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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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发〔2014〕34号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 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经学校 2014年10月16 日第 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

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天津大学

2014年10月16日(联系人:高浩玮,联系电话:27404147)

附件

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审计旨在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控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服务保障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事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

第二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包括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科研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点对预算评审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项目决算情况等进行审

计。

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对科研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研经费使用和绩效审计,重点对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科研经费审计是履行学校法人责任的措施之一,审计重在督促各级管理责任的落实,关注并区分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院系监管责任、校内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等经济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以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业务流程入手,着重关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的内部控制,以及未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促进机制完善和资源绩效提高。

第三章审计业务的组织及协调

第十条科研经费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以及学校事业需求开展,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及项目组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审计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科研经费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经费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上级要求,每年研究讨论审计重点。审计处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人文社科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以审计委托书的方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立项建议。审计处根据校领导批准的立项计划组织实施审计,以自行审计为主,也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于未列入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而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招标确定入围的中介机构中自

行委托审计。项目负责人需将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并将审计结果报告送交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专项经费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事项的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合理确定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方式包括:事后审计、过程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重大问题向科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协商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组及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审计处可通过后续审计,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效果。

第十五条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审签,由学校审计处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科研经费审计中的涉密科研项目,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有关单位应按照涉密项目要求,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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