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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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1.09.26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

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四、为争取时间,“审请/审批单”、“资信卡”和“送审附表”在报总公司时应先传真后邮寄。

第三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立卷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来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后由专人在“信用限额审批登记册”中记录以下内容:

1.序号;

2.收到时间;

3.保单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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