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46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张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6日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章协助保障第四章信息保障第五章信用保障第六章考核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采取的涉税涉费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征收保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合作、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为加强对全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张家界市房地产项目报建规费明细
张家界市房地产项目报建规费明细1、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按基建项目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减免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目;中央包干补助我省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当前执行湘建字[1998]103号文,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人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湘府发[1993]13号文件规定,城市人口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
减免范围:湘府发[1993]13号文件有关减免规定: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湘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和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张府字[1998]103号文减免规定: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小区建设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可减征5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000平方米以下20000平方米以上,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小区建设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建筑总面积2-3%建设防空地下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张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41号市政府各局委: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规范高效进行,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收主体及标准配套费(含教育设施配建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
配套费按照规划许可的计容面积足额预征(配套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在规划核实时,按照实际建设计容面积清算。
教育设施配建费征收标准及教育设施配建标准均按照整个项目规划计容住宅面积(须减去2020年5月15日前已报建的计容住宅面积)确定,在规划核实时,按照已确定标准及实际住宅计容面积清算。
对2020年5月15日前已出让土地且已整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
对2020年5月15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出让土地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无需配建幼儿园,但应当按照4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7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配建幼儿园和小学;住宅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以上(含75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
对已出让土地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现行政策标准进行征收,即:住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无需配建幼儿园,但应当按照4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住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下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按照91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引言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吸纳就业、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重要行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集锦,以期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政策1.1 增值税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
具体要求是:个人出售住房的,自取得住房所有权之日起满五年后出售的,免征增值税。
1.2 住房租金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房用途的独立产权房屋并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政策2.1 普惠性住房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提供普惠性住房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要求是:企业投资兴建的普惠性住房项目,完成主体建筑物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适用税率优惠房地产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税率可按照5%的征收率适用。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1 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经批准确有公共设施、服务设施或临时性建设用地需要的,减征土地使用税。
3.2 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表决价的50%征收。
4. 城市建设维护税政策4.1 住房租赁减半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应纳税额的50%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4.2 公租房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取得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5. 其他优惠政策5.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在购买住房时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时,将住房公积金因本次贷款支付的利息额度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抵扣。
5.2 办公楼与住房合建的,房屋租赁所得取得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结论以上只是房地产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有所修改。
因此,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以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税率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税率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税种相对于其他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额高,涉及的税种多,纳税金额也很大,税负也相对较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按应缴纳税额的税负顺序依次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等,下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介绍如下:1、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应在收讫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房款凭据后,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与包销商签订合同由其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客户开具房地产发票,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部分若由包销商收购,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房屋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销售,对包销商也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应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营业额,依建筑业税目所适用的税率3%纳税;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30%、40%、50%和60%;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税;3、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5、印花税:当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应当缴纳印花税;6、契税:其纳税人是以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形式取得土地、房屋产权的承受人;契税是按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按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税率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概述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和规范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
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状况调整系数乘以土地批准价格乘以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为年度。
增值税房地产交易中较为重要的税收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业用途的不动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的,应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不动产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税率为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进行征收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出让方,税率为土地增值额的20%。
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和转让房地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0.05%。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所得的差价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为3%至45%之间。
物业税房地产物业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根据其房地产的不同条件和用途向其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规定,物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
物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和地区有所不同。
印花税房地产交易中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票据等,需要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流程,在此期间政府依照不同的土地、建筑和销售过程对开发企业收取不同的税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帮助您更加全面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环节土地出让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环节,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通常包括拍卖、竞价、授权协议等多种方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土地出让应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率为30%,印花税率为0.1%。
若涉及到征收拆迁补偿等土地代价补偿情况,还需缴纳土地调整费用。
二、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环节主要涉及土地整理、工程招标、开工前审批和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的角度,建筑施工期间需要缴纳消费税、建筑税等相关费用。
建筑材料的购买需要纳入增值税,最终销售时也需缴纳销售税。
三、开发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是最为直接的税收来源,政府依据售价和规模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约税。
房产税一般为房屋销售总价的1%,但需根据主管部门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是项目净利润,税率为25%。
契约税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给开发企业的金额,税率为0.5%。
四、总体税务环节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统筹考虑所有税务问题,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环节。
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总体税务环节的分类和征收标准也需经多部门协同事先制定。
当然,征收标准的变化也会随着宏观经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五、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也会针对房地产开发的不同形式提出不同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对于新开发项目,政策可以包括地方资金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低息贷款、优惠政策等。
此外,政府也会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域限制和配额限制等政策,来调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供需平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张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0日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前期准备第三章履约担保第四章招标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标后履约管理第七章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2013年修正)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区县属下列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不含货物、服务等采购):(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市、区县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
湖南房地产新政
湖南房地产新政2021年湖南房产契税新政策,湖南房产契税征收标准湖南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契税政策从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止,日期认定: 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如下: 1、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契税2% 2、90平方-144平方普通住房:契税3% 3、144平方以上高档住房:契税:5.5% 二、出售普通住房的营业税、个税交纳方式: 日期认定:与之前执行的依据时间一样: 商品房以契税完税日期或证载时间为准; 二手房以房改房契约或证载时间为准。
1、未满五年的:营业税:差额的5.55%;或全额的5.55% ,个税:差额的30% 或全额的2% 2、满五年的: 营业税:无;个税不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总额的3%或差额的40%个税 3、满五年以上,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无营业税、个税:总额的2%或差额的30%湖南房产契税征收标准契税:首套: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1%,大于90小于144平方米的1.5%,大于144平方米的3%。
二套:3%。
各地可调整,最高4%。
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
房产税2023新政策消息(汇总)
房产税2023新政策消息(汇总)房产税2023新政策消息(汇总)1、个人所有非经营性房产均可享受免税,企业设立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医院均可享受免税。
2、经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认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力量设立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
2023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主要以房产为征收对象,具体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从价和从租,通常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1、从价计征年税率为1.2%,计税依据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2、从租计征年税率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免征,所有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0平米以下等19种情况免征房产税。
举个例子,作为房产税试点城市的上海,目前征税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是本地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房产,第二类为外地户籍新购房产。
计税价格为交易价格的70%,税率为0.6%,若低于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征收税率为0.4%。
多套房的房产税如何计算?1、除首套房外,无论几套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60平米就需要按照对应房产税率计征。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第一套卖出的,可退还已缴纳的房产税。
2、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税2023年免征标准对于以下情况,房产税予以免征。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除保障性住房外,我省预征率不得低于2%,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3、企业所得税(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发展是税收之源,民生是税收之本。
古往今来,安居才是乐业永恒不变的真理。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房地产业涉及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房、地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税收负担。
我们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现归集整理,予以公告。
一、营业税(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规定:1、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川办[2005]22号、达市地税发[2005]169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将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购房契税奖励受理期限的通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购房契税奖励受理期限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27
•【字号】张政通〔2018〕37号
•【施行日期】201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购房契税奖励受理期限的通告
张政通〔2018〕37号
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办理购房契税奖励。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2018年10月1日前符合契税奖励政策且未办理奖励的购房户,请及时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单位:张家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服务中心房产市场服务科,联系电话:8238798。
二、购房契税奖励受理期限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逾期不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房地产开发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配套(建)设施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建)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道路设施、绿化景观、路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网络、通信网络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卫设施、物管用房、社区用房、设备用房、停车场、公示栏等)、安全配套设施(防雷设施、消防配套设施、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教育配套设施(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文化体育配套设施(健身器材等)、养老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公共配套(建)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贯彻绿色生态、节能环保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并遵照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第二章规划用地、工程设计、建设标准及配建费用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配套(建)设施设置的建设标准、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予以公示,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达不到配建条件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费用以及配建费用缴纳时间与方式。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张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保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有效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合作、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税收共治格局。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三条各级各部门都要强化税收保障工作,切实履行税收协助职责。
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财政部门:1.对涉税举报和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收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2.督促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3.把好拨款关,经税务机关提请,对未缴清税款的单位,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
4.对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单位移交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责成被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5.牵头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
(二)公安部门:1.依法查处妨碍税务机关人员执行公务和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2.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税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
3.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张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15号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2日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市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进度,调整被征收拆迁安置住房供应结构,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面积,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预)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立足需求、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协调。
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限价商品房房源建设落实情况。
市、永定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第六条按照“片区就近布点,相对集中建设,严格控制规模”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限价商品房建设布点方案。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在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项目征收预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明确选址位置、房源、价格及面积。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张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7日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一、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开发企业为小区全体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停车位、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服务性用房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范围内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一)教育设施1.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必须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建小学;住宅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以上(含75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建中学。
房地产开发项目幼儿园、中小学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8〕12号)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配套优惠政策的复函-张政办函[2009]32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配套优惠政策的复函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配套优惠政策的复函(张政办函〔2009〕328号)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关于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配套优惠政策的请示》(张房〔2009〕40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交易的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和商业门面的契税由4%降至2%,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的契税仍按张办〔2009〕23号文件执行。
二、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于2010年2月28日前签约的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和测量费减收20%;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办理登记手续的登记费和测量费减收10%。
三、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期间,动员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销售商品房,对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的费用实行税前列支;所交易的存量房除免征土地增值税外,税务部门还应依法给予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免税支持。
四、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期间,招商引资并签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张政发〔2009〕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招商入驻张家界进行商业经营的品牌企业,给予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并给予其1年的试营业期和2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五、慈利、桑植县的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六、张家界第四届房地产业交易展示会期间,你局在参展会场免费征集、发布房屋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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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营业税×4.5% 营业税×7% 一、查账征收,先预征后清算: 适用 、5%(2008年 、5%、1% 1、普通住房增值率在20%以下的免 房、 售房收 1月至2011年1 (市区7%,县 征;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棚 棚户 入×5% 月为4.5%, 城、镇5%, 户区改造房暂不预征;除前述三类 区改 2011年2月至 其他地区1%) 房以外的,一律先预征再清算;清 造房 今为5%) 算适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2、预征率如下: (1)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预征 拆迁 率:普通住房0.5%,除别墅外的非 售房收 安置 同上 同上 普通住房1%,别墅、写字楼、营业 入×5% 房 用房等为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 5%; (2)2010年7月至今预征率:普通 住房×1.5%,非普通住房(含车库 等)2%,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 3%,单独转让土地5%。 其他 二、核定征收: 各类 1、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核定征收 房地 售房收 同上 同上 率与预征率相同。 产开 入×5% 2、2010年7月至今核定征收率如 发项 下:(1)普通住房:5%,(2)其 目 他各类房屋(不含纯土地转让)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新税收政策一览表
项目 类型 营业税 城建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税费 教育费附加和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含无产权 地方教育附加 的车位收入) 企业所得税 一、查帐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25% 二、核定征收: 售房收入×核定 征收率,核定征 收率如下: 1、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棚 户区改造房: 2010年1月至今均 为0.75%; 2、其他各类房 屋: (1)2010 年1月至2010年 底:市区1.5%, 县城1%(2)2011 年1月至2011年11 月:市区3%,县 城2.5%; (3)2011年12月 至今均为3%。上 述核定征收率均 不含纯土地转让 印花税 土地使 用税 契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 业:土地成交价款× 4% 二、购房方:买价× 税率,税率如下: 1、税率1%:个人购 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 通住房,且该住房属 于家庭(含购房人及 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唯一住房的,由 区县房管局出具唯一 住房证明,并由其本 人出具承诺书。 2、税率2%:(1)个 人购买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 住房的(要求同 上);(2)个人购 买经济适用房(如果 适用第一条规定情形 的,适用税率为1%) 3、税率4%:除上述 列举房产以外的其他 所有房地产。 文件依据
备注:1、普通住房需报区县局认定;2、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查账征收均需报市局审批,未报经市局审批同意查账征收的,均应当核定征收;3、房 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旧城改造项目,不管是以房换房还是以面积换面积,都必须按市场价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免征土 购销双方均 地使用 免征印花税 税
一、房地产 开发企业: 售房合同金 额×0.05% 。 二、个人购 买住房免征 印花税,除 上述情形以 外的,均按 售房合同金 额×0.05% 征收印花税
按所在 区县的 适用税 额征收
相关税种暂 行条例 (法)及细 则、湘地税 发[25 号、张地税 函[2009]2 号、财税 [2008]24号 、湘政令 [1998]124 号、财税 [2010]94号 、省地税局 [2011]1号 公告、张地 税发 [2011]23号 、湘财综〔 2011〕5号 、财税 [2008]13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