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及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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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审核第二条本企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制度(如有)的规定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

第三条本企业应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本企业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并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要求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资产证明文件,并要求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本企业应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别的保护。

第七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如投资者适合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则本企业应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向投资者进行进一步产品或服务推介。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告知投资者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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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可编辑) 精选资料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的个人。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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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专业资料word.(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专业资料word.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第七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10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300(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的个人。

合格投资人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人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人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基金产品的销售行为,提示基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直销业务以及与公司有代销业务合作的所有代销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销售适用性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

公司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

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实施及保障措施第六条公司实施合格投资者调查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组织分工:1、投资管理部负责统筹管理合格投资者调查及基金销售适用性工作;监督检查代销机构基金销售适用性实施情况,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信息;2、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代销业务中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资产管理部负责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负责基金销售适用性在技术层面的实施,不断完善和维护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第七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针对代销机构开发、代销机构维护等环节做好销售适用性工作,确保合格投资者调查及销售适用性贯彻到销售相关的各个工作环节中。

适当性管理制度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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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相关业务人员及客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原则;4. 客户适当性管理持续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四条本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产品风险相匹配。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年龄、职业、收入、投资经验等;2. 客户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3. 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等;4. 客户投资行为:投资频率、投资品种、投资风格等。

第六条本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客户投资组合。

第三章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本机构应根据投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明确各等级产品的风险提示和销售限制。

第八条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1. 低风险: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2. 中低风险:风险适中,预期收益相对稳定;3. 中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4. 高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第九条本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

第十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1. 低风险客户:推荐低风险或中低风险产品;2. 中低风险客户:推荐中低风险或中风险产品;3. 中风险客户:推荐中风险或高风险产品;4. 高风险客户:推荐高风险产品。

第十一条本机构应确保客户投资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误导客户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上海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合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保证基金和有关产品销售的合用性,执行合格投资者辨别义务,充足提示投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察管理暂行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引导》等法律法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有关看管要求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合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有关产品的过程中,着重依据投资者的风险蒙受能力销售不一样风险等级的产品,把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行销售合用性的过程中应该按照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该将销售合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将销售合用性贯串于基金和有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有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认识并做出评论。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检查和评论,应该全力做到客观正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适合基金产品的重要依照。

(四)实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论和投资者的风险蒙受能力评价应该依据实质状况实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辨别第四条公司应该向合格投资者召募资本,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目。

第五条公司单调产品的投资者数目不得超出200 人。

以合伙公司、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经过聚集多半投资者的资本直接或许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该穿透核查最后投资者能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归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该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该切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辨别能力微风险肩负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切合以下有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财富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财富不低于 300 万元或许近来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的个人。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筛选、评估投资者资格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团队及内控部门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评估程序,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筛选标准及程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亦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

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企业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基本经营信息。

(一)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

2.近5年投资履历。

3.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二)企业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验资报告。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企业自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预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伤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悲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再也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普通投资者,限定参与一些高风险投资产品的投资者资质和条件。

按照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高风险投资产品的购买和交易。

合格投资者通常包括高净值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更高,对于高风险投资产品的理解和把握更准确。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提高了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了非专业投资者参与高风险投资产品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另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了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然而,合格投资者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其次,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金融机构具备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依赖于投资者的资质和条件。

最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的积极参与和推动。

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指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理财需求等因素,进行适当性评估和风险警示,确保产品销售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和需求。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产品销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这个制度规范了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减少了误导和欺诈销售,提高了金融市场的信任度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这个制度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

然而,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化,金融机构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以保证销售的适当性;其次,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素质;最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020年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2020年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

公司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导言:私募基金(PE)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是向有限数量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投资领域的投资基金。

因此,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的销售对象是合格投资者,而非普通投资者。

本文通过讲解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旨在深入探究私募基金公司如何确保投资者准入门槛、鉴别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同时为股票市场带来更好的效益与影响。

一、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根据我国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包括:1.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2. 民间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等;3. 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4. 合格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高于一定标准的自然人,如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最近三年个人年均工资不低于50万元等。

以上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理投资经验。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1. 完善合规体系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体系,确保其各项业务和操作符合监管和业务规范要求。

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2. 多元化投资组合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构建多元化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等多种资产类别,以实现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 严格把控投资门槛私募基金公司应该严格把控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资资产证明、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历等材料,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投资适当性评估。

4. 加强风险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应急预案,研究和评估投资对象的风险,及时掌握投资风险的变化,避免重大损失造成的负面影响。

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制度名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适当性,是指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因素,向其提供与投资者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及员工,涉及所有与投资者接触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监督各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组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2.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3. 监督检查各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4. 收集、整理和上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的实施;2.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信息;3. 向投资者提供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4. 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体系,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评估。

第八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资者基本信息;2. 投资者财务状况;3. 投资者投资经验;4.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5. 投资者投资目标。

第九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1. 低风险承受能力;2. 中低风险承受能力;3. 中等风险承受能力;4. 中高风险承受能力;5. 高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提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信息,包括:1. 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2. 产品或服务的收益预期;3. 产品或服务的期限;4. 产品或服务的费用结构。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一、背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制定了《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

三、定义1.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一般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

2.一般投资者:指没有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投资资格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

3.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1)金融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最近三年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销售适当性:指基金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依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个人情况,向其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并告知其风险和收益情况。

5.风险承受能力:指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中承受风险的能力。

四、合格投资者管理1.本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确认其投资者身份。

2.投资者可以提交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如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净资产证明等。

3.对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根据其个人情况,向其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并明确告知其产品的风险等级。

4.本公司应当对已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警示工作,及时了解其投资情况。

五、销售适当性管理1.本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了解其个人情况,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2.本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个人情况,向其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

3.在向投资者推荐基金产品之前,本公司应当充分告知投资者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让投资者作出知情选择。

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仅将基金产品或服务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且应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五条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调查分析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六条销售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产品部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一、背景私募基金是指不对公众发行基金份额,而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特定的投资人之间的私人协议,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一种基金形式。

私募基金规模较小,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同时也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因此普通投资人参与私募基金的门槛也较高。

为了保障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我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实施合格投资者和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个人和机构。

这些个人和机构具有较高金融素质和投资经验,能够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被认定具有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私募基金时需要认真审查投资人的资格,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等形式进行确认。

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客户调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负有对客户进行调查的义务。

通过调查,了解客户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等信息,以便确认其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2. 客户分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客户根据其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为其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 客户确认:为保障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确认自己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后才能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4. 监督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监督管理,关注其投资情况和资产变动等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

三、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销售适当性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和财务状况等因素,确保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

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产品调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负有对产品进行调查的义务,了解其投资策略、风险特征和收益预期等内容,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建议。

2. 投资顾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配备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数量逐渐增加,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投资的风险和回报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同时,由于一些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量庞大,他们的投资风险也相对较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优化基金投资行业环境,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我国基金公司已建立起合格投资者和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入手,分别探讨合格投资者和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是指拥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且能承担一定风险的特定投资者。

针对该类投资者,基金公司可以提供高风险、高回报的产品,其产品发行不受基金销售机构的法律责任限制。

因此,合格投资者的划分,对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有重要作用。

1.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包括:(1)单位投资者。

包括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其应具备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历史条件为50万元)。

(2)个人投资者。

包括个人高净值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个人高净值投资者应具备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条件。

个人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备证券、期货、基金等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

2.合格投资者管理的意义(1)保护投资者利益。

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投资者了解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并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规范市场秩序。

合格投资者管理可以规范投资者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打击类似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3)提高基金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合格投资者的产品,基金公司应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为其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也要求基金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XX 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XX 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 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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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公司产品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在识别合格投资者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二)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1.客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2.银行卡对帐单;3.银行理财产品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帐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

5.信托产品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

(三)个人、夫妻收入证明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出具最近三年年收入证明。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机构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产品身份的材料。

第十条为避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合规投资者识别环节,业务人员应主动告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从事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行为。

同时,在产品设计环节,公司产品部应在基金合同约定产品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之后,应要求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三章产品风险评价第十三条对我司产品的风险评价由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

第十四条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产品风险评价以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产品风险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一)低风险等级;(二)中风险等级;(三)高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围和投资比例;(二)产品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产品风险评价方法以及说明,在公司直销柜台接单处、网上直销系统中,向投资者公开。

第十八条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四章投资者调查评价与风险揭示第十九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执行投资者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二十条投资者评价应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公司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以下五个类型:(一) 保守型;(二)稳健型;(三)平衡型;(四)成长型;(五) 进取型第二十一条公司市场部负责我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评价规则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市场部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公司产品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在投资者认、申购时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完成风险测评。

第二十四条公司市场部应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通过当面、信函、短信、网络向投资者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资者的以下情况:(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市场部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公司暂采取线下书面调查的形式或录音的形式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如业务需要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基金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调查和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在测试环节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市场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其中每年在年度对账单中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在客户服务的日常工作中对所接触客户进行不定期提示;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原则上,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2年(最长3年),逾期需重新强制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公司基金和相关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规则如下:第三十一条当投资者主动购买不匹配产品时,相关营销人员应进行提示,并要求投资者对投资者意愿声明签字确认,相关材料交于公司产品部归档。

第三十二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五章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第三十三条公司合规部负责通过部合规检查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产品部负责组织就销售适用性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司产品部负责制定基金产品和投资者匹配的方法,匹配方法至少应当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规部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公司产品部负责我司的销售募集机构选择。

在选择时,为确保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销售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第三十八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合规部及市场营销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经理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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