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对损害赔偿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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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

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要注意什么题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要注意: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

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

3、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

4、注意调解期限。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热门推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很多人字遇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时候,能够马上想到的解决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此时完全可以由交警部门主持调解。

那么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

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3、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4、注意调解期限。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注意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6、注意调解主持人员。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交通事故调解需经历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调解需经历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调解需经历什么程序交通事故调解需经历什么流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4、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的具体步骤:(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6)确定赔偿方式。

5、制定交通事故调解书。

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6、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调解终结。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资料(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主体及效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主体及效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主体及效力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面调解,也可以私下进行和解,法律基于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他们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调解主体。

1,交通警察现场调解情形。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安全法条例》)89条,对简单的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可迅速恢复交通),当事人请求现场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调解。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情形。

交通事故后双方一致请求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申请进行调解。

二,调解时限。

调解开始时间。

①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②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应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③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应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④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应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终止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调解不成功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发送双方当事人。

三,调解权让位。

1,调解达成前,若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交管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2,调解过程中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程序自动终止,调解权让位于诉讼权。

3,调解书达成后一方不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四,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达成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此时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道路交通安全法》74条明确了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事实上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仍然属于双方民事行为的范畴,在交管部门或是交通警察调解下制作的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双方当事人依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于这些交通事故一般都是要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这个就是警察的事情了,交通警察是需要对于现场进行调查的,并且在事后需要进行赔偿,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为什么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保护现场是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客观准确材料的前提,也为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创造有利条件。

交通事故现场由于种种原因会受到破坏、变动,如不好好保护,将给勘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尚未到达现场之前,必须互相主动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姓名、单位,以防有人为逃避责任乘乱溜走,给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理带来麻烦,然后,设法保护现场。

如何保护现场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

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

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警察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警察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警察调解协议书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警察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交通事故警察调解是指警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以减轻司法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协议书作为调解结果的书面记录,具有法律效力,是调解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

一、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素调解协议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在撰写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事故基本情况:协议书应当明确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车辆牌照等基本信息,以便后续的法律程序和赔偿事宜。

2. 调解过程:协议书应当详细记录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包括警察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这有助于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赔偿金额和方式: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包括是否需要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具体操作。

4. 法律效力:协议书应当明确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和意义1. 减轻司法负担:交通事故纠纷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将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给司法机关造成一定的负担。

而通过警察调解,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尽早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

2.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当事人的情绪激动和争执,甚至可能演变成冲突和暴力事件。

通过警察调解,可以及时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问题,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通过警察调解,可以协助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保护其合法权益。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交通事故频发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不安和恐慌,通过警察调解,可以及时解决纠纷,恢复交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怎样进行交通事故调解2019

怎样进行交通事故调解2019

怎样进行交通事故调解2019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是解决的一种途径,往往是由公安交警部门作为调解人,对双方之间的赔偿问题做出一些的协商后,签一份交通事故调解书。

实践中,该怎样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

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

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没有及时发出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没有及时发出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 人 也 逃 离 。 后 交 通 警 察 大 队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出 作
由肇 事人 负担 全 部事故 责任 的责任 认 定 书。 之 后 , 通 交 警 察 大 队 多 次 通 知 肇 事 人 进 行 赔 偿 调 解 , 事 人 均 未 到 肇
场 。 通 警 察 大 队 后 来 找 过 肇 事 人 , 没 有 找 到 。 年 后 交 但 两
警 , 边 派人 追 赶 肇 事 车 辆 , 将 其 抓住 后 送 交该 公 安 一 并
以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也 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接 到 报 案 后 立 即 派 员 到
1 8线 某 处 时 , 康 定 县 人 程 X驾 驶 的 东 风 车 撞 翻 。 X 0 被 程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道
第 7 4条 对 交 通 事故 损害 赔 偿 的争 议 ,当事人 可
肇 事 后 逃 逸 。 黄 X一 边 向 当地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报

般有 3 0天 的 调 解 期 限 , 长 不 超 过 3 日。 法 律 如 此 最 5
规 定 , 于 公 安 机 关 及 时 有 效 处 理 事 故 纠 纷 , 护 相 对 对 保 人 的 利 益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但 是 , 本 案 中 , 通 事 故 发 在 交 生 于 X ×年 1月 , 安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进 行 处 理 是 在 同 年 公 3 月 ,但 一 直 到 2年 后 的 5月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才 向 相 对 人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调 解 终 结 书 ,时 间相 隔超 过 2

交通事故调解会产生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调解会产生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调解会产生什么后果交通事故调解会产生什么后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1、申请时间: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2、调解步骤:(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6)确定赔偿方式。

3、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根据不同事件,调解的开始时间不同:(1)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2)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3)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调解结果:(1)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

谈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作用

谈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作用
不 能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则 需 负 担 进 人 一 般
程 序之后 的两辆 车辆 暂扣 的停 车费用 ,
以及 出租 车 司 机 的 误 工 费用 。 而 一 般 程 序 的时限 , 最 高可达 6 0天 之 久 。按 每 天 4 o 0元 费 用 计 算 .最 后 可 能 赔 偿 数 额 巨

三种 : 简 易程 序 、 一 般 程 序 和 特 别 事 故 调
查程序。
交 通 事 故 是 指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因 过 错 或 者 意 外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事 件 。交 通 事 故 一 般 是 由 不 特 定 的 人 员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 。 在 交 通 事 故 中损 害赔 偿 责 任 是 按 以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不 足的部分 , 按 下列规定承担赔偿 责任 : ( 一) 机动 车之 间发生交 通事故 的 , 由 有 过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按 照 各 自过 错 的 比 例 分 担 责 任 。
( 二) 机动车 与非 机动 车驾驶人 、 行 人 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 车驾驶人 、 行 人
黑 龙 江 省 医 院检 查 诊 断 . 该 乘客 “ 未 见 异 常” 。但该 乘 客 提 出索 要 3 0 0 0元 赔偿 费 ,
否 则 拒 绝 在 调 解 协 议 上 签 字 。 小 型 客 车
故 认 定 书 上 载 明有 关 情 况 后 .将 事 故 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郑某、周某经交警⼤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

如若郑某以同⼀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再次赔偿。

法院应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规定>》第⼀条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照该规定内容进⾏考虑。

交通事故发⽣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协议以“⼀次性了断”的形式,由周某⼀次性赔偿解决纠纷。

郑某后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赔偿远⾼于协议的赔偿数额,导致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当事⼈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当事⼈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法院的,应综合当事⼈的受损程度及责任⼤⼩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案情】2010年1⽉4⽇下午,周某驾驶赣C****摩托车⾏⾄距A村路⼝200⽶左右的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牌豪爵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周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郑某受伤后被送往⼈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共计16天。

期间,郑某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469.39元。

交通警察⼤队对该起事故进⾏了事故认定,认定周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周某⼀次性赔偿郑某1万元。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协议书(5篇)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协议书(5篇)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分,甲方驾驶号轿车由去,行至县公路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相撞,撞后,轿车驶入沟内,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乙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甲方万元医疗费。

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甲乙双方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一、甲乙双方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

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损害赔偿金万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万元人民币。

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

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收回之前的伍万元收条,一并向乙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万元的收条,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

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甲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最近有⼈向⼩编咨询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有哪些的问题,为此,店铺⼩编收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家。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和有关⼈员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五⽇。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和有关⼈员、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和有关⼈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和有关⼈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后任何⼀⽅不履⾏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发⽣死亡事故、伤⼈事故的,或者发⽣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应当保护现场并⽴即报警:(⼀)驾驶⼈⽆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有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嫌疑的;(四)机动车⽆号牌或者使⽤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不能⾃⾏移动车辆的;(六)⼀⽅当事⼈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故意造成的。

驾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即组织车上⼈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次⽣事故。

驾驶⼈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法⾏动的,车上其他⼈员应当⾃⾏组织疏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发⽣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应当组织车上⼈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警调解协议书

交警调解协议书

交警调解协议书甲方(交通事故责任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乙方(交通事故受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事故详情:事故发生时间: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事故发生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经过简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责任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协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机关: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责任方赔偿:1. 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 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

二、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包括乙方因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2. 财产损失:包括乙方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随身物品损失等。

3. 其他损失:包括乙方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不得无故拖延。

2. 乙方在收到赔偿金后,应出具收款证明,并承诺不再就此次事故向甲方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3. 双方应积极配合交警机关完成事故处理的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2. 如乙方在收到赔偿金后,违反协议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赔偿金。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调解机关盖章:日期: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书前,建议双方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

交通事故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在调解不妥交警怎么处理如果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予调解:1、当事
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交通事故在调解不妥交警该如何处置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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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警察对损害赔偿的调解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的方式.。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请求调解呢?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

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不适用调解:(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五)赔偿方式和期限;(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 /y/jt/1070260.html ∙孙XX与吴XX /y/jt/1070259.html∙交通事故赔偿及相关问题咨询/y/jt/1070258.html∙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y/jt/1070257.html∙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y/jt/1070256.html∙公司员工执行任务期间出车祸公司应支付医疗费用/y/jt/1070255.html∙北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知识问答/y/jt/1070254.html∙颁布《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和《琼州海/y/jt/1070253.html∙王XX与邢XX /y/jt/1070252.html∙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y/jt/1070251.html∙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y/jt/1070250.html∙私了的法律效力 /y/jt/1070249.html ∙原告王X何 /y/jt/1070248.html∙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y/jt/1070247.html∙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y/jt/1070246.html∙标志不清谁为车祸埋单/y/jt/1070245.html∙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y/jt/1070244.html∙国外贷款核算的几项暂行规定/y/jt/1070243.html∙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y/jt/1070242.html∙交警扣车后怎样处理/y/jt/1070241.html∙原告缪XX与被告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y/jt/1070240.html∙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y/jt/1070239.html∙拨打122报警电话应报哪些内容/y/jt/1070238.html∙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y/jt/1070237.html∙铁路高等院校内部定期审计办法/y/jt/1070236.html∙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方式/y/jt/1070235.html∙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y/jt/1070234.html∙关于守护铁路桥梁隧道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及其/y/jt/1070233.html∙顾XX与黄XX /y/jt/1070232.html∙非道路交通事故索赔/y/jt/1070231.html∙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助航标志所在地的人/y/jt/1070230.html∙支XX与杨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y/jt/1070229.html∙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y/jt/1070228.html∙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y/jt/1070227.html∙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y/jt/1070226.html∙摩托车在前行驶突然左转后一摩托与之相撞酿成事故/y/jt/1070225.html∙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y/jt/1070224.html∙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y/jt/1070223.html∙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哪些原则/y/jt/1070222.html∙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医疗费用如何计算/y/jt/1070221.html∙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y/jt/1070220.html ∙财产保险理赔基本程序/y/jt/1070219.html∙广东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y/jt/1070218.html∙周X成与XXXX高桥运输有限公司/y/jt/1070217.html∙交通事故索赔是否必须先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y/jt/1070216.html∙商业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费/y/jt/1070215.html∙何X与郑X /y/jt/1070214.html∙交通事故获赔付“私了协议”也算数/y/jt/1070213.html∙货车和集装箱施封和拆封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y/jt/1070212.html∙郑X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y/jt/1070211.html∙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y/jt/1070210.html∙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y/jt/1070209.html∙交通事故一文通 /y/jt/1070208.html ∙刘X杰与姜X刚 /y/jt/1070207.html ∙蒸汽机车段修焊接规则/y/jt/1070206.html∙张X志与郝X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y/jt/1070205.html∙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y/jt/1070204.html∙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如何赔偿/y/jt/1070203.html∙孙X平与于X /y/jt/1070202.html∙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y/jt/1070201.html∙广X与文XX /y/jt/1070200.html∙货物运输合同中连带责任如何确定/y/jt/1070199.html∙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y/jt/1070198.html∙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y/jt/1070197.html∙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y/jt/1070196.html∙宫XX与周XX /y/jt/1070195.html∙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y/jt/1070194.html ∙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和保管被扣留车辆/y/jt/1070193.html∙于X平 /y/jt/1070192.html∙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y/jt/1070191.html∙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y/jt/1070190.html∙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告谁/y/jt/1070189.html∙王X娟与吕X龙 /y/jt/1070188.html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y/jt/1070187.html∙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y/jt/1070186.html∙货车与前方客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货车司机负全责/y/jt/1070185.html∙铁路轮班制人员班制暂行规定/y/jt/1070184.html∙应该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y/jt/1070183.html∙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y/jt/1070182.html∙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y/jt/1070181.html∙郭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y/jt/1070180.html∙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y/jt/1070179.html∙原告王甲与被告高X /y/jt/1070178.html∙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y/jt/1070177.html∙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处理 /y/jt/1070176.html∙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y/jt/1070175.html∙张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y/jt/1070174.html∙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延/y/jt/1070172.html∙交管局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答问/y/jt/1070171.html∙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y/jt/1070170.html∙李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y/jt/1070169.html∙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有多长/y/jt/1070168.html∙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严禁拦截火车保障铁路/y/jt/1070167.html∙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y/jt/1070166.html∙赵X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y/jt/1070165.html ∙国务院转发铁道部 /y/jt/1070164.html ∙事发后的紧急处理措施/y/jt/1070163.html∙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y/jt/1070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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