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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机关各司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的贯彻实施年,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完善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现就做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8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新时代新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法治测绘建设实施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主动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的制度需求,及时把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提升法治测绘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紧紧聚焦《测绘法》贯彻实施,着力推动重点立法进程,不断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实施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依法履行《测绘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全面推进《测绘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

要紧紧聚焦《测绘法》的贯彻实施,紧紧围绕《测绘法》明确的新职责新使命,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法律制度层面细化落实各项法定职责,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法规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三、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全面提升法治测绘建设新水平实施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对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切实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测图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国测图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信办,各有关互联网服务单位: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图、地理信息的深入应用,各类互联网服务网站中登载使用地图日益普及,互联网地图服务产业繁荣发展。

与此同时,大量互联网服务网站中使用的地图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部分地图存在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等重大错误,相关地图甚至登载不宜公开和涉密的内容,影响和损害了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扰乱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主张的认知和理解。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服务网站中地图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正确使用地图的重要性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互联网服务网站具有受众面广、交互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等特点,是新时期社会公众获取资讯信息的重要途径,登载的地图一旦出现错误表示国家版图或登载敏感、涉密内容等问题,将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正确使用地图的重要性,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

二、加强自律,互联网服务单位要切实规范地图使用各互联网服务单位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地图审核和登载使用:(一)网站中引用地图时,要使用从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确地图,不能引用未经审核特别是来源于国外网站登载的地图,引用地图时要注明地图来源和审图号。

测绘法规打印版

测绘法规打印版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第1课时前言2012教材分为两篇,第一篇是测绘法律法规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 法律法规概述:主要介绍了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的现状、我国测绘基本法律制度以及与测绘有关的法律法规。

2. 测绘资质资格:主要介绍了我国测绘资质管理、测绘执业资格与注册测绘师、测绘人员权力保护和测绘作业证、涉外测绘。

3. 测绘项目管理(测绘项目承发包):主要讲测绘项目的承包发包与招投标、测绘合同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4.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主要讲述测绘基准(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深度基准)、测绘系统(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与重力系统)以及测量标志。

5.基础测绘:基础测绘的概念及范围、基础测绘的规划和审批、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6. 测绘标准化:测绘标准化管理与测绘计量管理两部分内容。

7. 测绘成果管理: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测绘成果质量、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保管、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测绘成果提供利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地图管理等。

8.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管理:界线测绘管理、地籍测绘管理、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海洋测绘。

第二篇是测绘项目管理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 测绘项目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违约责任,成本预算。

2.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主要讲述测绘技术设计基本规定、测绘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专业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写要求,设计评审、验证和审批。

3. 质量管理体系(测绘项目质量控制):iso 9000族标准基础知识、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改进等。

4. 测绘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5.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测绘生产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6. 测绘技术总结:主要讲测绘技术总结基本规定、技术总结的主要内容与编写要求。

7.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测绘产品检查验收基本规定、测绘产品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测绘产品的质量元素及检查验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10•【文号】国务院令[第18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金祥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地图送审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批;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测绘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测绘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18年《测绘法律法规》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

1.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某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因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10000元并记为严重失信,则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至少应满()年。

A.1 D.52.A.学分3.D.1600 4.A.405.A.1 D.5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日前,通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A.10B.15C.20D.307.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

A.5B.7C.10D.158.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职责中,不属于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职责的是()。

A.C.9.A.B.C.D.10.A.B.C.D.11.根据《测绘法》规定,( )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A.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B.军队测绘部门C.国家安全局D.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12.根据《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下列岗位中,必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的是()。

A.总工程师B.法定代表人C.技术和质检负责人D.质量分管负责人13.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列专业中,属于测绘相关专业技术的是()。

A.C.14.由。

A.5 D.1515.16.A.GIS D.地图审图员17.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列测绘专业范围中,划分了监理业务子项的是()。

A.测绘航空摄影B.地图编制C.海洋测绘D.大地测量18.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从事不动产测绘服务应具有()名高级职称的工程师。

A.2B.4C.6D.819.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送达申请人,并核发《测绘师注册证》和印章。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备案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一)全省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界限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制调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附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附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图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图制图、测绘单位、地理信息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和管理地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图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图资源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的资源,地图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维护及持有关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监测、评价、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省份、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法使用的责任,防范和打击地图资源非法使用行为。

第二章地图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地图资源的著作权归地图制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地图资源。

第十条地图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原作者,注明地图制图单位名称和出处,不得歪曲、篡改地图内容,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地图产品、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保护原始数据和整理后的地图产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地图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地图使用的准确性、时间性和便捷性,杜绝粗制滥造、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图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利用地图资源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图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对地图制图、测绘、地理信息的规定,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合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地图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地图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有关出版社:为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三、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

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对上述内容进行过滤并删除,并送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空间位置的保密技术处理。

四、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

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

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七、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

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八、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或者生产、销售绘有国界线、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产品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的出版、印刷、广告和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界线等要素的地图;(二)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三)地图编制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四)地图出版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五)地图展示是指通过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影视、宣传品、广告、产品包装等展示地图的活动;(六)地图登载是指在互联网上登载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七)地图产品是指表示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地球仪及教学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修正)发布:2019-07-24实施:2019-07-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法律修订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测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测办[2007]26号)机关各司(室):为进一步完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和方式,按照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行业管理司对2004年7月制定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行管司市场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市场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不予受理的,市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场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行管司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地图处)承办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地图处承办人员收到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编制样图及有关材料送达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需要经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的、不属于我局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地图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地图处负责人提出,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五条地图处在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后,承办人员根据《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同时将《中小学教学地图质量审查意见书》、送审材料、编制样图报地图处领导复核。

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并将《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司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论文]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论文]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00(200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000第一章总则000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000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00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00第四条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0000(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00(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00(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00(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000(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00 0(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00(七)引进的境外地图;00(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000第五条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00(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000(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000(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00(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000第六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0 0第七条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000(一)历史地图;00(二)世界性地图;0000(三)时事宣传地图;00(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00第二章申请与受理00第八条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000(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000(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国测图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地图备案是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多年来,大多数地图审核申请单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地图备案手续。

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地图备案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图管理,现就做好地图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图备案工作。

地图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加强地图备案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地图备案工作也是强化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地图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地图备案纳入地图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按照“要求严格、程序简便、监管有力、处置公开”的原则做好地图备案工作。

二、完善地图备案工作机制。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承办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地图的备案工作。

受国家测绘局委托代行部分地图审核职能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受委托审核地图的备案工作,并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各地要尽快确定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并向地图审核申请单位公布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名称,明确备案程序,提供联系方式。

各级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要认真制定备案地图在接收、登记、归档、查阅、统计、报告和销毁以及抽检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细则,妥善保管备案样本,在保管期内不得损坏、丢失,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

三、认真做好地图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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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测办〔2010〕108号)2010年12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
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
(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
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国家测绘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

第七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受理窗口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送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应当在1个工作日直接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第九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收到受理窗口关于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地图审核书面报告及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受理窗口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申请人的注册工作。

申请人申请注册,受理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出版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

已注册的申请人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提交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窗口应当掌握已受理的地图审核情况。

对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地图审核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备案。

第三章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即送即审地图,当日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留存一份试制样图以及相应批注意见后,应当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者需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连同试制样图送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其他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一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登记并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第十七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不定期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已审查的地图进行抽查。

第四章决定
第十八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收到受理窗口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编发审图号,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地图审核批准书应当载明送审单位、地图名称、规格、用途、审图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及时发商外交部审查的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外交部。

受理窗口根据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

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
第二十四条受理窗口收到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份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样本备案
第二十八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出版、互联网地图服务等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地理信息与地图司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图备案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国家测绘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测绘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图审核,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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