才会批复 该客户的信用额度,投保才得以进行。 注:新增客户要及时,不要等到要下单才申请
投保要点



订单要点 信用限额 出运投保 收汇确认 可能损失
2019/2/18
6
订单要点

正确填写买方名称: 即实际进行交易、签订贸易合同、承担债权债 务关系的买方,订单上要有买方的签字盖章, 盖的章的名称务必与买家名称一致。
厦门A企业申请意大利买方B额度,后来买方 拖欠致损,但合同签约方并非该意大利买方B, 而是其香港子公司C,因此该合同对B没有约 束力,并非实际交易的买方,信保公司不予理 赔。
新增客户的程序
1.
2. 3. 4.
国外客户申请流程 提交客户审批表、信保基础资料表及与客户 签订好的PO/PI(合同) 上级领导审核 审核后给客户加K3代码及追加终端客户 调查该客户信用情况,并申请信用额度
2019/2/18
1
新增客户的程序
注意事项 1. 审批表及信保基础资料表:见表格批注 2. PO/PI:结算条件要清楚明了完整 客户要签字盖章 买卖双方信息完整正确 注:出现 NET n DAYS 这样的条款一定要注明 是从哪一具体时间算起n天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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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1.09.26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
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

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四、为争取时间,“审请/审批单”、“资信卡”和“送审附表”在报总公司时应先传真后邮寄。

第三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由专人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保单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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